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 星期一

女學護傷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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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護傷人案》

還記得……舉行婚禮時,婚姻監禮人(證婚律師)總會讀出一段莊嚴和神聖的忠告……「在兩位結為夫婦前,本人在職責上要提醒你們:根據《香港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
夢幻過後,總會有人會忘記誓言,將一生一世照顧你、對你忠心不二等等誓言拋諸腦後……一段被男主角形容為「沉悶」的婚姻,衍生了一段不倫之戀,被妻子揭發後仍與外遇藕斷絲連,結果讓成悲劇,最終要於法庭將關係公諸於世、解決雙方關係。
故事中的男事主,姓鄭,審訊時37歲,於2000年時於香港中文大學畢業,主修化學,現於醫療產品及器械公司任職售貨員。鄭先生與妻子於1999年認識,2011年結為夫婦。
女被告,簡媛茌,審訊時29歲,為家中獨女,父母已退休。曾於香港大學副學士課程就讀,2008年曾與一男子結婚,四年後分開了,與前夫斷絕來往,但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案發時就讀浸信會醫院普通科護理文憑課程。
鄭與簡於2015年1月,在社交應用程式微信(WeChat)上認識,同年3月,鄭向簡撰寫情書展開追求,向簡示愛,「遇到妳係我一生最幸福嘅事」、「掛住妳掛到瞓唔著」、「我唔理結果係點,而我亦已經有離婚打算,我好想為你任性一次」,簡被鄭的文字深深感動,雖然悉知鄭已有妻子,但情到濃時難以抗拒,最終鄭與簡發展成情侶關係。
這段不倫戀,起初相當甜蜜,鄭不時向簡展露愛意,會撰寫情書給簡「妳已經成為我努力工作的動力」「希望早上起身第一眼就見到你,辛苦工作後返到屋企,可以攬住你,攬到好實」,又承諾會學習西式烹飪給簡品嘗,又會送鮮花及戒指給簡,更經常接簡放學,一同晚餐,駕車送簡回家,兩人亦有性生活。
誰知甜蜜戀情發展三個月後,鄭的妻子發現丈夫行為有異,於是查看丈夫的臉書(Facebook),發現丈夫向簡留言說「我好掛住你」,一怒之下質問丈夫,丈夫直認有婚外情,承諾會處理與簡的關係,會與簡分手,但需要一些時間,因為簡有自殺傾向。
鄭向簡訛稱太太有了身孕並提出分手,於是鄭和簡暫時分開了……
看似結束的不倫戀,於兩人分手後七個月,死灰復燃,全因簡的一個臉書(Facebook)帖子,「我赤著雙腳,踩在滿佈玻璃,無論流多少血,無論打幾多麻醉針都無用......」帖子觸動鄭的心靈,擔心簡的情緒。
於是,鄭用即時通訊軟件(Whatsapp),表示會到簡於上水的住所探望她。
2016年1月12日傍晚,鄭駕車到簡的居住地,上水古洞松柏塱村,鄭將車子停泊後,需要步行大約四百米,才可到達簡家。由於簡事前已知道鄭會前來探望,所以事先將門匙掛在門鎖上,讓鄭可自行進入屋內。
鄭入屋後,發現簡正在睡房內睡覺,於是他為簡打掃家居接近三小時。
大約晚上七時,鄭蹲下準備穿鞋離開。這時,簡醒來並從睡房行出來,從後向鄭淋液體,令鄭全身濕透,雙方開始糾纏,期間,簡扯脫鄭的外衣,再用火燒那件衣服,目的是不想讓鄭離開單位。
此時,簡突然取出一把餐刀,刺了鄭的腰背位置一下,鄭本能反應,用手將簡撥開,簡再用餐刀插鄭的胸口近心臟位置三下,鄭未能避開簡的襲擊,開始失血,體力漸漸不勝負荷,鄭在法庭作供時稱:「雙腳無力、行唔郁、流左好多血!」
「我求佢(簡)放過我,但佢無理會,我爬落樓梯,佢一直係隔離望住我爬,我不停爬,爬到大門鐵閘,經過鄉公所,終於爬到停車場,大概爬咗四百米。」
鄭憶述:「當時我先醒起,無車匙,我求佢(簡)比我走,但佢堅持要送我返屋企,佢唔肯,再係手袋攞把刀出嚟,向我右胸插多一下……當時我已經無力反抗,只好比佢揸車送我返屋企。」
「我爬上車,簡無即時開車,隱約聽到佢(簡﹚用我部手提電話聯絡一啲人,大約凌晨兩點出發返我屋企,佢揸車途中,再用餐刀插我右胸一下,我無力反抗,只好承受佢再插我一刀!」
之後,到達鄭的居住地,將軍澳健明邨地庫停車場,當鄭以為可以回家時,簡坐在他的腿上,突然,簡轉身用刀再刺他右邊胸口一下。
大約清晨六時,鄭的父母到達停車場,當時簡仍然坐在鄭的腿上,父母見車子內外都血漬斑斑,立刻報警求助,其後警方及救護員到場後,立刻送了鄭到將軍澳醫院接受治療……
2016年1月13日,上午七時四十分,簡於將軍澳醫院被警方拘捕,她被起訴四項有意圖而傷人罪(Wounding with intent) 。地點分別於簡位於上水的居所內、其居所附近停車處、車輛行駛途中及將軍澳健明邨地庫停車場,分別以刀,四次(共七刀)刺向鄭而令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此外,簡亦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Criminal intimidation)。原因是當鄭答應給簡駕車送他回家時,簡曾用鄭的手機,於出發前(大約凌晨一時五十分)致電給鄭母,除了告訴鄭母將會送鄭回家外,還對鄭母說:「我唔擔保佢齊全返嚟!」,控方認為簡在對話中恐嚇鄭母,威脅會使鄭身體受傷害,意圖令鄭母受驚。
審訊時,控方傳召將軍澳醫院急症室醫生出庭作供。醫生稱,鄭送院時的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CS)為滿分,即15分,表示傷者當時是完全清醒的,面部、雙膝、前胸壁均有瘀傷,另外於胸腔及背部均有由利器造成的刺傷,利器刺進身體後拉出,使受傷肌肉會收縮,傷口深度會較深,大概是1厘米至2.5厘米,流血不算嚴重,但屬於非常緊急類別,於是啟動了創傷召喚(Trauma Call),將鄭轉送至伊利沙伯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轉院後,醫生隨即為鄭進行檢查,做電腦掃描,發現有血胸及左腎有挫傷,需立刻進行心胸外科緊急手術。手術後,鄭因持續發燒,需入住深切治療病房,於2016年1月26日才出院。
另外,政府科學鑑證主任作供稱,曾到簡位於上水的住所及健明邨地庫停車場搜證。屋內佈滿血漬,經化驗後是鄭的血液。另外,案發單位內十分凌亂,亦發現一堆被燒過的黑色殘餘物(相信是衣服)。
此外,於健明邨地庫停車場,鄭的私家車上,共取14支血液樣本,其中六個樣本屬於鄭,其他樣本則混合了其他物質。在車位發現一把餐刀、在簡(即被告)的手袋內亦發現另一把同款餐刀。
在法庭審訊中,一般是由控方證人先作供,本案的控方證人,毫無疑問是事主鄭先生。他作供時所提及的案件情節,我們在前文已了解過。現在談談辯方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對鄭的盤問,盡揭鄭與被告(簡)分手後仍甜言蜜語,顯然是再見亦是戀人。
鄭於庭上作供時形容,他與被告的關係是「感情上嘅缺失,情感上嘅出錯」,因感到被告人生各方面有很多波折,她曾經自殺,相當同情及憐憫被告,所以分手後仍然想與被告維持朋友關係,照顧被告,但這番話被駱大狀否定了。
大狀將鄭於6月分手後傳送給被告的訊息於庭上讀出:「事實上不是妳不能失去我,而是我不能失去妳,當我找不到妳,我到處找妳的朋友查詢,甚至想透過面書聯絡妳的家人,你令我瘋了,我愚蠢及錯了」「妳對我很重要,我愛妳,今天我來接你放學」「我非常掛住你,唔能夠停止想妳」等等……大狀舉證,除了顯露出鄭作供不誠實外,還揭露了一個重大的秘密……
原來被告曾於2016年9月初,證實懷孕,由於不能與鄭達成生育的共識,於是10月份,被告於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進行了一次人工流產手術。起初,當辯方大狀提及到到這個範疇時,鄭即時劃清界線,並稱:「唔係好記得!」
之後,大狀提供有關懷孕證明,又提供鄭與被告間的文字對話,鄭便不得不承認被告懷孕的事,文字由鄭發出的如下:「不但愛上妳,仲有了BB,我覺得自己超級過份……原來自己(鄭)咁X街……我覺得自己傷害咗妳同老婆及愛我嘅人……」此外,還有文字訊息證明,被告在醫院進行人工流產手術後,住院期間,鄭曾問候:「痛唔痛?」又替她買衛生巾,還請護士幫忙轉交被告。
辯方大狀提到以上幾點,目的在於證明鄭作供時蓄意隱瞞、不誠實、不負責任、不是一個可靠的證人。
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認為控方表證成立,被告需進行答辯,她選擇作供,但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被告的供詞,與事主鄭先生的大為不同。接下來,我們看看被告說述的故事……
2015年6月,被告與鄭的戀情被揭發,鄭以太太懷孕為由與被告分手。之後,被告出外旅行一星期,回港後,知道鄭曾四周打探她的行蹤,又收到鄭傳來的短訊「我發現我唔可以無咗妳」所感動,於是兩人再續前緣。
2015年8月26日,被告發現自己懷孕,9月初將消息告訴鄭,但換來鄭的一句:「我哋係咪應該趁早解決(即人工流產)咗佢?」說到這裡,被告已在庭上哭起來,激動地說:「我當然想要個BB,因為要尊重生命,如果我唔要個BB,我以後係醫院點救人?」但被告與鄭為懷孕的事商討一星期仍無共識,被告不想為鄭添加壓力,所以尊重鄭的決定,於十月到醫院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被告稱,知道鄭不是真心愛她,只是想為墮胎一事作出補償,她曾對鄭說:「如果你唔鍾意我,你講聲我就走!」,但最終兩人還是藕斷絲連。
提到案發當晚所發生的事,鄭只穿內衣褲在單位睡房內睡覺,簡在好奇心驅使下,簡查看鄭的手機,發現手機程式微訊內竟有幾張援交少女的性感相片,她當時突然覺得鄭很陌生,「我呆左係度,覺得好心寒」,之後即時質問鄭是否有新女友,鄭否認,欲離開單位,簡為求阻止鄭離開,大力扯下鄭的衣服燒毀 ,鄭很憤怒,用雙手捏著簡的頸部,簡不停用手拍打鄭,最終鄭差點導致簡窒息才肯放手。
之後,簡感到驚慌,便拿起生果刀自衛,鄭再用掛衣鐵支扔向簡,簡作出本能反應,用刀刺了鄭左背一下,糾纏期間,簡也割傷手腕及弄傷膝蓋,鄭亦用腳「撐」了簡心口一下,簡才多刺了鄭幾下。
被告稱,護理課程只是修讀第二學期中,不懂急救,只懂「貼膠布」,原本欲送鄭到急症室,但鄭堅持回家,又說洗澡後便無大礙,於是簡便駕車送鄭回家,途中再也沒有傷害鄭,亦無恐嚇鄭母,也不知道手袋內有兩把餐刀。
簡亦道出,雖然她和鄭之間激情不再,但她當鄭是家人,即使案發後,也很想保護鄭,儘管糾纏期間被鄭以餐刀割傷手腕,她也稱傷痕是由自己割脈做成的,自稱:「唔想搞大件事」。
審訊最後,灣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認為控方已能證明,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五項罪行所有犯罪元素成立,被告簡媛茌被判入獄三年八個月。

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

淘大無屍兇案(短篇-第一次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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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大無屍兇案
香港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認罪」,只靠環境證供、科學推測等,成功將被告定罪的三無兇案,於2015年7月30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這宗案件極具參考價值,身為法庭痴的我,又豈能錯過?全程觀審,英文審訊,天天「晨七」(即七時起床),一分鐘也不想遲到,寫筆記已進入忘我境界,審結此案後還要將筆記重點再用電腦重新整理製成一份新筆記,看到自已如此入迷都感害怕,究竟有什麼魔力,令聽審歷程達至瘋狂狀態?以下將會一一揭曉……

《當金融才俊遇上失婚的她》
先說說本案兩名主角的背景,被告陳文深(Ivan) ,案發時39歲,美國藉,在美國攻讀大學,擁有美國執業會計師資格,1998年回港工作,2003年結婚婚,育有兩子(13及14歲),利時集團控股前非執行董事,2008年開設佳宏能源公司,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788) 企業融資部前董事,負責新股上市工作,亦有開設私人顧問公司,為內地中小企業格局重組。
失蹤者秦嘉儀(KK),原名秦建梅,發時33歲,四川人,小六程度,17歲時到深圳工作,2001年與一名中港司機結婚,2006年持單程證來港,2007年與丈夫離婚,同年於尖沙咀河內道Touch夜總會工作。
陳文深與秦嘉儀(KK)的不倫之戀,於TOUCH夜總會展開,當時陳文深與同事常到夜總會消遣,認識了喜歡拍個人藝術照的KK,由於對她產生好感,於是每次到夜總會都會找她陪伴,俗稱「坐枱」。
到了2008年中,有次陳文深喝醉,與KK發生關係,事後女方又肯不收錢,自此常常「買鐘」帶她出街,逐漸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
陳文深知道KK住在尖沙咀一帶的套房,為了偷歡時有舒適環境,便出錢付首期,購買牛頭角淘大花園E座21樓一單位,為避免太太知道自已金屋藏嬌,所以物業以KK為業主,男方每月都會存款到KK的建設銀行戶口繳付按揭供款,又以佳宏能源公司名義,每月付兩萬元工資給KK協助與內地客人打關係。
每個星期一至五晚上,陳文深都會到單位陪伴KK,但極少在單位過夜,如是者……這段關係發展了兩年多,當時陳文深太太絲毫也不察覺。

《一次醉酒,關係曝光》
陳文深自辯時,提及與KK的甜蜜關係於2011年3月19日曝光。當晚陳文深與朋友食飯,喝醉了,回家後以為太太已入睡,便致電KK談心……此時,被太太發現了,他解釋與秦於夜總會認識,只是逢場作戲,不是真感情,但太太很憤怒,狠狠刮他一巴掌,陳文深承諾以後不會見秦嘉儀……這個時候,陳文深忽然在庭上哽咽起來,要翻譯員為他遞上紙巾。
同日,陳文深向KK說分手,KK不肯,哭泣是必然的,她主動向陳文深提出可減少見面,陳文深擔心KK會自殺,於是安撫KK仍會以朋友身分關心她,自此KK情緒起伏很大,兩人多次爭執,有次KK在家打開窗花企圖跳樓,陳文深把她拉回來,並打趣:「你係度跳樓層樓會唔值錢!」,關係時好時壞,KK開始失去生活動力,不願進食,KK朋友作供時稱KK當時只得大約八十八磅左右,又不理家務、個人衛生及外觀。於是這段日子陳文深會到KK家幫忙打掃。
被揭發戀情後,太太疑心變得很重,不信陳文深與KK已分手,會檢查丈夫手機、月結單、信用卡月結單。
陳文深自辯時又稱,發現太太須服食抗抑鬱藥,知道太太傷心,很惱他,很自責。說到這刻,他又再在庭上流淚……
他自稱,為了挽救婚姻,於是決心與KK分手,又叫KK為自己打算,暫時可居住淘大(單位),直至找到新居所,才辦樓宇轉名手續,陳文深稱KK當時只講:「無咩打算,只係想搵個男人生活下去。」
幾天後,KK答應搬離單位,但不要陳文深的錢,KK:「我同你一齊唔咪要你啲錢,你比錢我係侮辱我!」,KK上一段婚姻因第三者介入而離婚,故不想破壞陳文深家庭,願意離開……

《失蹤時間由始起》
陳文深稱,由於KK願意搬走,所以他於2011年10月6日晚,再次來到單位,欲執拾個人物品離開,但被KK趕出單位,於是他在屋苑商場買清潔用品,想一會再到單位替KK進行打掃。
陳文深用八達通,於實惠家居店買了一個1.3米真空袋作放西裝用、兩對洗碗用膠手套、一樽除臭香精、一盒迷你螺絲批。另外,於百佳超級市超出場買了4卷12寸闊、每卷長度300呎的家用裝保鮮紙,他解釋保鮮紙是用來包裹五幅油畫(即KK的藝術相油畫)。
買東西後,陳文深回到單位,這時太太來電,KK聽到後非常憤怒,再次把陳文深趕出單位,他只好回家。
翌日,陳文深回淘大單位,用鎖匙入屋,見KK房門關上,但無查看KK是否在房內,因為他認為KK在房內睡覺。陳文深放了兩套西裝及多件恤衫入真空袋(沒有用吸塵機抽真空,因為怕吵醒KK)。又把衣服、文件、招股書、十數支紅酒等物品放入尼龍袋,以手拉車經大廈三樓平台,搬上七座位私家車運走。
到了2011年10月10日,陳文深聘請裝修工人勞先生到淘大單位清場,陳文深與勞先生到達單位,發現床頭櫃放了一張由KK寫的字條及一張進出大廈的閘門匙咭,又發現一個用100元紙幣摺成的心型,字條寫著:「阿牛,我永遠愛你!豬豬」(只是被告的證供,從沒有此證物呈堂),陳稱自已生肖屬牛,KK屬豬,故有這兩個暱稱。另外,KK的物品例如:現金、手飾、化粧品及香水全部不見了。
陳文深稱曾發短訊問KK有關取回油畫及單位轉名事宜,收到KK以短訊回覆:「好,我外出幾天,回來再說」、「我上大陸待一段時間,回來再找你」及「今天有事,來不了」。
從此,秦嘉儀好像消失於世上……

《案件揭發因朋友機警》
庭上作供的其中一位證人是KK的同鄉好友,她叫唐文蓮,亦是發現KK失蹤的人。她作供稱,大約在2011年10月中,開始找不到KK,於是在KK的QQ(國內網絡通訊媒介) 尋找另一名朋友蘭芝,以查詢KK下落,可惜沒有好消息,但在談話之間,發現蘭芝認識KK男友,輾轉之間找到陳文深在國泰君安辦公室電話,於是她們致電陳文深查詢KK下落,但陳文深稱已與KK分手,並指KK只是去旅遊散心,安撫朋友不用擔心KK。
又過了一段時間,KK幾位朋友不但沒有放棄找她,更嘗試登報尋人,又經常致電陳文深查詢KK下落,可惜每次都沒有進展。
KK朋友們又嘗試到警署報案,稱KK失蹤,但警署不接納她們報案,因為她們不是KK的直系親屬,警員又指聽不明白她們說四川語,未能幫助她們。
朋友們在沒有其他方法下,再從QQ方面入手,皇天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KK胞兄的聯絡資料,並對秦兄說述KK的事。於是,愛妹心切的秦兄便千里迢迢來到香港報案,稱妹妹秦嘉儀失蹤,下落不明……

《環境證供的故事》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KK男友陳文深與秦嘉儀失蹤有莫大關係,事關重大,很快更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警方派出多人調查及搜證後,多項環境證供令控方有理由推測並相信秦嘉儀已被陳文深殺害,並把屍體運離屋苑。
多項環境證供陸續呈堂……
首先,警員帶走陶大花園E座進出鐵閘的閉路電視錄像,翻看了2011年10月時,共十多日的出入紀錄,發現秦嘉儀最後進入大廈的時間是2011年10月5日下午四時許,其後KK再沒有進出大廈,也沒有與KK身型相似的人進出大廈。
第二,淘大花園保安相當嚴密,若從大廈內推開後樓梯逃生門出口的話,必定會令警鐘響起,其後需由保安員用鎖匙將門鎖還原及停止警鐘,保安公司亦證實,記下保安事宜的流水簿亦沒有警鐘響起紀錄,所以又提供了環境證供證明秦嘉儀並沒有從大廈後樓梯離開。
第三,陳文深自稱運走私人物品那天,他拉走尼龍袋的整個行動,完全被電梯內及三樓平台鐵閘外的閉路電視全程拍攝。此成為環境證供之一,原因是控方認為陳文深殺死秦嘉儀後,用2011年10月6日時買下的真空袋及保鮮紙將秦的屍體包裹,再把她放進尼龍袋內,用手拉車運走。
第四,警方將閉路電視影像交給政府法證化驗師做測量,推斷秦嘉儀的身高及體重,再以身型相若的女警扮演秦嘉儀,將女警放入尼龍袋內並拉上拉鏈,模擬當時陳文深運走屍體的情況,測試結果與閉路電視片段的尼龍袋體積相若,推論當時運走的,的確是秦嘉儀屍體。
第五,陳文深(太太)於2011年10月9日,即運走尼龍袋兩日後,曾駕駛當日運走尼龍袋之私家車,到卡士汽車美容中心,進行A+納米消毒及除臭服務,令人推測陳文深曾經用私家車運載屍體,需對車廂進行大清潔以毀滅證據。
第六,陳文深於當年2011年10月9日,聘請任職裝修工人的朋友為淘大花園單位進行清場,將秦嘉儀的所有衣服、物品、單位內的傢俬等通通清走,將單位清理以消除證據。
第七,警方調查秦嘉儀的銀行戶口,發現戶口內的現金原封不動,若秦真要旅遊散心或離開香港開展新生活,為何不提取戶口內的現金旁身或作生活費。
第八,經確定,秦嘉儀並沒有香港的出境紀錄。
第九,陳文深於2012年10月10日,從國泰君安辦公室致電秦手機,電話錄音系統顯示,每次旁邊均有電話聲響,顯示秦的手機在陳文深身旁。
第十,陳文深不斷製造假象,令秦的朋友們相信秦已返回內地。
第十一,秦的朋友提議陳文深到單位尋找秦,但他當時稱沒有該單位門匙,但實情擁有門匙。
第十二,陳文深要求秦的朋友不要向警方提及自已。
十多項的環境證供,矛頭通通指向被告陳文深,陪審員會否用環境證供結合成唯一合理推斷的結論嗎?還是堅持‘No Body, No Murder’?

《有罪?無罪?》
儘管大家對這宗案件審訊議論紛紛,不要忘記,陳文深的命運還是掌握在七位男陪審員之手,經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員後,陪審員商議僅兩小時之後,一致裁定被告陳文深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煲呔特首案的後記




煲呔特首案的後記


昨日,我和法庭院友一同見證了歷史時刻,場面非常震撼、令人激動……
我們看的是前特首曾蔭權先生的案,他因觸犯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及普通法,共被控三條罪,包括控罪1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42(b))、控罪23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大家在主流傳媒也知道很多有關這件案件的事情始末、內情及控辯相方的論據,反而我想與大家分享是審訊最後兩天陪審員退庭商議後的所見所聞……
審訊的最後兩天,確是令人很累很累,大家都在等陪審團裁決,事關重大,退庭商議時間少不免比其他案件長很多,這是我們所明白的。熱衷於聽審的公眾人士(我們)、記者、甚至法庭職員們、保安們都疲於奔命,當然不少得本案的主角曾特首、夫人、家人們都心力交瘁,臉上都露出倦容。
《聽審注意的事》
這兩天早上,要比平常早很多到法庭,為的是要領取聽審籌號,我曾經與朋友們說笑:「比演唱會更難撲飛……」。
這審訊分別有四種籌號,第一是記者籌、第二是公眾人士(庭內座位)籌、第三是公眾人士(大堂座位籌)及第四的公眾人士(大堂企位籌)
每天審訊早上八時會於高等法院低層四樓由保安員派發,若果公眾人士欲取庭內座位籌(即我們院友所謂的VIP座位),以經驗來說,八時十五分前一定要到法庭領取,因為這些籌號是最寶貴和「搶手」的。
《等候時做什麼?》
第二想說的是,這兩天等候裁決期間,大家在法庭大堂會做的事。對記者而言,他們要打稿及工作,時間會過得比較快,亦見記者在大堂內採訪一些來聽審的公眾人士,他們一般會談談是否支持曾特首才來聽審、對曾特首的印象、談談曾特首的功積及社會貢獻等等……
公眾人士呢?一般也是看報看書、玩手機、上網、發呆放空等等……等待總是漫長的,對於我來說,不知為何有這麼大的毅力等下去,或者是好奇心的引力吧,喜愛就是喜愛,無原因的,等候期間與法庭的院友們、律師們談談案件和其他案件,也是有趣和能學習法律知識的事。
曾特首的支持者呢?在開庭前後,曾特首進出會議室及法庭時,他們會大聲說:「無事既!大步檻過!」
《窩心的事》
然後,談談這兩天令我最深刻的事。曾特首,自我懂事時,他是港英時代的財政司司長。先不論他在任職特首期間對香港的好與壞,他給我的印象是個有禮、能幹、愛家的人……
這兩天,他與太太出雙入對,平時太太送他到法庭後,不會聽審便離開,但是等裁決的這兩天,夫人陪伴左右,他們經常手拖手、輕輕擁抱,看出他們感情相當恩愛,這種感覺很難假裝吧……
我記得,曾特首在開庭前往洗手間後,發現太太不在他視線範圍內,他便立刻緊張地問G4(保鑣):「我老婆呢?」,原來太太在他的身後,他發現後立刻輕擁太太。
有時開庭前後,他們都手拖手進出法庭與會議室,這令我很感觸,社會是現實的,夫妻……共富貴易,共患難真的很難……曾特首應該感到恩慰。
另外,曾特首的兒子、兩個弟弟和妹妹都有來法庭,包括其中為香港人熟悉的弟弟前一哥曾蔭培,全家總動員一起等裁決,聽聞他們有些是特意由外地回港支持曾特首(家人)的。
《兒童故事書》
現在,分享一下陪審團退庭商議後的商議情況。這兩天,先後多次開庭,原因是陪審團在商議時遇到一些疑難,用紙寫下了幾條問題,需要法官解釋及協助。
這情況,先開庭與控辯相方大狀商討如何回答陪審團的問題,陳官聽取大狀意見後,需要休庭,考慮如何洽當地回答陪審團,可能是謹慎一點,來來回回,要個多小時候才能回答陪審團疑問。
最印象深的是退庭商議的第一個傍晚,陪審團就控罪完素,請法官提供一個日常生活例子以協助理解,因為這個例子需要相當淺白,法官與大狀花了幾小時商討這個例子「一名十六歲學生,他全科考試不合格,星期五那天,老師派發學業成績表,同學需要在週末給父母簽署成績表,但他父親週末到了外地工作,星期一時,學生居然將已簽上父親名字的成績表交回校方,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是那學生冒簽父親的名字,但這件事最大得益是該學生……」這故事我已經耳熟能詳了,更被在場聽審人士稱,陳官在編寫兒童故事書,為沉悶的等候時間增添一點趣味。
《令人震撼的裁決》
陪審團退庭商議的第二天,傍晚時份,整個大堂都議論紛紛(翌日)即星期六、日,要否回法庭等候裁決之際,突然又再開庭了……但又是「詐糊」(即陪審團只是問問題,不是有裁決),當法官回答後,陪審團繼續商議。
這時,陳官與大狀們商討,若果晚上八時,陪審團仍未有裁決,該怎樣做……主控官David Perry稱,接受個別罪名的裁決,如未有裁決的控罪,則就該項控罪解散陪審團(Discharge)及申請重審。
根據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員條例》第24條,審訊需要有多數裁決(大比數裁決),以本案為例,法官要求組成的九人陪審團,需由不少於七人的多數作出裁決,即是裁決必需以908172組成,才有法律效力或接受。
晚上八時,緊張時刻來臨,陪審團宣布他們對三項控罪的裁決如下:
控罪一,無裁決(No Verdict)
控罪二,8:1 成立
控罪三,9:0 不成立
首席陪審員宣布結果的那刻,我的心跳加快、血壓急促上升、身在顫抖,不知道為何如此緊張,但每次無論大小案件,聽判決時我總會有這種反應,尤其此案,是香港歷來首位最高級別政府官員被起訴及定罪的大案件,整個審訊有著相當大意義,學懂很多很多……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瀝源女護衛殺夫案

瀝源女護衛殺夫案

一家人平平淡淡,樂也融融,與最愛的人一起生活,是許多人夢寐以求的。事實上,有幾多人真可以實踐到無憂無累的生活呢?正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以下我說述這宗法庭審訊,亦是來自一個家庭悲劇……

​​被告李潔珍,內地人,審訊時52歲,1988年與前夫蔡富華(死者,去世時59歲)於國內結婚,翌年於內地誕下兒子志滿,志滿於1995年批准來港生活,而被告則於1996年批准來港生活、一家團聚。

初期來港時生活和諧,樂也融融,丈夫於中國旅行社工作,任職外勤收件員。此外,一家三口獲分配瀝源邨榮瑞樓一個公屋單位。

1997年,金融風暴,丈夫被中旅社解僱,雖然獲得賠償23萬遣散費,但丈夫並沒有將錢用於家庭開支,失業後反而屈屈不得志,終日沉迷喝酒及賭博,於是這筆可觀的賠償金在一年多後便花光了。雖然丈夫曾短時期任職保安員,但很快又再失業,後來還中風了,行動不太靈活。
丈夫開始喝烈酒,還經常喝醉,有暴力傾向,用粗言穢語辱罵被告,更動粗虐打被告,又強行與被告行房,被告只好無奈配合。其後,被告決定不再與丈夫同房,遷往兒子房間睡在地上。有次丈夫再喝醉,情緒暴躁,便用菜刀砍破兒子房門,被告雖然驚慌,但從無向外界求救,一直啞忍。另外,由於經濟問題,該房門一直沒有更換或維修,只好用揮春覆蓋在破爛的位置上。
面對這困局,加上兒子欠下財務公司款項,被告曾想過自殺,但不捨得兒子,最終還是堅強面對生活。有段時間她一天做兩份工作,以維持家庭開支,放工後還要打理家務,忙於準備晚餐,已經疲於奔命。有時收入實在太少,便向政府申請低收入家庭津貼,但經濟好轉便無再領取津貼,寧願靠自己雙手賺錢過活。

2013年,被告工作實在太辛苦,不能再支撐這個沉重的家,決定與丈夫離婚,因離婚後,丈夫可申請綜援過活,減輕被告的經濟負擔。申請綜援後,房屋署安排了一間位於元朗的臨時中轉房屋給前夫蔡富華暫住,然後再等候調遷其他公屋居所,但前夫嫌元朗太偏遠,於是被告對他說:「如果你想係度住嘅都可以,住到你分配到沙田公屋先搬囉!」
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稱:「雖然我同蔡富華無愛情,但有感情,我都樂意比佢繼續係沙田(事發單位)度住!」
看來,被告是個有情有義的人,而且在庭上沒有把丈夫塑造成魔鬼般為自已辯護或脫罪,她稱蔡富華只會在喝酒後才會對她拳打腳踢。

20142月,被告於馬鞍山某屋苑任職保安員,雖然每天需工作12小時,但由於上班路程不太遠,薪金也比舊工作可觀,故此也喜愛這份工作。

201433日,工作了12小時的被告,帶著疲倦身軀回家……
進入單位後,她坐在椅上休息,前夫立刻要求被告買外賣給他吃,被告回答說:「我好攰呀,轉頭先買啦!」誰知毫無徵兆下,前夫竟然用一個又大又重的扳手(士巴拿),向被告的頭「哼」了一下,當時被告的前額已經受傷,頭破血流,被告形容流血程度是遮擋著整個視線,她立刻後退,其後無意中取得一把剪刀,她警告前夫:「你唔好行埋嚟啊!我手度有鉸剪架!」然後前夫不理會,繼續走向她,於是被告便用剪刀向前夫身軀亂插了幾下,前夫受傷坐在沙發上。
此時,被告用手抹去了臉上的血,看見前夫被自己插傷,急不及待跑往前夫身邊,想看看他受傷的情況。
「我行埋去蔡富華度,佢就推開我,我跌低咗,之後我又行埋去佢身邊,蔡富華又用個士巴拿打我個頭,於是我搶左個士巴拿扑佢個頭。」

激動及憤怒的情況下,被告用「士巴拿」把前夫打至重傷。此時,兒子志滿開門入屋。被告分咐志滿立刻報警,並叮囑志滿不要觸摸那個沾滿鮮血的「士巴拿」,志滿立刻出門向鄰居求助,直至救護車到達那刻,兩母子護送蔡富華「落樓」,交由救護員醫治。
不幸地,蔡富華住在加護病房(I.C.U)的第五天,出現住院常見的肺炎併發症過身了,李潔珍即時由干犯嚴重傷人罪升級成干犯謀殺罪的婦人。
驗屍報告指出,死者頭部被鈍物擊中十三次之多,被告被問到有關此事,記憶已經非常模糊,並說:「唔係驗屍我都唔知自己原來扑咗佢十三下咁多!」
至於被告用剪刀插中死者的身軀,則屬皮外傷。

經審訊後,陪審員裁定被告李潔珍謀殺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激怒,誤殺罪名成立。

判刑當日,很多人早早就到法庭聽審。通常法官判刑,大多受幾項因素影響,例如:案情嚴重性、被告的心理評估報告、求情、被告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往案例等等……
主審法官讀出心理學家報告,評估被告,多年來積壓了很多生活不如意、不愉快的事情,不善於向人表達自已,重犯機會屬於中等,要繼續接受輔導,直至學懂處理好自己情緒及人際關係為止。
另外,辯方大狀亦將十封求情信呈給法官,寫求情信的人,多為自發性撰寫,包括有兒子志滿的信、被告妹妹的信,她居住在廣州,在信中她認為被告只是自衛但下重手了,希望法官輕判姐姐、舊上司及舊同事的信,證明被告是受上司及同事們愛戴、街坊的信、張超雄議員的信、議員助理廖小姐的信、還有聯署信,她們都是家暴同路人、還有牧師的信等……看來被告在眾人眼中是個好人。而且,她還柙小欖精神病院期間,亦有主動幫助院友,所以眾人都希望被告得到輕判,望法官從輕發落。
特別一提的是,被告絕對是個好媽媽,她請求張超雄議員的幫助,但並不是要張議員幫她脫罪,而是希望議員能夠幫助她的兒子,自從她被羈押後,兩年多來很難與兒子接觸,最令她放心不下的,居然不是自己的罪名,而是記掛著兒子的生活,兒子就是命根、就是一切。
法官認為被告是典型傳統中國女性,每件事情都以丈夫和兒子為先,即使要擔起整個家,也一直含辛茹苦、逆來順受。法官相信,被告有非常良好的品格,平易近人,樂於助人,才引至多人寫信為被告求情。
此外,被告事發後非常後悔,法官認為都是個重要的求情因素。由於事發後,被告一直緊張前夫的傷勢,又幫他止血,又叫鄰居幫手,還親自扶前夫「落樓」交由救護員醫治,還告訴救護員用甚麼物件去傷害前夫,又請救護員先為前夫治療。法官認為被告人明顯沒有想過前夫五天後會過身的,被告覺得內疚、自責,曾於羈押期間,抄寫佛經,分咐兒子到寺廟火化給爸爸(前夫)。

每次聽張官審案,她總是苦口婆心的勸導被告和被告家人要做個好人。
她宣讀判詞時,理解被告的情況,一路以來的啞忍,然後到案件發生的電光火石間,一次性壓力爆發,這個誤殺的情況,是因為被激怒。
法官指出法律上,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的人,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還有罰款方面,是可判任何一個數目也可。她說要從多個案例中考慮,並沒有一個量刑指引,而香港亦不受英國指引約束,所以法官要從案件內多個因素來自訂一個量刑點。
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半。其後,因被告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和盤托出,從無狡辯,一早承認誤殺罪,並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合作交代事情始末,所以獲得六個月的刑期扣減。
另外,法官認為事發後,被告非常內疚和後悔,還協助前夫盡快得到救護員治療,都是一個重要的求情因素,所以再獲得額外六個月的刑期扣減。
被告的總刑期為兩年半。
由於被告已經被羈押了一段長時間,而且行為良好,應該可以即時釋放,法官請懲教署人員幫忙計算,若果刑期減去已扣留的日數後,被告還未可釋放的話,法官便會調整總刑期,令被告能夠即時釋放,因為法官認為被告所受的懲罰已經足夠。最後,張官不忘告誡在庭內旁聽的兒子志滿,要做個好人,不要再令媽媽擔心。
父母官,真是令人欽佩!

(2876)

謀殺案之終極審判

《謀殺案之終極審判》
終審法院對一宗謀殺案,頒下了判決,身為法庭痴的我,當然要去見識一下,觀審行動是時候要「升級」了......
到終審法院觀審,與常去的金鐘高等法院有很大分別,現在我們先談談法庭內觀、人物、設施的不同之處。
眾所週知,終審法院大樓前身是立法會大樓。2011年,立法會遷往添馬新立法會綜合大樓後,舊址便交由司法機構管理,花了4.6億港元將這被列為法定古蹟的大樓翻新後,成為現在的終審法院大樓。

走進地面大門,保安員會詢問來意,然後需由保安人員「拍咭」開門,讓我進入大樓的法庭,由於法庭位於一樓,大門的保安員會通知一樓的同事,報告有觀審人士需要進庭,保安嚴密。然後,進入法庭前,保安員會再三提醒需要關掉手機,防止干擾法庭審訊,嚴格執行。
走進一樓法庭,仿佛讓人走進歷史一樣,看見一個很美很美的法庭,目不暇給,與高院的格局完全不同。法庭佈滿由花崗岩雕刻的石柱,充滿古羅馬和古希臘氣息,加上圓穹頂及燈光效果,令優雅氣氛更添層次。
法官坐席與觀眾席都採用呈括形設計,令每位人士都可清楚望見法庭每一角落。氣氛令人感到嚴肅和有壓迫感。而犯人欄與高院科技法庭的一樣,採用鋼化玻璃建造。
再看看人物,法庭書記裝束與高等法院院的法庭書記不同,終審法庭書記需穿上黑色的袍子。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終審法院備有即時翻譯系統,書記會問在場觀審人士是否需要耳機及接收器,這是一讚的。

踏入正題,談談審訊的內容。被告陳錦成,審訊時23歲。2014年時,因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案情指,被告與所屬的幫會成員,一同去找敵對幫會其中一成員復仇,當時他們帶備武器,分兩輛私家車(1號車及2號車)尋找仇家,當時被告在1號車上。
本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時的證據指出,是2號車先找到那位仇家,車上的成員將仇家「斬」死,然後立刻通知1號車前來協助真兇逃離現場。
其實,在原訟法庭審訊時,有兩項重點道出。第一,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列出,被告根本沒有斬殺該仇家(死者)。另外,當其他成員斬殺死者時,被告根本並不在場,只是參與及協助成員逃離現場。
最後,經原訟法庭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終生監禁。

入獄後,被告展開了漫長上訴之路。先向高院上訴庭提出定罪上訴申請,被法官駁回。之後,被告再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經三名法官會審後,認為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將案件交予終審法院處理。
其後,終審法院進行審理,代表被告的辯方大狀,引用英國20162月時的新案例提出上訴,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給予上訴許可。2016年,正式在終審法院就法律論點進行審訊。

現在,交代控辯雙方的論點及爭論點。控方指被告參與該行動時是預視(Foresee)另一成員意圖(Intent)謀殺仇家,或意圖令仇家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但被告仍然參與行動,則罔顧犯罪風險及默許另一成員進行傷害行為,合謀犯罪,所以需承擔法律制裁風險。
辯方論點是被告預視到罪行但不等於有意圖犯罪。而且,沒有證據指被告曾做出導致死者死亡或嚴重受傷的行為,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曾到案發現場。

終審法院的審訊與高院不同,終審法院所著重的是法律原則、論點、觀點。本案的法律論點議題是,謀殺罪,夥同犯罪原則、犯罪意圖、英國的新案例會否改變香港沿用了三十年的案例(陳榮兆案)。
在香港,一直沿用陳榮兆案的法律原則,即是兩人合謀犯案,其中一人於犯案期間再干犯另一項罪行,兩人在另一罪行中同屬有罪。例如:A君和B君本來合謀入屋行劫,但A君在行劫途中殺了屋主,在這情況下,根據香港現有刑事法,不論B君是否有意圖干犯該謀殺罪,在法律原則下,一樣視作干犯謀殺罪。
在英國,20162月就「合謀犯案原則」頒布了新的詮釋。在R.V.Jogee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裁定沿用多年的「合謀犯案原則」被錯誤詮釋多年,並需糾正錯誤。用以上A君和B君作例子,若A君於行劫時,干犯謀殺罪,而B君沒有參與謀殺行為下,則需考慮B君是否同樣有謀殺意圖,才能將B君一同定為謀殺罪。
將觀點套入本案來說,若香港跟隨英國R.V.Jogee新案例原則的話,被告陳錦成負上終身監禁的結局就有機會改寫,究竟五位法官會怎樣裁決呢?新案例會否改變香港法律有關「合謀犯案原則」呢?

答案是:「不會!」
故此香港在「合謀犯案原則」這方面,仍然會採用陳榮兆案例作標準。

而本案被告、家屬及朋友聽取判決後,都顯得非常失望,散庭後互相安慰,畢竟這次是終審法院的裁決。而令我難忘的是,被告散庭後,押回犯人室前,遠遠的對弟弟緊張地説:「探我!探我!」無論什麼時候,親情也是最寶貴的……

雖然已成定局,希望被告在服刑期間,重新振作,發奮圖強,多讀書、自我增值、做有意義的事,不要放棄自己,做個有用、善良的人......

上水石湖水泥藏屍案(二)

上水石湖水泥藏屍案(二)

《法庭審訊的所見所聞》
昨日提到打案中案的水泥藏屍案,審訊繼續,並繼續傳召另一名有關警員作供,問題大多圍繞拘捕前有否表明身份、在警署內文件是否即時、正確及清楚傳達給被告、有否對被告使用過份武力、警員記事冊內的錯誤記錄等,警員的作供內容大致與前一名警員相同。
由於案件仍在打案中案,所提及的內容不涉及案情,所以本日想寫的是法庭花絮。
首先,談談法庭的小插曲,我也是第一次遇見這情況。控方突然提出召開案件管理會議,要求更換控方其中一名心理學專家證人,原因是那名專家證人於下星期需離開香港直至三月,即時引起與潘官的激烈討論,潘官問控方:「新的心理學家有否見過被告?有否對被告做評估及完成報告?」控方:「我不知道!」整個法庭頓時靜了,控方這答案真令人匪夷所思,潘官即對控方說:「你要清楚知道,那專家需要對被告做評估才能寫報告,然後該報告要傳送給辯方大狀預備盤問問題,若時間太少,會對辯方不公平。」
案件原本預計審理12天,扣減案中案的三至四天,時間剩下八天,以謀殺案來說已經很緊迫,原定案件完結日期為1月21日星期五,法庭只可再加開兩庭至1月24日星期二,但也不能確保案件可以順利審結,因案件完結後,潘官會於1月25日開始休假,她認為時間極為緊迫及冒險。
就著這個問題,還有沒有其他解決方案?有的——擇日再審,這是大家不想見到的最壞情況。休庭十五分鐘,法庭書記與控辯雙方大狀商討再審時間,但潘官本年度要處理的審訊已排得密密麻麻,加上大狀們本年度需上庭的官司也十分頻繁,商討結果是建議本年3月28日續審,若當天不能開庭續審的話,最壞打算便是押後至2018年1月再審,消息真是讓人晴天霹靂,不過這消息要得高院排期主任確定後才能決定。
接著,談談大狀於審訊時盤問證人時的花絮。若是你經常來法庭聽審的話,便知主審案件的潘敏琪法官,是個認真謹慎的人,不容許任何人浪費法庭一分鐘時間,尤其對大狀的主問及盤問方面,要求甚高,提問要高質量及清晰,大狀們需打醒十二分精神應戰。
本案代表被告的梁大狀,經常受聘於法律援助署,2016年的綜援獸父姦女案,他同樣是辯方大狀,還記得當時主審的亦是潘敏琪法官,審訊時,大狀因聲音過小、提問不清晰、準備不足、錯誤提問引致誤導證人等問題,被潘官多番糾正、甚至被罵得體無完膚。回來本案,情況仍是一樣,潘官不時糾正大狀,好像教導學生一樣,經常向大狀説'What do you mean?'(什麼意思?)'I don't understand your question.'(我不明白你的問題)潘官會協助重組及糾正大狀提問。亦不時糾正大狀的英語發音,例如「Read」的讀音,在意指「看」和「讀」時均有不同。另外向法庭提出案中案的理據,辯方大狀需以書面向法庭提出,並需在庭上讀出內容,當大狀讀出時,被潘官形容論點不足、不滿意,潘官大致說「你寫兩頁紙,七段文字,論點及描述不足夠,我依家比十五分鐘你作出修改,十五分鐘之後再讀過及確認!」於是這休庭的十五分鐘裡,只看見大狀在庭內像學生被罰留堂一樣,埋頭苦幹修改文件⋯⋯我不是在此質疑及揶揄梁大狀的能力,法律考試一向被形容為「過五關、斬六將」,要成為大狀確實不易,能夠考取資格,必有他的能力。大狀不要洩氣!就算官司處於下峰,無論輸贏,都希望你能盡力完成這場硬仗⋯⋯
最後,談談法庭中聽審人士的花絮。「千萬不要在法庭審訊時睡覺。」審訊途中,有名中年男士在法庭內呼呼大睡,第一次當潘官發現時,先用凌厲的眼神望著他,然後立刻請法庭書記前往提醒該男士不要睡覺。其後男子再度睡著,並發出巨大的鼻鼾聲,潘官再叫法庭書記前往請男子離開法庭,男子即時(想)解釋是因爲服食了藥物才會睡著,但潘官在男子離開法庭途中,大聲以'Stop!Come back!Come!'(停止及行回來) 喝停男子,用英文教訓男子逾三分鐘,大概內容是「任何人嚟到法庭旁聽,我好歡迎,但請你尊重法庭、遵守法庭規則,唔好瞓覺,你瞓著咗幾次,啲鼻鼾聲大到連我(法官)坐嘅位置都聽到,嚴重滋擾法庭聆訊,如果再有下次,我會即時控告你蔑視法庭!」事件告誡我們,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得違反法庭規則,聽審記緊要打醒萬二分精神⋯⋯

上水石湖水泥藏屍案(一)

上水石湖水泥藏屍案(一)

《水泥藏屍,案中有案》
本日高院審理的一宗謀殺案,是一宗水泥藏屍案。大家不要誤會,現在審的不是荃灣灰窰角DAN6那宗石棺藏屍案,根據可靠消息,石棺案已排期至2018年第一季才於高院開審,等待總是漫長的......
我經常說,無論大案小案,就算同類型案件,也有不同的案情、內情、有不同吸引和學習法律知識之處,這就是我迷戀聽審的原因。今天,讓我們先來看看另一宗水泥藏屍案。
2015年6月初,警方於上水新康街15號1樓某單位,以一項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名拘捕本案被告郭威成,並且合併調查一宗高危級別的人口失蹤案,郭威成被捕後,於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承認於2015年5月13日,於上水新祥街2號一劏房單位內,錯手殺死女友錢思月,原因是他們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執,郭威成勒著女友頸部長達四分鐘,導致女友窒息致死,然後將屍體放進一行李箱內,搬離寓所,並運到上水石湖新村一棵大樹旁挖洞埋葬,再以水泥填滿該洞作掩飾,試圖掩人耳目。
本案於高院六樓十號庭審理,由潘敏琪法官主審,控方大狀為外籍人士Mr.Adam,所以審訊會以英語進行,先打案中案,即是辯方提出被告於警署錄口供時,受到不公平待遇、程序不恰當、威嚇、被警員毆打、威迫利誘、引導性問題等......令被告所錄的口供未能反映出真實情節,有欠公允,所以需要打案中案,讓法官聽取被告和負責該案的警員於庭上作供後,裁定於警署所錄的口供是否能於法庭呈堂。
由於未正式開審,所以今天法庭很冷清,談到需打案中案,只會提及拘捕至錄影會面的細節,而不會提及案情,不可報導。
不過,這拘捕程序也屬法律知識之一,知多點也無妨,例如疑犯被捕,押返警署後,有關警員「必需立刻」將疑犯交由該警署值日官看管及向值日官滙報案件概要。之後,有關警員「必需立刻」把警方153號文件「致被警方拘留人士通知書」給疑犯閱讀、解釋及簽署,讓被告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例如要求律師陪同才錄取口供等)。此外,如有關警員需對疑犯進行錄影會面,需向值日官提取在羈留室的疑犯,錄影會面開始並於疑犯作供前,需再一次清楚提醒疑犯擁有的權利,明白後,警員一定要對疑犯作出警誡,讓疑犯於警誡下作供,其間警員亦不可作引導性問題,錄影會面完畢後必需將筆錄口供給疑犯核對無誤及簽署作實,警員也「必需立刻」把疑犯交還值日官看管,以上全套過程「缺一不可」,警員稍有不慎,整套錄影會面的呈堂效用隨時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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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香港的水泥藏屍案,每宗都令人髮指,震撼整個香港,以往發生多宗同類案件,那宗最令人深刻?讓我勾起你們(奇案迷)的記憶⋯⋯重溫一下⋯⋯
比較遠的有1968年發生的跑馬地灶底藏屍案,當時一名印尼華僑將情婦及其兒子殺死後,將屍體藏於家中灶底。
之後於1984年發生的銅鑼灣伊利沙伯大廈A座花槽藏屍案,亦為大眾尤其寄案迷所熟悉,當時一對由新加坡來港洽談生意的珠寶富商兄弟,被人殺害後,用白布包裹屍體,一同放入該單位的花槽內,並用水泥將花槽填平,至今仍然是懸案。
其後於1999年發生了元朗大旗嶺村膠桶藏屍案,一名極喜愛手錶之子,聲稱出外替友人修理手錶,便一去不返,原來他被朋友謀財害命後,屍體被藏於一個藍色大膠桶內並注滿水泥,再棄於村內的一道橋底。
最義憤填膺的,是2002年於元朗白沙村發生的一宗凶案,當時一名患有戀童癖的男子於元朗市中心,以少女所迷戀的明星閃咭作誘餌,誘騙兩名分別十歲及十一歲的女童回他白沙村住所內,強姦、雞姦及謀殺兩名女童,一名女童的屍體於衣櫃內,另一名女童的屍體則被該男子用水泥埋於單位則的沙井內。
再數下去,是2009年於打鼓嶺坪輋村發生的滅門慘案,許氏夫婦及兩名年幼女兒,被姓許表弟殺害後,再以水泥埋屍於住所外的空地,慘不忍睹。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八)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八)

《故事結局,謀殺罪成》
又到了每宗審訊最緊張的關鍵時刻,到底雙屍案的結局如果?謀殺?減輕刑責的誤殺?今天我們一同留守法庭,見證重要時刻。
上午十時,陪審團已斷絕與外界聯繫,開始退庭商議,今天到審訊法庭大堂已有數十人在等侯結果,大多為傳媒,以外國傳媒為主,另外是公眾人士,留意到有數名印尼藉女士在守候。
陪審團商議五小時後,以一致比數,裁定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謀殺兩名印尼藉女子,罪名成立。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七)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七)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法官開始總結引導》
期待的辯方結案,究竟大狀Tim Owen的講詞(Speech)能否幫助到被告減輕刑責?論點是否比控方結案內容更加堅實?我們一同探討。
首先提的是,大狀Tim Owen陳詞的兩小時中,聲線響亮、手舞足蹈,能吸引人留意他的演講,投入感強,可能這就是他星級之處。
大狀花了較長篇幅交代被告的背景。被告外公曾於皇家香港警察任職高層,後來在80年代因涉嫌貪污,被廉正公署調查,於是返回英國居住。外公於香港工作時結識了被告的外婆,她是中國人,並於香港誕下被告母親,所以,被告擁有四份一中國血統。被告母親是獨女,家境富裕,是成功商人,長居英國南部的古老大宅,她在倫敦誕下兒子(被告),取名Rurik,是俄語,願兒子「Be the great one.Be the special one.」(譯:做個出色及特別的人)。
被告原為大好青年,事業續漸走上巔峰。被告於英國劍橋大學畢業後,在法律系取得二級榮譽成績,他想成為一位律師,任職於律師行。兩年後,被獵頭公司網羅,轉投英國第二大巴克萊銀行工作,當時年薪十萬英鎊,花紅更有三萬五千英鎊。至2010年,再轉投美銀美林投資銀行工作,當時年薪躍升至二十萬英鎊。更可觀的是,兩年後,獲晉升至副總裁職位,年薪再攀升至二十七萬英鎊,可稱為金融界巨子,事業達至頂峰。
可借,好景不常,2012年,涉嫌銷售違規,被上司以影響銀行聲譽為由,把被告調往香港區分部工作,由2013年起,被告事業跌至谷底,自暴自棄,終日沉迷酒色、沉淪毒海。
有關本案方面,控辯雙方唯一爭論點在於被告犯案時,是否因精神及神志失常為由而減輕刑責。早於1957年,英國法庭已有案例,疑犯可因精神失常理由以減輕刑責,此為法庭案件中常見情節。
大狀的抗辯點是被告有嚴重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並有自戀型人格障礙及性虐癖症,導致被告案發時判斷力弱、削弱自制能力。大狀反駁辯方,雖然案發時被告有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以致殺害兩條性命。
後來,大狀也提及陳炤佑精神科醫生的作供及醫學報告,Mr.Owen稱無意為難及冒犯陳醫生,陳醫生是首次處理性虐殺案件,其觀點又與其他三位專家有所不同,故希望陪審團不採納及不考慮報告作為裁決基準。大狀又以Dr.Latham及Professor Perkins的資歷與陳醫生資歴比較,Dr.Latham擁有14年相關年資,而Professor Perkins則由1975年計起有41年相關年資,他們二人合共的55年經驗更顯報告之準確性。大狀亦稱,若果陳醫生有看以上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可能會對被告的想法改變,報告可能得到改寫。
Mr.Tim Owen亦不忘向陪審團表示歉意,形容本案證物中的片段、相片顯露殺人過程及血肉模糊情境,會使陪審團感到噁心、可怕、難忘及恐懼。重申陪審員不應因驚慌、憤怒、替社會向被告報復(裁定謀殺罪成)。法庭審訊應依遁法律觀點及罪行成立元素作為裁決基礎,希望陪審團不要違背誓言,要給予被告公平裁決,而不是道德審判,請接受被告因精神問題影響而犯案,減輕刑責至誤殺罪成。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接著的程序便是由司徒冕暫委法官對本案作出總結及引導陪審團。法官先就案件證據、證物、證人作供作簡單總結,然後再道出適用於本案的法律部分。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回應辯方大狀Tim Owen的看法,陪審團不應對被告存有偏見,雖然大家可能同情死者,但法庭並非道德審判之地,要按法律基礎及準則去衡量被告的罪行是否成立。
法官稱,兩名死者不是同時遇害,但兩項謀殺罪名的裁決應盡量一致,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其中一次犯案時受精神問題影響的話,那麼被告殺害兩名死者也會受同樣的精神狀態所影響。陪審團應從被告犯案時的判斷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方面作出考慮,衡量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若果認為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已嚴重受損、失常,其程度影響至不能自控,便可裁定為誤殺罪成。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六)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六)

《星級大狀發功,專家冷靜應對》
專家證人作供,除了對被告的心理、行為精神等方面,作出專業的分析外,有時候亦會為沉悶的法庭審訊增添一點氣氛,一些意外驚喜。本篇想與大家一同分享最後一位專家證人對被告的評估及一些法庭審訊裡的唇槍舌劍。
陳炤佑醫生,專業於精神科,於2014成為醫生,他有十次於法庭作專家證人的經驗,但是第一次跟進性虐殺案件,他於被告於荔枝角收柙所見面四次,合共八小時。
陳醫生認為,被告有可卡因與酒精使用精彩障礙,但未至於失控,並可控制自己。另外,陳醫生認為被告只有性虐癖,亦未至於構成精神障礙問題,而他這項觀點,與其他三位專家證人的觀點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也成為了辯方大狀Mr.Tim Owen所質疑及攻擊其觀點的目標,我們容後再談。
醫生稱被告,喜歡選擇亞洲女性(妓女)作為性虐對象,原因是亞洲女性的身型比較嬌小,而且較易控制。而被告又曾經對醫生稱,一度想強姦其他女性,但於並無實行,所以陳醫生跟據這兩點,認為被告能作出有思考能力的決定。
另外,陳醫生的觀點,是最接近控方所提出檢控論點的。被告殺害第一名死者Alice時,下手前在她耳邊說了句「我愛妳」,而割喉後發現Alice並未死去,還把Alice拉進淋浴間再割她的喉,直至死去,並且將她的屍體藏於行李箱內,陳醫生認為被告當時是有思考能力的。
而陳醫生也認為,被告殺害第一名死者後,到性商店及五金店購置性虐用品,回家後還拍下影片說明如何使用這些性虐用品及找下一名「獵物」,思路及說話十分清晰,顯示沒有完全被可卡因及酒精所影響。
辯方大狀Mr.Tim Owen質疑及攻擊陳醫生的觀點,成為全日的審訊焦點。聽過很多審訊,我感覺到某些根深蒂固的想法也改變了,尤其是對專家觀點方面,諷刺是專家的話原來不是100%正確,為何?當幾名專家對被告的分析有所不同,就會非常疑惑究竟誰是對、誰是錯......令想法產生混亂,令人很難判斷被告究竟有沒有罪,這亦是審訊引人入勝之處。
Mr.Owen這天是盡顯星級大狀威勢,由盤問一開始就質疑陳醫生:「於2014年才開始執業,只擔任過十次法庭專家證人,而跟進性虐殺案更是第一次,而且你報告上結論顯然與其他三位專家證人不同......」只看以上的開場白,無疑已損害證人作供自信心,但陳醫生處理得恰當,無被嚇怕,繼續作供,Mr.Owen再發功「陳醫生,你即是覺得你的報告正確,其他三位專家的看法是不正確?」陳醫生認為是。
然後Mr.Owen即時用帶有少許揶揄的語氣對陳醫生說「你都好有自信......」陳醫生答是。再續Mr.Owen再追擊問「陳醫生,今朝在庭外,我見到你與周潔雲醫生(第三專家證人)在談話,你哋傾緊咩?喺唔喺就你地份報告交換意見?你係唔可以咁做。」陳醫生回答只與周醫生談閒話,並沒有提及本案。
Mr.Owen向陳醫生問了幾個問題,陳醫生看著一份文件(擬似筆記)上的資料作答,Mr.Owen又再鍥而不捨追擊「陳醫生你睇緊咩?除左你撰寫既報告外,你係唔可以就你既筆記答其他嘢,依家我想睇下你枱上面既文件係乜。」經法官批准後,Mr.Owen真有查看陳醫生枱上文件。其實完成作供,我想陳醫生也鬆了一大口氣,如釋重負,做專家不易、作供不易......壓力真是大得透頂了!
今天開始了控辯相方結案陳詞,控方大狀Mr.John Reading,用了一小時陳詞,他的開場白是「死者不是一件性物件、不是一件性玩具、不是性實驗品,而是有血有肉活活的人」其後,大狀指被告是有計劃殺死死者,一向有謀殺念頭,不過選擇用吸食可卡因及飲酒來「壯膽」,就好像別人玩笨豬跳及滑翔傘前要先喝酒來定神一樣。
而專家所指,被告受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人格障礙等,陪審團可考慮這些因素對犯案影響有多大,再作出判決,不過,從被告在案發前後所拍的影片顯示,被告可能犯案時受可卡因及酒精影響,但不是完全不能自控,言語清晰,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最後,Mr.Reading亦有提起陳醫生的作供,認為辯方大狀Mr.Owen不應質疑陳醫生的資歷及其醫學報告的準確性,因為陳醫生任專家證人,辯方是同意的,Mr.Reading亦不禁嘆「當人越老,不代表越聰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