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藏屍,案中有案》
本日高院審理的一宗謀殺案,是一宗水泥藏屍案。大家不要誤會,現在審的不是荃灣灰窰角DAN6那宗石棺藏屍案,根據可靠消息,石棺案已排期至2018年第一季才於高院開審,等待總是漫長的......
我經常說,無論大案小案,就算同類型案件,也有不同的案情、內情、有不同吸引和學習法律知識之處,這就是我迷戀聽審的原因。今天,讓我們先來看看另一宗水泥藏屍案。
2015年6月初,警方於上水新康街15號1樓某單位,以一項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名拘捕本案被告郭威成,並且合併調查一宗高危級別的人口失蹤案,郭威成被捕後,於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承認於2015年5月13日,於上水新祥街2號一劏房單位內,錯手殺死女友錢思月,原因是他們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執,郭威成勒著女友頸部長達四分鐘,導致女友窒息致死,然後將屍體放進一行李箱內,搬離寓所,並運到上水石湖新村一棵大樹旁挖洞埋葬,再以水泥填滿該洞作掩飾,試圖掩人耳目。
本案於高院六樓十號庭審理,由潘敏琪法官主審,控方大狀為外籍人士Mr.Adam,所以審訊會以英語進行,先打案中案,即是辯方提出被告於警署錄口供時,受到不公平待遇、程序不恰當、威嚇、被警員毆打、威迫利誘、引導性問題等......令被告所錄的口供未能反映出真實情節,有欠公允,所以需要打案中案,讓法官聽取被告和負責該案的警員於庭上作供後,裁定於警署所錄的口供是否能於法庭呈堂。
由於未正式開審,所以今天法庭很冷清,談到需打案中案,只會提及拘捕至錄影會面的細節,而不會提及案情,不可報導。
不過,這拘捕程序也屬法律知識之一,知多點也無妨,例如疑犯被捕,押返警署後,有關警員「必需立刻」將疑犯交由該警署值日官看管及向值日官滙報案件概要。之後,有關警員「必需立刻」把警方153號文件「致被警方拘留人士通知書」給疑犯閱讀、解釋及簽署,讓被告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例如要求律師陪同才錄取口供等)。此外,如有關警員需對疑犯進行錄影會面,需向值日官提取在羈留室的疑犯,錄影會面開始並於疑犯作供前,需再一次清楚提醒疑犯擁有的權利,明白後,警員一定要對疑犯作出警誡,讓疑犯於警誡下作供,其間警員亦不可作引導性問題,錄影會面完畢後必需將筆錄口供給疑犯核對無誤及簽署作實,警員也「必需立刻」把疑犯交還值日官看管,以上全套過程「缺一不可」,警員稍有不慎,整套錄影會面的呈堂效用隨時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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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香港的水泥藏屍案,每宗都令人髮指,震撼整個香港,以往發生多宗同類案件,那宗最令人深刻?讓我勾起你們(奇案迷)的記憶⋯⋯重溫一下⋯⋯
比較遠的有1968年發生的跑馬地灶底藏屍案,當時一名印尼華僑將情婦及其兒子殺死後,將屍體藏於家中灶底。
之後於1984年發生的銅鑼灣伊利沙伯大廈A座花槽藏屍案,亦為大眾尤其寄案迷所熟悉,當時一對由新加坡來港洽談生意的珠寶富商兄弟,被人殺害後,用白布包裹屍體,一同放入該單位的花槽內,並用水泥將花槽填平,至今仍然是懸案。
其後於1999年發生了元朗大旗嶺村膠桶藏屍案,一名極喜愛手錶之子,聲稱出外替友人修理手錶,便一去不返,原來他被朋友謀財害命後,屍體被藏於一個藍色大膠桶內並注滿水泥,再棄於村內的一道橋底。
最義憤填膺的,是2002年於元朗白沙村發生的一宗凶案,當時一名患有戀童癖的男子於元朗市中心,以少女所迷戀的明星閃咭作誘餌,誘騙兩名分別十歲及十一歲的女童回他白沙村住所內,強姦、雞姦及謀殺兩名女童,一名女童的屍體於衣櫃內,另一名女童的屍體則被該男子用水泥埋於單位則的沙井內。
再數下去,是2009年於打鼓嶺坪輋村發生的滅門慘案,許氏夫婦及兩名年幼女兒,被姓許表弟殺害後,再以水泥埋屍於住所外的空地,慘不忍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