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平平淡淡,樂也融融,與最愛的人一起生活,是許多人夢寐以求的。事實上,有幾多人真可以實踐到無憂無累的生活呢?正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以下我說述這宗法庭審訊,亦是來自一個家庭悲劇……
被告李潔珍,內地人,審訊時52歲,1988年與前夫蔡富華(死者,去世時59歲)於國內結婚,翌年於內地誕下兒子志滿,志滿於1995年批准來港生活,而被告則於1996年批准來港生活、一家團聚。
初期來港時生活和諧,樂也融融,丈夫於中國旅行社工作,任職外勤收件員。此外,一家三口獲分配瀝源邨榮瑞樓一個公屋單位。
1997年,金融風暴,丈夫被中旅社解僱,雖然獲得賠償23萬遣散費,但丈夫並沒有將錢用於家庭開支,失業後反而屈屈不得志,終日沉迷喝酒及賭博,於是這筆可觀的賠償金在一年多後便花光了。雖然丈夫曾短時期任職保安員,但很快又再失業,後來還中風了,行動不太靈活。
丈夫開始喝烈酒,還經常喝醉,有暴力傾向,用粗言穢語辱罵被告,更動粗虐打被告,又強行與被告行房,被告只好無奈配合。其後,被告決定不再與丈夫同房,遷往兒子房間睡在地上。有次丈夫再喝醉,情緒暴躁,便用菜刀砍破兒子房門,被告雖然驚慌,但從無向外界求救,一直啞忍。另外,由於經濟問題,該房門一直沒有更換或維修,只好用揮春覆蓋在破爛的位置上。
面對這困局,加上兒子欠下財務公司款項,被告曾想過自殺,但不捨得兒子,最終還是堅強面對生活。有段時間她一天做兩份工作,以維持家庭開支,放工後還要打理家務,忙於準備晚餐,已經疲於奔命。有時收入實在太少,便向政府申請低收入家庭津貼,但經濟好轉便無再領取津貼,寧願靠自己雙手賺錢過活。
2013年,被告工作實在太辛苦,不能再支撐這個沉重的家,決定與丈夫離婚,因離婚後,丈夫可申請綜援過活,減輕被告的經濟負擔。申請綜援後,房屋署安排了一間位於元朗的臨時中轉房屋給前夫蔡富華暫住,然後再等候調遷其他公屋居所,但前夫嫌元朗太偏遠,於是被告對他說:「如果你想係度住嘅都可以,住到你分配到沙田公屋先搬囉!」
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稱:「雖然我同蔡富華無愛情,但有感情,我都樂意比佢繼續係沙田(事發單位)度住!」
看來,被告是個有情有義的人,而且在庭上沒有把丈夫塑造成魔鬼般為自已辯護或脫罪,她稱蔡富華只會在喝酒後才會對她拳打腳踢。
2014年2月,被告於馬鞍山某屋苑任職保安員,雖然每天需工作12小時,但由於上班路程不太遠,薪金也比舊工作可觀,故此也喜愛這份工作。
2014年3月3日,工作了12小時的被告,帶著疲倦身軀回家……
進入單位後,她坐在椅上休息,前夫立刻要求被告買外賣給他吃,被告回答說:「我好攰呀,轉頭先買啦!」誰知毫無徵兆下,前夫竟然用一個又大又重的扳手(士巴拿),向被告的頭「哼」了一下,當時被告的前額已經受傷,頭破血流,被告形容流血程度是遮擋著整個視線,她立刻後退,其後無意中取得一把剪刀,她警告前夫:「你唔好行埋嚟啊!我手度有鉸剪架!」然後前夫不理會,繼續走向她,於是被告便用剪刀向前夫身軀亂插了幾下,前夫受傷坐在沙發上。
此時,被告用手抹去了臉上的血,看見前夫被自己插傷,急不及待跑往前夫身邊,想看看他受傷的情況。
「我行埋去蔡富華度,佢就推開我,我跌低咗,之後我又行埋去佢身邊,蔡富華又用個士巴拿打我個頭,於是我搶左個士巴拿扑佢個頭。」
激動及憤怒的情況下,被告用「士巴拿」把前夫打至重傷。此時,兒子志滿開門入屋。被告分咐志滿立刻報警,並叮囑志滿不要觸摸那個沾滿鮮血的「士巴拿」,志滿立刻出門向鄰居求助,直至救護車到達那刻,兩母子護送蔡富華「落樓」,交由救護員醫治。
不幸地,蔡富華住在加護病房(I.C.U)的第五天,出現住院常見的肺炎併發症過身了,李潔珍即時由干犯嚴重傷人罪升級成干犯謀殺罪的婦人。
驗屍報告指出,死者頭部被鈍物擊中十三次之多,被告被問到有關此事,記憶已經非常模糊,並說:「唔係驗屍我都唔知自己原來扑咗佢十三下咁多!」
至於被告用剪刀插中死者的身軀,則屬皮外傷。
經審訊後,陪審員裁定被告李潔珍謀殺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激怒,誤殺罪名成立。
判刑當日,很多人早早就到法庭聽審。通常法官判刑,大多受幾項因素影響,例如:案情嚴重性、被告的心理評估報告、求情、被告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往案例等等……
主審法官讀出心理學家報告,評估被告,多年來積壓了很多生活不如意、不愉快的事情,不善於向人表達自已,重犯機會屬於中等,要繼續接受輔導,直至學懂處理好自己情緒及人際關係為止。
另外,辯方大狀亦將十封求情信呈給法官,寫求情信的人,多為自發性撰寫,包括有兒子志滿的信、被告妹妹的信,她居住在廣州,在信中她認為被告只是自衛但下重手了,希望法官輕判姐姐、舊上司及舊同事的信,證明被告是受上司及同事們愛戴、街坊的信、張超雄議員的信、議員助理廖小姐的信、還有聯署信,她們都是家暴同路人、還有牧師的信等……看來被告在眾人眼中是個好人。而且,她還柙小欖精神病院期間,亦有主動幫助院友,所以眾人都希望被告得到輕判,望法官從輕發落。
特別一提的是,被告絕對是個好媽媽,她請求張超雄議員的幫助,但並不是要張議員幫她脫罪,而是希望議員能夠幫助她的兒子,自從她被羈押後,兩年多來很難與兒子接觸,最令她放心不下的,居然不是自己的罪名,而是記掛著兒子的生活,兒子就是命根、就是一切。
法官認為被告是典型傳統中國女性,每件事情都以丈夫和兒子為先,即使要擔起整個家,也一直含辛茹苦、逆來順受。法官相信,被告有非常良好的品格,平易近人,樂於助人,才引至多人寫信為被告求情。
此外,被告事發後非常後悔,法官認為都是個重要的求情因素。由於事發後,被告一直緊張前夫的傷勢,又幫他止血,又叫鄰居幫手,還親自扶前夫「落樓」交由救護員醫治,還告訴救護員用甚麼物件去傷害前夫,又請救護員先為前夫治療。法官認為被告人明顯沒有想過前夫五天後會過身的,被告覺得內疚、自責,曾於羈押期間,抄寫佛經,分咐兒子到寺廟火化給爸爸(前夫)。
每次聽張官審案,她總是苦口婆心的勸導被告和被告家人要做個好人。
她宣讀判詞時,理解被告的情況,一路以來的啞忍,然後到案件發生的電光火石間,一次性壓力爆發,這個誤殺的情況,是因為被激怒。
法官指出法律上,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的人,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還有罰款方面,是可判任何一個數目也可。她說要從多個案例中考慮,並沒有一個量刑指引,而香港亦不受英國指引約束,所以法官要從案件內多個因素來自訂一個量刑點。
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半。其後,因被告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和盤托出,從無狡辯,一早承認誤殺罪,並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合作交代事情始末,所以獲得六個月的刑期扣減。
另外,法官認為事發後,被告非常內疚和後悔,還協助前夫盡快得到救護員治療,都是一個重要的求情因素,所以再獲得額外六個月的刑期扣減。
被告的總刑期為兩年半。
由於被告已經被羈押了一段長時間,而且行為良好,應該可以即時釋放,法官請懲教署人員幫忙計算,若果刑期減去已扣留的日數後,被告還未可釋放的話,法官便會調整總刑期,令被告能夠即時釋放,因為法官認為被告所受的懲罰已經足夠。最後,張官不忘告誡在庭內旁聽的兒子志滿,要做個好人,不要再令媽媽擔心。
父母官,真是令人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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