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選擇出庭自辯,先由辯方大狀主問被告。問題大多圍繞以下幾項重點。第一,有其他男士可接觸女兒。第二,女兒及媽媽Y為人不誠實。第三,被告的手提電話及相機不是長期隨身携帶。第四,夫妻關係不佳。
「2005年,我同Y結婚,去屯門婚姻登記處結婚果日,職員問我哋有無曾經結過婚,我先知原來Y係內地曾經結過婚,當時我都係選擇同Y註冊,但我會諗點解呢個女人咁架,咁講嘢嘅……」
「結婚幾日後,Y叫我去湖南公安局幫佢申請辦理居港單程證,當時先知道原來Y與前夫育有一對子女,Y並要求我協助申請該對子女(非被告親生)來港,我唔同意,最終我只申請Y來港,之後夫妻常為此對子女來港問題鬧交。」
其後,夫妻關係大變,被告說述Y的態度不太好,「我哋有性行為,但比結婚前少,一個月大約有十次八次,Y話有戴子宮環,但佢多次話比我知已經懷孕,經常問我攞錢作為墮胎手術費及生活費,我有質疑Y帶左戴子宮環,何來有孕丫?我叫Y出示墮胎的醫生證明,Y無理會,所以我只比Y的生活費,拒絕比墮胎費用。」
2006年農曆大年初八,行房前Y對被告講:「想幫你生番個仔!」被告回答:「實係仔架咩,唔比係女牙,我年紀大,只想要個伴,唔想要小朋友。」
「兩個月後,Y稱自己已懷孕,被國內超生局發現,該局迫Y注射墮胎針但墮胎唔成,同年舊曆九月初六,個女就出世,當時我懷疑同有問Y,個女係唔係我嘅?因為Y懷孕唔足九個月,個女就出世,我當時有講要驗DNA(親子鑑定) ,證實親子關係先會供養個女。Y曾要求在港分娩,但我拒絕,因Y嘅雙程證只有三個月期限,亦未曾係香港做產前檢查,怕突然衝入醫院分娩會失去三萬幾蚊分娩費。」
「個女滿月後,Y就帶個女嚟香港見我,要我比家用,當時我比左一萬蚊人民幣佢,一星期後Y就帶同個女番大陸。」
「2007年12月間,Y要我去香港中環入境處驗DNA,我有去,一年後先有結果,個女係大陸驗,我就係香港驗,證實係我個女,最終一年後批左單程證比個女,2008年12月22日,個女嚟咗香港,個女由姓羅改為跟我姓。」
「同年我同Y離婚,因為我同Y係前夫子女嘅問題上有好大爭論,係我提出離婚,之後一兩個月後就簽紙。離婚後,個女由Y照顧,除非Y唔係香港,個女就會由我照顧。個女嘅標準生活津貼費,我要支付一半,我無奈要接受,間中比一千蚊Y,我無積蓄,之前已經將所有積蓄比曬Y,我要照顧自己阿媽,佢接近八十歲,患有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
這個時候,法官突然提醒辯方大狀,於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文件內指出,2009年12月女兒才獲批單程證來港,但被告即時否認該證明日期,堅持稱女兒來港年份為2008年。
被告繼續說:「當時我雙眼唔好,只可以兼職維修電視,因為收入太差,Y提意我去元朗社會福利署申請綜援,當時只有個女批到綜援,我嘅申請被拒絕,原因係話我唔係完整家庭。」
「2011年12月,Y持雙程證在港工作被捕,需監禁12個星期。當時個女就讀幼稚園高班,我要照顧個女,每朝早6點45分就起身,煮早餐比佢食,佢自己刷牙洗臉換衫,踩單車接送佢番學,湊咗佢番學後,我會買餸,佢瞓床,我瞓尼龍床,中午12點放學,煮中午飯比佢食,食飽佢做功課,我坐係度睇住佢做功課,每日下午四點個女會自己沖涼,無睇過個女沖涼,無教過佢點沖涼,沖涼無熱水,要用另一個煲,煲熱水倒入冷水盤度,調較好水溫佢就自己沖,我係廚房煮飯,佢最少沖半個鐘,我經常見佢帶好多玩具入浴室玩,有膠保齡球樽,膠波仔,車仔,跳繩棒,每日五點至五點二十分就食飯,六點鬆啲個女未做完功課就繼續做,做完佢就瞓覺,我就去照顧我媽媽,幫阿媽做家務,有時好夜先番去瞓覺。」
其後辯方大狀問被告有關鄭叔叔及楊叔叔的問題,被告稱「佢地係包租公嘅朋友,係同村租地方住,持兩星期旅遊證件來港,包租公無地方租比佢哋住,我就借間房比佢哋住,因Y當時係大陸,所以屋企多出一間房。有時我阿媽唔係好掂(身體不適)或有時我去天水圍買嘢、出去飲宴或協助自己圍村人辦喜慶的話,會同佢哋(鄭和楊)講幫幫手睇住我個女,都好頻密,一年有好多時間都係,平均一個月都有一兩次,日頭又有夜晚又有,朝早七八點到夜晚六點鐘左右,有時過夜或半夜都會幫手架!」
辯方大狀續問:「圍村辦喜事點解需要過夜?」被告回答:「無人睇就會獨留個女係屋企,我有鎖匙同手機比個女,等佢有得用,開門出入,如果有咩唔舒服就打比我,會拎藥同麵包比佢,因為農場好熱同好遠(兩屋相距4-5分鐘路程),由一間屋去另一間屋條泥路夜晚好多蛇,有時個女與兩個叔叔會瞓係同一間屋,唔同床都無所謂嘅。」
「到咗2012年,Y同前夫所生嘅仔,大約十七至十八歲,有時會嚟香港,每次三個月,但Y唔係每次都會陪個仔嚟香港,Y個仔有照顧過我個女,會同我個女睇電視同瞓覺,有時候又會係屋外面玩(幾萬呎農地)。」
同年,被告與女兒關係平平,但被告憶述女兒對他態度很差。「我會教個女讀書果陣打佢,會體罰,會用書或手打個女臉側、手、大肶及腳,力度一般,教佢讀書會打,幾乎每日都有打,佢唔會叫我老豆,淨係叫我「喂」,有時遲咗煮好飯,個女就會催命咁問我食得未。」
「幼稚園果陣,接個女放學,老師講個女做功課做得好差,擦多過寫,攞咗人地檫膠又唔比番人哋,老師問起就乜都唔認,偷人鉛筆檫膠唔認,最後係書包搜出嚟先認,我番到屋企會鬧佢同掌摑佢,打同鬧都屬於教。到咗小學一二年班,有個同學上堂玩手錶比老師沒收咗,放左係教師枱個櫃筒,個女就偷咗同學隻錶,又唔認,又係書包搜到,當時比老師寫手冊通知家長,我又鬧又打,最後我都有買新手錶比佢。」
「又係2012年,Y出獄時有打電話比我,叫我帶個女去深圳,至凌晨我話要番香港,因為個女第二日要番學,個女唔肯跟我番香港,Y好寵(種)個女,所以帶咗個女番湖南,而我自己就一個人番香港,三星期後Y帶個女番香港,當時我知Y來港證件未獲批,就問Y點解可以落嚟香港,Y話同人哋互換咗本通行證,呃公安局。」
「我從來無用手機影相,唔鍾意影相,電話係通訊用途,搜出嘅相機都唔係最先買果部,我借過比好多人用,有陳、楊、光、林、鄭先生,當時鄭先生用部機舊曬,就賠錢比我,我買過部新機,我相機借比人用好多次,但自己就無用過」
「啲色情刊物,係妹夫做嘢留低,Y亦當垃圾咁執番嚟屋企,有次個女將啲咸書同功課夾埋一齊帶過我屋企,又見個女睇過啲咸書幾次,我就鬧咗個女一餐,同個女講聽日嗱嗱聲掉咗啲咸書佢,你咁細個睇啲咁嘅嘢,讀書唔見你咁叻,正一食屎痾米!」「當時我有話比Y知,我話要教訓佢(女兒)架喎,唔恰當喎睇埋啲咁嘅嘢.....但Y敷衍了事,於是就將幾本咸書放咗入櫃筒。」
其後,辯方大狀問被告有關兒童色情相片的問題,其中一張相片衍生了另一個問題。相片上顯示一名兒童性器官並有兩隻成人手指在旁,被告否認自己是拍攝者,被告理直氣壯地說:「相裡面嘅手指唔係我嚟嘅,(舉高雙手)我可以比陪審團睇下我手指,我手指無白色果條邊架。」
被告一句:「我手指無白色果條邊」,產生另一句令全場人士都笑了的說話,因為辯方大狀問了很多次:「手指白色果條邊即係邊度?」,被告解釋了很多次,辯方大狀仍繼續問相同問題,法官大人不耐煩,便協助大狀,法官說:「其實全部人都明白、陪審團都明白、鄭大律師(控方)都明白、係梁大律師(辯方)你唔明白,被告所指嘅咪係手指甲上個半月囉!」
因為被告在審訊時的手指同相片上所顯示的手指,經雙方大狀目測後,的確有別,但法官與兩位大狀討論,若果准許被告直接將手展示給陪審團看,會有三個問題產生。第一,會令女陪審員感到有壓力及尷尬。第二,將雙手給陪審團查看是缺乏一個法庭記錄。第三,各人的觀察會有所不同。於是三人商討出由雙方大狀在同意案情中加註一項,說明現時被告手指狀況,要有一個清晰的法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