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 星期六

石棺藏屍案(十一)




石棺藏屍案(十一)
《哈佛夢碎》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今天審訊節奏非常緊湊,先有昨天的證物警員,其後有T的朋友,還有法醫出庭作供。
先說證物警員作供,姓羅,他的職責是於案發單位檢走與案件相關證物、需要畫單位草圖、記下在單位那個位置檢走證物,收集其他證物(例如:在被告家所檢取的證物),最後負責將有關案件證物呈堂。
警員將DAN6單位平面圖,貼在白板上,好讓法官、律師、陪審團都能看見警員指出證物原來位置。
警員在單位內,檢走三支長一米多的鐵筆、兩罐滴露消毒噴劑、一個30寸紅色行李箱、行李箱內藏六件灰色砂磚、黑色膠手套、空氣清新劑、一卷黑色垃圾袋、一束大約長30厘米的膠索帶、兩把菜刀(其中一把沾有水泥)、兩支針筒、兩束麻繩、一支啞鈴杆、兩支鐵錐子、一把剪刀、一個藥煲(內有中藥材)、一個青綠色地拖、一個黑色掃帚、一把萬用刀、一把小鏟、兩件灰色細砂磚(3x4x9)、一塊邊長約120厘米的正方形木板(其中一面是油上綠色的)、兩個3M工業用口罩、一把紅色手柄小刀、一個電鑽工具(風炮機)、一個紅綠色鎚子。
另外,於石棺移開後,發現底部有一支黑色柄螺絲批、一個啡色漆鏟、一個黑色手柄鎚子。
關於死者身上衣物,由其他探員交給證物警員,包括一件恤衫(左邊衣袖脫落)、一條西褲、一條內褲(Calvin Klein Boxer Shorts)
主控指檢取物品數量遠遠比呈堂的多,只將有關本案較為關鍵的證物呈堂。
警員作供完畢。

接下來,按方傳召第一被告(T)朋友作供。伍先生,現年30歲,毅進課程畢業生,曾於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工作,與T於中二認識,是同班同學。
先由第一被告大狀盤問伍先生。2008年,經T介紹,伍認識死者張萬里(J),當時J以投資窩輪為生(炒窩輪)2009年,J介紹伍到大眾財務任職推廣員,隸屬深水埗分行。當時J也是大眾財務推廣員,隸屬九龍灣及紅磡分行。
伍稱:「2010年,J同我講,炒窩輪可以令我賺到錢,叫我比五萬蚊佢幫我投資,我有比,但2011年開始,我聯絡唔到J,五萬蚊無咗…..
2011年,伍、T、廖(昨天的證人)、其他朋友想投資快速配對(Speed Dating)生意。李官微笑著問何謂Speed Dating,庭上傳來了笑聲。伍回答:「即係一批男仔想搵另一半,一批女仔又好想搵另一半,幫佢地攪聚會。」
同年,伍於安信信貸任職推廣員,T當時介紹廖(昨天的證人)到安信借貸款。而廖去星展銀行借錢一事,伍不知情。

現在由第二被告大狀盤問證人。大狀問:「T有無同你講過可以用十幾萬價錢係哈佛大學買學位番黎?伍:「要讀架……無得買……」大狀指出,根據證人口供,伍曾經對警方說:「2005年,T再聯絡我,佢話有辦法幫我買哈佛大學學位,十幾萬,我無問詳情,但我當時相信佢應該做到。」
伍回應:「唔咪買,係我比錢佢,然後我自已遙距讀,要靠我自己讀番黎……」「我依家無哈佛學位。」「我有嘗試比錢T,等自己去讀呢個學位,我當時比唔到十萬咁多,整個時間(2005)大約比咗五萬蚊佢。」李官問:「有無讀?有無一啲課程嘅學習資料比到你?」伍回答:「無讀到,佢比咗啲資料我去讀,之係讀咗好小部份就無再讀。」「T話哈佛課程有啲唔同,必修科目係會計,佢只比咗本大概一寸厚嘅會計書我…….但我覺得,果本書係書局可以買到嘅書……(庭上傳出笑聲)」「當時有感覺比人呃,但無做任何嘢!」
第二被告大狀盤問完畢。

接著,第三被告大狀開始盤問證人。大狀:「2005年,T同你講哈佛嘅事,當時你17歲?」伍立刻答:「19……19……」大狀立即詢問伍是那年出生?伍:「1988……」「呀唔係……應該係17……(庭上又傳出笑聲)
大狀:「你同T係同班同學,佢當時都係差唔多17歲,佢就同你講,比錢就可以讀到世界第一學府哈佛大學,攞到個學位?」伍回答:「果陣心智未成熟,佢有遊說我,話我讀到書,問我係咪好想要一個學位,將來搵工做……所以我當時相信佢……」大狀問伍,當時如何付錢給T?伍:「我當時用積蓄、賣紀念抄票、做兼職,分開幾段時間比佢,合共五萬蚊。」
大狀向伍指出,由初中至2016年,T是否常常表現得很聰明、賺錢很易?伍:「都可以咁講!」大狀請伍舉例。伍:「好似Speed Dating為例,收費幾多唔太有印象,只係一個例子,假設五百蚊一個人,約十男十女,果日就有一萬蚊,減去成本三千蚊後,仲有七千蚊,而七千蚊除開,每人有一千蚊以上收入……果一刻,如果我日薪一千蚊,得呢個Event(活動)可以做得到,其他工作日薪只得幾百蚊,所以比較底下,呢個係比較快嘅搵錢方法,所以我信佢…..」伍意猶未盡,還想繼續說第二個例子,大狀稱:「夠喇……夠喇……可以喇……」但伍急促地說:「但我未答完!」(這刻全場都大笑起來,因為證人很少會主動講更多更多)「因為你問我例子啊嘛……(再笑)
大狀問伍,知不知T2016年時有沒有工作?伍:「T話佢有間模特兒公司,佢講咗一啲情況比我聽,但我就無見過運作,果時我相信……
第三大狀盤問完畢。
強調法庭審訊是十分認真、嚴肅,不知為何近日這幾個證人作供時,不停地發生趣事,為聽審日了增添樂趣……

接著,李官問伍,於財務公司職責是甚麼?伍:「我有做兩間,大眾、安信都做過,當有客人行入嚟,要幫客人做登記,另外要做filing(文件歸檔),打電話比舊客人推廣續借計劃,同埋要做site visit即係實地睇睇借款人所工作嘅地址係咪存在……
李官再問:「咁工資係點計比你架?月薪?」伍:「Auto pay(自動轉帳)!」(此時庭上又傳出笑聲,因為證人誤解了李官的題問)經再次解釋問題後,伍再答:「有固定月薪,仲有雙糧同花紅,只要推廣下,做到個客戶(成功借款),就有佣金,而固定月薪係六千五百蚊。」「唔係太有印象當時平均有幾錢收入,但只有自己搵到嘅客,例如朋友介紹客人,先有佣金。如果係公司本身嘅客戶群,打比客人做推廣,係無佣金,因為只係職責。」
證人作供完畢。

下一位證人,是高級法醫潘偉明醫生,說述驗屍報告。潘醫生於2016330日被召到DAN6單位,由消防員協助,將屍體由石棺開鑿出來,法醫稱,起初消防員用大型工具打鑿石屎,後來越接近屍體,便轉用較細微工具,小心打鑿,最後發現死者。
進行驗屍,屍體在石屎中呈捲曲型,已開始腐爛……開始變色,表皮大面積分離、脫落,估計已經死去幾星期。
頭部被兩層深色膠袋包著,面部有一條圓周59厘米的索帶,把膠袋索著,打開兩層膠袋後,發現還有一個枕頭袋套著死者頭部。頭骨完整,腦內發現一個重20克的創傷性血凝塊,有可能是死後撞到所致,但法醫強調就算是生前造成,也不會令死者腦部增壓而死。另外,一般被勒死的人,面部會因曾經充血,所以呈紅色,但此屍體已腐爛,所以看不到有被勒痕跡。同樣道理,因腐化所以看不到頸部是否有被勒的痕跡。
軀體方面,死者背部有傷,可能是利器斬下去所致。肋骨位置有兩個深割傷,引致胸腔外露。左邊腹部多處有傷,由利器做成。估計以上傷勢是死後才造成。
內臟方面,胃部、脾臟已完全分解。腎臟也正在分解。肺部可能因左肺有傷,所以腐爛程度比右肺為快。心臟方面,有撕裂,兩邊心室外露,可能由利器所致。協助呼吸的橫隔膜,多處撕裂,可能由尖銳物所致。肝臟有撕裂,由尖銳物所致。脊骨及盆骨無骨折。估計以上傷勢也是死後才造成,因為死者衣服沒有血漬,如傷勢是生前造成的話,應該會大量出血。
特別一提,法醫把肝臟樣本送到政府化驗所化驗。發現有「二氯甲烷」物質,與哥羅芳物質相似,是揮發性化學物,過量吸入會引致昏迷、損害中樞神經、神智不清、呼吸系統停頓。
四肢方面,由於軟組織開始分解,所以四肢關節完全分離。左上肢由肩膊位脫落(左邊衣袖一同位置脫落),這位置斷了,有粉碎性骨折,可能有動力、很重的東西打下去所導致。
死者曾經被注射酒精方面,估計死者生前最輕為56.66公斤,大概被注射了50毫升酒精,這個濃度不足以令死者死亡。
潘醫生指,由於屍體已腐爛,所以無法確認死因。
(3060)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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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早上十時開庭,金鐘高等法院1127

2018年4月20日 星期五

石棺藏屍案(十)


石棺藏屍案()
《「啪」咗個人》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今早回到戰場……繼續審訊……
繼續分享,第一被告(T)朋友唐先生(Fay)被辯方大狀盤問時的證供……
首先,由第一被告大狀開始盤問。大狀問Fay,與T是不是好朋友?Fay堅定回答:「佢係我個客!」大狀提到,警察曾有段時間,懷疑Fay與本案有關,對Fay作出拘捕並控告他串謀謀殺,當然最後釋放了Fay,之後Fay在警署做了兩份證人口供,為本案提供資料。
Fay所做的第二份證人口供中,Fay曾經提到:「(2016)農曆新年期間,T曾經問起有關於哥羅芳嘅事……T想買一啲同哥羅芳同一功效嘅物質……」大狀質疑Fay,為何做第二份證人口供時才記得以上有關哥羅芳的事,是否預先知道本案的關鍵就是哥羅芳?Fay稱,後來才得知此案是有關於哥羅芳。
2016310日時,有關被告們到Fay店鋪借打印機,在店鋪內的一些話句。大狀向Fay指出,第三被告(KK)曾經說:「大鑊過毒品!」Fay沒印象。大狀又指出,第二被告(阿豪)曾經說:「總之有人死咗!」「攞哥羅芳整死咗,錯手嘅!」這兩句Fay也沒印象。
2016317日時,T在台灣致電Fay的電話內容,Fay於主問時稱電話內有背景聲、一些夾雜粗口的人聲透露案發後事情。大狀向Fay指出,當TFay借錢被拒後,T是立刻掛斷電話。Fay沒印象。Fay最後重申,是清楚聽到背景人聲說的每一個字!
2016328日時,T在台灣再致電給FayTFay先前往先達商場、向一名叫「爸爸」的人提錢,再協助匯款到台灣。大狀向Fay指出,T曾對Fay說:「盡可能攞到幾多得幾多!」Fay稱當時回答T:「盡量啦!」最後Fay沒有前往提錢。
第一被告大狀盤問完畢。

接著,第二被告大狀向Fay盤問。大狀向Fay指出,主問時,有些答案含有「佢哋」字眼,未能準確指出是誰說的話。Fay回答:「係嘅!」
2016831日所做的證人口供內,提到電話內背景有人聲,問到是誰的聲音在說「On9」仔?當時Fay回答:「好似係阿豪把聲!」大狀向Fay指出,他不是100%肯定這把聲音是屬於阿豪的。Fay回應:「我認得佢(阿豪)把聲,但唔可以100%肯定,電話裡面係邊個。」
大狀指出,Fay的證人口供內,有提及「一把好似阿豪嘅聲講,將條屍埋係水泥度。」但在法庭作供,Fay沒有提及以上說話。Fay回應:「因為始終果個時間已經非常之耐,所以好多嘢唔咪太記得同清楚。」大狀問Fay,來法庭作供前,有沒有回看過證人口供內容?Fay:「我有睇過,但miss(遺漏)咗呢part(部份)!」
大狀稱Fay還遺漏了另一部份,證人口供內,Fay曾說「KK講有噴空氣清新劑同香水,掩蓋味道。」而在庭上作供時則沒有提及。Fay回應:「頭先都陳述過,但無講明係邊個。」
另外,Fay指出當時是KK用手提電腦以無線接駁方式將台灣簽證列印。
20171024日所做的證人口供內,需澄清「啪」左個人的「啪」字,本案中的「啪」字,理解為殺了人。但大狀在口供的英文翻譯本內看到「啪」是代表注射危險藥物,俗語「啪針」。經李官了解後,認為是警察部門譯文者理解為「啪針」,所以才會產生混淆。大狀指出,即使提及殺了人,Fay也不知道被告們以甚麼方法殺人。Fay同意。而Fay重申,只有T說「啪咗個人」。
Fay補充,知道被告們以甚麼方法殺人,Fay:「T先後多次打長途電話比我借錢,其中一次打嚟果陣,我問佢點解咁需要錢,T答我,佢係香港用哥羅芳焗死咗個人,依家要著草去台灣。」
第二被告大狀盤問完畢。

之後,是第三被告大狀向Fay盤問。大狀向Fay指出,在庭上作供時,Fay稱:「係KK用電腦同列印台證。但Fay的首份證人口供中,提及2016310日,被告們來到你工作的店鋪時,拿著電腦的人是T。公平起見,大狀即時朗讀有關口供,Fay承認當時是T拿著電腦,不是KK。其中「阿T就自己係打印機度搞」,Fay回應:「當時我有客,打印機係轉角位,所以我睇唔到,後來我睇佢地做完未,先見到KK操作。」
大狀指出,當時T拿著幾本護照,後來T與阿豪離開店鋪,到其他地方買東西,就把那幾本護照交給KKFay回答:「呢個過程我睇唔到!」
大狀指出2016317日,T在台灣致電給Fay,聽到電話背景聲,是阿豪說T是「On9」仔。Fay認同。之後,大狀指出,根據Fay的證人口供,T曾經說:「我自己唸計!」,但在庭上作供沒有提及。Fay認同。
第三被告大狀盤問完畢,Fay完成作供。

接著,出庭作供的,是T的朋友,姓廖,作供前,李官讀出律政司給予廖的「轄免起訴書」,李官解釋內容,令廖清楚知道,在這審訊中,要將全面及真實的證供說出來,所透露犯罪事情都不會被起訴。但若果審訊中,沒有將全面及真實的證供說出來,律政司及控方有可能會起訴廖,而「括免起訴書」將不適用。
先說說廖先生的背景,他中五畢業,從事餐飲業,2007年,與T在九龍灣德褔花園遊戲機中心認識,成為朋友。20092016年間,於富豪東方酒店Cafe Neo餐廳任職部長,每月薪金大約港幣12000元,剛剛足夠糊口,很少儲蓄。
回想2009年,會與T談論「錢銀嘢」,T叫廖向銀行借貸然後做投資,廖:「我聽咗佢講,去咗兩間銀行借錢。」當時廖向大眾財務及邦民財務,合共借了港幣十五萬元。廖確認。這時李官立刻更正廖,以上兩間不是銀行,是財務公司。廖同意。
廖稱自己很想要錢,因為自己在單親家庭長大,父親學識不高,想他生活好一點。
誰不知,三個月後,廖說:「T講投資經紀走咗佬,啲錢無曬,當時我好嬲,我唔知自己想點做。」「債項要自己還錢,每月還少少,十五萬連利息,我還唔曬!」
之後,廖與T再次相遇,廖說:「T話可以向星展銀行借二十萬,佢話借咗之後,就還清大眾及邦民嘅錢……果時我無錢,所以都係信咗佢,借咗二十萬,我將啲錢比咗佢幫我還大眾及邦民嘅錢,佢最後比番八千蚊我……
「財務嘅野,我比曬佢跟,之後財務追我數,T話過數比佢就會搞掂,每隔兩個月都會轉錢比佢,轉過幾次,仲係收到財務寄嚟嘅收數信,又收到追數電話,T話佢跟緊,叫我唔駛理啲信同電話,最後T就叫我轉11000蚊比佢,搞埋呢次就唔會比財務追錢,我當時相信,轉咗錢比佢,但仍然欠債……」「我靠份人工轉錢比佢,我月薪12000蚊,轉咗11000蚊比佢,留番少少做生活費,少於一千蚊。」「我相信佢係因為我無錢,我無朋友同我傾訴,無朋友可以借到錢比我。」
李官問:「知唔知自己係大眾、邦民、星展仲欠幾多錢?」廖不知道。

接著,於2015年,廖經T介紹,認識了小草,她當時於旺角一間Cafe工作,不知道小草住那裡。到了2015年尾,T邀請廖到DAN6單位,當時見到另有兩男一女,是阿豪、KK,另一名女子並不認識,當時不知道阿豪和KK住在那裡。

到了2016年三月頭,收到T來電,他向廖借工作證,廖問T為何需要,T稱,要辦理住址證明,廖最後有借給T。廖:「我借比佢嘅原因係,佢話比張11萬嘅支票我,話補償之前借錢事情嘅損失,張支票我放咗係身,T話四月先入票,但我無問點解……

2016310日,大約晚上八時,收到T來電,廖說:「T話自已係機場,想問我借證件,即係護照,佢話要嚟係台灣租屋,我話無錢入機場,而且我當時番緊工,但佢重覆打咗比我好多次,佢話比番一千蚊車費我,我好想要錢,所以就同上司講要先離開餐廳,我番屋企攞護照,然後搭的士去機場攞比佢,到達後,當時T同阿豪、KK、小草一齊。T比咗一千蚊我,我用咗二百蚊搭的士。」
「期間,我淨係記得機場職員同T講,小草無出世紙,所以唔可以登機……之後T同小草傾完計後,就跑咗出機場,跟住我就走咗……」「我交出我本護照時,無唸過會干涉罪行!」

李官問廖與小草的關係,問兩人之間有沒有成為男女朋友?有沒有感情瓜葛?有沒有單獨見面?廖答:「201510月,見過小草但唔算太熟……我無同小草成為男女朋友……無單獨見……無感情瓜葛。」

主問完畢,接著是辯方大狀盤問。首先是第一被告大狀,問了少許問題,大概在上文已交代了答案,要說明的是,大狀問廖知不知由T的朋友吳建華,陪同廖去星展銀行借錢。廖不知道,沒有印象。

第二被告大狀沒有盤問問題。

第三被告大狀,向廖發問:「你同T做朋友期問,T向你表現好識賺錢、投資、好易賺錢?」廖認同,亦因上述對T的印象,所以相信投資會有好報回。
大狀指出,根據證人口供,T是告訴廖,投資經紀偷了錢,而不是說「走咗佬」。廖認同。

之後李官發問:「當時去星展銀行借二十萬,係唔係按正常程序申請?例如要填表格、出示糧單、身份證、住址證明、稅單?」廖回答:「當時我同T一齊去,我唔記得,我好似有帶文件,但唔記得放係邊。」李官:「你月薪11000蚊,你唔覺得驚訝,係無底押嘅情況下,銀行會肯借錢比你?」廖回答:「印象中,我好似報大咗人工,係T叫我咁做……

廖先生作供完畢。

下午時間,證物警員出庭作供,將DAN6單位檢取的證物呈堂,由於現在已經寫了三千多字,我們留待明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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