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對一宗謀殺案,頒下了判決,身為法庭痴的我,當然要去見識一下,觀審行動是時候要「升級」了......
到終審法院觀審,與常去的金鐘高等法院有很大分別,現在我們先談談法庭內觀、人物、設施的不同之處。
眾所週知,終審法院大樓前身是立法會大樓。2011年,立法會遷往添馬新立法會綜合大樓後,舊址便交由司法機構管理,花了4.6億港元將這被列為法定古蹟的大樓翻新後,成為現在的終審法院大樓。
走進地面大門,保安員會詢問來意,然後需由保安人員「拍咭」開門,讓我進入大樓的法庭,由於法庭位於一樓,大門的保安員會通知一樓的同事,報告有觀審人士需要進庭,保安嚴密。然後,進入法庭前,保安員會再三提醒需要關掉手機,防止干擾法庭審訊,嚴格執行。
走進一樓法庭,仿佛讓人走進歷史一樣,看見一個很美很美的法庭,目不暇給,與高院的格局完全不同。法庭佈滿由花崗岩雕刻的石柱,充滿古羅馬和古希臘氣息,加上圓穹頂及燈光效果,令優雅氣氛更添層次。
法官坐席與觀眾席都採用呈括形設計,令每位人士都可清楚望見法庭每一角落。氣氛令人感到嚴肅和有壓迫感。而犯人欄與高院科技法庭的一樣,採用鋼化玻璃建造。
再看看人物,法庭書記裝束與高等法院院的法庭書記不同,終審法庭書記需穿上黑色的袍子。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終審法院備有即時翻譯系統,書記會問在場觀審人士是否需要耳機及接收器,這是一讚的。
踏入正題,談談審訊的內容。被告陳錦成,審訊時23歲。2014年時,因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案情指,被告與所屬的幫會成員,一同去找敵對幫會其中一成員復仇,當時他們帶備武器,分兩輛私家車(1號車及2號車)尋找仇家,當時被告在1號車上。
本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時的證據指出,是2號車先找到那位仇家,車上的成員將仇家「斬」死,然後立刻通知1號車前來協助真兇逃離現場。
其實,在原訟法庭審訊時,有兩項重點道出。第一,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列出,被告根本沒有斬殺該仇家(死者)。另外,當其他成員斬殺死者時,被告根本並不在場,只是參與及協助成員逃離現場。
最後,經原訟法庭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終生監禁。
入獄後,被告展開了漫長上訴之路。先向高院上訴庭提出定罪上訴申請,被法官駁回。之後,被告再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經三名法官會審後,認為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將案件交予終審法院處理。
其後,終審法院進行審理,代表被告的辯方大狀,引用英國2016年2月時的新案例提出上訴,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給予上訴許可。2016年,正式在終審法院就法律論點進行審訊。
現在,交代控辯雙方的論點及爭論點。控方指被告參與該行動時是預視(Foresee)另一成員意圖(Intent)謀殺仇家,或意圖令仇家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但被告仍然參與行動,則罔顧犯罪風險及默許另一成員進行傷害行為,合謀犯罪,所以需承擔法律制裁風險。
辯方論點是被告預視到罪行但不等於有意圖犯罪。而且,沒有證據指被告曾做出導致死者死亡或嚴重受傷的行為,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曾到案發現場。
終審法院的審訊與高院不同,終審法院所著重的是法律原則、論點、觀點。本案的法律論點議題是,謀殺罪,夥同犯罪原則、犯罪意圖、英國的新案例會否改變香港沿用了三十年的案例(陳榮兆案)。
在香港,一直沿用陳榮兆案的法律原則,即是兩人合謀犯案,其中一人於犯案期間再干犯另一項罪行,兩人在另一罪行中同屬有罪。例如:A君和B君本來合謀入屋行劫,但A君在行劫途中殺了屋主,在這情況下,根據香港現有刑事法,不論B君是否有意圖干犯該謀殺罪,在法律原則下,一樣視作干犯謀殺罪。
在英國,2016年2月就「合謀犯案原則」頒布了新的詮釋。在R.V.Jogee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裁定沿用多年的「合謀犯案原則」被錯誤詮釋多年,並需糾正錯誤。用以上A君和B君作例子,若A君於行劫時,干犯謀殺罪,而B君沒有參與謀殺行為下,則需考慮B君是否同樣有謀殺意圖,才能將B君一同定為謀殺罪。
將觀點套入本案來說,若香港跟隨英國R.V.Jogee新案例原則的話,被告陳錦成負上終身監禁的結局就有機會改寫,究竟五位法官會怎樣裁決呢?新案例會否改變香港法律有關「合謀犯案原則」呢?
答案是:「不會!」
故此香港在「合謀犯案原則」這方面,仍然會採用陳榮兆案例作標準。
而本案被告、家屬及朋友聽取判決後,都顯得非常失望,散庭後互相安慰,畢竟這次是終審法院的裁決。而令我難忘的是,被告散庭後,押回犯人室前,遠遠的對弟弟緊張地説:「探我!探我!」無論什麼時候,親情也是最寶貴的……
雖然已成定局,希望被告在服刑期間,重新振作,發奮圖強,多讀書、自我增值、做有意義的事,不要放棄自己,做個有用、善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