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 星期四

石棺藏屍案(二十三)


石棺藏屍案(二十三)

《控方舉證完畢……》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本篇文章,只可以如實描述大狀發問的內容,雖然資料經過整理,但不可以加入個人理解或見解在文章內……大家需要自行思考大狀為何發問這些問題、用意是甚麼、甚至深層意義是甚麼……最重要的是,想向陪審團表達甚麼……今天說說警署助理值日官廖警員、助理探員黃探員、案件主管文督察、聯絡事務科洪總督察作供的主要部份……

首先,說說警署助理值日官廖警員的作供。廖警員,加入警隊二十一年,於2016年4月12日,駐守荃灣警署,為報案室助理值日官。

主控問廖警員,助理值日官的職責是甚麼?廖警員答:「負責將被帶嚟報案室嘅疑犯,向佢哋提供謹慎保護,確保處理程序妥當,講比疑犯知佢嘅權利……另外,如果有人嚟報案就做分類,將案件轉交相關隊伍跟進。」

主控問廖警員,執行職責時會否有記錄?廖警員:「如果執行職責,我會記錄係我嘅警員記事冊裡面,另外會記錄係警署報案室嘅OB(流水簿)度,流水簿係記錄警署事項,而我、下屬、同事都會有機會寫記錄係流水簿度。」
主控出示警署流水簿,請廖警員讀出其中一個記項,該記項是由廖警員記錄的。大致內容是「2016年4月12日,2033時,疑犯張善恒(第三被告KK),係由荃灣重案組帶番嚟警署,KK面對面同任律師講,唔需要見任律師。」「當時重案組嘅劉警署警長(時沙劉)在場。」
主控問廖警員,當時任律師身邊有甚麼人?廖警員:「當時律師身邊有男有女,確實嘅身份唔清楚。」
主控問廖警員,當KK於律師面前說明不需要律師後,律師有甚麼回應?廖警員:「我印象中無乜特別嘢講。」「之後重案組同事帶KK去做其他調查。」
各辯方大狀沒有盤問,廖警員作供完畢。

接下來作供的是助理探員黃警員。黃警員,加入警隊三十年,於2016年4月期間,駐守荃灣重案組第二隊。2016年3月29日,於荃灣DAN6單位發現屍體開始,黃警員被指派為助理警員。
2016年4月11日,於何菱瑜(小草)被拘捕後,黃警員將小草及男友(小西)帶返荃灣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主控問及有關調查,黃警員請示法官,可否閱讀自己的警員記事冊,以喚醒記憶……於各辯方大狀不反對下,黃警員閱讀,然後回答:「2016年4月12日,2247時,帶同小草,去葵芳邨做搜屋工作,該處係小草男友嘅住所,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於2315時離開住所。」

第三被告(KK)的大狀盤問黃警員。大狀指出,2016年4月11日,你曾到香港國際機場,協助女沙展拘捕小草,當日下午兩點,由謝總督察向隊員作出訓示,小草將於當晚返回香港,並指派女沙展執行拘捕行動。黃警員認同。
大狀問黃警員,你與女沙展到了香港國際機場17號閘口,執行拘捕小草行動,當時謝總督察是否在場?黃警員不記得。大狀追問,案件主管文督察在場?黃警員認同。
大狀問黃警員,2016年4月11日晚,小草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後,是否知道內容?黃警員不清楚。
大狀問黃警員,警隊有文件檔案POL155,是案件的調查報告?黃警員認同。
大狀問黃警員,以上調查報告是調查過程的記錄結集?黃警員認同。
大狀問黃警員,於KK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前,是否知道小草的錄影會面內容?黃警員答:「我唔會知道!」大狀追問,黃警員再補充:「我知小草有錄影會面,但唔知內容。」
大狀問黃警員,於這宗謀殺案中,助理警員職責是甚麼?黃警員答:「因為一單案件太多嘢做,我會協助正式調查人員……同埋當正式調查人員休假,我會頂佢嘅工作,另外正式調查人員要同步做某一樣嘢果陣,我會協助佢工作。」
大狀指出,黃警員被指派為助理調查人員,只是簡單文書工作,收集所有調查人員的文件,編寫POL155調查報告文件。黃警員答:「可以話係……」「如果疑犯做左錄影會面,就只係寫進行錄影會面,唔會寫錄影會面內容。」
大狀指出,於KK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前,你已經知道小草錄影會面內容。黃警員不同意。
大狀指出,於KK錄影會面前,黃警員曾經恐嚇及利誘KK,曾對KK說:「依家佢哋三個(T、阿豪、小草)一齊指證你,你唔幫自己,我哋迫唔到你,每單案只係得一個污點證人架啫!」黃警員不同意。
大狀指出,黃警員曾對KK說:「嗱……你有無得做控方證人,唔咪我哋話事,要交比上司決定……聽日案件重組做得好啲,就無事……」黃警員不同意。
黃警員作供完畢。

接下來,由案件主管文督察作供。文督察,加入警隊超過五年,於2016年3月29日,於荃灣DAN6單位發現屍體時,被謝總督察指派為案件主管。
於主控主問時,文督察提及:「2016年4月11日下午,謝總督察訓示,講述案件中嘅女疑犯(小草)會番嚟香港,當時未有其他關於小草嘅資料,派咗女沙展處理……」「4月11日2020時,小草抵達香港,女沙展宣佈拘捕,我有目睹過程,但聽唔到內容。」「小草同一名男性朋友番嚟香港,應該係男朋友,我唔記得佢個名,之後將佢帶返警署調查。」「我無直接參與調查小草及小草男友」
2016年4月12日,上午十點,謝總督察有進一步嘅資料,講案中嘅三名疑犯會番嚟香港,當時謝總督察作出訓示,我同隊員就去機場準備,大約當晚六點,三名疑犯就番到香港……」
主控問文督察,你或其他警員有否恐嚇、毆打、利誘、壓迫本案第三被告(KK)?文督察回答沒有。

第一被告(T)的大狀盤問,圍繞THERE。大狀問文督察,有否於其他情報單位得知THERE組織?文督察:「我哋調查所得,無THERE組織資料。」
大狀指出,即是經過調查後,無THERE組織存在?文督察接納。

第二被告(阿豪)的大狀盤問,圍繞相互交替(Cross Serving)錄影會面程序。大狀問文督察,相互交替程序,是常見程序,是一名被告指責另一名被告人,便需要做相互交替?文督察答:「呢個係其中一個情況,如果有犯人唔肯講嘢,沉默……而另一名犯人有一啲說法講咗出嚟,咁我就可以將共犯口供比番犯人睇。」
大狀指出,阿豪不是沉默,他於錄影會面內回答所有問題。文督察同意。
大狀問文督察,相互交替程序,是受規則監管?文督察答:「係有規則。」
大狀問文督察,最重要規則是,相互交替進行時,警員只可以問疑犯:「依家有其他人嘅口供,你想睇?定唔想睇?」文督察認同。大狀追問,觀看完畢後亦不可以對疑犯說話?文督察答:「正確!」
大狀問文督察,為甚麼處理(調查)阿豪時,要進行相互交替程序?文督察答:「因為我哋錄咗T、阿豪、KK、小草嘅錄影會面後,我睇過錄影會面內發生嘅嘢,我係分析完佢哋講嘅嘢後……認為將T、KK、小草錄影會面比阿豪睇,係有需要,所以叫同事去做。」大狀追問,文督察補充:「因為調查所得,T、KK、小草嘅口供同阿豪嘅口供好有出入,所以我決定咁做(相互交替)。」「我調查發現T、KK、小草嘅證供出入較小,所以調查方向放係阿豪身上。」
大狀指出,阿豪沒有受法律訓練,進行錄影會面時沒有律師在場。文督察同意。

第三被告(KK)的大狀盤問,提及小草事宜。大狀問文督察,知道四名嫌疑人身處台灣後,有否要求聯絡科做些甚麼?文督察答:「請求聯絡科聯絡台灣當局,盡快幫忙搵到四名疑犯……我哋知道小草有另一個臉書帳號(Facebook Account),帳號係小草用嚟聯絡香港嘅朋友,所以要求聯絡科將呢啲資料交比台灣當局……目的想睇下台灣當局搵唔搵到四名嫌疑人。」
大狀問文督察,2016年4月11日,是誰決定指示小草先返回香港。文督察不知道。
大狀問文督察,2016年4月11日前,是否知道小草與台灣當局錄了一份口供?文督察沒有聽過。
大狀指出,小草回港,被拘捕後,於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其後女沙展向你匯報內容。文督察答:「正確!」
大狀指出,小草的錄影會面內,有提及哥羅芳和酒精注射。文督察答:「正確!」
大狀問文督察,有否將小草錄影會面內容,向謝總督察匯報?文督察答:「佢番到嚟香港我就匯報。」
大狀問文督察,有否將小草錄影會面內容,告訴劉警署警長(時沙劉)?文督察答:「有好簡短講過,小草有係現場,但無見到成件事……我無講詳細內容……」
文督察作供完畢。

最後一位警員作供是洪總督察。洪總督察,加入警隊十四年,2016年3至4月期間,駐守聯絡事務科內的國際刑警組。
於主控主問時,洪總督察提及,聯絡科是代表香港警隊各部門,處理對外事務,是警務對警務。除了內地及澳門,香港於世界其他地方的對外警務都是由洪總督察負責。
2016年3月31日,洪總督察的下屬收到此案案件主管文督察請求與台灣方面作出聯系,聯絡科有處理請求,我經下屬邱高級督察與案件主管文督察聯絡。只有聯絡科同事及洪總督察可以與台灣當局聯絡。
由當日起,聯絡科與台灣當局有數次書信來往,2016年3月31日,發信到台灣當局請求台灣方面協助了解四名人士下落。翌日,收到台灣當局回覆,有關四名人士於台灣有入境紀錄,尚未出境。
經多次書信後,知道涉嫌人於台灣,其後台灣當局告訴聯絡科,尋找到三名人士後,想遣返他們,所以連同荃灣重案組隊員,於2016年4月11日晚上前往台灣,洪總督察是協助性質。
主控問洪總督察,疑犯是由香港警察陪同下返回香港?洪總督察答:「我哋坐同一班機番香港。」
主控問洪總督察,由聯絡科開始就案件聯絡台灣當局,直至停止聯絡期間,有否收到台灣當局有關此案的調查文件?洪總督察稱沒有。

第三被告(KK)大狀盤問洪總督察。大狀問洪總督察,是否要知道案件涉及甚麼,才向台灣當局尋求協助?洪總督察答:「無錯,因為要同台灣當局講,咩原因需要協助。」
大狀問洪總督察,於本案中,不只香港警方參與,是出動聯絡科內的國際刑警組,與台灣的國際刑警組合作?洪總督察答:「聯絡科有兩科,聯絡事務組同埋國際刑警組,但台灣警方並唔係國際刑警成員……而我隸屬國際刑警組啫,但我都係一個香港警察,所以唔係國際刑警合作……同埋台灣係無國際刑警……」「我哋組嘅工作,就好似一個郵政局,香港警隊各部門有要求,我哋會發出海外,同樣地,外地有要求,都會發比我哋聯絡科,我哋就係中間人咁……」
大狀問洪總督察,何時知道台灣當局尋找到小草?洪總督察:「我唔記得幾多號,只係話有個女仔去搵佢哋(台灣當局),然後小草同佢哋講,自己會由台灣番香港……」「因為小草嘅入台證當時未過期,又無係台灣犯事,所以小草係台灣係一個自由人。所以呢……台灣當局話,佢鐘意去邊都得架!」「咁我哋睇下佢會去邊啦……我哋一路監察佢會去邊囉,跟住佢話會番香港,所以我哋知……有時好多人講去某個地方但唔係架嘛……」
大狀問洪總督察,台灣當局有否告訴你,關於香港這宗兇殺案,與小草及KK錄取過口供?洪總督察稱沒有。
大狀問洪總督察,台灣何時知會聯絡科,已尋找到其他三名男疑犯?洪總督察:「台灣通知我哋果日,就係我哋去台灣果日(2016年4月11日)。」「我係突然間收到通知,於是我就通知謝總督察……我話哎呀……我唔知喎,可能我哋(聯絡科連同重案組)都要過去(台灣)喎……」「我哋當時情況有好多不確定,我哋未係好確定飛唔飛(去台灣),飛過去會點,做啲咩……」
「台灣通知將會遣返三名人士,有呢個原因,就陪同三名人士番香港。」「我哋飛去台灣果陣,未確定三名人士會唔會係同一班機番嚟……」
2016年4月12日,因為要保障三名疑犯嘅私隱,要求台灣當局保護容貌,然後再睇台灣方面安排係點……因為我哋係台灣,唔係我哋香港警察做主導。」
大狀指出,2016年4月11日下午兩時,洪總督察已經知道小草當晚會返回香港,而且知道小草乘坐那一班機。洪總督察認同。
大狀問洪總督察,謝總督察有否曾經建議你,告訴台灣當局,在小草回香港當日,不要將三名疑犯遣返回來?洪總督察稱沒有。
這時法官問洪總督察,小草由台灣返回香港,其實與聯絡科無關?洪總督察稱無關。
法官問洪總督察,聯絡科有否曾做任何方便小草返回香港的事情?洪總督察稱沒有。
法官問洪總督察,聯絡科有否曾做任何有關這案件的調查工作?洪總督察稱沒有。
洪總督察作供完畢。

為了寫完所有警員的作供,今晚寫了四千百字,是時候休息了……
明天開始應是被告自辯(視乎被告選擇)。
(4826)

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石棺藏屍案(二十二)


石棺藏屍案(二十二)

THERE or DARE?》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本篇文章,只可以如實描述大狀發問的內容,雖然資料經過整理,但不可以加入個人理解或見解在文章內……大家需要自行思考大狀為何發問這些問題、用意是甚麼、甚至深層意義是甚麼……最重要的是,想向陪審團表達甚麼……今天說說謝總督察、劉警署警長作供的主要部份……

先說謝總督察的口供。謝總督察,加入警隊大約二十年,處理此案件期間,駐守及掌管荃灣警署刑事部。2016329日,於DAN6單位發現屍體,便開始案件統籌工作,例如認人手續、安排案件重組、準備文件等……

主控官主問,總督察是否曾毆打或威嚇第三被告(KK)?總督察回答沒有。
主控官問總督察,有否看見其他警員毆打或威嚇KK?總督察回答沒有。
主控官問總督察,有否利誘KK?總督察回答沒有。
主控官問總督察,有否作出壓迫行為,導致KK於整個調查內表現合作?總督察回答沒有。

第一被告(T)的大狀盤問,主要圍繞THERE。大狀問總督察,本案所提及的組織,英文串法究竟是「THERE」還是「DARE」?總督察記憶是「THERE」。
大狀問總督察,有否聽過THERE內,頭顱價值是天文數字?總督察沒有聽過。
大狀問總督察,有否指示下屬文督察(案件主管)調查THERE的存在?總督察回答:「我記得無叫過!」
大狀問總督察,荃灣情報科是否有THERE的資料?總督察回答:「以我記得……無!」
大狀問總督察,區域或總部情報科,是否有THERE的資料?總督察回答:「我哋區域嘅情報科系統都會睇到有無THERE嘅資料,我唔排除有情報無放入呢個系統,所以無呢方面嘅資料……但係荃灣區情報科係無THERE嘅資料……

第二被告(阿豪)的大狀盤問,主要圍繞相互交替(Cross Serving)錄影會面程序。當警方將一名疑犯的錄影會面播給另一名疑犯觀看時,這程序稱為相互交替,但執行時是有規限的,例如警員於過程中不得與疑犯對話。三名被告中,只有阿豪看過TKK(第三被告)及小草的錄影會面。
大狀問總督察,之前處理過的舊案件中,你有否做過相互交替?總督察回答沒有。
大狀問總督察,這個程序是否常見?總督察回答:「唔係成日發生,大約100宗案件內,就有兩至三宗出現呢個情況。」
大狀問總督察,這宗案件只有阿豪做過相互交替程序?總督察回答:「其實到依家我都唔係好記得!」
此時,李官問總督察,做相互交替程序前,是否需要你的意見?還是案件主管文督察可決定?總督察答:「文督察可決定做唔做(相互交替)唔駛問我,因為案件主管係有呢啲訓練,係偵緝學校都會有訓練!」「根據個人經驗,案件中有兩名被告,兩名被告都有做錄影會面,如果其中一名被告有提起第二名被告,又或者提起嘅嘢對第二名被告唔有利嘅話,我會考慮做相互交替程序,將第一名被告嘅錄影會面,播比第二名被告睇,等佢知第一名被告講咩……呢個就係我嘅考慮!」「過往嘅舊案件,我有監管過下屬做相互交替,但我無親自做過!」
大狀指出,一般多過一名被告的案件中,有八成被告會將罪名推卸給另一名被告。總督察回應:「我唔可以估幾多個%(巴仙),但我比較唔好彩,我拉嘅犯通常都係唔講嘢……(庭上傳出笑聲)
大狀指出,這宗案件,三名被告都有於錄影會面中說話(交代案情)。總督察回應:「唔好介意……我有啲驚喜!(庭上再傳出笑聲)

第三被告(KK)的大狀盤問,主要圍繞四名人士(T、阿豪、KK、小草)回港事宜及警員恐嚇、利誘、壓迫KK情節。大狀問總督察,在警員前往台灣前,警察聯絡科有否知會關於三名男疑犯回港的安排?總督察回答:「我肯定2016411號上午十一點,已收到聯絡科洪總督察通知,台灣方面會作出呢個安排。」
大狀問總督察,有否指示三名將會執行拘捕行動的沙展,隨身帶備旅遊護照,可能需前往台灣陪同疑犯回港?總督察回答:「我有叫,但唔記得邊日!」
大狀指出,總督察特意預先安排小草先回港,然後才安排三名疑犯回港。總督察不同意。
大狀追問,難道這是巧合?總督察回答:「2016411號,晚上八點,小草係同男朋友番嚟香港,我相信係佢男朋友接佢番嚟,我無叫香港隊員要求小草幾時番嚟香港,411號佢番嚟我都覺得好突然……
大狀問總督察,是否知道小草與台灣當局錄過口供,同時說出她沒有目睹殺人過程?總督察:「以我記得無呢樣嘢,但有講第二樣嘢……
大狀指出,早在三名被告回港前,小草已經指證他們犯謀殺罪。總督察回應:「以我所知,小草投訴話係台灣比人非法禁錮……我記憶中,小草番嚟香港前,無提起過香港發生嘅事(案發)!」
大狀指出,2016412日,當時總督察於台灣,案件主管文督察向總督察匯報小草於香港錄影會面內容。總督察稱「絕對無!」。
大狀問總督察,於三名被告返回香港後,案件主管有否向他匯報小草錄影會面內容?總督察回答:「我相信有,但我唔記得!」
大狀指出,KK被押返荃灣警署後,要求見律師,總督察便威嚇KK。總督察:「唔同意,我都無做過!」
大狀指出,總督察曾經對KK說:「你知唔知呢度係警署,呢度無人見律師架,就算同律師講幾隻字都唔得,你唔好同我玩嘢!」總督察不同意。
大狀指出,總督察曾經對KK說:「OK……你合作,我就比你見媽咪,但見律師就嘥錢,咁就唔會比你見媽咪……陣間帶你出去報案室,你講唔需要律師,唔好講其他嘢,明唔明白?」總督察唔同意。
大狀指出,總督察曾對KK說:「見律師就要洗錢,二來會見唔到媽咪……」總督察回答:「唔同意,我係荃灣警署內,無見過三名被告!」
大狀指出,最重要一環,是確保被告在錄影會面前,得到適切的法律意見。總督察絕對同意。
這時,李官問總督察,小草與男友返回香港,你本人有否安排或指示任何下屬安排此事?總督察回答:「絕對無,因為我哋唔知道佢果日會番嚟!」
大狀問總督察,2016411日,不知小草將會從台灣返回香港?總督察:「我411號準備去台灣,差不多到下午黃昏,好遲先知小草會番嚟香港……所以先安排女沙展去拘捕小草,又安排另外三個沙展當晚前往台灣……
謝總督察作供完畢。

下位出庭作供是劉警署警長。劉警署警長(時沙劉),加入警隊已有三十二年,20164月時駐守荃灣區重案組。當2016329日,於DAN6單位發現屍體時,被任命為案件第二指揮官。

第三被告(KK)的大狀向時沙劉盤問。大狀指出,2016411日,下午二時,於荃灣警署內,謝總督察向隊員作出訓示,告知隊員,小草當晚會返回香港,並指示女沙展作為拘捕警員……而謝總督察於當日稍後時間會前往台灣。時沙劉回應:「有話夜啲去台灣,但係訓示嘅時間我唔記得咗。」
大狀向時沙劉出示警員記事冊,記事冊內,時沙劉的記錄是:4111400時,荃灣警署,謝總督察訓示,小草將會返回香港,謝總督安排各人職責,訓示各人工作,沙展為拘捕警員。時沙劉稱:「我無寫低邊個沙展號碼。」
大狀追問,荃灣重案組只有四名沙展。時沙劉回答:「因為謝總督察嘅訓示係好多好多,每次訓示都唔係全部人係度,我無寫低出席人名同職級,所以我認同指派過沙展工作。」
大狀指出,於時沙劉的警員記事冊內,記事冊的記錄是:4112000時,各隊員到達香港國際機場17號閘口,等候小草下機。4112020時,小草與男友步出17號閘口,女沙展上前拘捕。
大狀指出,小草下機時,謝總督察在場(17號閘口)。時沙劉認同。

大狀問時沙劉,三名被告被拘捕前,是否知道小草於香港的錄影會面內容?時沙劉不知道。
大狀追問,於2018328日,你於宣誓下曾經說過,於KK錄影會面前,知道少許有關小草的錄影會面內容(李官也翻查筆記作實)。但今日在庭上,你說完全不知道內容,我給你一次機會解釋,以準確答案。時沙劉回答:「係KK錄影會面前,我係知道小草錄影會面好基本嘅嘢,詳盡嘅,我唔清楚。」
這時,李官問時沙劉,其實知道甚麼內容?時沙劉回答:「其實我依家真係唔記得,因為我無寫低……
大狀追問,你是拒絕回答問題?還是真的記不起?時沙劉:「我真係唔記得……」「我盡能力記憶,可能係……好似講佢(小草)無參與殺人果部份,但我真係無記錄,我無辦法……
大狀指出,當時警方知道小草錄影會面內容,利用這方面資料恐嚇及利誘KK。時沙劉不同意。

大狀指出,謝總督察拒絕讓KK見律師。時沙劉不同意。
大狀指出,負責調查KK的蔡警員和李警員,曾經恐嚇及利誘KK。時沙劉不同意。
大狀指出,時沙劉曾經恐嚇及利誘KK,並對KK說:「好多嘢都係得一次機會,你知唔知,乜唔係你捉實J,阿豪係上面撳住令佢死咩?你唔駛話比我知個事實係咩,都係我估架啫,件事發生就發生咗,只有你清楚邊個做,警察幫到你嘅係咁多……」時沙劉不同意。
大狀指出,時沙劉及其他警員曾安撫及承諾KK,若錄影會面合作的話,便令KK成為污點證人。時沙劉不同意。
劉警署警長(時沙劉)作供完畢。

現在已寫了三千六百字了,明天再說說其餘四名警員作供內容。
明天上午休庭,下午二時半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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