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八天審訊,到了控辯雙方做結案陳詞。氣氛比較嚴肅,是時候組織及有條理地總結一下控辯雙方論點……
首先由控方大狀讀出結案陳詞,十分有條理,每一項控罪、舉證基礎、理據,都組織得井井有條,容易令人明白。
被告總共被控10項控罪,分別為6項強姦罪及4項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陪審團可根據多項證據例如: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受害女童口供、證人口供、法醫報告、錄影會面等...判斷被告有罪與否,而這10項控罪必需分開考慮是否成立。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陪審團若滿意控方舉證理據,達到定罪標準,肯定毫無疑點,便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件的舉證主要依賴女童證供及兒童色情照片,以下會說述出每條控罪的基礎及直接證據等資料。
控罪一
強姦,被告於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6日,期間內的某一天,在香港強姦女兒X。是第一次強姦X。
控罪日期距離為何會這樣闊呢?原因是X的口供內,雖然不能說給我們知道,被告是那一天強姦她,但錄影會面中,女警不斷協助X,喚醒X的記憶,讓X可以說多點資料給我們知道,例如女警會問女童:「果陣係咪幼稚院高班呀?係咪發生咗呢件事,就升小一喇?」女童答:「係呀,即係五歲幾果陣囉。」我們便可以合理推斷女童第一次被強姦,就是在五歲半到六歲之間,即是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6日,期間內的某一天。
舉證基礎是X說:「媽媽唔係香港就同老豆瞓囉,即係B屋,老豆「攪」我,用男仔小便果度(圓碌碌、有黑色毛)插入我小便嘅地方,插曬入去囉,跟住老豆就推前推後,有時又會用手指插,維持半個鐘至一個鐘,期間老豆企係度同唔會停,有時又叫我郁下囉,我話好痛,叫佢唔好搞,佢又唔理我……」
由此可見,X雖然沒有說出被告是用陽具插她的陰部,但X說人物、地方、被侵犯的過程都十分清晰,另有法醫報告舉證支持,所以X所說的話是準確的。
控罪二及三,是同一次事件衍生出來的控罪。
第二條控罪,被告於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其中的某一天,強姦女兒X。(不包含控罪一)
第三條控罪,被告於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其中的某一天,用相機拍下不足8歲兒童色情靜態照片。(與第二控罪於同一情況下干犯)
控罪日期的推斷,是根據X口供,讀小學一至二年級時發生,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列出,X升小一日期為2012年9月3日,升小三日期為2014年9月1日前,所以斷定此控罪日期。
實證為相機內的兒童色情照片。
舉證基礎是X證供,X看完一張有自己身體的相片,X:「夜晚,老豆用裝有腳架嘅相機,整好部機之後就叫我除衫上床,跟住老豆㩒咗相機掣,就同我講話搞囉,老豆用相機影咗我一次,係得呢次,之前第一次搞我果陣無影相。」
由於X說出這張相片拍攝時,曾給爸爸性侵,所以基於控罪三而產生控罪二。
由此可知,相片顯示赤裸女童、家中擺設、女童陰部,男性陰莖插入女童陰部,都支持了X的描述,雖然警方用法證軟件修復已經刪除的相片,只是顯示不到確實拍照日期,但不打緊,依賴的是X證供,相片日期不影響檢控基礎。
控罪四及五
第四條控罪,被告於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其中的某一天,用手提電話拍下不足8歲兒童色情靜態照片。
第五條控罪,被告於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其中的某一天,用手提電話拍下不足8歲兒童色情靜態照片。(不包含控罪四)
控罪日期與控罪二、三屬同一推斷。實證為手提電話內的兒童色情照片。
舉證基礎是X的證供,X:「爸爸用手提電話影咗我兩至三次,唔會同時用手機及相機一齊影我,個手提電話係爸爸嘅,次次影咗就比番我睇,然後就刪除啲相,因為爸爸話唔想比人知。」
由此可見,被告用手機拍下女童照片兩至三次,但係只選出兩次作檢控,同樣地,相片日期不重要,是依賴X的證供。
控罪六
強姦,被告約於2013年9月6日,強姦女兒X。
控罪日期推斷是基於一張X在2年級生日切蛋糕時的照片,X不能說出確實日期,由女警協助X,在相中看見到一個粉紅色憤怒鳥書包,X便記得這個書包是二年級用的,因為一年級時是用黑色書包,因為破爛所以掉了,而X生日為9月6日,所以推斷控罪日期為約2013年9月6日。
舉證基礎是X證供,X:「果日吹完蠟燭,食完蛋糕之後,將食剩嘅蛋糕放入雪櫃,然後老豆帶我番去B屋,用小便果度插入我小便果度,次次都係B屋,呢次無影相。」故此,起訴被告強姦X。
控罪七及八
第七條控罪,被告於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間,其中的某一天,強姦女兒X。(不包含控罪一、二及六)
第八條控罪,被告於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間,其中的某一天,拍下不足8歲兒童色情靜態照片。
控罪日期推斷,是X媽媽不在香港的時期,X雖然不能說出正確日期,但X稱是第一次強姦至最後一次強姦之間發生。
舉證基礎為X證供,女警將遮蓋了性器官的相片給X看,X:「張相係我,著住粉紅色同藍色嘅長袖衫,依家件衫仲係屋企,我可以同警察番屋企搵呢件衫,果陣我係B屋,瞓係床度,老豆企係度整我,佢無著褲,睇呢張相就記得老豆有用小便果度插入我小便果度,我唔知當時被老豆影相,我無見過呢張相。」
由於X看這張相片便能記得當時有被爸爸性侵,所以基於控罪八而產生控罪七。
控罪九
強姦,被告於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間,其中的某一天,強姦女兒X。(不包含控罪一、二、六及七)
控罪日期推斷,同樣是X媽媽不在香港的時期,X雖然不能說出正確日期,但X稱是第一次強姦至最後一次強姦之間發生。
舉證基礎為X證供,X:「爸爸比咗一次咸書我睇,睇咸書之前,爸爸整我,有將佢小便果度插入我小便果度,之後我無著衫,爸爸就比咸書我睇,書入面有突核嘢,入面有男女無著衫……」
由於X能說出看色情刊物前被爸爸性侵,所以控被告強姦。
控罪十
強姦,被告於2014年10月29日,強姦女兒X。(不包含控罪一、二、六、七及九)
控罪日期推斷為X證供,於舉證基礎內說明。
舉證基礎,X:「即係我阿媽番去大陸搞證件之後,爸爸知道阿媽聽日就番嚟香港,就搞我,呢次係最後一次,跟住第二日我阿媽就番咗嚟,佢番嚟之後就無番大陸,淨係有番深圳,次次都有同我一齊,爸爸就無再搞我。」
由於X清楚說出,是媽媽回來香港前一天被爸爸性侵,根據入境處出入境記錄,X媽媽於2014年10月30日回來香港,其後往返深圳也有與X一起,所以控被告於10月29日強姦X。
總結十項控罪後,大狀說了一些結論:「相片證明X無講大話,相片日期唔係用嚟肯定個犯罪日期,我哋主要依賴X嘅口供做根基……我哋可以睇到被告人由自辯嘅第一日起,就用大篇幅證供,說明自己唔涉及控罪有關嘅事……一個五歲嘅細路女,無辜嘅,睇下佢做錄影會面時,瘦削同深受創傷果個樣,係唔會同人串謀做一齣戲,去誣告個老豆同冤枉個老豆……相反……被告作供,作為老豆,不停攻擊同抹黑個女,話個女品格差,又話老師投訴X偷鉛筆檫膠,又偷同學隻錶,仲鬧個女「食屎痾米」,你點睇個女?點對個女?不停攻擊個女嚟掩飾自己做傷天害理嘅事,唔敢面對自己做過嘅錯事……」
看完控方大狀狠狠的結案陳詞,再看看辯方大狀陳詞吧……
大狀:「被告選擇出嚟作供自辯,其實係想話比大家聽佢係無辜嘅,被告話呢單案係啞仔食黃蓮,有苦自己知嘅案件,被告話佢無做過呢件事,唔知點解會發生咗,佢講曬比大家聽,可能對佢有絲毫幫助嘅口供,所以話係咪有陌生人跟住X番屋企但X唔知……」
「被告話相信兒童色情照入面嘅就係X,但大家唔好當係被告做。」
「大家可能會諗,唔係你做仲有邊個做?大家唔好咁諗,因為舉證責任係控方度。」
「被告講唔到比大家聽邊個做,唔代表係被告做。」
「被告人想講,X係度講大話,其實唔需要好大嘅大話,既然相片指出X同人有發生性行為,X只需要講係爸爸做就OK,係X媽媽教唆個女。」
「大家又可能會諗,你照顧X,個女發生呢啲事你都唔知?你唔好扮啦!其實係你做……但依家講比大家知呢個諗法唔正確。」
「手機同相機嘅相被刪除曬,大家可能又會諗,你個相機有相你會唔知?你無可能唔知……唔係你影係邊個影?個解釋就係……因為刪除左,被告唔發覺有相係好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