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 星期二

綜援父姦幼女案(五)

綜援父姦幼女案(五)
庭上開始播放被告於警署所做的錄影會面,日期為2015319日,被告開始錄影時,要求聯絡弟弟,欲尋求區議員協助,警員起初表示要進行錄影會面後方可聯絡,被告問可否等弟弟來警署後才錄口供,但警員回答:「你可以要求律師陪同你錄口供,但弟弟同區議員就唔可以陪你錄口供。」其後警員再問被告是否需要在錄口供前先聯絡弟弟?被告回答:「咁唔駛喇,你問我啦,我答你!」

正式開始錄影會面,被告聲嘶力竭地說第一句話:「點解我咁慘……點解我搞到今時今日咁嘅田地……我係村口食支煙就比警察帶左番嚟,2014年我未接觸過老婆同個女,係間中夜晚去老婆屋企食餐飯,係老婆叫我去食!201434月起,都係我老婆照顧個女,你地話我11月強姦佢,你會嚟拉我,我好奇怪,亦好突然,點解我會有呢個家呢?」「我時時都要照顧我八十幾歲有糖尿病嘅老母,我何來有時間接觸佢地……
被告於香港出生,之前與Y曾離過一次婚,2011年再復婚,太太是內地人,太太曾被捕兩次,因為太太是持雙程證來港,但她在港工作及拾垃圾變賣,違反逗留條件,在港入獄12星期,出獄後立刻遣返內地,其後兩年不得到港。20143月太太取得三個月雙程證來港,現時持一年有效期的雙程證來港。

201111月,當太太被捕或回國內申請雙程證,被告便負責照顧女兒,早上煮早餐給女兒吃,騎單車接送女兒上學,然後照顧自己年老的媽媽,下午又騎單車接女兒放學,又買菜煮飯給自己及女兒吃。被告領取綜援的錢,全都給太太了,曾經要求社工幫忙找褓姆照顧女兒,自己去找工作,不想申請綜援過活,但社工說未能協助。
「照顧個女期間,個女就瞓我張床,我自己就瞓尼龍床,衫褲係個女自己洗,佢自己唔洗就無衫著,著臭衫,咁阿女就自己洗,以前我地六歲就養家幫老豆手咪又係咁,依家佢自己(女兒)做到嘅嘢就自己做,讀書又蠢又唔識。」

關於於被告諾基亞(Nokia)手機記憶咭內的12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相機記憶咭內的32張兒童色情照片,被告表示:「唔係自己影,唔知邊個影,無睇過,唔知幾時影,唔知係邊個女童,唔知係邊影,唔知影黎做乜,無發佈及傳閱過相片……被告說:「電話係我嘅,但我無用手機影過相,我無用過。」「部手機係我用,但我有時會放係屋企。」
錄影會面中,警員用電腦播放記憶咭內修復的兒童色情照片,被告看相片時相當平靜,似乎淡化了會面初時的霸氣,被告表示:「我對呢啲相片無解釋, 唔係我影,我借比人用過,唔記得借咗比邊個,好似借過比光叔,大陸人嚟嘅,已經搬走咗,唔知我放咗係屋企邊個攞咗嚟用。」「我覺得好奇怪,點解我手機會有呢啲相係度,我想你哋警方幫我查清楚係邊個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