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 星期二

綜援父姦幼女案 (十)

綜援父姦幼女案 (十)
獸父姦幼女案,人人都咬牙切齒,要用人神共憤來形容,雖然法律為小妹妹討回些微公道,但被自己最親密、最信任的爸爸強姦,身心絕對要承受永不磨滅的痕跡……故事最後,預言會考慮判被告終身監禁的法官,究竟會如何判刑呢?我地一同見證……
高等法院第十庭迫滿了人,有記者、被告大約五至六個親戚、公眾人士、負責調查這宗案件的大約十名警務人員等等……最難忘是一位老伯伯,他原本很有禮貌,但看見被告被懲教員帶出犯人欄那刻,老伯伯便破口大罵:「你個正一禽獸,自己個女都搞,X你老母......X你老母臭X!」法庭書記立即行前伯伯身邊,請他離開法庭,因為法庭不容許伯伯在此大聲說話,書記亦請在場懲教員協助,又揚言會請執達吏帶伯伯離開法庭,最後書記給一次機會伯伯,讓伯伯坐下聽判刑。
開庭了,法官很嚴肅,先由辯方大狀作求情及提供案例。求情中,大狀說:「因為被同個女會分開生活唔會再見面,所以重犯機會唔大……而且無為女兒帶嚟疾病如尿道炎……睇番案例,之前重判嘅案例都係因為被告人唔認識受害人……所以被告對社會無乜威脅性。」法官說:「咁你意思即係話強姦自己個女,比係街度搵個女仔嚟強姦嘅嚴重性為輕牙?」大狀立刻說:「我絕對唔係咁嘅意思!」
突然,老伯伯舉手,說:「法官大人我有嘢講!」潘官回答:「你無嘢講,你行出去,你滋擾法庭聆訊,你行出去……我唔知你係屬於乜嘢人,但聆訊期間不得擾亂,請你出去外面,如果你要繼續係度聽,唔準講嘢,明唔明白?」老伯伯無回答,法官用強硬語氣再問:「明唔明白啊?」老伯伯回答明白。法官說:「你唔準再出聲啊下,你再出聲我就請你出去!」
法官讀出判詞,欣賞她的自信、用詞、氣質、演講技巧,大致同容如下:
「西格蒙特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著名心理學家)講過,我認為一個人嘅孩提時期,無乜嘢需要比父親嘅保護來得更強烈,英文係:I cannot think of any need in childhood as strong as the need for a father’s protection.」
「被告,你不但無好好盡自己嘅責任保護個女,相反,你由個女五歲開始,就向佢伸出魔爪....直至到佢八歲為止,此外,你仲有幾次用相機同手機影個女裸體,亦都試過比個女睇色情雜誌,呢啲淫猥嘅照片,你比個女睇完之後就刪除左,話驚比人知,係事後警方用流動法證軟件,先至可以收復番呢啲照片作為呈堂證供……」
「你一共被控六項強姦罪,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你……否認控罪,陪審團一致裁定你十項控罪罪名成立。呢啲事件發生嘅時候,你太太因為持雙程證嚟香港照顧個女,但係因為執鐵皮幫補家計,違反逗留條件,被判入獄後,被遣返內地,你係喺獨力照顧個女嘅時候干犯左呢啲罪行。」
「你個女作供嘅時候講過,佢試過拒絕,但係你試過唔比飯佢食,試過打佢,佢只得就範,亦都有證供顯示,你係佢七歲生日嘅時候買咗個蛋糕嚟哄佢,哄完佢之後又再強姦佢……(語氣:惋惜)」
「雖然你個女作供嘅時候講過,呢幾年被強姦超過一百次,但係由於你只係被控十項控罪,所以量刑亦都只係按十項控罪作為基礎……」
「係本案,需要考慮嘅量刑原則如下:第一,懲罰,要恰當反映被告嘅刑責,以及道德罪責。第二,遣責,以反映公眾對有關罪行嘅非難(意:指摘和責問)。第三,阻嚇,針對對兒童濫用權力或威信嘅人,同時對有啲可能重犯嘅被告起阻嚇作用。第四,犯案者嘅更生,不過本案情節嚴重如此的話,犯案者個人更生嘅重要性遠不如上述三項嘅基本原則。」
「本案存在較同類案件嚴重嘅因素:第一,受害女童係被告嘅親生女。第二,案發嘅時候佢只係得五歲至八歲,屬於極度年幼。第三,覆蓋大約三年嘅時間。第四,並非單一嘅事件,而係重複、持續嘅侵犯。第五,涉及用相機手機拍攝淫猥照片。第六,無使用安全措施。」
「女童作供嘅時候講過,假如佢唔就範,被告係曾經打罵佢,亦有試過唔比飯佢食,雖然無證供顯示打罵係會令致佢遍體鱗傷,但亦都涉及虐待成份。」
「年幼嘅女童,自幼開始出於本能信任屋企人,本來係佢應有嘅權利,女童係中國內地出世,但係之後係邊度居住、同咩人生活,係無自主權,係任憑父母擺布,別無選擇....」
「兒童享有期望父母保護同關懷嘅基本權利,係社會上,大部份兒童,都會獲得父母嘅保護同關懷,因為呢個就係父母嘅天性同本能,日前係網上睇到一套野豬媽媽奮不顧身,擊退捕獵左小野豬嘅花豹片段,令人不禁感慨動物嘅舐犢情深,但係人類,係萬物之靈,卻展露左生父重複利用自己個女作用泄欲工具,咁天良盡喪、駭人聽聞嘅事。」
「父母同子女血濃於水,保護子女,等佢哋免受他人傷害係天經地義,作為父母,蓄意對孩子做成肉體同心靈痛楚及痛苦,更破壞咗孩子對父母嘅信任,孩子年幼無知,無法保護自已,亦無法尋求援助,所以社會通過法庭肩負起保護孩子嘅責任,所以,必須對蓄意傷害孩子嘅人,處以嚴懲,發出鏗鏘警世訊息。」
「女童需要挺身而出,舉報被告,同埋親身嚟到法庭作供接受盤問,再一次重溫被父親侵犯嘅夢魘,更被指係蓄意誣捏被告,事實上,被告作供嘅時間稱佢唔知道個女係外面招惹左啲乜人,帶啲乜野人番屋企,將責任推卸,呢啲說話跟本就係大言不慚、恬不知恥,係個女嘅傷口上灑鹽。」
「女童嘅心理創傷報告指,女童自我認形象低落,經常發惡夢,回憶被侵犯時會抖唔到氣,不過呢一年情況有改善。」
「被告嘅證供同背景報告內容,顯示對所作嘅罪行傷風敗俗、彝倫攸斁(意:倫常敗壞),全無悔意,令有良知嘅人,感到義憤填膺,對佢唾罵同遣責,咁樣嘅父親簡直係社會嘅渣子(語氣:激動),係任何歷史時期,同任何嘅國度,呢一種父親即使一世要係牢獄中渡過,亦絕不為過。」
「強姦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最高可囚八年,被告嘅背景同心理報告顯示,被告並無刑事記錄,同心理專家會見嘅時候,自我保護意識好強,回避正面回答問題,有時會含糊其詞,自相矛盾,視個女為負累,自我洞察力低,推卸責任,完全無絲毫惻隱之心……所以你無可能望法庭係判刑嘅時候會對你有任何憐憫同網開一面。」
「關於案例,案情不盡相同,參考價值有限,案例亦無頒下任何量刑指引,現以十二年作為每項強姦罪嘅量刑基準,以及兩年作為每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嘅量刑基準,不作任何扣減,下令第二至第十項控罪,每一項刑期中嘅一年,分期執行,總刑期二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