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 星期二

綜援父姦幼女案 (九)

綜援父姦幼女案 (九)
法官開始案件總結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說出幾項重要事項,法官職責是解釋及提供本案適用的法律,陪審團一定要跟從這些法律指引去作出適合的裁決。接著,陪審團可跟據法官所總結本案的重點,去決定接納或唔接納證供,分辨誰在說真話及誰在說假話。法官亦表明,她做案件總結的途中,可能會不自覺地說了對本案證供的看法,這些意見是無約束力的,陪審員應該自己想清楚案情、證供及證據去判決被告是否有罪。
法官又提到被告一日未被定罪,一日都是無罪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舉證標準及程度要肯定證明被告干犯有關控罪,即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以判決成立,若果證據、證供中有任何合理疑點,那疑點利益便會歸於被告,那就應該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陪審團可根據以下三樣野黎協助判定被告罪名成立與否。
第一,證人口供。陪審員可以考慮出庭人仕的供詞,證人包括有:女童X、警員518xx,女警77xx,媽媽Y,法醫曾澤慈醫生及警員51xx。陪審團應該考慮證人作供的可信性及真確性,要觀察各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有些人會口若懸河、能言善辯,作供便可能不可信……相反,有些證人教育水平低,說話又不流利,其實他在說真話……又或者……有些證人可能不記得一些證供或混淆某些證供,有可能是案發日期距離現在已經相隔很遠,所以不記得都是合情理。而證供可信一部分,不信一部分,若果有這個情況,陪審團就要更加考慮這個證人作供的真確性。例如XY的出入境記錄,便可看出被告作供的可信性。
第二,呈堂證物。陪審員可依據呈堂證物來判斷被告是否有干犯所指罪行。證物包括有:Nokia手提電話、手機SIM咭、2GB電話記憶咭、Nikon相機、4GB相機記憶咭、16本色情雜誌、相機腳架、16張警方所拍攝的家居擺設相片、電話中修復的121張兒童色情靜態照片、相機內所修復的35張兒童色情靜態照片、法醫所拍女童身體照片、2份法醫報告、被告錄影會面光碟及謄本、住所間格草圖、XY的出入境記錄、X批准來港定居信件。
第三,控辯雙方同意事實。這份文件等如雙方的承認案情,是無爭議的,文件所列出的東西,陪審團可以毫無疑惑去相信。例如:X出生年月日、就讀班級、幾時來香港生活、警方如何檢取證物、涉案兒童色情靜態照片是依靠甚麼科技來修復、相片建立日期、證物並無受非法干預、被告無刑事記錄等……

法官指出,法庭以外聽到及看到的任何有關本案資詢不是證據,陪審團不應該考慮。亦提醒陪審員,X的媽媽在作供時提及,X向媽媽投訴爸爸摸她,以上這句話,陪審團是不應該考慮,因為這句證供不是由X自己在法庭上說出,是由媽媽轉述。
證人作供時,大律師向他們指出的論點,應不應該列入證供考慮之列呢?若果,大律師向證人指出的論點,證人不同意的話,所指出的論點就不是證供。除非證人同意該項指出,才可以納入證供之內。
之後,法官提到推論,意思是憑基本事實,推斷出合理及合邏輯的推論,必定要是唯一合理推論,例如:「兩個人入去餐廳食嘢,叫咗好多嘢食,突然間其中一個人電話響,出咗餐廳外面接電話,講完電話番入餐廳時見到枱上面嘅食物已經食咗一半,朋友仲用手巾抹緊嘴,所以合理嘅推論就係朋左食咗啲食物。陪審團可以憑證供證據,考慮一下有冇唯一合理推論呢個情況。」
法官表明陪審團應要獨立處理十項控罪,猶如處理十宗案件,這宗案件的關鍵點只有一個,就是受害人X供詞的可信性,陪審團處理案件時,不應存有偏見,不要以氣用事,不應該同情某些人而對其他人不公平,這場不是道德審判,必需要冷靜及持平……
法官說出案情及各人作供的重點,最重要的兩點:第一,無爭議的是被告手機內,被刪除的相片,是色情兒童相片,對於這點,被告是無爭議的。但被告又說這些相片不是由他拍攝的,亦不知道有這些相片。第二,刪除相片這點,套入X的證供內,X說有被影相及被性侵,爸爸影相後會給X看,然後刪除所有相片,所以要考慮被告有沒有干犯所指的罪行應該不難……
法官又提到,被告作供時說述女兒就讀小學一、二年班時,曾經偷同學的手錶而被老師寫手冊通知家長,而辯方律師在盤問X的時候,又有問到偷手錶問題。但法官指出沒有手冊這項證據。
最後法官講出XY及被告作供的重點,再次提醒陪審團,證人作供的可信性,法官再用強硬句子收尾,字字鏗鏘:「大家要小心考慮一下XY及被告嘅口供,呢啲供詞究竟係咪削足適履、欲蓋彌彰、自圓其說、口若懸河呢……

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十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被告在聽判決結果期間,神情非常憤怒,不斷深呼吸,十分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