《「冰」不厭詐》
當高院沒有大案審理,就會發挖案件觀看,其中「販運危險藥物」案,也在我選擇之列,朋友常問:「販毒你都睇?有乜好睇啊?咁悶……」其實,販毒案也有精彩及學習之處,究竟憑什麼去辯護?爭議點是什麼?依賴什麼元素才能使販毒疑犯入罪呢?這些都是我想知想學的,現在向大家說一個故事……
本案被控販毒的女被告,李丹丹,原居地廣州,認識兩名馬來西亞籍男子,洋名分別為「大衛」及「IK」,他們是貿易商人,經常在廣州採購貨品,會叫丹丹替他們寄貨物到海外客戶。
後來,丹丹與大衛發展戀情,大衛向丹丹透露「IK」是他親兄弟,丹丹繼續替大衛處理貨物運送,發貨到海外。另外,丹丹先後四次親自為大衛及IK帶貨品樣板經香港國際機場轉飛到馬來西亞吉隆坡,途中曾被海關檢查行李,經檢查後,沒有觸犯任何法例。
可惜,丹丹與大衛的戀情,隨著大衛返回馬來西亞生活而疏遠,直至有一次,丹丹與友人在廣州逛街,偶遇IK,丹丹當然向他打探大衛消息,更問IK:「點解大衛咁耐都唔返嚟廣州?」此時,IK回答丹丹:「其實我唔係大衛親兄弟,我哋只係同一個鄉下,而且大衛已結婚,仲有仔女。」對丹丹來說,心情當然是晴天霹靂,愛人原來是有婦之夫,傷心透了……
其後,IK向丹丹展開熱烈追求,丹丹最終接受,她形容,雖然在愛情方面未至於百分百信任對方,但仍會選擇相信他。在2015年10月,IK曾叫丹丹一同回馬來西亞生活,「妳跟我走啦……」因國慶連續九天假期,丹丹未能領取簽證,所以行程押後了……
後來,身處馬來西亞的IK,要求丹丹替他帶貨品樣板,丹丹答應,IK便滙款到廣州朋友銀行戶口,替丹丹支付往馬來西亞機票及酒店房租費用,直至出發前一天,IK的朋友才與丹丹交收機票及貨品樣板。
丹丹形容,並不認識IK的朋友,那朋友是名黑人,兩人以簡單英文溝通。見面後,該朋友打開一個較大的布造行李箱,把貨品樣板放進箱內,包括四對童裝鞋子、四個紫色背包。丹丹稱,心裡不太相信那黑人,怕貨品樣板是冒牌貨或違禁品,所以她有略略檢查貨板,當時沒有發現任何異狀。
丹丹開始行程,先乘飛機到香港國際機場,準備轉機前往吉隆坡途中,丹丹被機場海關人員截停,要求檢查行李,打開布行李箱後,海關人員發現四個背包,有針線縫紉的暗格,割開後,分別取出四袋以膠袋包裝(鋪平)的晶狀物體,經快速測試後,證實為冰毒,當場拘捕丹丹。
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丹丹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冰毒總重量為1983克,冰毒純重量為1934克。
面對如此嚴重指控,丹丹在庭上作供時也顯得一臉無奈,認為自己被男友IK利用,說到這裡,她哭起來了……她稱被羈押後,再沒有IK音訊,她心知被IK及黑人陷害了……
然而,控方的論點,是丹丹知道運送的是毒品,辯方爭論點當然是被告人「絕不知情」。
現談談案件重要之處——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稱,控方舉證程度,是要令陪審員「肯定」被告人有干犯該罪行,才可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陪審員「不肯定」被告人有干犯該罪行,即控方舉證未達至舉證標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便要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另外,香港行使普通法,被告人被定罪前,他/她們都是無罪的。控方需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
對於被告人被羈押,陪審員亦不應對被告人有不良印象,因為被告定居地不是香港,另外會按案情嚴重性而作出安排。
陪審員必需根據庭上證據、證供、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被告與海關的錄影會面等……對案件作出裁決。
此外,證人作供範疇,陪審員可選擇相信那些證供,不相信那些證供,亦可選擇接納部分證供。法官稱,記憶會隨時間流逝、忘記,證人可能記不起部分事情或枝節,不足為其。有些人教育水平及表達能力低,不等於那人在「講大話」。相反,有些證人雄辯滔滔、能言善辯,不等於那人「講真話」。此外,證人身份是紀律部隊成員的話,陪審員也不可先入為主,不應認為他們的證供比較可靠可信,要當他們是普通人看待。
最重要的是——本案依賴什麼元素才能使被告入罪?
「販運危險藥物」犯罪元素有四點。
第一,被告人管有該項物件。管有定義是物件實際保管的人、並在那人的控制中,而那人有意圖控制及保管該物件。但注意「管有」不等如「擁有」。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一直拖著那個行李箱,所以此點成立。
第二,若果認為被告人管有該物件,就可繼續想想下個元素:被告人是「肯定」知道行李箱的背包內,藏有四包「東西」,注意只是「東西」,陪審員若果不肯定被告是知道該四包「東西」存在的話,不能裁定被告有罪。
第三,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對四包「東西」是知情的話,便要考慮以下元素:被告是否知道四包「東西」是毒品?不一定需要知道是冰毒,任何一種毒品也可。但若果陪審員不肯定被告知道那些是毒品,又或者被告只知道是違禁品(例如冒牌貨,不是毒品)的話,便要裁定被告無罪。
第四,若陪審員認為被告是知道那四包是毒品,便要考慮以下元素:目的是否作販運用途?本案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出,從被告行李搜出的冰毒,約兩公斤,市值約58萬多,所以無可置疑是作販運用途。
所以定罪元素,需同時符合第一至第三點,陪審員便可裁定被告有罪。
經過陪審團商議六小時後,比數膠著在四比三,未能達成有效裁決,並認為法官再給時間商討亦不能達成共識,於是法官下令解散陪審團,案件需要排期重審……
2018年7月,案件於高等法院再度開審,經審訊後,兩男五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李丹丹,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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