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 星期二

房東強姦房客女案(一)

房東強姦房客女案(一)

《唔好意思。我無為意》

今日下午終於有時間去睇下呢單案,講番少少背景資料,被告應該係有錢人,有多個物業收租,請左三個大狀幫佢打呢單官司,而且有個仲係資深大律師即SC,情報所指檢控官應該係外判既,今日被告太太都有陪同被告應訊,而被告係屬於可以保釋類別。

故事有幾位人物,有受害女童X,2014年6月事發時10歲,女童媽媽Y及被告CT。

今日CT開始出庭自辯,以下係CT作供摘要:

事件源於兩段婚外情,Y及CT,都背叛左佢地各自既配偶而相戀,但雙方都無同自己原本既配偶離婚,CT好錫Y既女兒X,會買好多禮物比X,CT曾經買過一隻價值港幣三仟蚊既手錶送比X,但當時十歲既X已經識同CT講:「我唔要呢隻錶,我要有鑽石既錶!」CT隨即折返鐘錶店,加錢換左一隻七仟蚊既手錶送比X,所有送比X既禮物均有單據,因為全都係信用卡付款。

因為先生要到美國工作,所以Y帶同X展開新生活,但Y與CT仍保持情侶關係,CT每個月會支付港幣兩萬蚊比Y作為洗用,直至到2014年12月開始,Y向CT要求一次性付20萬美金,作為Y(120個月)既洗用,CT唔肯,其後Y就同CT講,話CT強姦左X,之後經常發訊息嚇CT,內容包括強姦控罪既刑罰,什麼是強姦等。。。當時CT好驚,因為驚太太知道婚外情既事,後來Y就要脅CT比三十萬美金,之後CT就比左十萬蚊Y,其後就分五次將其餘二十萬比Y,之後Y要求更多,分別要求金額加至五十萬及六十萬,但CT無再比錢Y,Y亦報警指CT強姦X。

我認為今日值得討論既,反而係法律觀點,係法庭聽審除左聽案情,增加法律常識都好重要。

事源係今朝被告自辯既時侯,曾經講述自己案發時間跟本就無去過案發單位,佢當時係忙緊其他物業收租事宜,講述自己新既不在場既證供,當時庭上法官、辯方大狀,甚至控方大狀都無覺得有唔妥之處。

下午開庭,法官就察覺到有唔妥,就同大狀們討論,被告話自己案發時候唔在場,並提供左新既不在場證據,係咪事先係開庭十日前,需要由辯方大狀發Notice比控方呢?

呢個問題膠著左四十分鐘,當然,陪審員唯有係休息室等候四十分鐘,因為涉及法律觀點問題,陪審員係唔需要知,亦唔可以知,以下係各人觀點:

法官:當時控方大狀無提出反對,我以為你已經收到Notice所以無提出反對,點知我食晏果陣翻查過,原來無呢份文件,咁你(控方)係咪覺得無問題?而且,陪審員已經聽左呢部分既口供,無理由叫陪審員忘記佢架?依家唯有既係我(法官)比唔比呢part口供成立(所謂:leave)架啫。。。

控方大狀:翻查過相關法律,依我理解,被告庭上作供時,如果提及新既不在場證,係應該要出Notice比控方,以便調查。

法官:但係你今朝無提出反對喎,咁你依家想我點?

控方大狀:唔好意思,今朝我無為意,我唸緊其他野!(大狀講果陣我真係呆左,心唸唔咪呀嘛大狀?無為意?)

法官:辯方大狀點睇?

辯方大狀:翻查過相關法律,我地三位大狀既理解係,若果被告作供時,提及到第三者可以做證人證明被告案發時唔在場,呢個情況底下,就要出Notice比控方,以便控方搵相關證人調查,但唔適用於被告本身證明到自己不在場呢個情況。而且,被告最初係警署錄口供,係可以行駛緘默權利,就算黎到法庭作供,都係最後一刻先決定出唔出庭自辯,所以唔存在要通知控方呢個問題。

由於辯方律師實在太強勢,大家都要翻查一下法律條文,於是休庭左二十分鐘。

再開庭既時候,法官講述,翻查案例及法律,的確無寫明被告係庭上作供時提供到新既不在場證據,係需要由辯方於案件審訊前出Notice比控方,控方大狀亦無話可說,最後法官批准被告對於新不在場證供呈堂,即係法官所講既leave。

大家又點睇呢?~~~~

法庭預告(只作參考)
明天星期二上午9:30待續,但下午休庭。
星期三上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下午法官引導陪審團。
星期四上午法官引導陪審團(結尾),然後陪審團退庭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