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9日 星期六

淘大無屍兇案(短篇)

淘大無屍兇案-短篇

香港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認罪」,只靠環境證供、科學推測等,成功將被告定罪的三無兇案,於2015年7月30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這宗案件極具參考價值,身為法庭痴的我,又豈能錯過?全程觀審,英文審訊,天天「晨七」(即七時起床),一分鐘也不想遲到,寫筆記已進入忘我境界,審結此案後還要將筆記重點再用電腦重新整理製成一份新筆記,看到自己如此入迷都感到害怕,究竟有什麼魔力,令聽審歷程達至瘋狂狀態?以下將會一一揭曉……

先說說本案兩名主角的背景,被告陳文深(Ivan) ,案發時39歲,美國籍,在美國攻讀大學,擁有美國執業會計師資格,1998年回港工作,2003年結婚,育有兩子(1314歲),利時集團控股前非執行董事,2008年開設佳宏能源公司,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788) 企業融資部前董事,負責新股上市工作,亦有開設私人顧問公司,為內地中小企業格局重組。
失蹤者秦嘉儀(KK),原名秦建梅,事發時33歲,四川人,小六程度,17歲時到深圳工作,2001年與一名中港司機結婚,2006年持單程證來港,2007年與丈夫離婚,同年於尖沙咀河內道Touch夜總會工作。
陳文深與秦嘉儀(KK)的不倫之戀,於TOUCH夜總會展開,當時陳文深與同事常到夜總會消遣,認識了喜歡拍個人藝術照的KK,由於對她產生好感,於是每次到夜總會都會找她陪伴,俗稱「坐枱」。
到了2008年中,有次陳文深喝醉,與KK發生關係,事後女方又肯不收錢,自此常常「買鐘」帶她出街,逐漸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
陳文深知道KK住在尖沙咀一帶的套房,為了偷歡時有舒適環境,便出錢付首期,購買牛頭角淘大花園E座21樓一單位,為避免太太知道自己金屋藏嬌,所以物業以KK為業主,男方每月都會存款到KK的建設銀行戶口繳付按揭供款,又以佳宏能源公司名義,每月付兩萬元工資給KK協助與內地客人打關係。
每個星期一至五晚上,陳文深都會到單位陪伴KK,但極少在單位過夜,如是者……這段關係發展了兩年多,當時陳文深太太絲毫也不察覺。

陳文深自辯時,提及與KK的甜蜜關係於2011年3月19日曝光。當晚陳文深與朋友食飯,喝醉了,回家後以為太太已入睡,便致電KK談心……此時,被太太發現了,他解釋與秦於夜總會認識,只是逢場作戲,不是真感情,但太太很憤怒,狠狠刮他一巴掌,陳文深承諾以後不會見秦嘉儀……這個時候,陳文深忽然在庭上哽咽起來,要翻譯員為他遞上紙巾。
同日,陳文深向KK說分手,KK不肯,哭泣是必然的,她主動向陳文深提出可減少見面,陳文深擔心KK會自殺,於是安撫KK仍會以朋友身分關心她,自此KK情緒起伏很大,兩人多次爭執,有次KK在家打開窗花企圖跳樓,陳文深把她拉回來,並打趣:「你係度跳樓層樓會唔值錢!」,關係時好時壞,KK開始失去生活動力,不願進食,KK朋友作供時稱KK當時只得大約八十八磅左右,又不理家務、個人衛生及外觀。於是這段日子陳文深會到KK家幫忙打掃。
被揭發戀情後,太太疑心變得很重,不信陳文深與KK已分手,會檢查丈夫手機、月結單、信用卡月結單。
陳文深自辯時又稱,發現太太須服食抗抑鬱藥,知道太太傷心,很惱他,很自責。說到這刻,他又再在庭上流淚……
他自稱,為了挽救婚姻,於是決心與KK分手,又叫KK為自己打算,暫時可居住淘大(單位),直至找到新居所,才辦樓宇轉名手續,陳文深稱KK當時只講:「無咩打算,只係想搵個男人生活下去。」
幾天後,KK答應搬離單位,但不要陳文深的錢,KK:「我同你一齊唔係要你啲錢,你比錢我係侮辱我!」,KK上一段婚姻因第三者介入而離婚,故不想破壞陳文深家庭,願意離開……

陳文深稱,由於KK願意搬走,所以他於2011年10月6日晚,再次來到單位,欲執拾個人物品離開,但被KK趕出單位,於是他在屋苑商場買清潔用品,想一會再到單位替KK進行打掃。
陳文深用八達通,於實惠家居店買了一個1.3米真空袋作放西裝用、兩對洗碗用膠手套、一樽除臭香精、一盒迷你螺絲批。另外,於百佳超級市場買了312寸闊、每卷長度300呎的家用裝保鮮紙,他解釋保鮮紙是用來包裹五幅油畫(即KK的藝術相油畫)。
買東西後,陳文深回到單位,這時太太來電,KK聽到後非常憤怒,再次把陳文深趕出單位,他只好回家。
翌日,陳文深回淘大單位,用鎖匙入屋,見KK房門關上,但無查看KK是否在房內,因為他認為KK在房內睡覺。陳文深放了兩套西裝及多件恤衫入真空袋(沒有用吸塵機抽真空,因為怕吵醒KK)。又把衣服、文件、招股書、十數支紅酒等物品放入尼龍袋,以手拉車經大廈三樓平台,搬上七座位私家車運走。
到了2011年10月10日,陳文深聘請裝修工人勞先生到淘大單位清場,陳文深與勞先生到達單位,發現床頭櫃放了一張由KK寫的字條及一張進出大廈的閘門匙咭,又發現一個用100元紙幣摺成的心型,字條寫著:「阿牛,我永遠愛你!豬豬」(只是被告的證供,從沒有此證物呈堂),陳稱自已生肖屬牛,KK屬豬,故有這兩個暱稱。另外,KK的物品例如:現金、手飾、化粧品及香水全部不見了。
陳文深稱曾發短訊問KK有關取回油畫及單位轉名事宜,收到KK以短訊回覆:「好,我外出幾天,回來再說」、「我上大陸待一段時間,回來再找你」及「今天有事,來不了」。
從此,秦嘉儀好像消失於世上……

庭上作供,其中一位證人是KK的同鄉好友,她叫唐文蓮,亦是發現KK失蹤的人。她作供稱,大約在2011年10月中,開始找不到KK,於是在KK的QQ(國內網絡通訊媒介) 尋找另一名朋友蘭芝,以查詢KK下落,可惜沒有好消息,但在談話之間,發現蘭芝認識KK男友,輾轉之間找到陳文深在國泰君安辦公室電話,於是她們致電陳文深查詢KK下落,但陳文深稱已與KK分手,並指KK只是去旅遊散心,安撫朋友不用擔心KK。
又過了一段時間,KK幾位朋友不但沒有放棄找她,更嘗試登報尋人,又經常致電陳文深查詢KK下落,可惜每次都沒有進展。
KK朋友們又嘗試到警署報案,稱KK失蹤,但警署不接納她們報案,因為她們不是KK的直系親屬,警員又指聽不明白她們說四川語,未能幫助她們。
朋友們在沒有其他方法下,再從QQ方面入手,皇天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KK胞兄的聯絡資料,並對秦兄說述KK的事。於是,愛妹心切的秦兄便千里迢迢來到香港報案,稱妹妹秦嘉儀失蹤,下落不明……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KK男友陳文深與秦嘉儀失蹤有莫大關係,事關重大,很快便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警方派出多人調查及搜證後,多項環境證供令控方有理由推測並相信秦嘉儀已被陳文深殺害,並把屍體運離屋苑。
多項環境證供陸續呈堂……
首先,警員帶走陶大花園E座進出鐵閘的閉路電視錄像,翻看了2011年10月時,共十多日的出入紀錄,發現秦嘉儀最後進入大廈的時間是2011年10月5日下午四時許,其後KK再沒有進出大廈,也沒有與KK身型相似的人進出大廈。
第二,淘大花園保安相當嚴密,若從大廈內推開後樓梯逃生門出口的話,必定會令警鐘響起,其後需由保安員用鎖匙將門鎖還原及停止警鐘,保安公司亦證實,記下保安事宜的流水簿亦沒有警鐘響起紀錄,所以又提供了環境證供證明秦嘉儀並沒有從大廈後樓梯離開。
第三,陳文深自稱運走私人物品那天,他拉走尼龍袋的整個行動,完全被電梯內及三樓平台鐵閘外的閉路電視全程拍攝。此成為環境證供之一,原因是控方認為陳文深殺死秦嘉儀後,用2011年10月6日時買下的真空袋及保鮮紙將秦的屍體包裹,再把她放進尼龍袋內,用手拉車運走。
第四,警方將閉路電視影像交給政府法證化驗師做測量,推斷秦嘉儀的身高及體重,再以身型相若的女警扮演秦嘉儀,將女警放入尼龍袋內並拉上拉鏈,模擬當時陳文深運走屍體的情況,測試結果與閉路電視片段的尼龍袋體積相若,推論當時運走的,的確是秦嘉儀屍體。
第五,陳文深(太太)2011年10月9日,即運走尼龍袋兩日後,曾駕駛當日運走尼龍袋之私家車,到卡士汽車美容中心,進行A+納米消毒及除臭服務,令人推測陳文深曾經用私家車運載屍體,需對車廂進行大清潔以毀滅證據。
第六,陳文深於當年2011年10月9日,聘請任職裝修工人的朋友為淘大花園單位進行清場,將秦嘉儀的所有衣服、物品、單位內的傢俬等通通清走,將單位清理以消除證據。
第七,警方調查秦嘉儀的銀行戶口,發現戶口內的現金原封不動,若秦真要旅遊散心或離開香港開展新生活,為何不提取戶口內的現金旁身或作生活費。
第八,經確定,秦嘉儀並沒有香港的出境紀錄。
第九,陳文深於2012年10月10日,從國泰君安辦公室致電秦手機,電話錄音系統顯示,每次旁邊均有電話聲響,顯示秦的手機在陳文深身旁。
第十,陳文深不斷製造假象,令秦的朋友們相信秦已返回內地。
第十一,秦的朋友提議陳文深到單位尋找秦,但他當時稱沒有該單位門匙,但實情擁有門匙。
第十二,陳文深要求秦的朋友不要向警方提及自已。
十多項的環境證供,矛頭通通指向被告陳文深,陪審員會否用環境證供結合成唯一合理推斷的結論嗎?還是堅持‘No Body, No Murder’?

儘管大家對這宗案件審訊議論紛紛,不要忘記,陳文深的命運還是掌握在七位男陪審員之手,經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員後,陪審員商議僅兩小時之後,一致裁定被告陳文深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

其後,陳文深提出不服定罪上訴,幾經波折,最後請來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為他出戰。大狀於2016年6月13日,在高院上訴庭陳詞時指,上訴理由為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因為對於全依賴環境證供入罪的案件,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應有一套標準陳詞,而當時的司徒冕法官沒有依足整套準則引導陪審團,令陪審團沒有持平分析,對陳文深作出不利推論或推斷。
另外,亦嫌陪審團退庭商議僅兩個多小時便有裁決是時間過短,認為他們未能充分理解案情總結及作全面分析。
於是,大狀麥高義認為上訴人被定罪可能存在不穩妥要素,要求上訴庭撒銷定罪及發還原訟法庭重審,上訴庭三名法官需對上訴申請作出考慮,宣布押後裁決。
唯有又在等待……天天留意審訊案件表是否有上訴判決,等了又等,又過了個多月,終於等到了,2017年7月26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我再次見到陳文深,滿頭白髮的他明顯比兩年前瘦削……
開庭……上訴庭法官宣判上訴人陳文深得直,撤銷定罪並發還重審,但陳文深仍要解決聘請大律師的問題,要申請法援大狀為自己辯護,看來法庭又會上演一場唇槍舌戰……

經多次改期押後,無屍兇案又於高等法院開審……看來瘋狂式聽審生活又再度展開……
本案主控官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姫資深大律師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大律師擔任,辯方大狀為徐福亮大律師。
估計辯方策略是組織全男班陪審團,但不如願,用盡了五次挑戰權,最終抽出6男1女陪審團,審訊隨即開始……

審訊內容大致與原審一樣……直至,陳文深首日自辯,終於有戲劇性發展……他透露在淘大花園單位內,與死者KK肢體糾纏,KK不停用腳踢他,期間兩人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之後,兩人再在地上糾纏間,陳文深將KK雙手交叉壓在KK胸前,KK越掙扎,陳文深便越用力壓向KK,最後,KK死了……
陳文深察覺有異,立刻嘗試為KK進行急救,包括人工呼吸,但KK已無生命跡象……陳文深稱:「當時我呆咗坐喺KK隔離,個腦一片空白,好迷惘,成個人震曬,我當時唸,係咪要打999,諗左陣,我諗如果可以救番佢,我一定打,但於事無補,我報警又救唔番佢,我又會比人拉,又會乜都無曬,無咗老婆、兩個仔,無咗事業,所以有個念頭,逃走,但走到電梯口,我又諗KK條屍會比人發現,所以我唸,要棄屍……

決定要棄屍……於是陳文深由二十一樓電梯大堂返回屋內,他立即把窗簾拉上,然後在屋內尋找可盛載屍體的袋,他還記得,KK新居入伙時,有個尼龍袋在房間,便拿出來試試,誰不知「屍體擺唔入,放得入個身就放唔入對腳,放得入對腳就放唔入個身,最後整爛咗個尼龍袋!」於是,他到屋苑商場搜尋適合棄屍的用具。
「去到實惠,見到衣服用抽真空袋,我估可能用得著,就放入購物籃。然後,我見到個香薰,就諗起屍體可能有臭味,用來癖臭,又放入購物籃。之後,我見到手套,就驚自已留低指紋喺現場,所以買咗……至於盒裝迷你螺絲批,就唔知係幾時掃左落購物籃,我到比錢先發現!」搜購後,陳文深正在返回單位,途中經過超級市場,便醒起要買保鮮紙估定屍體,然後才把它放入尼龍袋,於是他買了一包三盒的保鮮紙備用。
返到屋內,陳文深打開真空袋,但放不下KK屍體,所以沒有用,放在別處。之後,他嘗試將KK屍體捲曲,用保鮮紙包裹KK以固定姿勢(這時被告哭了),再將它塞進剛才找到的尼龍袋內,最後成功塞進了!
由於當天沒有駕車,所以準備翌日駕車來運走屍袋……
此外,要提及的事,被告將KK的手錶、戒指、錢包、證件、衣物、保單(被告為自已買的,受益人為KK)全放入KK的大手袋內,連同沒有用過的真空袋及其他棄屍用具,一併掉進垃圾房。
另外,他拿走了KK兩部手機及Sim咭。
之後,太太突然來電說要接陳文深下班,於是他速乘的士回公司等侯太太前來。

翌日早上,被告先駕車回中環辦公室,然後駕車往淘大花園,將車子停在大廈平台,手拎著膠袋,內有一個尼龍袋,到達案發單位,把新尼龍袋打開,將昨晚包好的屍袋放入新尼龍袋內,在士多房取出手拉車,盛載屍袋,拉出大廈平台,放上車尾箱,「當時我好驚,慌不擇路,揸住架車四圍兜,架車無油,就喺將軍澳入油,然後喺將軍澳搵棄屍地點......我兜入一個屋苑,想將屍袋掉去垃圾站,但當時好多工人喺垃圾站做嘢,我好擔心,好驚,於是我就揸車離開,直至去到將軍澳與西貢之間嘅一群村屋,有個垃圾站,有兩三架綠色垃圾收集車,我見無人,就將私家車停喺旁邊,將屍袋連手拉車掉入綠色垃圾車內,再搵旁邊嘅垃圾掩蓋屍袋,然後立刻揸車走......」
講到棄屍後心情,被告形容自己「好傷心,個心好唔安樂,冇辦法工作,坐立不安......」不過這刻再無哭泣......

之後,被告開始製造KK還在世之假象,形容為「見步行步」......

這個審訊,如我所言,震撼!再震撼!更震撼!事發至今已相隔六年,為何陳文深這刻才和盤托出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這是我很好奇的……
巧合地,檢控官黎婉姫資深大律師於盤問首個問題中,已問出答案……這個情節,令我印象特別深刻,像一個獨白,黎大狀問:「事情發生至今已經六年,你先首度承認殺了KK,咩原因令你咁做?」
陳文深回答:「我好懦弱,無勇氣承擔責任,無咗所有嘢、老婆、兩個仔,唔知有病嘅前妻接唔接受到呢種事(殺人)……我對前妻不忠,KK死咗,我好自私,擔心自己無曬一切,我一路隱瞞……但我依家已經無包袱,無咗家庭、老婆(即時流淚)……我將件事實情原原本本講曬出黎,希望咁做,對大家、前妻、屋企人、支持我嘅朋友、KK,做番負責任行為,所以我認罪(誤殺)!!」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最重要還是在於七名陪審員想法。本案經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團後,陪審團退庭商議,結果以六比一,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5784)



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石棺藏屍案(二十六)


石棺藏屍案(二十六)

T作供篇-THERE通訊衛星?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本篇文章與大家一同看看第三被告(KK)大狀盤問T的過程,拭目以待……
大狀第一個盤問範疇是T與KK的關係。T與KK是2015年10月31日,蘭桂坊一個萬聖節派對認識的。T稱,知道少許KK的家庭背景。雖然T不知道KK於兩歲時,KK的父母離婚了,但知道KK是單親家庭長大,媽媽獨力照顧KK。媽媽於醫院任職醫務助理,獨個兒把KK撫養成人,好不容易買了將軍澳一個單位作安樂窩……
T認為KK讀很多書,是一個有學識的人,雖然不知道KK高中畢業後曾任職時裝店售貨員,但T知道KK除了全職工作外,還同時修讀了高級文憑課程。後來KK轉職,到港鐵公司任職站務主任,月薪港幣一萬三千元。
大狀問T,當時與KK相識不久,KK是否有任何財政困難、是否需要借錢去解決財政困難?T答:「我唔會知佢有無財政困難。」
2015年萬聖節後幾天,T邀請KK到DAN6單位談天,翌日早上,KK自行到了首爾渡假,返回香港後,T與KK再次見面。
2015年11月12日,KK到了DAN6單位,T叫KK到財務公司借貸。大狀指出,KK曾對T稱:「都無財政困難,點解叫我去借錢?」T不同意。
大狀指出,T曾經對KK說:「唔駛擔心,就算借到錢,唔駛還,我識人係財務公司入面做,可以刪除貸款記錄。」T回答:「一啲同意,一啲唔同意,我有講過還同唔還個情況係點樣……識得人係財務公司做,唔駛還錢,我意思係識得有人係入面做,但佢哋剷唔剷到個記錄我係唔清楚。」
大狀指出,T對KK進行詐騙,令KK相信借貸後可以不用還款,可以刪除記錄。T不同意。
大狀指出,T叫KK去財務公司借錢的事,阿豪知情。T認同。
大狀指出,T與阿豪帶KK到黃大仙大眾財務分行進行借貸。T認同。
大狀指出,T叫KK向大眾財務借貸港幣七萬元。T不同意。
大狀問T,KK到底向大眾財務借貸多少元?T答:「我唔同意,意思係我唔知佢借幾錢架喎……」
大狀指出,KK貸款港幣七萬元後,T叫KK將五萬元交給他。T答:「唔記係咪五萬。」
大狀問T,為何要取KK的錢?T回答:「我同KK講,有個人負責投資,問KK有無興趣投資,問佢攞筆錢去投資,投資有幾個金額可以揀,佢就比現金我。」
大狀指出,第一次借貸後兩天,T是否叫KK到邦民財務借貸?T記不起是那一天。
大狀問T,為何要叫KK再去借貸?T答:「我唔會知佢點解要同第二間財務借錢。」「我有同佢講過話投資可以大啲,但佢借唔借錢我迫唔到佢。」
大狀指出,KK向邦民財務借貸了七萬元,T叫KK將六萬交給他。T同意。
大狀問T,若果投資事項是真的,那有沒有回報?T答:「幫KK投資果個(人)死咗囉喎……J係負責幫KK投資果個(人),我講過話投資最少要三至四個月。」「唔淨只KK,咁耐以來,J都係負責(其他人)投資果Part(部份)。」
突然,李官說:「唔知有幾多個人,我無興趣知道其他人,要集中講KK。」
大狀問T,T取了KK的錢去投資,投資人是J,其實KK知不知情?T答:「唔知有無講過,有無實際同KK講係阿J投資,就唔記得。」
大狀指出,KK借貸一個月後,開始收到財務公司催收帳項,T對KK說不用擔心,會處理到。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KK追問T有關財務公司還款的事,T恐嚇KK,說有人跟著KK。T不同意。
大狀指出,同樣地,小草追問T每月八千元的工資,T同樣恐嚇小草,說有人跟著她。T不同意。

大狀指出,2015年11月,T請阿豪、KK、小草到澳門旅遊,入住威尼斯人酒店。之後,T再與KK、小草乘飛機到T家鄉梅州。其後,T再請KK、小草到日本北海道旅遊。T同意。
大狀指出,T到了梅州家鄉,介紹KK及小草給家人認識,「街坊」稱T做少爺。T回應:「街坊唔係,係祖屋啲人叫少爺。」
大狀指出,到達北海道,旅程中,T對KK說戶口被凍結,所以叫KK以信用咭支付洗用。T回應:「我補充,我係有叫KK用信用咭碌一碌咭,不過唔係全個旅程,係旅程最後果兩日。」
大狀問T,帶KK到三個地方遊玩目的,是否要炫耀自己富有?T答:「一齊就有得玩,去玩喝玩樂……我純粹請佢去玩,無諗咁多嘢。」
大狀指出,從北海道返回香港,KK便搬入DAN6居住,共居住了三個月,T是要令KK欠他人情,所以熱情款待KK。T答:「完全無咁嘅覺得。」

大狀指出,T曾經將一些混有不知明物質、不知明粉末的酒,給小草及KK喝,之後兩人都感到身體不適,昏迷、神志不清、不醒人事、喪失判斷力及時間觀念。T答:「我係屋企成日都溝啲嘢落酒度,所以我唔知果啲粉末係咩……好多顏色,好多酒都有溝過……同佢哋練酒量……」「有同佢哋講過飲呢啲酒無問題……係需要啲時間適應……」

談到T與第二被告(阿豪)的關係。T與阿豪相識了八年。T曾告訴阿豪,T與J之間的金錢瓜葛。
大狀指出,得悉J死後,T搜尋J的公事包,然後告訴阿豪,知道J家中有港幣一千萬現金於夾萬內,並且知道J銀行戶口內有八位數字的金額。T不同意。

談到T與死者張萬里(J)的關係。T與J的生意伙伴、合作關係始於2009年,T認為他與J的合作可算是成功,J於財務公司內工作,T介紹客人到財務公司借貸後,就可得到佣金。
T稱沒有與J合作,開設一間投資公司,J亦沒有合股五百萬元。T曾經將與J生意關係,略略告訴KK,只是表面資料,並不詳細。但T沒有將與J的金錢瓜葛告訴KK。
談到2016年3月4日,T曾經與J的未婚妻通電話,T告訴J未婚妻,J有來過DAN6單位,但沒有領取金額五百萬本票。大狀指出,T對J未婚妻說:「有張五百萬,抬頭寫張萬里嘅本票……」T回應:「類似有咁講過啦……我應該係話,有張本票抬頭寫J個名,問佢要唔要,佢話唔要喇……應該係咁。」
大狀問T,為何J想要這張本票,是否想從你與他合作的公司退股?T答應該是。大狀追問T,真的?T再回答:「唔係!」
大狀問T,為何J急切地需要這張本票,是否J於3月1至2日曾經簽了樓宇的臨時買賣合約?T答:「J係咁講……」
大狀問T,知否J與未婚妻買樓的金額二十一萬支票訂金退了票?T答:「佢未婚妻庭上作供有講。」
大狀指出,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由2016年3月3日至3月4日期間,J共致電了106次給T,但T於這段期間內,只致電了5次給J。
大狀問T,你認為J向你借錢十分煩厭,借款金額由港幣五百萬,一直降至港幣三十萬。T認同。
接著,大狀問T:「乜死者唔係追你還五百萬咩?」T回答:「我都無爭佢五百萬。」
大狀追擊T:「如果無,點解你叫J嘅未婚妻黎攞本票?」T回答:「我純粹係講大話,想拖延時間。」

大狀指出,J的106次來電,是催促你借錢給他,實行澳洲房地產投資。T認同。
大狀指出,你感覺J藉著澳洲房地產項目,想欺騙你金錢。T認同
大狀指出,J向你借這筆貸款,其實你沒有錢,不能借給他。T:「我無五百萬現金,但三十萬現金都有,有二十萬係婆婆度……」
大狀追擊說:「但你著草都要問爸爸借七萬蚊,咁你3月4號點會有三十萬可以借比佢(J)啊?」T答:「如果我要借錢比佢,我可以出去搵人借錢比佢,唔一定要我自己借比佢。」
大狀再追擊說:「係問緊你本人點借點比佢,唔係你啲金主啊……」T回答:「如果我真係要借錢比佢,我買咗屋企啲Herman袋都借到比佢嘅……」李官問是甚麼來的?(庭上傳出笑聲)經翻譯主任正確發音,意思是法國名牌愛瑪士(Hermes)的手袋。

有關THERE組織的事。大狀指出,T曾說過殺掉J就會有二千萬美金。T答沒有說過。
大狀指出,所有相關時段,說殺掉J可得二千萬,根本不是認真。T同意。
大狀指出,在THERE中,沒有人會嚴肅看待談話內容。T答:「認同……基本上成班飲酒吹水,都無人認真架啦……」
大狀指出,在THERE的「吹水」過程中,提及殺掉前特首梁振英,便可得到一百萬美金。T回答:「我係講值咁多錢啫,我無話殺咗佢……我講笑咁講過……佢係出現係Delete Record list(消除記錄名單)上面……」
大狀指出,在THERE中,提及過炸掉香港三條海底隧道。T答:「我記得有人講過,不過唔係我。」
大狀指出,在THERE中,T曾經說外太空有個衛星,與THERE通訊是依靠該衛星。T答:「我無講過呢啲嘢!」
大狀指出,在THERE中,T曾經說可以控制原子彈。T答:「有人講,但唔係我。」

有關觀塘海濱長廊的事。大狀問T,你知道J真是富有的人?T答:「佢應該收埋收埋啲錢!」
這時李官問T,這是J的錢,為何叫「收埋」?T回答:「佢(J)儲嘅錢。」
李官問T,J在你眼中,富有得令你想去「老笠」他?T否認。
李官說:「如果係咁,果朝你點解去觀塘視察環境,搵適當嘅地方老笠J嘅錢?」T回答:「我去觀塘嘅意思係,我跟從咗阿豪嘅意思,去果度睇下個地方,因為我提意架嘛個地方……」
大狀問T,你到達觀塘海濱長廊那刻,是同意加入「老笠」J?T答:「去到觀塘果刻,我都係同意。」
大狀指出,你之所以到觀塘海濱長廊視察環境,源於是COCO Duck與J喝酒當晚,阿豪於回家時與你及KK說:「今日冧佢(J)唔到,無得同大佬交代。」T認同。
大狀指出,由COCO Duck回DAN6途中,阿豪吩咐T,若果下次相約J出來見面,就告訴他(阿豪),「老笠」他。T答:「應該係話,如果下次阿J再出嚟,叫埋佢(阿豪)。」
大狀指出,你們到過觀塘海濱長廊視察環境後,知道當地太多CCTV(閉路電視),不能下手「老笠」J。T認同。
T稱,於觀塘回DAN6途中的士上,三人有談話,大家有共識取消打劫計劃及念頭。

有關2016年3月4日早上於DAN6單位發生的事。當三人從觀塘海濱長廊回到DAN6,根據T的證供,阿豪吩咐T與KK做Google Search(谷歌搜尋),尋找適合地點「老笠」J。縱使T與KK都有做Google Search,三人沒有想過於3月4日當天動手,亦沒有想過於DAN6單位內或其他地方動手「老笠」J。
T與KK找不到適合「老笠」J的地方,之後三人在討論「老笠」事宜。大狀問T,這次談話的理解是甚麼?T答:「傾完計,佢(阿豪)話今日唔會攪咁多嘢架喇……」
大狀指出,三人討論如何弄暈J,有人提及哥羅芳,而3月4日早上便買了哥羅芳回來。T認同。
大狀指出,T及KK買了哥羅芳及其他打劫用品回DAN6,但不是3月4日當天用的,只是用作Standby(準備)。T同意。

有關哥羅芳的事情。李官指出,T曾在警署錄影會面中,說過家中的哥羅芳差不多用完了,阿豪吩咐T購買及準備,T就去買哥羅芳,因為家中不夠用。T認同。
李官問T,你常常在家裡使用哥羅芳?T回答:「屋企樓梯下面啲膠書架,係用哥羅芳黐。」
李官問T:「用亞加力膠黏合劑?」T認同。
李官追問T:「你肯定用哥羅芳係作以上呢個目的?」T回答:「果間膠鋪個人話黐到,我咪買囉……」
李官再問:「有無係你任何警署錄影會面講過,哥羅芳係以上呢個用途?」T答沒有。
李官問:「計劃整好多書架牙?」T答:「唔係……三個人傾計果陣,唔記得邊個講,有人話哥羅芳可以整暈人,屋企果支就嚟用曬,所以買支新嘅。」

有關2016年3月4日中午,J到達DAN6單位後發生的事。大狀指出,T曾對警察告訴及試範一連串目擊案發過程,阿豪、KK、J一同於下層客廳床褥上,是阿豪於最上方,中間是J,最底層是KK。T認同。
大狀指出,直到T替J最後一次打針,KK仍然被壓在最底層。T:「認同,呢個係事實。」
大狀問T,當時阿豪在做甚麼?為何要壓在最上?T回答:「我見到佢隻手,唔知撳住J的乜嘢,另一隻手撐住自己,騎係J嘅上面……佢(阿豪)成個人壓落去,應該好大力。」
大狀問T,知否阿豪體重多少?起碼八十公斤?T答:「確實唔知佢幾重,不過應該幾重……應該有八十公斤。」
大狀問T,知否J有多重,根據法醫說,解剖屍體時J有三十六公斤,那J原本的重量有否七十公斤?T答:「都係我唔知道佢有幾重……係瘦阿豪少少。」
大狀指出,那阿豪加上J的重量差不多有一百五十公斤(壓著KK)。T同意。

T的第一份及第二份警署錄影會面中,曾提及阿豪掩著J。大狀問T,於錄影會面陳述該方面的證供,是否正確?T答是。
李官問T,於第一份錄影會面時,T說阿豪掩著J的口。於第二份錄影會面時,T說阿豪掩著J的鼻。在庭上,T說阿豪掩著J的口。那到底正確位置是掩著那裡?T答:「阿豪行開咗(從J身上爬起)後,條毛巾遮住咗(J)成個樣咁滯……其實遮曬,你話口又得、鼻又得……」
李官追問:「依家講係撳臉?」T答:「其實唔係咁準確,我見到嘅嘢係遮曬口鼻,當初話口,我又話岩,口同鼻嚟講,對我嚟講呢個Area(範圍)係無分別……唔肯定係口定係鼻……」

大狀向T指出KK的案情,看T是否同意。
大狀指出,當時阿豪、KK、J於下層客廳發生了狀況,阿豪大叫幫手後,T的右手是戴著一隻手術手套,並持著一支有酒精的針筒。T不同意。
大狀指出,事發時,T曾經交了一塊沾有哥羅芳的白布給阿豪。T不同意。
大狀指出,事發時,阿豪的右手是戴著勞工手襪,當T將白布交給阿豪後,阿豪掩著死者的口鼻。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T替J打了幾次針(酒精)後,阿豪脫下手襪,塞入J的口內。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阿豪從J的身上爬起來後,KK也能爬起來,當時KK瘋狂為J做心肺復蘇。T回答:「佢係有做心肺復蘇。」
大狀指出,J死後,KK曾經講過:「乜唔係唔會攪死人架咩……淨係整暈佢之嘛……」T:「我有聽佢講過。」
大狀指出,J死後,KK曾經激動地問T:「點解會死咗人!」T:「我同意佢有問,但未到激動。」
大狀指出,當KK正在為J做心肺復蘇,阿豪說:「都唔知係咪真係死咗……定暈咋……」T回答:「聽過類似嘅嘢。」
大狀指出,不只沒有一個協議前往打劫J,3月4日從來沒有意圖實行打劫行動。T認同。
第三被告(KK)大狀盤問完畢。
(5438)

2018年5月13日 星期日

石棺藏屍案(二十五)


石棺藏屍案(二十五)

T作供篇-公堂上的唇槍舌劍……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第一被告曾祥欣(T)自辯後,由第二被告(阿豪)的大狀向T作出盤問,讓庭上唇槍舌劍一番……

「你信唔信上帝?」……「唔信!」這是大狀與T的第一句對答,大狀知道T的右頸側有個十字架紋身,要求T於庭上向法官、各大狀、陪審團出示該紋身,目測大約是8至9厘米闊,一個紅色交叉上,有一個黑色的十字架,顏色很深(實色)。T表示,紋十字架紋身不代表有宗教信仰。
這個十字架紋身是在台灣西門町紋身街店鋪內紋上的。大狀問T,是否用十字架紋身覆蓋另一個紋身?T說是。原本的紋身是兩個中文字「無賴」
當問到T「無賴」是甚麼意思?T說是歌手鄭中基的一首廣東歌歌名。大狀追問T,是否有特別意思,要將這兩字紋在頸上?T回答:「無乜特別意思架喎,我鐘意呢首歌,呢首歌叫無賴,咪紋係條頸度囉!」
提到為何要用「十字架」覆蓋「無賴」?T解釋:「去到台灣,大家都話有啲嘢會好易比人認出,所以我唯有用十字架遮住呢兩個字,因為我身邊好多朋友都認得無賴紋身……正如阿豪紋咗天使翼係條頸度一樣……」
大狀提及T將本案證人何菱瑜的花名「草」字,紋在身上。T回答:「我紋身係有個草字,唔代表我紋佢個名!」「我頸後個紋身係有四個字雪、文、草、月,係日本漫畫《鬼眼狂刀》KYO,漫畫內其中四個黑環角色,稱為四天目,分別叫阿雪、朗文、天草、狂月。」「同無賴一樣,我鐘意呢套漫畫,所以將角色人名紋係頸度。」

第二個範疇,大狀問及THERE組織。T心目中,對幻想的理解是憑空想象……於THERE活躍時期內,都存在許多幻想……
大狀問T,於幻想中,教宗及美國總統的頭顱價值多少錢?T回答:「好似講到百幾億……」
大狀問T,你是否享受這個遊戲?T回答:「我哋成班唔係玩嘅,只係成日講呢啲野囉,呢Part(部份)係其中一個話題。」
大狀問T,是否幻想自己為重要人物?T回答:「可以咁講。」
大狀提及T是THERE排行第四的成員(Top 4),T稱:「傾計時,我講過我係Top 4,但唔代表啲乜嘢架……講比佢哋聽,係Top 4咁解,只係玩笑……」
李官問T,那為何不說自己是排行首一百名?T回答:「因為講頭少少(排名),會覺得自己話到事……」

關於T個人事宜方面。T透露,他不是做投資生意,而是中介人。間中覺得苦悶才會做幾天短期工作……
大狀問T,是否曾向父母、祖父母借大量金錢?曾否認。T補充:「如果我問屋企人就唔係借,係佢哋比我!」「屋企人真係有比七萬蚊我飛去台灣,但係我無講點解要去台灣。」
大狀問T,於2016年2月至3月,是否很需要金錢?T答:「唔係……2月至3月嘅洗用係積蓄……我淨係現金都擺咗二十萬係到,係婆婆屋企個夾萬……」
大狀問T,有否透露家人任職高級警務人員,可以將本案所干犯的罪,推卸責任到小草身上?T回答:「小草一路都知情,佢以前已經知我有個親戚係高級警察,去台灣佢係出於自願,如果佢唔想去,佢有好多時間可以走架……就算有親戚做高級警員,佢都無可能會做呢樣嘢囉(栽贓嫁禍),我都無同小草講過呢樣嘢……」
大狀問T,該名親戚於警隊是甚麼階級?T回答:「一定要講牙?」
大狀追擊回應:「點解唔講?除非佢係警務處長啫!(庭上傳出笑聲)」T回答親戚是高級警司。
大狀問T,有否想過找該親戚幫忙解決DAN6單位發生的事?T回答:「完全無囉,我相信講完,我一早已經係差館(警署)啦!」「由我話自首,我都諗要坐好耐監架喇……」

有關T與本案關鍵人物的關係。首先談T與小草的關係。大狀指出,T與小草是好朋友,關係「契女」,事實上是否契女?T:「話係囉……」
大狀追問T,即使沒有上契儀式,都視小草為契女?T補充:「佢話係囉……有次傾計,覺得大家做唔到男女朋友,佢話不如叫我契爺……其實無乜問題,我出面好多朋友都叫我做契爺,一個稱呼嚟架啫……」
大狀問T,是否邀請小草到DAN6單位居住?T答:「我無話叫佢同我住,即係佢同男朋友嘈交、同家人嘈交,佢問有無地方瞓,所以我咪比個地方佢瞓……唔駛比租金。」
大狀指出,T每月付港幣八千元給小草,聘請小草任職秘書,負責編寫THERE的會議紀錄。T回應:「其實唔係,開始果陣,小草問我攞八千蚊,全部係比家用,咁佢同屋企人講有工番,有錢比佢阿媽,就唔駛番屋企,可以搬出嚟住,話我係佢老細。」
李官問T,家用八千元是甚麼意思?T回答那八千元是小草給媽媽的家用。
大狀問T,會否給錢小草買東西?T答:「我有比錢佢呀……比佢買衫,每個月問我攞幾千蚊比家用阿媽,間中問我攞錢出去買嘢啦,就係咁……」
大狀問T,有否對小草說過,阿豪要殺掉她及賣掉她?T回答:「我無講過阿豪話要殺佢,我淨係講阿豪同一個台灣朋友想賣咗佢……係阿豪口中講出嚟。」
大狀問T,你與小草提及阿豪想賣掉她,是否想小草對你產生依賴?T回答:「我講完仲叫佢走嘅,我何來有叫佢依賴我……」
大狀追問T,小草會否覺得你救了她,欠你一個人情?T回答:「我唔可以理解佢點諗架喎!」
大狀指出,小草當日被捕,你知道小草於口供不會指正你,因為她感激你,令她不被賣去「扯皮條(馬伕)」手裡。T回應:「我唔知佢點諗!」
大狀指出,T曾經告訴小草,說阿豪想賣掉她,所以小草對阿豪深懷恨意,指證阿豪。T回應:「總之我只係講出阿豪講過嘅嘢!」
大狀指出,由於你對小草有傾慕,她又作為你的契女,所以不想她於這件事受牽連。T不同意。

至於T與阿豪的關係。T在庭上作供時透露,曾對阿豪說,可以在DAN6單位居住,只會收他一次租金,阿豪支付了租金並入住,T會供給阿豪生活所需。若果以朋友關係來說,與阿豪的友情較好,因為已經相識八年了……
大狀指出,於T的警署錄影會面中,T曾經說:「阿豪係識咗好耐嘅朋友,唔係好朋友,工作上有少少關係,因為我成日借錢比人,而阿豪有少少背景,可以幫我收到錢番嚟……而KK都係朋友,係好朋友囉……」今天在庭上卻說與阿豪友情較好,那一個說法才對?T回答:「好朋友同識咗好耐嘅朋友無衝突喎……我同阿豪係熟啲啊,但無話關係好與壞架,熟得耐啲啊嘛……」
大狀向T指出,T為了保護好朋友KK,所以將罪行推到阿豪身上。T不認同。
大狀指出,阿豪曾經阻止小草與你們一同前往台灣,當時阿豪稱小草不用前往台灣,因為她沒有做到(DAN6事情)。T認同。

T與KK的關係方面。T與KK相識時,知道KK於港鐵公司工作。大狀問T,是否支持KK辭退港鐵公司工作?T回答:「我淨係講過比地方佢住,比嘢佢食,教佢搵錢,我無叫佢辭職……」

T與死者J的關係方面。T於警署錄影會面曾經說過:「J主要炒期指、佢好似無錢,但其實我知道佢有錢,收埋好多錢。」大狀問T,為何知道J有很多錢?T回答:「知……咁我之前同佢一齊搵過錢,做過嘢……大家一齊做嘢果陣,我哋淨收入約四百萬。」
大狀指出,T從來沒有報稅以顯示收入。T認同。
突然,大狀問:「既然你食腦為生,咁你今日係證人台作供有無用腦?(庭上傳出笑聲)」T回答:「如果我唔用腦,應該連嘢都講唔到!」
大狀指出,案發前,T心目中已有計劃,從J處可得到金錢。T否認。
大狀指出,T是知道J富有,決定要J的錢。T回應:「如果我要問佢,我諗佢唔會托我手肘(拒絕)。」
T覺得J想藉著澳洲房地產事宜騙他的錢,當J致電給T達百多次時,T已經覺得這個房地產項目根本是不存在的。

關於觀塘海濱長廊的事。T提及,阿豪話「老笠」J,所以T建議到觀塘海濱長廊,三人一同視察環境「老笠」J。
大狀指出,當日說「老笠」計劃時,是否三人參與討論?T答:「呢個係我哋一齊商討出嚟嘅結果。」「係阿豪話郁手之嘛……」
大狀指出,阿豪說這個計劃很危險,海濱長廊有很多閉路電視,若果實行這個計劃實在太傻,不應該這樣做。T答:「我哋三個人都有講,同埋講唔好做呢句嘢嘅應該係KK。」
大狀指出,三人由海濱長廊乘的士回DAN6單位,阿豪在車上因鼻敏感發作,全程睡著了。T答:「我哋三個人搭的士途中一直講緊嘢,一路傾計。」大狀稱T的答案不正確,當時你只與KK談話。T補充:「咁佢當中插話算係乜……」(不認同)
大狀指出,於海濱長廊視察環境後,已打消搶劫的意圖。T認同。

有關2016年3月4日早上發生的事情。大狀指出,當T與KK於閣樓做Google Search(谷歌搜尋),尋找適合地方老笠J時,阿豪正在睡覺。T回應:「我唔知佢係咪瞓覺。」
大狀指出,阿豪當時從沒有做Google Search。T認同。
大狀問T,為何T不邀請阿豪一起做Google Search?T答:「係佢叫我哋去做Google Search,佢自己去休息一陣。」
大狀問T,為何不對阿豪說這Google Search是很重要,睡醒後才一起搜尋?T答:「我唔知佢係咪瞓覺,係佢叫我哋搵完地方先叫佢。」
大狀追問T,為何不對阿豪說,若果你不上來閣樓一起搜尋,我們(T及KK)也不會搜尋?T回答:「係佢叫我哋搵到地方先嗌佢。」
大狀指出,其實沒有急切性做Google Search。T認同。
大狀指出,T與KK在阿豪不在場情況下,決定「老笠」J。T不同意。
大狀問T,Google Search後有何決定?T答:「我哋落客廳同阿豪講,搵唔到地方……之後我哋傾計,佢問有乜嘢可以整暈人,又講有乜可以買嚟準備(老笠)……當時無講點老笠阿J會成事……無定到日期……基本上搵唔到地方……無方法實行。」「其實大家未達成協議,只係傾緊……」
大狀指出,T與KK買哥羅芳回來後,阿豪正在睡覺。T認同。
大狀問T,為何要買哥羅芳?T回答:「都話果日傾計嘅時候,我哋話有乜Standby(準備),期間有人提過,有乜可以整暈人,老笠要準備啲咩,所以咪話有提意買哥羅芳、手套、麻繩。」
大狀問T,是否打算3月4日當天使用哥羅芳?T回答:「我哋買完、玩完(倒於內褲上嗅),唔知掉左支哥羅芳去邊,由頭到尾都無諗住用。」
李官問T,剛才你說準備(Standby),是甚麼意思?T答:「可能係佢哋(阿豪及KK)之後想老笠果陣用囉(用品),但主要話老笠果個係阿豪囉……」
李官指出,T於第一份警署錄影會面時,並沒有提及曾購買哥羅芳。T回答:「係……果陣唔記得,有啲亂……」

有關2016年3月4日中午發生的事。當日大約中午,T及KK帶J到了DAN6單位,當時買了外賣給阿豪用膳。
大狀問T,當時阿豪鼻感敏發作,是否病得很嚴重?T回答:「我上咗閣樓,唔清楚佢咩狀態。」
大狀問T,「老笠」計劃其中一個環節,是否安排你要到閣樓睡覺?T回答:「都無個Plan(計劃)係我要瞓覺……我確實有上去瞓覺。」
大狀追問T,計劃不是在下層客廳「老笠」J嗎?T答沒有。
大狀問T,當時是J與KK在商討澳洲房地產項目文件?T答應該是。
大狀指出,KK是沒有可能與任何人傾談幾百萬及億元計的項目。T答:「個項目係幾億,但我哋牽涉嘅係幾百萬……果時連J都同意比KK睇文件架喎……果陣時佢哋(J及KK)睇得好認真。」
大狀問T,之後,你突然在閣樓聽到下層客廳出了一些狀況?T認同。
大狀問T,知道出狀況時,你見到甚麼?T答:「咪就話見到阿豪背影,有幾隻腳係地下張床褥叉咗出嚟,果陣第一眼真係無見到KK……」「之後先見到KK右手箍住J嘅腋下。」
大狀指出,三人於床褥時,被壓在最底層的是阿豪。T不同意。
大狀指出,T聽到阿豪叫幫手,是因為阿豪於KK及J身下掙扎。T不同意。
大狀問T,當阿豪叫幫手係,有否見到沾有哥羅芳的女性內褲?T答沒有。
大狀追問T,帶J進入DAN6單位後,有否見到女性內褲?T回答:「其實我哋上層都有幾多底褲。」大狀糾正,是下層有沒有女性內褲?T回答沒有。
大狀指出,T被拘捕後所做的警署錄影會面,曾對警員說阿豪是主謀,看到阿豪用內褲掩於J的口鼻上,所以基本上認為是阿豪弄死J的。T認同。
大狀問T,知否掩於J口鼻上的是白色布?T回答:「你講過話係咪係囉!」這時李官嚴肅地問T,你知不知(Do you know)?T稱不記得。
大狀問T,於下層沒有見到白色布?T答:「當時我落到下層,白色毛巾有見過。」
大狀追擊T,但你於警署錄影會面中沒有提及。T回答:「警察都無問過!」
大狀指出,J的頭部(後腦)曾經撞向地面。T回答:「係我令佢個頭撞落地,但果陣佢已經死咗……撞擊高度係一張床褥咁高。」

現在談談大狀對T的其他指出。
大狀指出,T沒有哈佛大學及醫學資歷。T答沒有。
大狀指出,T是個喜歡別人會依賴他的人。T答是。
大狀指出,T想別人欠他人情。T答:「唔咪欠人情。」
大狀指出,T喜歡操控別人。T答:「我覺得我唔係操控好到人(操控不到),操控到人嘅應該係錢!」
大狀指出,由始至終,「老笠」J是T的想法,然後吩咐阿豪及KK去實行。T不同意。
大狀指出,T的年紀是三名被告中最大,又是THERE組織最高級,群組負責人,所以吩咐阿豪及KK去「老笠」J。T不同意。
大狀問T,阿豪是否曾提及,擔心「老笠」過程中會錯手(唔覺意)殺咗人?T不記得。
大狀指出,阿豪不想因為「老笠」而有人死亡。T回應:「阿豪由頭至尾都無話要整死人!」
大狀指出,阿豪從來沒有同意於DAN6單位內進行搶劫。T同意。
大狀指出,T對警員形容阿豪於案發時的角色,根本是KK做的,T目的是保護KK,讓自己開脫、為自己辯護。T不同意。
第二被告(阿豪)的大狀盤問完畢。

下篇文章將會說說很多人期待的……第三被告(KK)大狀盤問T的過程。密切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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