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強姦房客女案(二)
被告:C.T.(因受害人為兒童,故案中主要人物需用化名保護身份)
日期:2016年6月23日(7/7)# 判決日
--------------------
《法庭判決是意想不到的,就是這麼引人入勝》
在法庭聽審已有一段日子,有緣認識了一群新的朋友,我稱呼他們為「前輩」,他們來自各個界別,有著許多不同的人生經驗,正所謂:「佢地食鹽仲多過我食米」,我相當佩服他們,現在我們常常交換聽審情報,有好聽的案、有趣的案便一起去聽審,獲益良多,今天是房東姦房客十歲女案的判決日,我們輪班留守高院等待判決。
當然,陪審團退庭商議,我們就在庭外等待,按照慣例,我們會互相交流對此案的心得及看法,若大家有看這宗案件新聞的話,離不開有幾種想法:一.被告真有強姦過X,並提供大量金錢物質給X,希望X不會將被強姦的事說出來。二.被告的情婦Y,誣告及勒索被告,被告從無強姦過X。三.被告有強姦X,Y知道事情後勒索被告。四.Y有否教唆X,誣害被告?
本案入罪與否,只靠唯一證據證供-----女童X的口供,有人會話,小朋友不會說謊,大家怎認為?
這宗案件,亦疑點重重:一.定居於美國的X及Y,只有X一人回港上庭視像作供,Y堅拒回港。因為Y拒絕回港,辯方律師曾經將此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被拒,然後辯方律師申請押後聆訊,希望Y可以回港作供,但Y最後亦無回港。有關文件,陪審員亦有副本,法官做總結指引時亦提到,此點確實對被告不公平。二.此案並無專家證人上庭作供,只有一份相隔案發十個月後所做的女童檢查報告呈堂,報告的內容模棱兩可,對女童的處女膜檢驗,只提出「無異樣」的字眼,不能確實交代女童情況。三.被告的確有將金錢匯給Y,至於目的及用途便不得而知。四.女童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時,曾被女警問引導性問題,呢點法官亦同意,同時提醒陪審員要小心注意這點。五.女童在庭上的視像作供,與最初在警署作供,有很多不同之處,而且在庭上視像作供時,在多個問題上都只答「唔記得」,未能清楚描述情況。
今天我下午才到達高院,除了討論案情外,便是等待,到了下午五點,仍未有結果,法官宣布將時間延至晚上八點,再看看陪審團是否有結果。到了六時許,前輩們都要回家了,我便接班留守。法庭外都有六、七個人在守候,有記者、律師行職員、女主控等。辯方律師行職員對我說述他今天已經吃了四餐及兩杯麥當奴雪糕,但仍未有結果,他問我是否「同行」,我答:「當然....唔係啦!我都想!哈哈!」,然後他又說現在的局面和等待對客人(被告)造成很大壓力,因為被告每一日都要支付幾十萬律師費,原因是他請了三個大狀為他辯護,而且當中一人更是資深大狀。但這位職員同時慨歎,雖然被告每天付幾十萬律師費,但他的超時工作時薪金只有$46.8元(@@’’咁你要加油...將來要做律師啦)。
更有趣的是女主控相當健談,亦無架子,與我們一起說笑,她說等了大半天,再沒有判決的話就會蝕了一隻保露華鑽石錶(咁誇張,打官司真係燒錢遊戲)。
到了晚上八時,法庭書記出來通知主控返回庭內,稍後辯方大狀亦返回法庭,但這次不是有判決,而是陪審團又有問題要發問,主要是他們商討了大半天,都搞不清楚入罪的完素,現在,我亦想解釋一下,所謂的入罪完素即是入罪標準,以本案來說,強姦,《刑事罪行條例》即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3)條,有三個入罪完素,陪審員必須‘肯定’集齊三個完素,才可判被告罪名成立,缺一不可,完素如下:
一.被告的陰莖有插入陰道或只要陰莖些微插入陰道,即使沒有射精完成性交亦成立此完素。
二.受害人不同意與被告性交。
三.被告罔顧受害者不同意。
法官說明,其實本案很簡單,只是信與不信女童證供而已。當法官再次解釋後,首席陪審員說他們只需要十五分鐘便有判決。
這時,被告太太和一名親戚坐在我身旁,我隱約聽到被告太太的深呼吸聲,她真的很緊張,令我體會到,她真的很愛很愛丈夫,愛到海枯石爛那種,就算她丈夫怎樣錯、包二奶、強姦女童,太太永遠都在身旁。亦見到該名親戚不停轉動手上的那串佛珠,為被告祈福。
當再次開庭,首席陪審員宣布結果那刻,被告太太與親戚是緊緊手拖手的,當然,結果並不符合她們的預期,被告五項強姦罪中有四項罪名成立,被告太太哭得肝腸寸斷,不停說著:「點算?點算?」散庭後,有幾分鐘時間讓她可以與犯人欄內的丈夫接觸,我只見兩人十指緊扣對話,場面感人,不論被告有否干犯強姦罪,他有這位大量的太太,已經是他的福份,希望他出獄後可以好好愛惜太太,不要再做對太太不忠的事,惹禍上身。
2016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判刑。
會索取被告心理報告(重犯風險)
女童已回美國,不會有心理創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