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 星期二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完整篇)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完整篇

全城矚目的灣仔雙屍案,除了成為全城焦點外,英、美國家傳媒例如:The Guardian、BBC、The Mirror、Bloomberg、Reuters等……均有相關報導,看看此案為何如此引人入勝……
每庭審訊前後,位於高等法院LG6樓層的囚車出入口都瀰漫著一般緊張氣氛,警員荷槍實彈監察疑犯運送過程。而且還臨時封閉了金鐘道往中環方向大約十分鐘,用「鐵馬」開路,加上多輛衝鋒車,押送囚車以逆線離開。這是罕見現象,因被告所犯的,不是涉及軍火案或劫獄風險極高類型的案件。為了這個疑問我做了些功課,原來警方是收到法庭及相關部門要求,做了風險評估,用適當人手及警力,押送疑犯。
究竟這宗案件的案情是怎樣的?要由2014年11月1日開始說起……案件是由被告自行致電報警稱「有事發生」而揭發的。
被告Rurik Jutting(譯名:朱亭)於灣仔嘉薈軒31樓一單位內,先後殺害兩名印尼籍女子,她們為性工作者,與被告有性交易。性交前,曾向兩女提供毒品可卡因,而被告亦有吸食可卡因。經法醫檢驗,兩名死者都是被割喉致死,首名死者頸部傷口更長達24厘米,其他部位也有傷痕(包括臉和眼部),曾受虐待,屍體已開始腐化,傳出濃濃的屍臭味。
朱亭屬英籍,自小就讀英國頭等學院,曾讀Winchester學院,學費不菲,於劍橋大學畢業,其後入職大型投資銀行工作,成為銀行家。
看見被告,樣子與普通外籍人士無異,亦不是一看就覺得他是「變態佬」的類型。但要提的是,他與兩年前被捕時的身型明顯消瘦許多,頭髮很短,鬍子全剃了,戴上眼鏡,穿著深藍色恤衫,整齊的出席應訊,還帶備了厚厚文件。審訊時,間中有抄寫筆記。
案件主審法官為司徒冕暫委法官,他曾主理多宗謀殺案,對處理謀殺案審訊相當有經驗,例如:陳文深的淘大無屍兇案、周凱亮的大角咀弑父母案等……
至於律師團隊,絕對是強勢的。控方有四名大狀,其中一名主控官是曾於政府任職25年刑事檢控官的Mr.John Reading,SC(即資深大律師),為律政署外聘大狀,是法律界響噹噹人物,現時於Pacific Chambers (太平) 私人執業,他不間斷地為法律界作出貢獻,例如:擔任法律國際會議的講者、不斷出版法律書籍等……另外,談到他主理的案件,必定是2011年商人楊家誠(前上市公司伯明罕環球控股主席) 洗黑錢案。
辯方亦有四名大狀,其中一位是倫敦星級大狀Tim Owen,QC(即御用大律師),是被告父母不惜賣掉家產也要為愛兒聘請的大律師,屬於英國的Matrix Chambers,客戶包括有倫敦富時100指數(FTSE100)、250間公司機構、外國政府等……現時Mr.Owen打官司的活躍地主要是英國海外領地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及香港。
本案中,用作呈堂的相片集是比較血腥的,汲取以往比較血腥謀殺案審訊經驗,法官特別採用九人陪審團班子,抽出五男四女陪審員。進入正題,審訊開始……
庭上播出朱亭被補後,於翌日在警署所做的錄影會面片段,當時他沒有律師陪同,錄影途中,他感謝警方與英國大使館聯絡,說話看似清晰及有條理。
他說述驚憟血腥的案情,開始慢慢交代殺人前後的經過。他常吸食可卡因,同時會喝酒或紅牛(Red bull),吸食後對性愛有極度需求,而且情緒會變得高漲。
首名死者為Sumarti Ningsih,英文名為Alice,於召妓網站與被告認識,開價港幣一萬元肉金,以陪伴被告及進行性行為,被告議價,最後以港幣八千元還價成功,獲得Alice提供服務。
被告自述吸食可卡因後,對尋求性刺激、性滿足意識很高,於是準備性虐用具與Alice進行極端的性虐遊戲,用皮帶綁著女方的手、用皮帶虐打女方、迫女方與他口交、強姦、迫女方為他舔肛門、用拳頭塞進女方的陰道、綁著女方的手然後迫女方舔淋浴間內的馬桶、甚至用工具鉗子來夾女方乳頭使其又紅又腫,都令被告得到快感。
被告稱無意及無計劃殺害Alice,只是她死前五分鐘才產生殺念,他趁Alice舔馬桶時,以左手從後掩蓋女方的口鼻,右手用刀子由左至右割破女方的頸,女方不是即時死亡,直至被告再用刀割女方的頸,直至女方死去為止。半小時後,被告見Alice臉色蒼白、全無氣息,就用大型膠袋將屍體向內屈曲然後緊緊包好,再放入行李箱內,完成後再將行李箱放於單位的露台。
被告稱「殺她是唯一的選擇」,因為Alice擁有被告的電話號碼,怕Alice會將被性虐的事報警控告,所以就選擇將她殺害。其後,被告曾想自殺及逃返英國,但始終無任何行動。在警署錄口供期間,被告間中會因情緒激動或哭泣而短暫停頓。
至於第二名死者Seneng Mujiasih,英文名為Jesse,於酒吧「New Makati」內與被告認識,開價以港幣一萬二千元肉金,以陪伴被告及進行性行為,被告議價,最後以港幣一萬元還價成功,獲得Jesse提供服務。
被告憶述與Jesse在單位內,均有吸食可卡因,與女方親熱期間,被女方發現有數件性虐用具,女方即時破口大罵被告,由於被告覺得Jesse太嘈吵和煩厭,於是取出藏於沙發的刀,命令女方立刻閉嘴,但Jesse無懼威嚇,仍然大聲高呼,於是被告便將Jesse按於地上,然後用刀從後割喉,直至她死去。
接著,影片中,警察為被告展示搜集的證物,被告逐樣解釋來源及用途,有兇刀、相片、用以包裹Alice屍身的大膠袋、被告手機(內有大量性虐待及驚慄照片)、銀包、信用咭、旅遊證件、一些屬於死者的隨身物品等......
播放完被告於警署的錄影會面後,辯方傳召專家證人Dr.Richard James Latham作供,來自英國,是法證精神科醫生。他與被告曾於荔枝角收押所會面數小時,然後作出評估。Dr. Latham稱被告認為自己受高等教育、有智慧、自信自大、保護意識強、缺乏社交生活、不承認遇逆景、遇失敗便諸多借口、患有人格障礙及性愛方面等心理問題,而且還沉溺於吸食可卡因、酒精及性虐遊戲。
Dr.Latham還透露,2012年被告曾因為酗酒,在英國已向精神科醫生求助,又開始因特別性癖好而召妓(性虐遊戲),遺憾是他沒有持續接受治療。
言談中,被告透露自己16歲時曾目睹父親自殺,被家人送往醫院。在讀書時又被迫與男同學口交,又試過於醉酒時被女性強姦,雖然心理受損,但扮作若無其事。
Dr.Latham提到被告殺害首名死者後,便設定了虐待第二人的計劃,第二人稱為「獵物」,他精心準備性虐用具,這是與被告所患的虐待症相符,但醫生稱被告沒有詳細交代虐待計劃,所以不能判斷被告是否有計劃殺害「獵物」。
另外,醫生判定被告是否有人格障礙時,大多數基於被告自述的背景、事情及被告對家人的說法而作出判斷,而且被告與家人分隔兩地已久,所以準確度要視乎被告是否坦白。
被告亦向醫生提及電影《Truman Show》及《華爾街狼人》,認為95%銀行家都是心理變態,又稱自己與電影主角相似,證明被告覺得自己是成功人士,被受注目及關注,自戀程度屬於人格障礙。
此外,由於醫生指被告在案發時受到可卡因及酒精影響,所以法官問醫生:「若吸食可卡因越多,是否會增加殺人風險?是否可減輕被告刑責?」醫生妙答:「我唔知道,要交由陪審團決定!」在場人士都笑了。
談到審訊的戲肉,一定是控方律師在盤問Dr.Latham期間,播出兩段於被告手機拍攝的短片,以供醫生分析及評估被告狀態,驚嚇萬分。
第一片段,相信是殺害第一名受害人後所拍攝的,臉頰紅紅的被告在自拍,稱自己殺了人,鏡頭一轉是個淋浴室,鏡頭轉向下方,地上伏著一名長髮全裸的女性,面向地下,四肢呈微曲的大字形,頭部附近有大量血跡。影片播放時,我身旁的女士回避播放中的螢幕,亦聽到另一名女士在我身後感嘆:「Oh my God!」
第二片段,是被告描述性虐工具用法的片段,背景音樂十分強勁,播放著名美國歌手Rihanna的歌曲「Disturbia」。片段中,被告展出了兩條性虐用的巨大「假陽具」,其中一條佈滿密密麻麻的橫向坑紋,另一條則是平面光滑的,片段的後期被告更加展示了手提卡式石油氣火槍,是用作燒女性陰唇的。
Dr.Latham完成作供後,辯方傳召第二專家證人,Professor Derek Perkins,是英國的法醫心理學教授,他曾於2016年一月時,於荔枝角收押所與被告見面合共15小時,除出庭作供外,也撰寫了一份長達二十多頁的醫學報告呈堂,究竟他對被告的評語是怎樣?
報告內容主要是依靠與被告見面時的自述,包括個人背景、經歷、過去,再作出分析。他認為被告喜愛操控人,覺得自己是眾人的焦點及主角、要做領導角色、極度需要別人認同、經常強調個人成就、有能力、自大、自戀、有初步心理變態跡象,另外,教授稱與被告曾作智商測試,為137分,屬極高智商類別,但被告對此評分並不滿意、不滿足。
教授認為被告受經歷影響,以致人格障礙,沉溺於可卡因、酒精及性虐遊戲。被告曾任職於英國第二大銀行巴克萊(Barclays),因工作不如意,於是,2010年,轉換工作環境,任職美銀美林(Bank of American Merrill Lynch)投資銀行,起初事業一帆風順,很快便升任為副總裁,年薪更高達26-27萬英磅。直至2012年,因銷售銀行投資產品違規,受上司責備及侮辱,更被指破壞銀行聲譽,於2013年,被上司調往香港分部工作。
自此,被告開始意志消沉,沉溺於可卡因、酒精、召妓、研究性虐影片、甚至有特殊性癖好例如:性虐待、召男妓、多人雜交。一連串惡習令他生活極度懶散,經常不上班,已達至嚴重程度,甚至要上司叫同事到住所請他上班。另外,他更缺席公司於倫敦會議,事後辯稱自己有愛滋病。
關於本案方面,教授稱被告曾經說述犯案經過,當時他情緒激動至落淚。大狀問教授:「被告為何落淚?」教授回答指被告認為第一死者Sumarti(Alice),由家鄉印尼到香港,辛苦工作賺錢養家,但因案發時他吸食可卡因,以致突然把道德拘束抛諸腦後,把Sumarti殺害,感到傷痛。而教授則覺得被告落淚是真誠的,不是假裝同情死者。
最後教授也認同第一專家證人Dr.Latham(法醫精神科)對被告的分析,被告有自戀型人格障礙,並有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這是有可能影響被告犯案的原因。Professor Derek Perkins完成作供。
辯方專家證人出庭作供後,看看控方專家證人如何反駁辯方專家證人的看法……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周潔雲精神科醫生作供,她認為被告有自戀傾向,但未至於人格障礙、有初步心理變態、可卡因使用障礙、酒精使用障礙及性虐症。
周醫生主要說述被告在戀愛及性交方面的問題。被告每次談戀愛時,時間短暫,最長不多於兩年半,曾有九名女友,亦有同性戀、肛交、多人雜交經驗。被告喜愛於性愛方面扮演主導角色,原因是曾有幾名女友叫他拍照及攝錄性交過程,又叫被告於性交途中綁著及掌摑她,自此他享受由自己主導的性愛,其後衍生出特別性癖好。
最後出庭的控方專家證人,是陳炤佑醫生,專業於精神科,於2014成為醫生,他有十次於法庭作專家證人經驗,但本案是他第一次跟進性虐殺案件,他與被告於荔枝角收押所見面四次,合共八小時。
陳醫生認為,被告有可卡因與酒精使用障礙,但未至於失控,可控制自己。另外,陳醫生認為被告只有性虐癖,亦未至於構成精神障礙問題,這個觀點,與其他三位專家證人的觀點是有所不同的。
陳醫生稱,被告喜歡選擇亞洲女性(妓女)作為性虐對象,原因是亞洲女性的身型比較嬌小,較易操控。而被告對醫生稱,一度想強姦其他女性,但並無實行,所以陳醫生跟據這兩點,認為被告能作出有思考能力的決定。
另外,陳醫生的觀點,是最接近控方所提出檢控論點的。被告殺害第一名死者Alice時,下手前在她耳邊說了句「我愛妳」,割喉後發現Alice並未死去,便把Alice拉進淋浴間再割她的喉,直至死去,並且將她的屍體藏於行李箱內,所以陳醫生認為被告當時是有思考能力的。
而陳醫生也認為,被告殺害第一名死者後,到性商店及五金店購置性虐用品,還拍下影片說明如何使用這些性虐用品及尋找下一名「獵物」,思路及說話十分清晰,顯示沒有完全被可卡因及酒精所影響。
辯方大狀Mr.Owen質疑陳醫生的觀點,成為審訊焦點、精彩之處。
聽過很多審訊,感覺到某些根深蒂固的想法也改變了,尤其是對專家觀點方面,諷刺是專家的話原來不是100%正確,為何?當幾名專家對被告的分析有所不同,便會感到非常疑惑究竟誰是對、誰是錯,令想法產生混亂,令人難以判斷被告究竟有沒有罪,這亦是審訊引人入勝之處。
Mr.Owen從盤問開端便質疑陳醫生:「你於2014年才開始執業,只擔任過十次法庭專家證人,而跟進性虐殺案更是第一次,而且你報告上結論顯然與其他三位專家證人不同......」只看以上的開場白,無疑已損害證人作供自信心,但陳醫生處理得恰當,繼續作供,Mr.Owen再問「陳醫生,即是你覺得自己的報告正確,其他三位專家的看法是不正確?」陳醫生認為是。
然後Mr.Owen即時揶揄陳醫生:「你都好有自信......」陳醫生認同。Mr.Owen再問:「陳醫生,今朝在庭外,我見到你與周潔雲醫生(第三專家證人)談話,你哋傾緊咩?係唔係就你哋份報告交換意見?你係唔可以咁做。」陳醫生稱只與周醫生閒話家常,並沒有提及本案。
Mr.Owen向陳醫生問了幾個問題,陳醫生看著一份文件(擬似筆記)上的資料作答,Mr.Owen又鍥而不捨追擊「陳醫生你睇緊咩?除左你撰寫嘅報告外,你係唔可以就你嘅筆記答其他嘢,依家我想睇下你枱上面嘅文件係乜。」經法官批准後,Mr.Owen真有查看陳醫生枱上文件,但無特別發現。
完成作供,陳醫生也鬆了一口氣,如釋重負,做專家不易、作供不易......壓力真是大得透頂了!
所有證人完成作供,朱亭選擇不自辯。接下來的程序,是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控方大狀Mr. Reading,陳詞用了約一小時,開場白是「死者不是一件性物件、不是一件性玩具、不是性實驗品,而是有血有肉、活活的人……」大狀指被告是有計劃殺死死者,一直有謀殺念頭,選擇用吸食可卡因及飲酒來「壯膽」,就好像別人玩笨豬跳及滑翔傘前要先喝酒來定神一樣。
而專家所指,被告有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人格障礙等,陪審團可考慮這些因素對犯案影響有多大,再作出判決,不過,從被告在案發前後所拍攝的影片顯示,被告可能犯案時受可卡因及酒精影響,但不是完全不能自控,言語清晰,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陳詞最後,Mr.Reading亦有提起陳醫生的作供,認為辯方大狀Mr.Owen不應質疑陳醫生的資歷及其醫學報告的準確性,因為陳醫生任控方專家證人,辯方是同意的,Mr.Reading亦不禁嘆「當人越老,不代表越聰明的……」
期待的辯方結案,究竟Mr. Owen的陳詞能否幫助被告減輕刑責?論點是否比控方結案內容更加堅實?
首先,Mr. Owen陳詞的兩小時中,花了較長篇幅交代被告的背景。被告的外公曾於皇家香港警察任職高層,後來在80年代因涉嫌貪污,被廉正公署調查,於是返回英國居住。外公於香港工作時結識了被告的外婆,她是中國人,於香港誕下被告母親,所以,被告擁有四份一中國人血統。被告母親是獨女,家境富裕,是成功商人,長居英國南部的古老大宅,她在倫敦誕下兒子(被告),取名Rurik,是俄語,願兒子「Be the great one.Be the special one.」(譯:做個出色及特別的人)。
被告原為大好青年,事業逐漸攀上巔峰,他於英國劍橋大學畢業,在法律系取得二級榮譽成績,他想成為一位律師,任職於律師行。兩年後,被獵頭公司網羅,轉投英國第二大巴克萊銀行工作,當時年薪十萬英鎊,花紅更有三萬五千英鎊。直至2010年,再轉投美銀美林投資銀行工作,當時年薪躍升至二十萬英鎊。更可觀的是,兩年後,獲晉升至副總裁職位,年薪再攀升至二十七萬英鎊,可稱為金融界巨子,事業達至頂峰。
可惜,好景不常,2012年,涉嫌銷售違規,被上司以影響銀行聲譽為由,把被告調往香港區分部工作,由2013年起,被告事業跌至谷底,自暴自棄,終日沉迷酒色、沉淪毒海。
有關本案方面,控辯雙方唯一爭論點在於被告犯案時,是否因精神及神志失常為由而減輕刑責。早於1957年,英國法庭已有案例,疑犯可因精神失常為理由以減輕刑責,此為法庭案件中常見情節。
大狀的抗辯點是被告有嚴重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並有自戀型人格障礙及性虐癖症,導致被告案發時判斷力弱、削弱自制能力。大狀反駁控方,雖然案發時被告有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以致殺害兩條性命。
後來,大狀也提及陳炤佑精神科醫生的作供及醫學報告,Mr.Owen稱無意為難及冒犯陳醫生,陳醫生是首次處理性虐殺案件,其觀點又與其他三位專家有所不同,希望陪審團不採納及不考慮該報告作為裁決基準。
大狀又以Dr.Latham及Professor Perkins的資歷與陳醫生資歴比較,Dr.Latham擁有14年相關年資,而Professor Perkins則由1975年計起有41年相關年資,二人合共的55年經驗更顯報告之準確性。大狀稱,若果陳醫生有看以上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可能會對被告的想法改變,報告可能得到改寫。
Mr. Owen亦不忘向陪審團表示歉意,形容本案證物中的影片、相片顯露殺人過程及血肉模糊情境,會使陪審團感到噁心、可怕、難忘及恐懼。重申陪審員不應因驚慌、憤怒,而替社會向被告報復(裁定謀殺罪成)。法庭審訊應依遁法律觀點及罪行成立元素作為裁決基礎,希望陪審團不要違背誓言,要給予被告公平裁決,而不是道德審判,請接受被告因精神問題影響而犯案,減輕刑責至誤殺罪成。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接著,由司徒冕暫委法官對本案作出總結及引導陪審團。法官先就案件證據、證物、證人作供作簡單總結,然後再道出適用於本案的法律部分。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回應辯方Mr. Owen的看法,陪審團不應對被告存有偏見,雖然大家可能同情死者,但法庭並非道德審判之地,要按法律基礎及準則去衡量被告的罪行是否成立。
法官稱,兩名死者不是同時遇害,但兩項謀殺罪名的裁決應盡量一致,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其中一次犯案時受精神問題影響的話,那麼被告殺害兩名死者也會受同樣的精神狀態所影響。陪審團應從被告犯案時的判斷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方面作出考慮,衡量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若果認為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已嚴重受損、失常,其程度影響至不能自控,便可裁定為誤殺罪成。
每宗審訊最緊張的關鍵時刻,到底雙屍案的結局如果?謀殺?減輕刑責的誤殺?留守法庭,見證重要時刻。
裁決日上午十時,陪審團已斷絕與外界聯繫,開始退庭商議,法庭大堂有數十人在等侯結果,大多為傳媒,以外國傳媒為主,另有數名印尼籍女士在守候。
陪審團商議五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Jutting Rurik謀殺兩名印尼籍女子,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案件審結後,Jutting Rurik向高等法院申請對案件作出上訴,但不成功。其後,Jutting Rurik再向終審法院申請案件上訴,最終也被駁回。

2018年5月19日 星期六

淘大無屍兇案(短篇)

淘大無屍兇案-短篇

香港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認罪」,只靠環境證供、科學推測等,成功將被告定罪的三無兇案,於2015年7月30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這宗案件極具參考價值,身為法庭痴的我,又豈能錯過?全程觀審,英文審訊,天天「晨七」(即七時起床),一分鐘也不想遲到,寫筆記已進入忘我境界,審結此案後還要將筆記重點再用電腦重新整理製成一份新筆記,看到自己如此入迷都感到害怕,究竟有什麼魔力,令聽審歷程達至瘋狂狀態?以下將會一一揭曉……

先說說本案兩名主角的背景,被告陳文深(Ivan) ,案發時39歲,美國籍,在美國攻讀大學,擁有美國執業會計師資格,1998年回港工作,2003年結婚,育有兩子(1314歲),利時集團控股前非執行董事,2008年開設佳宏能源公司,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788) 企業融資部前董事,負責新股上市工作,亦有開設私人顧問公司,為內地中小企業格局重組。
失蹤者秦嘉儀(KK),原名秦建梅,事發時33歲,四川人,小六程度,17歲時到深圳工作,2001年與一名中港司機結婚,2006年持單程證來港,2007年與丈夫離婚,同年於尖沙咀河內道Touch夜總會工作。
陳文深與秦嘉儀(KK)的不倫之戀,於TOUCH夜總會展開,當時陳文深與同事常到夜總會消遣,認識了喜歡拍個人藝術照的KK,由於對她產生好感,於是每次到夜總會都會找她陪伴,俗稱「坐枱」。
到了2008年中,有次陳文深喝醉,與KK發生關係,事後女方又肯不收錢,自此常常「買鐘」帶她出街,逐漸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
陳文深知道KK住在尖沙咀一帶的套房,為了偷歡時有舒適環境,便出錢付首期,購買牛頭角淘大花園E座21樓一單位,為避免太太知道自己金屋藏嬌,所以物業以KK為業主,男方每月都會存款到KK的建設銀行戶口繳付按揭供款,又以佳宏能源公司名義,每月付兩萬元工資給KK協助與內地客人打關係。
每個星期一至五晚上,陳文深都會到單位陪伴KK,但極少在單位過夜,如是者……這段關係發展了兩年多,當時陳文深太太絲毫也不察覺。

陳文深自辯時,提及與KK的甜蜜關係於2011年3月19日曝光。當晚陳文深與朋友食飯,喝醉了,回家後以為太太已入睡,便致電KK談心……此時,被太太發現了,他解釋與秦於夜總會認識,只是逢場作戲,不是真感情,但太太很憤怒,狠狠刮他一巴掌,陳文深承諾以後不會見秦嘉儀……這個時候,陳文深忽然在庭上哽咽起來,要翻譯員為他遞上紙巾。
同日,陳文深向KK說分手,KK不肯,哭泣是必然的,她主動向陳文深提出可減少見面,陳文深擔心KK會自殺,於是安撫KK仍會以朋友身分關心她,自此KK情緒起伏很大,兩人多次爭執,有次KK在家打開窗花企圖跳樓,陳文深把她拉回來,並打趣:「你係度跳樓層樓會唔值錢!」,關係時好時壞,KK開始失去生活動力,不願進食,KK朋友作供時稱KK當時只得大約八十八磅左右,又不理家務、個人衛生及外觀。於是這段日子陳文深會到KK家幫忙打掃。
被揭發戀情後,太太疑心變得很重,不信陳文深與KK已分手,會檢查丈夫手機、月結單、信用卡月結單。
陳文深自辯時又稱,發現太太須服食抗抑鬱藥,知道太太傷心,很惱他,很自責。說到這刻,他又再在庭上流淚……
他自稱,為了挽救婚姻,於是決心與KK分手,又叫KK為自己打算,暫時可居住淘大(單位),直至找到新居所,才辦樓宇轉名手續,陳文深稱KK當時只講:「無咩打算,只係想搵個男人生活下去。」
幾天後,KK答應搬離單位,但不要陳文深的錢,KK:「我同你一齊唔係要你啲錢,你比錢我係侮辱我!」,KK上一段婚姻因第三者介入而離婚,故不想破壞陳文深家庭,願意離開……

陳文深稱,由於KK願意搬走,所以他於2011年10月6日晚,再次來到單位,欲執拾個人物品離開,但被KK趕出單位,於是他在屋苑商場買清潔用品,想一會再到單位替KK進行打掃。
陳文深用八達通,於實惠家居店買了一個1.3米真空袋作放西裝用、兩對洗碗用膠手套、一樽除臭香精、一盒迷你螺絲批。另外,於百佳超級市場買了312寸闊、每卷長度300呎的家用裝保鮮紙,他解釋保鮮紙是用來包裹五幅油畫(即KK的藝術相油畫)。
買東西後,陳文深回到單位,這時太太來電,KK聽到後非常憤怒,再次把陳文深趕出單位,他只好回家。
翌日,陳文深回淘大單位,用鎖匙入屋,見KK房門關上,但無查看KK是否在房內,因為他認為KK在房內睡覺。陳文深放了兩套西裝及多件恤衫入真空袋(沒有用吸塵機抽真空,因為怕吵醒KK)。又把衣服、文件、招股書、十數支紅酒等物品放入尼龍袋,以手拉車經大廈三樓平台,搬上七座位私家車運走。
到了2011年10月10日,陳文深聘請裝修工人勞先生到淘大單位清場,陳文深與勞先生到達單位,發現床頭櫃放了一張由KK寫的字條及一張進出大廈的閘門匙咭,又發現一個用100元紙幣摺成的心型,字條寫著:「阿牛,我永遠愛你!豬豬」(只是被告的證供,從沒有此證物呈堂),陳稱自已生肖屬牛,KK屬豬,故有這兩個暱稱。另外,KK的物品例如:現金、手飾、化粧品及香水全部不見了。
陳文深稱曾發短訊問KK有關取回油畫及單位轉名事宜,收到KK以短訊回覆:「好,我外出幾天,回來再說」、「我上大陸待一段時間,回來再找你」及「今天有事,來不了」。
從此,秦嘉儀好像消失於世上……

庭上作供,其中一位證人是KK的同鄉好友,她叫唐文蓮,亦是發現KK失蹤的人。她作供稱,大約在2011年10月中,開始找不到KK,於是在KK的QQ(國內網絡通訊媒介) 尋找另一名朋友蘭芝,以查詢KK下落,可惜沒有好消息,但在談話之間,發現蘭芝認識KK男友,輾轉之間找到陳文深在國泰君安辦公室電話,於是她們致電陳文深查詢KK下落,但陳文深稱已與KK分手,並指KK只是去旅遊散心,安撫朋友不用擔心KK。
又過了一段時間,KK幾位朋友不但沒有放棄找她,更嘗試登報尋人,又經常致電陳文深查詢KK下落,可惜每次都沒有進展。
KK朋友們又嘗試到警署報案,稱KK失蹤,但警署不接納她們報案,因為她們不是KK的直系親屬,警員又指聽不明白她們說四川語,未能幫助她們。
朋友們在沒有其他方法下,再從QQ方面入手,皇天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KK胞兄的聯絡資料,並對秦兄說述KK的事。於是,愛妹心切的秦兄便千里迢迢來到香港報案,稱妹妹秦嘉儀失蹤,下落不明……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KK男友陳文深與秦嘉儀失蹤有莫大關係,事關重大,很快便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警方派出多人調查及搜證後,多項環境證供令控方有理由推測並相信秦嘉儀已被陳文深殺害,並把屍體運離屋苑。
多項環境證供陸續呈堂……
首先,警員帶走陶大花園E座進出鐵閘的閉路電視錄像,翻看了2011年10月時,共十多日的出入紀錄,發現秦嘉儀最後進入大廈的時間是2011年10月5日下午四時許,其後KK再沒有進出大廈,也沒有與KK身型相似的人進出大廈。
第二,淘大花園保安相當嚴密,若從大廈內推開後樓梯逃生門出口的話,必定會令警鐘響起,其後需由保安員用鎖匙將門鎖還原及停止警鐘,保安公司亦證實,記下保安事宜的流水簿亦沒有警鐘響起紀錄,所以又提供了環境證供證明秦嘉儀並沒有從大廈後樓梯離開。
第三,陳文深自稱運走私人物品那天,他拉走尼龍袋的整個行動,完全被電梯內及三樓平台鐵閘外的閉路電視全程拍攝。此成為環境證供之一,原因是控方認為陳文深殺死秦嘉儀後,用2011年10月6日時買下的真空袋及保鮮紙將秦的屍體包裹,再把她放進尼龍袋內,用手拉車運走。
第四,警方將閉路電視影像交給政府法證化驗師做測量,推斷秦嘉儀的身高及體重,再以身型相若的女警扮演秦嘉儀,將女警放入尼龍袋內並拉上拉鏈,模擬當時陳文深運走屍體的情況,測試結果與閉路電視片段的尼龍袋體積相若,推論當時運走的,的確是秦嘉儀屍體。
第五,陳文深(太太)2011年10月9日,即運走尼龍袋兩日後,曾駕駛當日運走尼龍袋之私家車,到卡士汽車美容中心,進行A+納米消毒及除臭服務,令人推測陳文深曾經用私家車運載屍體,需對車廂進行大清潔以毀滅證據。
第六,陳文深於當年2011年10月9日,聘請任職裝修工人的朋友為淘大花園單位進行清場,將秦嘉儀的所有衣服、物品、單位內的傢俬等通通清走,將單位清理以消除證據。
第七,警方調查秦嘉儀的銀行戶口,發現戶口內的現金原封不動,若秦真要旅遊散心或離開香港開展新生活,為何不提取戶口內的現金旁身或作生活費。
第八,經確定,秦嘉儀並沒有香港的出境紀錄。
第九,陳文深於2012年10月10日,從國泰君安辦公室致電秦手機,電話錄音系統顯示,每次旁邊均有電話聲響,顯示秦的手機在陳文深身旁。
第十,陳文深不斷製造假象,令秦的朋友們相信秦已返回內地。
第十一,秦的朋友提議陳文深到單位尋找秦,但他當時稱沒有該單位門匙,但實情擁有門匙。
第十二,陳文深要求秦的朋友不要向警方提及自已。
十多項的環境證供,矛頭通通指向被告陳文深,陪審員會否用環境證供結合成唯一合理推斷的結論嗎?還是堅持‘No Body, No Murder’?

儘管大家對這宗案件審訊議論紛紛,不要忘記,陳文深的命運還是掌握在七位男陪審員之手,經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員後,陪審員商議僅兩小時之後,一致裁定被告陳文深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

其後,陳文深提出不服定罪上訴,幾經波折,最後請來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為他出戰。大狀於2016年6月13日,在高院上訴庭陳詞時指,上訴理由為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因為對於全依賴環境證供入罪的案件,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應有一套標準陳詞,而當時的司徒冕法官沒有依足整套準則引導陪審團,令陪審團沒有持平分析,對陳文深作出不利推論或推斷。
另外,亦嫌陪審團退庭商議僅兩個多小時便有裁決是時間過短,認為他們未能充分理解案情總結及作全面分析。
於是,大狀麥高義認為上訴人被定罪可能存在不穩妥要素,要求上訴庭撒銷定罪及發還原訟法庭重審,上訴庭三名法官需對上訴申請作出考慮,宣布押後裁決。
唯有又在等待……天天留意審訊案件表是否有上訴判決,等了又等,又過了個多月,終於等到了,2017年7月26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我再次見到陳文深,滿頭白髮的他明顯比兩年前瘦削……
開庭……上訴庭法官宣判上訴人陳文深得直,撤銷定罪並發還重審,但陳文深仍要解決聘請大律師的問題,要申請法援大狀為自己辯護,看來法庭又會上演一場唇槍舌戰……

經多次改期押後,無屍兇案又於高等法院開審……看來瘋狂式聽審生活又再度展開……
本案主控官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姫資深大律師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大律師擔任,辯方大狀為徐福亮大律師。
估計辯方策略是組織全男班陪審團,但不如願,用盡了五次挑戰權,最終抽出6男1女陪審團,審訊隨即開始……

審訊內容大致與原審一樣……直至,陳文深首日自辯,終於有戲劇性發展……他透露在淘大花園單位內,與死者KK肢體糾纏,KK不停用腳踢他,期間兩人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之後,兩人再在地上糾纏間,陳文深將KK雙手交叉壓在KK胸前,KK越掙扎,陳文深便越用力壓向KK,最後,KK死了……
陳文深察覺有異,立刻嘗試為KK進行急救,包括人工呼吸,但KK已無生命跡象……陳文深稱:「當時我呆咗坐喺KK隔離,個腦一片空白,好迷惘,成個人震曬,我當時唸,係咪要打999,諗左陣,我諗如果可以救番佢,我一定打,但於事無補,我報警又救唔番佢,我又會比人拉,又會乜都無曬,無咗老婆、兩個仔,無咗事業,所以有個念頭,逃走,但走到電梯口,我又諗KK條屍會比人發現,所以我唸,要棄屍……

決定要棄屍……於是陳文深由二十一樓電梯大堂返回屋內,他立即把窗簾拉上,然後在屋內尋找可盛載屍體的袋,他還記得,KK新居入伙時,有個尼龍袋在房間,便拿出來試試,誰不知「屍體擺唔入,放得入個身就放唔入對腳,放得入對腳就放唔入個身,最後整爛咗個尼龍袋!」於是,他到屋苑商場搜尋適合棄屍的用具。
「去到實惠,見到衣服用抽真空袋,我估可能用得著,就放入購物籃。然後,我見到個香薰,就諗起屍體可能有臭味,用來癖臭,又放入購物籃。之後,我見到手套,就驚自已留低指紋喺現場,所以買咗……至於盒裝迷你螺絲批,就唔知係幾時掃左落購物籃,我到比錢先發現!」搜購後,陳文深正在返回單位,途中經過超級市場,便醒起要買保鮮紙估定屍體,然後才把它放入尼龍袋,於是他買了一包三盒的保鮮紙備用。
返到屋內,陳文深打開真空袋,但放不下KK屍體,所以沒有用,放在別處。之後,他嘗試將KK屍體捲曲,用保鮮紙包裹KK以固定姿勢(這時被告哭了),再將它塞進剛才找到的尼龍袋內,最後成功塞進了!
由於當天沒有駕車,所以準備翌日駕車來運走屍袋……
此外,要提及的事,被告將KK的手錶、戒指、錢包、證件、衣物、保單(被告為自已買的,受益人為KK)全放入KK的大手袋內,連同沒有用過的真空袋及其他棄屍用具,一併掉進垃圾房。
另外,他拿走了KK兩部手機及Sim咭。
之後,太太突然來電說要接陳文深下班,於是他速乘的士回公司等侯太太前來。

翌日早上,被告先駕車回中環辦公室,然後駕車往淘大花園,將車子停在大廈平台,手拎著膠袋,內有一個尼龍袋,到達案發單位,把新尼龍袋打開,將昨晚包好的屍袋放入新尼龍袋內,在士多房取出手拉車,盛載屍袋,拉出大廈平台,放上車尾箱,「當時我好驚,慌不擇路,揸住架車四圍兜,架車無油,就喺將軍澳入油,然後喺將軍澳搵棄屍地點......我兜入一個屋苑,想將屍袋掉去垃圾站,但當時好多工人喺垃圾站做嘢,我好擔心,好驚,於是我就揸車離開,直至去到將軍澳與西貢之間嘅一群村屋,有個垃圾站,有兩三架綠色垃圾收集車,我見無人,就將私家車停喺旁邊,將屍袋連手拉車掉入綠色垃圾車內,再搵旁邊嘅垃圾掩蓋屍袋,然後立刻揸車走......」
講到棄屍後心情,被告形容自己「好傷心,個心好唔安樂,冇辦法工作,坐立不安......」不過這刻再無哭泣......

之後,被告開始製造KK還在世之假象,形容為「見步行步」......

這個審訊,如我所言,震撼!再震撼!更震撼!事發至今已相隔六年,為何陳文深這刻才和盤托出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這是我很好奇的……
巧合地,檢控官黎婉姫資深大律師於盤問首個問題中,已問出答案……這個情節,令我印象特別深刻,像一個獨白,黎大狀問:「事情發生至今已經六年,你先首度承認殺了KK,咩原因令你咁做?」
陳文深回答:「我好懦弱,無勇氣承擔責任,無咗所有嘢、老婆、兩個仔,唔知有病嘅前妻接唔接受到呢種事(殺人)……我對前妻不忠,KK死咗,我好自私,擔心自己無曬一切,我一路隱瞞……但我依家已經無包袱,無咗家庭、老婆(即時流淚)……我將件事實情原原本本講曬出黎,希望咁做,對大家、前妻、屋企人、支持我嘅朋友、KK,做番負責任行為,所以我認罪(誤殺)!!」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最重要還是在於七名陪審員想法。本案經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團後,陪審團退庭商議,結果以六比一,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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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石棺藏屍案(二十六)


石棺藏屍案(二十六)

T作供篇-THERE通訊衛星?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本篇文章與大家一同看看第三被告(KK)大狀盤問T的過程,拭目以待……
大狀第一個盤問範疇是T與KK的關係。T與KK是2015年10月31日,蘭桂坊一個萬聖節派對認識的。T稱,知道少許KK的家庭背景。雖然T不知道KK於兩歲時,KK的父母離婚了,但知道KK是單親家庭長大,媽媽獨力照顧KK。媽媽於醫院任職醫務助理,獨個兒把KK撫養成人,好不容易買了將軍澳一個單位作安樂窩……
T認為KK讀很多書,是一個有學識的人,雖然不知道KK高中畢業後曾任職時裝店售貨員,但T知道KK除了全職工作外,還同時修讀了高級文憑課程。後來KK轉職,到港鐵公司任職站務主任,月薪港幣一萬三千元。
大狀問T,當時與KK相識不久,KK是否有任何財政困難、是否需要借錢去解決財政困難?T答:「我唔會知佢有無財政困難。」
2015年萬聖節後幾天,T邀請KK到DAN6單位談天,翌日早上,KK自行到了首爾渡假,返回香港後,T與KK再次見面。
2015年11月12日,KK到了DAN6單位,T叫KK到財務公司借貸。大狀指出,KK曾對T稱:「都無財政困難,點解叫我去借錢?」T不同意。
大狀指出,T曾經對KK說:「唔駛擔心,就算借到錢,唔駛還,我識人係財務公司入面做,可以刪除貸款記錄。」T回答:「一啲同意,一啲唔同意,我有講過還同唔還個情況係點樣……識得人係財務公司做,唔駛還錢,我意思係識得有人係入面做,但佢哋剷唔剷到個記錄我係唔清楚。」
大狀指出,T對KK進行詐騙,令KK相信借貸後可以不用還款,可以刪除記錄。T不同意。
大狀指出,T叫KK去財務公司借錢的事,阿豪知情。T認同。
大狀指出,T與阿豪帶KK到黃大仙大眾財務分行進行借貸。T認同。
大狀指出,T叫KK向大眾財務借貸港幣七萬元。T不同意。
大狀問T,KK到底向大眾財務借貸多少元?T答:「我唔同意,意思係我唔知佢借幾錢架喎……」
大狀指出,KK貸款港幣七萬元後,T叫KK將五萬元交給他。T答:「唔記係咪五萬。」
大狀問T,為何要取KK的錢?T回答:「我同KK講,有個人負責投資,問KK有無興趣投資,問佢攞筆錢去投資,投資有幾個金額可以揀,佢就比現金我。」
大狀指出,第一次借貸後兩天,T是否叫KK到邦民財務借貸?T記不起是那一天。
大狀問T,為何要叫KK再去借貸?T答:「我唔會知佢點解要同第二間財務借錢。」「我有同佢講過話投資可以大啲,但佢借唔借錢我迫唔到佢。」
大狀指出,KK向邦民財務借貸了七萬元,T叫KK將六萬交給他。T同意。
大狀問T,若果投資事項是真的,那有沒有回報?T答:「幫KK投資果個(人)死咗囉喎……J係負責幫KK投資果個(人),我講過話投資最少要三至四個月。」「唔淨只KK,咁耐以來,J都係負責(其他人)投資果Part(部份)。」
突然,李官說:「唔知有幾多個人,我無興趣知道其他人,要集中講KK。」
大狀問T,T取了KK的錢去投資,投資人是J,其實KK知不知情?T答:「唔知有無講過,有無實際同KK講係阿J投資,就唔記得。」
大狀指出,KK借貸一個月後,開始收到財務公司催收帳項,T對KK說不用擔心,會處理到。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KK追問T有關財務公司還款的事,T恐嚇KK,說有人跟著KK。T不同意。
大狀指出,同樣地,小草追問T每月八千元的工資,T同樣恐嚇小草,說有人跟著她。T不同意。

大狀指出,2015年11月,T請阿豪、KK、小草到澳門旅遊,入住威尼斯人酒店。之後,T再與KK、小草乘飛機到T家鄉梅州。其後,T再請KK、小草到日本北海道旅遊。T同意。
大狀指出,T到了梅州家鄉,介紹KK及小草給家人認識,「街坊」稱T做少爺。T回應:「街坊唔係,係祖屋啲人叫少爺。」
大狀指出,到達北海道,旅程中,T對KK說戶口被凍結,所以叫KK以信用咭支付洗用。T回應:「我補充,我係有叫KK用信用咭碌一碌咭,不過唔係全個旅程,係旅程最後果兩日。」
大狀問T,帶KK到三個地方遊玩目的,是否要炫耀自己富有?T答:「一齊就有得玩,去玩喝玩樂……我純粹請佢去玩,無諗咁多嘢。」
大狀指出,從北海道返回香港,KK便搬入DAN6居住,共居住了三個月,T是要令KK欠他人情,所以熱情款待KK。T答:「完全無咁嘅覺得。」

大狀指出,T曾經將一些混有不知明物質、不知明粉末的酒,給小草及KK喝,之後兩人都感到身體不適,昏迷、神志不清、不醒人事、喪失判斷力及時間觀念。T答:「我係屋企成日都溝啲嘢落酒度,所以我唔知果啲粉末係咩……好多顏色,好多酒都有溝過……同佢哋練酒量……」「有同佢哋講過飲呢啲酒無問題……係需要啲時間適應……」

談到T與第二被告(阿豪)的關係。T與阿豪相識了八年。T曾告訴阿豪,T與J之間的金錢瓜葛。
大狀指出,得悉J死後,T搜尋J的公事包,然後告訴阿豪,知道J家中有港幣一千萬現金於夾萬內,並且知道J銀行戶口內有八位數字的金額。T不同意。

談到T與死者張萬里(J)的關係。T與J的生意伙伴、合作關係始於2009年,T認為他與J的合作可算是成功,J於財務公司內工作,T介紹客人到財務公司借貸後,就可得到佣金。
T稱沒有與J合作,開設一間投資公司,J亦沒有合股五百萬元。T曾經將與J生意關係,略略告訴KK,只是表面資料,並不詳細。但T沒有將與J的金錢瓜葛告訴KK。
談到2016年3月4日,T曾經與J的未婚妻通電話,T告訴J未婚妻,J有來過DAN6單位,但沒有領取金額五百萬本票。大狀指出,T對J未婚妻說:「有張五百萬,抬頭寫張萬里嘅本票……」T回應:「類似有咁講過啦……我應該係話,有張本票抬頭寫J個名,問佢要唔要,佢話唔要喇……應該係咁。」
大狀問T,為何J想要這張本票,是否想從你與他合作的公司退股?T答應該是。大狀追問T,真的?T再回答:「唔係!」
大狀問T,為何J急切地需要這張本票,是否J於3月1至2日曾經簽了樓宇的臨時買賣合約?T答:「J係咁講……」
大狀問T,知否J與未婚妻買樓的金額二十一萬支票訂金退了票?T答:「佢未婚妻庭上作供有講。」
大狀指出,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由2016年3月3日至3月4日期間,J共致電了106次給T,但T於這段期間內,只致電了5次給J。
大狀問T,你認為J向你借錢十分煩厭,借款金額由港幣五百萬,一直降至港幣三十萬。T認同。
接著,大狀問T:「乜死者唔係追你還五百萬咩?」T回答:「我都無爭佢五百萬。」
大狀追擊T:「如果無,點解你叫J嘅未婚妻黎攞本票?」T回答:「我純粹係講大話,想拖延時間。」

大狀指出,J的106次來電,是催促你借錢給他,實行澳洲房地產投資。T認同。
大狀指出,你感覺J藉著澳洲房地產項目,想欺騙你金錢。T認同
大狀指出,J向你借這筆貸款,其實你沒有錢,不能借給他。T:「我無五百萬現金,但三十萬現金都有,有二十萬係婆婆度……」
大狀追擊說:「但你著草都要問爸爸借七萬蚊,咁你3月4號點會有三十萬可以借比佢(J)啊?」T答:「如果我要借錢比佢,我可以出去搵人借錢比佢,唔一定要我自己借比佢。」
大狀再追擊說:「係問緊你本人點借點比佢,唔係你啲金主啊……」T回答:「如果我真係要借錢比佢,我買咗屋企啲Herman袋都借到比佢嘅……」李官問是甚麼來的?(庭上傳出笑聲)經翻譯主任正確發音,意思是法國名牌愛瑪士(Hermes)的手袋。

有關THERE組織的事。大狀指出,T曾說過殺掉J就會有二千萬美金。T答沒有說過。
大狀指出,所有相關時段,說殺掉J可得二千萬,根本不是認真。T同意。
大狀指出,在THERE中,沒有人會嚴肅看待談話內容。T答:「認同……基本上成班飲酒吹水,都無人認真架啦……」
大狀指出,在THERE的「吹水」過程中,提及殺掉前特首梁振英,便可得到一百萬美金。T回答:「我係講值咁多錢啫,我無話殺咗佢……我講笑咁講過……佢係出現係Delete Record list(消除記錄名單)上面……」
大狀指出,在THERE中,提及過炸掉香港三條海底隧道。T答:「我記得有人講過,不過唔係我。」
大狀指出,在THERE中,T曾經說外太空有個衛星,與THERE通訊是依靠該衛星。T答:「我無講過呢啲嘢!」
大狀指出,在THERE中,T曾經說可以控制原子彈。T答:「有人講,但唔係我。」

有關觀塘海濱長廊的事。大狀問T,你知道J真是富有的人?T答:「佢應該收埋收埋啲錢!」
這時李官問T,這是J的錢,為何叫「收埋」?T回答:「佢(J)儲嘅錢。」
李官問T,J在你眼中,富有得令你想去「老笠」他?T否認。
李官說:「如果係咁,果朝你點解去觀塘視察環境,搵適當嘅地方老笠J嘅錢?」T回答:「我去觀塘嘅意思係,我跟從咗阿豪嘅意思,去果度睇下個地方,因為我提意架嘛個地方……」
大狀問T,你到達觀塘海濱長廊那刻,是同意加入「老笠」J?T答:「去到觀塘果刻,我都係同意。」
大狀指出,你之所以到觀塘海濱長廊視察環境,源於是COCO Duck與J喝酒當晚,阿豪於回家時與你及KK說:「今日冧佢(J)唔到,無得同大佬交代。」T認同。
大狀指出,由COCO Duck回DAN6途中,阿豪吩咐T,若果下次相約J出來見面,就告訴他(阿豪),「老笠」他。T答:「應該係話,如果下次阿J再出嚟,叫埋佢(阿豪)。」
大狀指出,你們到過觀塘海濱長廊視察環境後,知道當地太多CCTV(閉路電視),不能下手「老笠」J。T認同。
T稱,於觀塘回DAN6途中的士上,三人有談話,大家有共識取消打劫計劃及念頭。

有關2016年3月4日早上於DAN6單位發生的事。當三人從觀塘海濱長廊回到DAN6,根據T的證供,阿豪吩咐T與KK做Google Search(谷歌搜尋),尋找適合地點「老笠」J。縱使T與KK都有做Google Search,三人沒有想過於3月4日當天動手,亦沒有想過於DAN6單位內或其他地方動手「老笠」J。
T與KK找不到適合「老笠」J的地方,之後三人在討論「老笠」事宜。大狀問T,這次談話的理解是甚麼?T答:「傾完計,佢(阿豪)話今日唔會攪咁多嘢架喇……」
大狀指出,三人討論如何弄暈J,有人提及哥羅芳,而3月4日早上便買了哥羅芳回來。T認同。
大狀指出,T及KK買了哥羅芳及其他打劫用品回DAN6,但不是3月4日當天用的,只是用作Standby(準備)。T同意。

有關哥羅芳的事情。李官指出,T曾在警署錄影會面中,說過家中的哥羅芳差不多用完了,阿豪吩咐T購買及準備,T就去買哥羅芳,因為家中不夠用。T認同。
李官問T,你常常在家裡使用哥羅芳?T回答:「屋企樓梯下面啲膠書架,係用哥羅芳黐。」
李官問T:「用亞加力膠黏合劑?」T認同。
李官追問T:「你肯定用哥羅芳係作以上呢個目的?」T回答:「果間膠鋪個人話黐到,我咪買囉……」
李官再問:「有無係你任何警署錄影會面講過,哥羅芳係以上呢個用途?」T答沒有。
李官問:「計劃整好多書架牙?」T答:「唔係……三個人傾計果陣,唔記得邊個講,有人話哥羅芳可以整暈人,屋企果支就嚟用曬,所以買支新嘅。」

有關2016年3月4日中午,J到達DAN6單位後發生的事。大狀指出,T曾對警察告訴及試範一連串目擊案發過程,阿豪、KK、J一同於下層客廳床褥上,是阿豪於最上方,中間是J,最底層是KK。T認同。
大狀指出,直到T替J最後一次打針,KK仍然被壓在最底層。T:「認同,呢個係事實。」
大狀問T,當時阿豪在做甚麼?為何要壓在最上?T回答:「我見到佢隻手,唔知撳住J的乜嘢,另一隻手撐住自己,騎係J嘅上面……佢(阿豪)成個人壓落去,應該好大力。」
大狀問T,知否阿豪體重多少?起碼八十公斤?T答:「確實唔知佢幾重,不過應該幾重……應該有八十公斤。」
大狀問T,知否J有多重,根據法醫說,解剖屍體時J有三十六公斤,那J原本的重量有否七十公斤?T答:「都係我唔知道佢有幾重……係瘦阿豪少少。」
大狀指出,那阿豪加上J的重量差不多有一百五十公斤(壓著KK)。T同意。

T的第一份及第二份警署錄影會面中,曾提及阿豪掩著J。大狀問T,於錄影會面陳述該方面的證供,是否正確?T答是。
李官問T,於第一份錄影會面時,T說阿豪掩著J的口。於第二份錄影會面時,T說阿豪掩著J的鼻。在庭上,T說阿豪掩著J的口。那到底正確位置是掩著那裡?T答:「阿豪行開咗(從J身上爬起)後,條毛巾遮住咗(J)成個樣咁滯……其實遮曬,你話口又得、鼻又得……」
李官追問:「依家講係撳臉?」T答:「其實唔係咁準確,我見到嘅嘢係遮曬口鼻,當初話口,我又話岩,口同鼻嚟講,對我嚟講呢個Area(範圍)係無分別……唔肯定係口定係鼻……」

大狀向T指出KK的案情,看T是否同意。
大狀指出,當時阿豪、KK、J於下層客廳發生了狀況,阿豪大叫幫手後,T的右手是戴著一隻手術手套,並持著一支有酒精的針筒。T不同意。
大狀指出,事發時,T曾經交了一塊沾有哥羅芳的白布給阿豪。T不同意。
大狀指出,事發時,阿豪的右手是戴著勞工手襪,當T將白布交給阿豪後,阿豪掩著死者的口鼻。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T替J打了幾次針(酒精)後,阿豪脫下手襪,塞入J的口內。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阿豪從J的身上爬起來後,KK也能爬起來,當時KK瘋狂為J做心肺復蘇。T回答:「佢係有做心肺復蘇。」
大狀指出,J死後,KK曾經講過:「乜唔係唔會攪死人架咩……淨係整暈佢之嘛……」T:「我有聽佢講過。」
大狀指出,J死後,KK曾經激動地問T:「點解會死咗人!」T:「我同意佢有問,但未到激動。」
大狀指出,當KK正在為J做心肺復蘇,阿豪說:「都唔知係咪真係死咗……定暈咋……」T回答:「聽過類似嘅嘢。」
大狀指出,不只沒有一個協議前往打劫J,3月4日從來沒有意圖實行打劫行動。T認同。
第三被告(KK)大狀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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