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七)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七)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法官開始總結引導》
期待的辯方結案,究竟大狀Tim Owen的講詞(Speech)能否幫助到被告減輕刑責?論點是否比控方結案內容更加堅實?我們一同探討。
首先提的是,大狀Tim Owen陳詞的兩小時中,聲線響亮、手舞足蹈,能吸引人留意他的演講,投入感強,可能這就是他星級之處。
大狀花了較長篇幅交代被告的背景。被告外公曾於皇家香港警察任職高層,後來在80年代因涉嫌貪污,被廉正公署調查,於是返回英國居住。外公於香港工作時結識了被告的外婆,她是中國人,並於香港誕下被告母親,所以,被告擁有四份一中國血統。被告母親是獨女,家境富裕,是成功商人,長居英國南部的古老大宅,她在倫敦誕下兒子(被告),取名Rurik,是俄語,願兒子「Be the great one.Be the special one.」(譯:做個出色及特別的人)。
被告原為大好青年,事業續漸走上巔峰。被告於英國劍橋大學畢業後,在法律系取得二級榮譽成績,他想成為一位律師,任職於律師行。兩年後,被獵頭公司網羅,轉投英國第二大巴克萊銀行工作,當時年薪十萬英鎊,花紅更有三萬五千英鎊。至2010年,再轉投美銀美林投資銀行工作,當時年薪躍升至二十萬英鎊。更可觀的是,兩年後,獲晉升至副總裁職位,年薪再攀升至二十七萬英鎊,可稱為金融界巨子,事業達至頂峰。
可借,好景不常,2012年,涉嫌銷售違規,被上司以影響銀行聲譽為由,把被告調往香港區分部工作,由2013年起,被告事業跌至谷底,自暴自棄,終日沉迷酒色、沉淪毒海。
有關本案方面,控辯雙方唯一爭論點在於被告犯案時,是否因精神及神志失常為由而減輕刑責。早於1957年,英國法庭已有案例,疑犯可因精神失常理由以減輕刑責,此為法庭案件中常見情節。
大狀的抗辯點是被告有嚴重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並有自戀型人格障礙及性虐癖症,導致被告案發時判斷力弱、削弱自制能力。大狀反駁辯方,雖然案發時被告有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以致殺害兩條性命。
後來,大狀也提及陳炤佑精神科醫生的作供及醫學報告,Mr.Owen稱無意為難及冒犯陳醫生,陳醫生是首次處理性虐殺案件,其觀點又與其他三位專家有所不同,故希望陪審團不採納及不考慮報告作為裁決基準。大狀又以Dr.Latham及Professor Perkins的資歷與陳醫生資歴比較,Dr.Latham擁有14年相關年資,而Professor Perkins則由1975年計起有41年相關年資,他們二人合共的55年經驗更顯報告之準確性。大狀亦稱,若果陳醫生有看以上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可能會對被告的想法改變,報告可能得到改寫。
Mr.Tim Owen亦不忘向陪審團表示歉意,形容本案證物中的片段、相片顯露殺人過程及血肉模糊情境,會使陪審團感到噁心、可怕、難忘及恐懼。重申陪審員不應因驚慌、憤怒、替社會向被告報復(裁定謀殺罪成)。法庭審訊應依遁法律觀點及罪行成立元素作為裁決基礎,希望陪審團不要違背誓言,要給予被告公平裁決,而不是道德審判,請接受被告因精神問題影響而犯案,減輕刑責至誤殺罪成。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接著的程序便是由司徒冕暫委法官對本案作出總結及引導陪審團。法官先就案件證據、證物、證人作供作簡單總結,然後再道出適用於本案的法律部分。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回應辯方大狀Tim Owen的看法,陪審團不應對被告存有偏見,雖然大家可能同情死者,但法庭並非道德審判之地,要按法律基礎及準則去衡量被告的罪行是否成立。
法官稱,兩名死者不是同時遇害,但兩項謀殺罪名的裁決應盡量一致,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其中一次犯案時受精神問題影響的話,那麼被告殺害兩名死者也會受同樣的精神狀態所影響。陪審團應從被告犯案時的判斷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方面作出考慮,衡量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若果認為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已嚴重受損、失常,其程度影響至不能自控,便可裁定為誤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