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煲呔特首案的後記




煲呔特首案的後記


昨日,我和法庭院友一同見證了歷史時刻,場面非常震撼、令人激動……
我們看的是前特首曾蔭權先生的案,他因觸犯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及普通法,共被控三條罪,包括控罪1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42(b))、控罪23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大家在主流傳媒也知道很多有關這件案件的事情始末、內情及控辯相方的論據,反而我想與大家分享是審訊最後兩天陪審員退庭商議後的所見所聞……
審訊的最後兩天,確是令人很累很累,大家都在等陪審團裁決,事關重大,退庭商議時間少不免比其他案件長很多,這是我們所明白的。熱衷於聽審的公眾人士(我們)、記者、甚至法庭職員們、保安們都疲於奔命,當然不少得本案的主角曾特首、夫人、家人們都心力交瘁,臉上都露出倦容。
《聽審注意的事》
這兩天早上,要比平常早很多到法庭,為的是要領取聽審籌號,我曾經與朋友們說笑:「比演唱會更難撲飛……」。
這審訊分別有四種籌號,第一是記者籌、第二是公眾人士(庭內座位)籌、第三是公眾人士(大堂座位籌)及第四的公眾人士(大堂企位籌)
每天審訊早上八時會於高等法院低層四樓由保安員派發,若果公眾人士欲取庭內座位籌(即我們院友所謂的VIP座位),以經驗來說,八時十五分前一定要到法庭領取,因為這些籌號是最寶貴和「搶手」的。
《等候時做什麼?》
第二想說的是,這兩天等候裁決期間,大家在法庭大堂會做的事。對記者而言,他們要打稿及工作,時間會過得比較快,亦見記者在大堂內採訪一些來聽審的公眾人士,他們一般會談談是否支持曾特首才來聽審、對曾特首的印象、談談曾特首的功積及社會貢獻等等……
公眾人士呢?一般也是看報看書、玩手機、上網、發呆放空等等……等待總是漫長的,對於我來說,不知為何有這麼大的毅力等下去,或者是好奇心的引力吧,喜愛就是喜愛,無原因的,等候期間與法庭的院友們、律師們談談案件和其他案件,也是有趣和能學習法律知識的事。
曾特首的支持者呢?在開庭前後,曾特首進出會議室及法庭時,他們會大聲說:「無事既!大步檻過!」
《窩心的事》
然後,談談這兩天令我最深刻的事。曾特首,自我懂事時,他是港英時代的財政司司長。先不論他在任職特首期間對香港的好與壞,他給我的印象是個有禮、能幹、愛家的人……
這兩天,他與太太出雙入對,平時太太送他到法庭後,不會聽審便離開,但是等裁決的這兩天,夫人陪伴左右,他們經常手拖手、輕輕擁抱,看出他們感情相當恩愛,這種感覺很難假裝吧……
我記得,曾特首在開庭前往洗手間後,發現太太不在他視線範圍內,他便立刻緊張地問G4(保鑣):「我老婆呢?」,原來太太在他的身後,他發現後立刻輕擁太太。
有時開庭前後,他們都手拖手進出法庭與會議室,這令我很感觸,社會是現實的,夫妻……共富貴易,共患難真的很難……曾特首應該感到恩慰。
另外,曾特首的兒子、兩個弟弟和妹妹都有來法庭,包括其中為香港人熟悉的弟弟前一哥曾蔭培,全家總動員一起等裁決,聽聞他們有些是特意由外地回港支持曾特首(家人)的。
《兒童故事書》
現在,分享一下陪審團退庭商議後的商議情況。這兩天,先後多次開庭,原因是陪審團在商議時遇到一些疑難,用紙寫下了幾條問題,需要法官解釋及協助。
這情況,先開庭與控辯相方大狀商討如何回答陪審團的問題,陳官聽取大狀意見後,需要休庭,考慮如何洽當地回答陪審團,可能是謹慎一點,來來回回,要個多小時候才能回答陪審團疑問。
最印象深的是退庭商議的第一個傍晚,陪審團就控罪完素,請法官提供一個日常生活例子以協助理解,因為這個例子需要相當淺白,法官與大狀花了幾小時商討這個例子「一名十六歲學生,他全科考試不合格,星期五那天,老師派發學業成績表,同學需要在週末給父母簽署成績表,但他父親週末到了外地工作,星期一時,學生居然將已簽上父親名字的成績表交回校方,雖然沒有實質證據證明是那學生冒簽父親的名字,但這件事最大得益是該學生……」這故事我已經耳熟能詳了,更被在場聽審人士稱,陳官在編寫兒童故事書,為沉悶的等候時間增添一點趣味。
《令人震撼的裁決》
陪審團退庭商議的第二天,傍晚時份,整個大堂都議論紛紛(翌日)即星期六、日,要否回法庭等候裁決之際,突然又再開庭了……但又是「詐糊」(即陪審團只是問問題,不是有裁決),當法官回答後,陪審團繼續商議。
這時,陳官與大狀們商討,若果晚上八時,陪審團仍未有裁決,該怎樣做……主控官David Perry稱,接受個別罪名的裁決,如未有裁決的控罪,則就該項控罪解散陪審團(Discharge)及申請重審。
根據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員條例》第24條,審訊需要有多數裁決(大比數裁決),以本案為例,法官要求組成的九人陪審團,需由不少於七人的多數作出裁決,即是裁決必需以908172組成,才有法律效力或接受。
晚上八時,緊張時刻來臨,陪審團宣布他們對三項控罪的裁決如下:
控罪一,無裁決(No Verdict)
控罪二,8:1 成立
控罪三,9:0 不成立
首席陪審員宣布結果的那刻,我的心跳加快、血壓急促上升、身在顫抖,不知道為何如此緊張,但每次無論大小案件,聽判決時我總會有這種反應,尤其此案,是香港歷來首位最高級別政府官員被起訴及定罪的大案件,整個審訊有著相當大意義,學懂很多很多……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瀝源女護衛殺夫案

瀝源女護衛殺夫案

一家人平平淡淡,樂也融融,與最愛的人一起生活,是許多人夢寐以求的。事實上,有幾多人真可以實踐到無憂無累的生活呢?正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以下我說述這宗法庭審訊,亦是來自一個家庭悲劇……

​​被告李潔珍,內地人,審訊時52歲,1988年與前夫蔡富華(死者,去世時59歲)於國內結婚,翌年於內地誕下兒子志滿,志滿於1995年批准來港生活,而被告則於1996年批准來港生活、一家團聚。

初期來港時生活和諧,樂也融融,丈夫於中國旅行社工作,任職外勤收件員。此外,一家三口獲分配瀝源邨榮瑞樓一個公屋單位。

1997年,金融風暴,丈夫被中旅社解僱,雖然獲得賠償23萬遣散費,但丈夫並沒有將錢用於家庭開支,失業後反而屈屈不得志,終日沉迷喝酒及賭博,於是這筆可觀的賠償金在一年多後便花光了。雖然丈夫曾短時期任職保安員,但很快又再失業,後來還中風了,行動不太靈活。
丈夫開始喝烈酒,還經常喝醉,有暴力傾向,用粗言穢語辱罵被告,更動粗虐打被告,又強行與被告行房,被告只好無奈配合。其後,被告決定不再與丈夫同房,遷往兒子房間睡在地上。有次丈夫再喝醉,情緒暴躁,便用菜刀砍破兒子房門,被告雖然驚慌,但從無向外界求救,一直啞忍。另外,由於經濟問題,該房門一直沒有更換或維修,只好用揮春覆蓋在破爛的位置上。
面對這困局,加上兒子欠下財務公司款項,被告曾想過自殺,但不捨得兒子,最終還是堅強面對生活。有段時間她一天做兩份工作,以維持家庭開支,放工後還要打理家務,忙於準備晚餐,已經疲於奔命。有時收入實在太少,便向政府申請低收入家庭津貼,但經濟好轉便無再領取津貼,寧願靠自己雙手賺錢過活。

2013年,被告工作實在太辛苦,不能再支撐這個沉重的家,決定與丈夫離婚,因離婚後,丈夫可申請綜援過活,減輕被告的經濟負擔。申請綜援後,房屋署安排了一間位於元朗的臨時中轉房屋給前夫蔡富華暫住,然後再等候調遷其他公屋居所,但前夫嫌元朗太偏遠,於是被告對他說:「如果你想係度住嘅都可以,住到你分配到沙田公屋先搬囉!」
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稱:「雖然我同蔡富華無愛情,但有感情,我都樂意比佢繼續係沙田(事發單位)度住!」
看來,被告是個有情有義的人,而且在庭上沒有把丈夫塑造成魔鬼般為自已辯護或脫罪,她稱蔡富華只會在喝酒後才會對她拳打腳踢。

20142月,被告於馬鞍山某屋苑任職保安員,雖然每天需工作12小時,但由於上班路程不太遠,薪金也比舊工作可觀,故此也喜愛這份工作。

201433日,工作了12小時的被告,帶著疲倦身軀回家……
進入單位後,她坐在椅上休息,前夫立刻要求被告買外賣給他吃,被告回答說:「我好攰呀,轉頭先買啦!」誰知毫無徵兆下,前夫竟然用一個又大又重的扳手(士巴拿),向被告的頭「哼」了一下,當時被告的前額已經受傷,頭破血流,被告形容流血程度是遮擋著整個視線,她立刻後退,其後無意中取得一把剪刀,她警告前夫:「你唔好行埋嚟啊!我手度有鉸剪架!」然後前夫不理會,繼續走向她,於是被告便用剪刀向前夫身軀亂插了幾下,前夫受傷坐在沙發上。
此時,被告用手抹去了臉上的血,看見前夫被自己插傷,急不及待跑往前夫身邊,想看看他受傷的情況。
「我行埋去蔡富華度,佢就推開我,我跌低咗,之後我又行埋去佢身邊,蔡富華又用個士巴拿打我個頭,於是我搶左個士巴拿扑佢個頭。」

激動及憤怒的情況下,被告用「士巴拿」把前夫打至重傷。此時,兒子志滿開門入屋。被告分咐志滿立刻報警,並叮囑志滿不要觸摸那個沾滿鮮血的「士巴拿」,志滿立刻出門向鄰居求助,直至救護車到達那刻,兩母子護送蔡富華「落樓」,交由救護員醫治。
不幸地,蔡富華住在加護病房(I.C.U)的第五天,出現住院常見的肺炎併發症過身了,李潔珍即時由干犯嚴重傷人罪升級成干犯謀殺罪的婦人。
驗屍報告指出,死者頭部被鈍物擊中十三次之多,被告被問到有關此事,記憶已經非常模糊,並說:「唔係驗屍我都唔知自己原來扑咗佢十三下咁多!」
至於被告用剪刀插中死者的身軀,則屬皮外傷。

經審訊後,陪審員裁定被告李潔珍謀殺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激怒,誤殺罪名成立。

判刑當日,很多人早早就到法庭聽審。通常法官判刑,大多受幾項因素影響,例如:案情嚴重性、被告的心理評估報告、求情、被告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往案例等等……
主審法官讀出心理學家報告,評估被告,多年來積壓了很多生活不如意、不愉快的事情,不善於向人表達自已,重犯機會屬於中等,要繼續接受輔導,直至學懂處理好自己情緒及人際關係為止。
另外,辯方大狀亦將十封求情信呈給法官,寫求情信的人,多為自發性撰寫,包括有兒子志滿的信、被告妹妹的信,她居住在廣州,在信中她認為被告只是自衛但下重手了,希望法官輕判姐姐、舊上司及舊同事的信,證明被告是受上司及同事們愛戴、街坊的信、張超雄議員的信、議員助理廖小姐的信、還有聯署信,她們都是家暴同路人、還有牧師的信等……看來被告在眾人眼中是個好人。而且,她還柙小欖精神病院期間,亦有主動幫助院友,所以眾人都希望被告得到輕判,望法官從輕發落。
特別一提的是,被告絕對是個好媽媽,她請求張超雄議員的幫助,但並不是要張議員幫她脫罪,而是希望議員能夠幫助她的兒子,自從她被羈押後,兩年多來很難與兒子接觸,最令她放心不下的,居然不是自己的罪名,而是記掛著兒子的生活,兒子就是命根、就是一切。
法官認為被告是典型傳統中國女性,每件事情都以丈夫和兒子為先,即使要擔起整個家,也一直含辛茹苦、逆來順受。法官相信,被告有非常良好的品格,平易近人,樂於助人,才引至多人寫信為被告求情。
此外,被告事發後非常後悔,法官認為都是個重要的求情因素。由於事發後,被告一直緊張前夫的傷勢,又幫他止血,又叫鄰居幫手,還親自扶前夫「落樓」交由救護員醫治,還告訴救護員用甚麼物件去傷害前夫,又請救護員先為前夫治療。法官認為被告人明顯沒有想過前夫五天後會過身的,被告覺得內疚、自責,曾於羈押期間,抄寫佛經,分咐兒子到寺廟火化給爸爸(前夫)。

每次聽張官審案,她總是苦口婆心的勸導被告和被告家人要做個好人。
她宣讀判詞時,理解被告的情況,一路以來的啞忍,然後到案件發生的電光火石間,一次性壓力爆發,這個誤殺的情況,是因為被激怒。
法官指出法律上,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的人,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還有罰款方面,是可判任何一個數目也可。她說要從多個案例中考慮,並沒有一個量刑指引,而香港亦不受英國指引約束,所以法官要從案件內多個因素來自訂一個量刑點。
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半。其後,因被告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和盤托出,從無狡辯,一早承認誤殺罪,並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合作交代事情始末,所以獲得六個月的刑期扣減。
另外,法官認為事發後,被告非常內疚和後悔,還協助前夫盡快得到救護員治療,都是一個重要的求情因素,所以再獲得額外六個月的刑期扣減。
被告的總刑期為兩年半。
由於被告已經被羈押了一段長時間,而且行為良好,應該可以即時釋放,法官請懲教署人員幫忙計算,若果刑期減去已扣留的日數後,被告還未可釋放的話,法官便會調整總刑期,令被告能夠即時釋放,因為法官認為被告所受的懲罰已經足夠。最後,張官不忘告誡在庭內旁聽的兒子志滿,要做個好人,不要再令媽媽擔心。
父母官,真是令人欽佩!

(2876)

謀殺案之終極審判

《謀殺案之終極審判》
終審法院對一宗謀殺案,頒下了判決,身為法庭痴的我,當然要去見識一下,觀審行動是時候要「升級」了......
到終審法院觀審,與常去的金鐘高等法院有很大分別,現在我們先談談法庭內觀、人物、設施的不同之處。
眾所週知,終審法院大樓前身是立法會大樓。2011年,立法會遷往添馬新立法會綜合大樓後,舊址便交由司法機構管理,花了4.6億港元將這被列為法定古蹟的大樓翻新後,成為現在的終審法院大樓。

走進地面大門,保安員會詢問來意,然後需由保安人員「拍咭」開門,讓我進入大樓的法庭,由於法庭位於一樓,大門的保安員會通知一樓的同事,報告有觀審人士需要進庭,保安嚴密。然後,進入法庭前,保安員會再三提醒需要關掉手機,防止干擾法庭審訊,嚴格執行。
走進一樓法庭,仿佛讓人走進歷史一樣,看見一個很美很美的法庭,目不暇給,與高院的格局完全不同。法庭佈滿由花崗岩雕刻的石柱,充滿古羅馬和古希臘氣息,加上圓穹頂及燈光效果,令優雅氣氛更添層次。
法官坐席與觀眾席都採用呈括形設計,令每位人士都可清楚望見法庭每一角落。氣氛令人感到嚴肅和有壓迫感。而犯人欄與高院科技法庭的一樣,採用鋼化玻璃建造。
再看看人物,法庭書記裝束與高等法院院的法庭書記不同,終審法庭書記需穿上黑色的袍子。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終審法院備有即時翻譯系統,書記會問在場觀審人士是否需要耳機及接收器,這是一讚的。

踏入正題,談談審訊的內容。被告陳錦成,審訊時23歲。2014年時,因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案情指,被告與所屬的幫會成員,一同去找敵對幫會其中一成員復仇,當時他們帶備武器,分兩輛私家車(1號車及2號車)尋找仇家,當時被告在1號車上。
本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時的證據指出,是2號車先找到那位仇家,車上的成員將仇家「斬」死,然後立刻通知1號車前來協助真兇逃離現場。
其實,在原訟法庭審訊時,有兩項重點道出。第一,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列出,被告根本沒有斬殺該仇家(死者)。另外,當其他成員斬殺死者時,被告根本並不在場,只是參與及協助成員逃離現場。
最後,經原訟法庭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終生監禁。

入獄後,被告展開了漫長上訴之路。先向高院上訴庭提出定罪上訴申請,被法官駁回。之後,被告再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經三名法官會審後,認為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將案件交予終審法院處理。
其後,終審法院進行審理,代表被告的辯方大狀,引用英國20162月時的新案例提出上訴,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給予上訴許可。2016年,正式在終審法院就法律論點進行審訊。

現在,交代控辯雙方的論點及爭論點。控方指被告參與該行動時是預視(Foresee)另一成員意圖(Intent)謀殺仇家,或意圖令仇家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但被告仍然參與行動,則罔顧犯罪風險及默許另一成員進行傷害行為,合謀犯罪,所以需承擔法律制裁風險。
辯方論點是被告預視到罪行但不等於有意圖犯罪。而且,沒有證據指被告曾做出導致死者死亡或嚴重受傷的行為,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曾到案發現場。

終審法院的審訊與高院不同,終審法院所著重的是法律原則、論點、觀點。本案的法律論點議題是,謀殺罪,夥同犯罪原則、犯罪意圖、英國的新案例會否改變香港沿用了三十年的案例(陳榮兆案)。
在香港,一直沿用陳榮兆案的法律原則,即是兩人合謀犯案,其中一人於犯案期間再干犯另一項罪行,兩人在另一罪行中同屬有罪。例如:A君和B君本來合謀入屋行劫,但A君在行劫途中殺了屋主,在這情況下,根據香港現有刑事法,不論B君是否有意圖干犯該謀殺罪,在法律原則下,一樣視作干犯謀殺罪。
在英國,20162月就「合謀犯案原則」頒布了新的詮釋。在R.V.Jogee一案中,英國最高法院裁定沿用多年的「合謀犯案原則」被錯誤詮釋多年,並需糾正錯誤。用以上A君和B君作例子,若A君於行劫時,干犯謀殺罪,而B君沒有參與謀殺行為下,則需考慮B君是否同樣有謀殺意圖,才能將B君一同定為謀殺罪。
將觀點套入本案來說,若香港跟隨英國R.V.Jogee新案例原則的話,被告陳錦成負上終身監禁的結局就有機會改寫,究竟五位法官會怎樣裁決呢?新案例會否改變香港法律有關「合謀犯案原則」呢?

答案是:「不會!」
故此香港在「合謀犯案原則」這方面,仍然會採用陳榮兆案例作標準。

而本案被告、家屬及朋友聽取判決後,都顯得非常失望,散庭後互相安慰,畢竟這次是終審法院的裁決。而令我難忘的是,被告散庭後,押回犯人室前,遠遠的對弟弟緊張地説:「探我!探我!」無論什麼時候,親情也是最寶貴的……

雖然已成定局,希望被告在服刑期間,重新振作,發奮圖強,多讀書、自我增值、做有意義的事,不要放棄自己,做個有用、善良的人......

上水石湖水泥藏屍案(二)

上水石湖水泥藏屍案(二)

《法庭審訊的所見所聞》
昨日提到打案中案的水泥藏屍案,審訊繼續,並繼續傳召另一名有關警員作供,問題大多圍繞拘捕前有否表明身份、在警署內文件是否即時、正確及清楚傳達給被告、有否對被告使用過份武力、警員記事冊內的錯誤記錄等,警員的作供內容大致與前一名警員相同。
由於案件仍在打案中案,所提及的內容不涉及案情,所以本日想寫的是法庭花絮。
首先,談談法庭的小插曲,我也是第一次遇見這情況。控方突然提出召開案件管理會議,要求更換控方其中一名心理學專家證人,原因是那名專家證人於下星期需離開香港直至三月,即時引起與潘官的激烈討論,潘官問控方:「新的心理學家有否見過被告?有否對被告做評估及完成報告?」控方:「我不知道!」整個法庭頓時靜了,控方這答案真令人匪夷所思,潘官即對控方說:「你要清楚知道,那專家需要對被告做評估才能寫報告,然後該報告要傳送給辯方大狀預備盤問問題,若時間太少,會對辯方不公平。」
案件原本預計審理12天,扣減案中案的三至四天,時間剩下八天,以謀殺案來說已經很緊迫,原定案件完結日期為1月21日星期五,法庭只可再加開兩庭至1月24日星期二,但也不能確保案件可以順利審結,因案件完結後,潘官會於1月25日開始休假,她認為時間極為緊迫及冒險。
就著這個問題,還有沒有其他解決方案?有的——擇日再審,這是大家不想見到的最壞情況。休庭十五分鐘,法庭書記與控辯雙方大狀商討再審時間,但潘官本年度要處理的審訊已排得密密麻麻,加上大狀們本年度需上庭的官司也十分頻繁,商討結果是建議本年3月28日續審,若當天不能開庭續審的話,最壞打算便是押後至2018年1月再審,消息真是讓人晴天霹靂,不過這消息要得高院排期主任確定後才能決定。
接著,談談大狀於審訊時盤問證人時的花絮。若是你經常來法庭聽審的話,便知主審案件的潘敏琪法官,是個認真謹慎的人,不容許任何人浪費法庭一分鐘時間,尤其對大狀的主問及盤問方面,要求甚高,提問要高質量及清晰,大狀們需打醒十二分精神應戰。
本案代表被告的梁大狀,經常受聘於法律援助署,2016年的綜援獸父姦女案,他同樣是辯方大狀,還記得當時主審的亦是潘敏琪法官,審訊時,大狀因聲音過小、提問不清晰、準備不足、錯誤提問引致誤導證人等問題,被潘官多番糾正、甚至被罵得體無完膚。回來本案,情況仍是一樣,潘官不時糾正大狀,好像教導學生一樣,經常向大狀説'What do you mean?'(什麼意思?)'I don't understand your question.'(我不明白你的問題)潘官會協助重組及糾正大狀提問。亦不時糾正大狀的英語發音,例如「Read」的讀音,在意指「看」和「讀」時均有不同。另外向法庭提出案中案的理據,辯方大狀需以書面向法庭提出,並需在庭上讀出內容,當大狀讀出時,被潘官形容論點不足、不滿意,潘官大致說「你寫兩頁紙,七段文字,論點及描述不足夠,我依家比十五分鐘你作出修改,十五分鐘之後再讀過及確認!」於是這休庭的十五分鐘裡,只看見大狀在庭內像學生被罰留堂一樣,埋頭苦幹修改文件⋯⋯我不是在此質疑及揶揄梁大狀的能力,法律考試一向被形容為「過五關、斬六將」,要成為大狀確實不易,能夠考取資格,必有他的能力。大狀不要洩氣!就算官司處於下峰,無論輸贏,都希望你能盡力完成這場硬仗⋯⋯
最後,談談法庭中聽審人士的花絮。「千萬不要在法庭審訊時睡覺。」審訊途中,有名中年男士在法庭內呼呼大睡,第一次當潘官發現時,先用凌厲的眼神望著他,然後立刻請法庭書記前往提醒該男士不要睡覺。其後男子再度睡著,並發出巨大的鼻鼾聲,潘官再叫法庭書記前往請男子離開法庭,男子即時(想)解釋是因爲服食了藥物才會睡著,但潘官在男子離開法庭途中,大聲以'Stop!Come back!Come!'(停止及行回來) 喝停男子,用英文教訓男子逾三分鐘,大概內容是「任何人嚟到法庭旁聽,我好歡迎,但請你尊重法庭、遵守法庭規則,唔好瞓覺,你瞓著咗幾次,啲鼻鼾聲大到連我(法官)坐嘅位置都聽到,嚴重滋擾法庭聆訊,如果再有下次,我會即時控告你蔑視法庭!」事件告誡我們,無論任何原因,都不得違反法庭規則,聽審記緊要打醒萬二分精神⋯⋯

上水石湖水泥藏屍案(一)

上水石湖水泥藏屍案(一)

《水泥藏屍,案中有案》
本日高院審理的一宗謀殺案,是一宗水泥藏屍案。大家不要誤會,現在審的不是荃灣灰窰角DAN6那宗石棺藏屍案,根據可靠消息,石棺案已排期至2018年第一季才於高院開審,等待總是漫長的......
我經常說,無論大案小案,就算同類型案件,也有不同的案情、內情、有不同吸引和學習法律知識之處,這就是我迷戀聽審的原因。今天,讓我們先來看看另一宗水泥藏屍案。
2015年6月初,警方於上水新康街15號1樓某單位,以一項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名拘捕本案被告郭威成,並且合併調查一宗高危級別的人口失蹤案,郭威成被捕後,於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承認於2015年5月13日,於上水新祥街2號一劏房單位內,錯手殺死女友錢思月,原因是他們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執,郭威成勒著女友頸部長達四分鐘,導致女友窒息致死,然後將屍體放進一行李箱內,搬離寓所,並運到上水石湖新村一棵大樹旁挖洞埋葬,再以水泥填滿該洞作掩飾,試圖掩人耳目。
本案於高院六樓十號庭審理,由潘敏琪法官主審,控方大狀為外籍人士Mr.Adam,所以審訊會以英語進行,先打案中案,即是辯方提出被告於警署錄口供時,受到不公平待遇、程序不恰當、威嚇、被警員毆打、威迫利誘、引導性問題等......令被告所錄的口供未能反映出真實情節,有欠公允,所以需要打案中案,讓法官聽取被告和負責該案的警員於庭上作供後,裁定於警署所錄的口供是否能於法庭呈堂。
由於未正式開審,所以今天法庭很冷清,談到需打案中案,只會提及拘捕至錄影會面的細節,而不會提及案情,不可報導。
不過,這拘捕程序也屬法律知識之一,知多點也無妨,例如疑犯被捕,押返警署後,有關警員「必需立刻」將疑犯交由該警署值日官看管及向值日官滙報案件概要。之後,有關警員「必需立刻」把警方153號文件「致被警方拘留人士通知書」給疑犯閱讀、解釋及簽署,讓被告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例如要求律師陪同才錄取口供等)。此外,如有關警員需對疑犯進行錄影會面,需向值日官提取在羈留室的疑犯,錄影會面開始並於疑犯作供前,需再一次清楚提醒疑犯擁有的權利,明白後,警員一定要對疑犯作出警誡,讓疑犯於警誡下作供,其間警員亦不可作引導性問題,錄影會面完畢後必需將筆錄口供給疑犯核對無誤及簽署作實,警員也「必需立刻」把疑犯交還值日官看管,以上全套過程「缺一不可」,警員稍有不慎,整套錄影會面的呈堂效用隨時功虧一簣。
---------------
提到香港的水泥藏屍案,每宗都令人髮指,震撼整個香港,以往發生多宗同類案件,那宗最令人深刻?讓我勾起你們(奇案迷)的記憶⋯⋯重溫一下⋯⋯
比較遠的有1968年發生的跑馬地灶底藏屍案,當時一名印尼華僑將情婦及其兒子殺死後,將屍體藏於家中灶底。
之後於1984年發生的銅鑼灣伊利沙伯大廈A座花槽藏屍案,亦為大眾尤其寄案迷所熟悉,當時一對由新加坡來港洽談生意的珠寶富商兄弟,被人殺害後,用白布包裹屍體,一同放入該單位的花槽內,並用水泥將花槽填平,至今仍然是懸案。
其後於1999年發生了元朗大旗嶺村膠桶藏屍案,一名極喜愛手錶之子,聲稱出外替友人修理手錶,便一去不返,原來他被朋友謀財害命後,屍體被藏於一個藍色大膠桶內並注滿水泥,再棄於村內的一道橋底。
最義憤填膺的,是2002年於元朗白沙村發生的一宗凶案,當時一名患有戀童癖的男子於元朗市中心,以少女所迷戀的明星閃咭作誘餌,誘騙兩名分別十歲及十一歲的女童回他白沙村住所內,強姦、雞姦及謀殺兩名女童,一名女童的屍體於衣櫃內,另一名女童的屍體則被該男子用水泥埋於單位則的沙井內。
再數下去,是2009年於打鼓嶺坪輋村發生的滅門慘案,許氏夫婦及兩名年幼女兒,被姓許表弟殺害後,再以水泥埋屍於住所外的空地,慘不忍睹。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八)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八)

《故事結局,謀殺罪成》
又到了每宗審訊最緊張的關鍵時刻,到底雙屍案的結局如果?謀殺?減輕刑責的誤殺?今天我們一同留守法庭,見證重要時刻。
上午十時,陪審團已斷絕與外界聯繫,開始退庭商議,今天到審訊法庭大堂已有數十人在等侯結果,大多為傳媒,以外國傳媒為主,另外是公眾人士,留意到有數名印尼藉女士在守候。
陪審團商議五小時後,以一致比數,裁定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謀殺兩名印尼藉女子,罪名成立。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七)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七)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法官開始總結引導》
期待的辯方結案,究竟大狀Tim Owen的講詞(Speech)能否幫助到被告減輕刑責?論點是否比控方結案內容更加堅實?我們一同探討。
首先提的是,大狀Tim Owen陳詞的兩小時中,聲線響亮、手舞足蹈,能吸引人留意他的演講,投入感強,可能這就是他星級之處。
大狀花了較長篇幅交代被告的背景。被告外公曾於皇家香港警察任職高層,後來在80年代因涉嫌貪污,被廉正公署調查,於是返回英國居住。外公於香港工作時結識了被告的外婆,她是中國人,並於香港誕下被告母親,所以,被告擁有四份一中國血統。被告母親是獨女,家境富裕,是成功商人,長居英國南部的古老大宅,她在倫敦誕下兒子(被告),取名Rurik,是俄語,願兒子「Be the great one.Be the special one.」(譯:做個出色及特別的人)。
被告原為大好青年,事業續漸走上巔峰。被告於英國劍橋大學畢業後,在法律系取得二級榮譽成績,他想成為一位律師,任職於律師行。兩年後,被獵頭公司網羅,轉投英國第二大巴克萊銀行工作,當時年薪十萬英鎊,花紅更有三萬五千英鎊。至2010年,再轉投美銀美林投資銀行工作,當時年薪躍升至二十萬英鎊。更可觀的是,兩年後,獲晉升至副總裁職位,年薪再攀升至二十七萬英鎊,可稱為金融界巨子,事業達至頂峰。
可借,好景不常,2012年,涉嫌銷售違規,被上司以影響銀行聲譽為由,把被告調往香港區分部工作,由2013年起,被告事業跌至谷底,自暴自棄,終日沉迷酒色、沉淪毒海。
有關本案方面,控辯雙方唯一爭論點在於被告犯案時,是否因精神及神志失常為由而減輕刑責。早於1957年,英國法庭已有案例,疑犯可因精神失常理由以減輕刑責,此為法庭案件中常見情節。
大狀的抗辯點是被告有嚴重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並有自戀型人格障礙及性虐癖症,導致被告案發時判斷力弱、削弱自制能力。大狀反駁辯方,雖然案發時被告有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以致殺害兩條性命。
後來,大狀也提及陳炤佑精神科醫生的作供及醫學報告,Mr.Owen稱無意為難及冒犯陳醫生,陳醫生是首次處理性虐殺案件,其觀點又與其他三位專家有所不同,故希望陪審團不採納及不考慮報告作為裁決基準。大狀又以Dr.Latham及Professor Perkins的資歷與陳醫生資歴比較,Dr.Latham擁有14年相關年資,而Professor Perkins則由1975年計起有41年相關年資,他們二人合共的55年經驗更顯報告之準確性。大狀亦稱,若果陳醫生有看以上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可能會對被告的想法改變,報告可能得到改寫。
Mr.Tim Owen亦不忘向陪審團表示歉意,形容本案證物中的片段、相片顯露殺人過程及血肉模糊情境,會使陪審團感到噁心、可怕、難忘及恐懼。重申陪審員不應因驚慌、憤怒、替社會向被告報復(裁定謀殺罪成)。法庭審訊應依遁法律觀點及罪行成立元素作為裁決基礎,希望陪審團不要違背誓言,要給予被告公平裁決,而不是道德審判,請接受被告因精神問題影響而犯案,減輕刑責至誤殺罪成。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接著的程序便是由司徒冕暫委法官對本案作出總結及引導陪審團。法官先就案件證據、證物、證人作供作簡單總結,然後再道出適用於本案的法律部分。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回應辯方大狀Tim Owen的看法,陪審團不應對被告存有偏見,雖然大家可能同情死者,但法庭並非道德審判之地,要按法律基礎及準則去衡量被告的罪行是否成立。
法官稱,兩名死者不是同時遇害,但兩項謀殺罪名的裁決應盡量一致,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其中一次犯案時受精神問題影響的話,那麼被告殺害兩名死者也會受同樣的精神狀態所影響。陪審團應從被告犯案時的判斷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方面作出考慮,衡量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若果認為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已嚴重受損、失常,其程度影響至不能自控,便可裁定為誤殺罪成。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六)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六)

《星級大狀發功,專家冷靜應對》
專家證人作供,除了對被告的心理、行為精神等方面,作出專業的分析外,有時候亦會為沉悶的法庭審訊增添一點氣氛,一些意外驚喜。本篇想與大家一同分享最後一位專家證人對被告的評估及一些法庭審訊裡的唇槍舌劍。
陳炤佑醫生,專業於精神科,於2014成為醫生,他有十次於法庭作專家證人的經驗,但是第一次跟進性虐殺案件,他於被告於荔枝角收柙所見面四次,合共八小時。
陳醫生認為,被告有可卡因與酒精使用精彩障礙,但未至於失控,並可控制自己。另外,陳醫生認為被告只有性虐癖,亦未至於構成精神障礙問題,而他這項觀點,與其他三位專家證人的觀點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也成為了辯方大狀Mr.Tim Owen所質疑及攻擊其觀點的目標,我們容後再談。
醫生稱被告,喜歡選擇亞洲女性(妓女)作為性虐對象,原因是亞洲女性的身型比較嬌小,而且較易控制。而被告又曾經對醫生稱,一度想強姦其他女性,但於並無實行,所以陳醫生跟據這兩點,認為被告能作出有思考能力的決定。
另外,陳醫生的觀點,是最接近控方所提出檢控論點的。被告殺害第一名死者Alice時,下手前在她耳邊說了句「我愛妳」,而割喉後發現Alice並未死去,還把Alice拉進淋浴間再割她的喉,直至死去,並且將她的屍體藏於行李箱內,陳醫生認為被告當時是有思考能力的。
而陳醫生也認為,被告殺害第一名死者後,到性商店及五金店購置性虐用品,回家後還拍下影片說明如何使用這些性虐用品及找下一名「獵物」,思路及說話十分清晰,顯示沒有完全被可卡因及酒精所影響。
辯方大狀Mr.Tim Owen質疑及攻擊陳醫生的觀點,成為全日的審訊焦點。聽過很多審訊,我感覺到某些根深蒂固的想法也改變了,尤其是對專家觀點方面,諷刺是專家的話原來不是100%正確,為何?當幾名專家對被告的分析有所不同,就會非常疑惑究竟誰是對、誰是錯......令想法產生混亂,令人很難判斷被告究竟有沒有罪,這亦是審訊引人入勝之處。
Mr.Owen這天是盡顯星級大狀威勢,由盤問一開始就質疑陳醫生:「於2014年才開始執業,只擔任過十次法庭專家證人,而跟進性虐殺案更是第一次,而且你報告上結論顯然與其他三位專家證人不同......」只看以上的開場白,無疑已損害證人作供自信心,但陳醫生處理得恰當,無被嚇怕,繼續作供,Mr.Owen再發功「陳醫生,你即是覺得你的報告正確,其他三位專家的看法是不正確?」陳醫生認為是。
然後Mr.Owen即時用帶有少許揶揄的語氣對陳醫生說「你都好有自信......」陳醫生答是。再續Mr.Owen再追擊問「陳醫生,今朝在庭外,我見到你與周潔雲醫生(第三專家證人)在談話,你哋傾緊咩?喺唔喺就你地份報告交換意見?你係唔可以咁做。」陳醫生回答只與周醫生談閒話,並沒有提及本案。
Mr.Owen向陳醫生問了幾個問題,陳醫生看著一份文件(擬似筆記)上的資料作答,Mr.Owen又再鍥而不捨追擊「陳醫生你睇緊咩?除左你撰寫既報告外,你係唔可以就你既筆記答其他嘢,依家我想睇下你枱上面既文件係乜。」經法官批准後,Mr.Owen真有查看陳醫生枱上文件。其實完成作供,我想陳醫生也鬆了一大口氣,如釋重負,做專家不易、作供不易......壓力真是大得透頂了!
今天開始了控辯相方結案陳詞,控方大狀Mr.John Reading,用了一小時陳詞,他的開場白是「死者不是一件性物件、不是一件性玩具、不是性實驗品,而是有血有肉活活的人」其後,大狀指被告是有計劃殺死死者,一向有謀殺念頭,不過選擇用吸食可卡因及飲酒來「壯膽」,就好像別人玩笨豬跳及滑翔傘前要先喝酒來定神一樣。
而專家所指,被告受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人格障礙等,陪審團可考慮這些因素對犯案影響有多大,再作出判決,不過,從被告在案發前後所拍的影片顯示,被告可能犯案時受可卡因及酒精影響,但不是完全不能自控,言語清晰,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最後,Mr.Reading亦有提起陳醫生的作供,認為辯方大狀Mr.Owen不應質疑陳醫生的資歷及其醫學報告的準確性,因為陳醫生任專家證人,辯方是同意的,Mr.Reading亦不禁嘆「當人越老,不代表越聰明的。」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五)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五)

《專家證人增至四人,全面剖析被告心理》
成長......對於一個人來說,非常重要。有人話......成長決定命運,好的成長令人贏在起跑線,決定性格、決定未來。對於本宗案件被告而言,究竟他的成長,對他的影響究竟有多大?人格障礙導致他殺掉雙姝?今天我們一同了解專家的看法、評估及評語。
辯方傳召第二專家證人,Professor Derek Perkins,是英國的法醫心理學教授,他曾於2016年一月時,於荔枝角收柙所與被告見面合共15小時,除出庭作證外,也撰寫了一份長達廿多頁的醫學報告呈堂,究竟他對被告的評語是怎樣?
教授的報告主要是依靠與被告見面時的自述,包括個人背景、經歷、過去,再作出分析的。他認為被告喜愛操控人,覺得自己是眾人的焦點及主角、要做領導角色、極度需要別人認同、經常強調個人成就及有能力、自大、自戀、有初步心理戀態跡象,另外,教授稱與被告曾作智商測試,為137分,屬極高智商類別,但被告對此評分並不滿意。
教授認為被告受經歷影響,以致人格障礙,沉溺於可卡因、酒精及性虐遊戲。被告曾任職於英國第二大銀行巴克萊(Barclays),因工作不如意,於是,2010年,轉換工作環境,任職美銀美林(Bank of American Merrill Lynch)投資銀行,起初事業一帆風順,很快便升任為副總裁,年薪更高達26-27萬英磅。直至2012年,因銷售銀行投資產品違規,受上司責備及侮辱,更被指破壞銀行聲譽,於2013年,被上司調往香港分部工作。
自此,被告開始意志消沉,沉溺於可卡因、酒精、召妓、研究性虐影片、甚至有特殊性癖好例如:性虐待、召男妓、雜交。一連串惡習令他生活極度懶散,經常借口不上班,已達至嚴重程度,甚至要上司叫同事到住所請他上班。另外,更缺席公司於倫敦會議,事後辯稱自已有愛滋病。
關於本案方面,教授稱被告曾經說述犯案經過,當時他情緒激動至落淚,大狀問教授:「被告為何落淚?」教授回答指被告認為第一死者Sumarti(Alice),由家鄉印尼到香港,辛苦工作賺錢養家,但因案發時他吸食可卡因,以致突然把道德拘束抛諸腦後,把Sumarti殺害,感到傷痛。而教授則覺得被告落淚是真心的,不是假裝同情死者。
最後教授也認同第一專家證人Dr.Latham(法醫精神科)對被告的分析,被告有自戀型人格障礙,並有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這是有可能影響被告犯案的原因。
經過昨日動魄驚心的一庭後,可能受好奇心驅使,本日法庭座位又再一次爆滿,就算是企位也滿了,十分擠擁。
接著作供是控方的一位專家證人,這審訊又再一次令我感到疑惑。通常審訊中,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辯方證人才開始出庭作供的,但今次是所有辯方證人作供後,再有控方證人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周潔雲精神科醫生,她與兩位辯方專家證人一樣,認為被告有自戀傾向,但未至於人格障礙、初步心理變態、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及性虐症。
周醫生主要講述被告在戀愛及性交方面的問題。稱被告每次拍拖時間短暫,最長不多於兩年半,曾有九名女友,亦有同性戀、肛交、多人雜交經驗。被告喜愛於性愛方面扮演主導角色,原因是曾有幾名女友叫他拍照及攝錄過程,又叫被告於性交途中綁著及掌摑她,自此他享受由自己主導的性愛,其後衍生出特別性癖好。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今天辯方兩位專家證人Dr.Latham與Professor Perkins都有來旁聽,更不時寫下筆記,雖然我不知道他們的證供及醫學報告是否能幫被告減輕刑責,但我至少認為這次旁聽是顯露他們的專業。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四)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四)

《屍體片段爆光,情節驚慄萬分》
「請關掉手提電話或調至飛行模式。法庭內不淮攝影、錄影及錄音。若陪審團不在庭內,傳媒不可報導法官與大律師之對話內容。此外,傳媒亦不可報導有關被告前度女友的名字。」
每庭審訊,法庭書記都會用英文將以上內容讀一遍,代表審訊於幾分鐘後開始。今天法官出庭後,第一件事情要處理的,不是案件內容,而是有關一宗英國傳媒報導。
該報導雖然沒有列出被告前度女友的名字,但暗示知道一些前女友的名字,法官問該報導的記者,其他女友名字是甚麼?記者略略答了幾個名字,並稱這些名字其實早前已於互聯網上公開。之後法官與大狀們對話,大狀稱:「既然名字已被其他媒體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話,我們也無法要求該媒體收回及刪除該報導,因為許多瀏覽過互聯網的人士也知道了。」法官最後口頭命令該記者於審訊期間不得再作關於任何被告前女友的報導。
進入審訊,繼續由控方盤問專家證人Dr.Richard James Latham,提到被告殺了首名死者後,便設定了虐待第二人的計劃,第二人稱為「獵物」,精心準備性虐用具,這是與被告所患的虐待症相符的,但醫生亦稱被告沒有詳細交代虐待計劃,所以不能判斷被告是否有計劃殺害「獵物」。
另外,證人亦提到判斷被告是否有人格障礙時,大多數基於被告自述的背景、事情及被告家人的說法,而且被告與家人分隔兩地已久,所以準確度要視乎被告是否坦白。
被告亦向醫生提及電影《Truman Show》及《華爾街狼人》,認為95%銀行家都是心理變態,又稱自己與電影主角相似,證明被告覺得自己是成功人士,被受注目及關注,自戀程度屬於人格障礙。
此外,由於醫生指被告在案發時受到可卡因及酒精影響,所以法官問醫生:「若吸食可卡因越多,是否會增加殺人風險?是否可減輕被告刑責?」醫生妙答:「我唔知道,要交由陪審團決定!」在場人士都笑了。
今天審訊,座位罕有地不爆滿,但不代表不精彩。
談到審訊的戲肉,一定一定是控方律師在盤問Dr.Latham期間,播出兩條於被告手機拍攝的短片以供醫生分析及評估被告狀態,驚嚇萬分。第一片段,相信是殺害第一名受害人後所拍的,臉頰紅紅的被告自拍,稱自己殺了人,鏡頭一轉是個淋浴室,再影地上伏著一名長髮全裸的女性,面向地下,四肢呈微曲的大字形,頭部附近有大灘血跡。影片播放時,我身旁的女士回避播放中的螢幕,亦聽到有另一名女士在我身後感嘆:「Oh my God!」
第二片段,是被告描述性虐工具用法的片段,背景音樂十分強勁,播放著名美國歌手Rihanna的歌曲「Disturbia」,片段中,被告展出了兩條性虐用的巨大「假陽具」,其中一條佈滿密密麻麻的橫向坑紋,另一條則是平面光滑的,片段的後期被告更加展示了手提卡式石油氣火槍,是用作燒女性陰唇的。
辯方第二名專家證人將作供,大家拭目以待......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三)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三)

《成長影響性格,專家作供全透視》
每庭都座無虛席的灣仔雙屍案,今日再續審。無疑庭上又再人山人海,額外加的座位爆滿、企位也爆滿。要來聽審的話,起碼要在開庭前半小時來「霸位」。
來了法庭聽審已有一段日子,本單案件在審訊安排方面令我感到很疑惑。一般來說,排期法官已編好每單案件所用的法庭,而這案件由起初用的36號法庭遷往7號法庭再遷回36法庭,真令人百思不解。調庭情況一般只在風化案才出現,原因是要在科技法庭為女受害人作視像作供,以保護其身分不會曝光,亦只會在作供當日才暫時調遷而已。
此外,每庭被告審訊前後,位於法庭的囚車進出口都瀰漫著一般緊張氣氛,有警員荷槍實彈監察疑犯運送過程。而且還臨時封閉了金鐘道往中環方向大約十分鐘,用兩架「鐵馬」開路,三架衝鋒車,柙送囚車以逆線離開。這是罕見現象,因為被告所犯的不是涉及軍火案或劫獄風險極高的案件類型。為了這個疑問我做了一些功課,原來警方是收到法庭及相關部門要求,做了風險評估,用適當人手及警力,柙送疑犯。另外於法庭犯人欄內亦守衛深嚴,由一名二級懲教助理、一名一級懲教助理及一名懲教主任負責看管被告,可說是佈以重防的審訊。
返回今天審訊,由辯方專家證人Dr.Richard James Latham作供,來自英國,為法證精神科醫生。他與被告於本年三月時,曾於荔枝角收押所會面數小時,作出評估,醫生稱被告認為自己受高等教育,有智慧,自信自大,保護意識強,缺乏社交生活、遇逆景時不承認而且失敗諸多借口,患有人格障礙及性愛方面等心理問題,而且還沉溺於吸食可卡因、酒精及性虐遊戲。
Dr.Latham還透露,2012年被告曾因為酗酒,在英國已求助於精神科醫生,又開始因特別性癖好而召妓,但遺憾是他沒持續接受治療。
言談中,被告透露自己16歲時曾目睹父親自殺,被家人送往醫院。在讀書時又被迫與同學口交,又試過於醉酒時被女性強姦,雖然心理受損,但扮作若無其事。
最後,為免錯誤了解案情,現討論一些錯誤的主流報導。於10月24及25日的報導中,將被告曾吸食及在單位內搜出的少量「可卡因」,錯誤報導為「海洛英」,是感到詫異的。為了糾正這個錯誤,我到了金鐘政府合署低座的香港賽馬會藥物資訊天地查詢及翻查研究報告,比較兩種毒品毒性,吸食後的徵狀都大為不同,如果錯誤套入本案案情,結局可能就會改寫。
首先談談「可卡因」,英文:Cocaine,是從古柯植物葉子上提取的麻藥成分,其後精製的高純度物質。因為它是強烈的中樞神經興奮劑,所以被濫用,成為世界主要毒品之一。吸食後,會出現情緒高漲、躁狂、有攻擊傾向、妄想被迫害、幻覺、精神錯亂。將這些徵狀與被告所作之證供是脗合的,被告因情緒高漲需要刺激的性愛,又粗暴對性工作者進行性虐待,又攻擊甚至殺害死者,又產生幻覺影響覺得被「忍者警察」包圍。
而被錯誤報導的「海洛英」,英文:Heroin,是從罌粟植物花的豆莢中提煉出來的,屬於鴉片類藥物,原用作強效止痛藥,是中樞神經抑制劑,於現今社會大致已被其他毒品所取代。通常以注射方式吸食,初期會有興奮及欣快感,但會有情緒不穩及性衝動減弱之症狀,短暫時間後會陷入困倦狀態。由此可見,與被告犯案時之行為及精神狀態不相符。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二)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二)

《錄影會面確實重要,殺人過程全呈現》
全城矚目的灣仔雙屍案,除了成為全城焦點外,英、美國家傳媒例如:The Guardian、BBC、The Mirror、Bloomberg、Reuters等......均有相關報導,今日我們再看此案為什麼如此引人入勝。
繼續觀看未完的錄影會面,被告說述驚憟血腥的案情,惹人注目。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時,並沒有律師在場及陪同。他開始慢慢交代殺人前後的經過。他常吸食可卡因,同時會喝酒或紅牛(Red bull),吸食後對性愛有極度需求,而且情緒會變得高漲。
首名死者為Sumarti Ningsih,英文名為Alice,於召妓網站與被告認識,開價以港幣一萬元肉金,以陪伴被告及進行性行為,被告議價,最後以港幣八千元還價成功,獲得Alice提供服務。
被告自述吸食可卡因後,對尋求性刺激,性滿足意識很高,於是就準備性虐用具與Alice進行極端的性虐遊戲,由用皮帶綁著女方的手、用皮帶虐打女方、迫女方與他口交、強姦、迫女方為他舔肛門、用拳頭塞進女方的陰道、以至後期綁著女方的手然後迫女方舔淋浴間內的馬桶、甚至用工具鉗子來夾女方乳頭使其又紅又腫,都令被告得到快感。
作供日期為被捕翌日,非常合作,有感謝警方與英國大使館聯絡,看似清晰及有條理,後期又突然脫去上衣指出受傷的部位。
被告自稱無意及無計劃殺害Alice,只是她死前五分鐘才產生殺念,他趁Alice舔馬桶時,以左手從後掩蓋女方的口鼻,右手用刀子由左至右割破女方的頸,女方並不是即時死亡,直至被告再不斷用刀割女方的頸,直至女方死去為止。半小時後,被告見Alice臉色蒼白、全無氣息,就用大型膠袋將屍體向內屈曲然後緊緊的包好,再放入行李箱內,完成後再將行李箱放於單位的露台。
「殺她是唯一的選擇」,因為Alice擁有被告的電話號碼,怕Alice會將被性虐的事報警控告,所以就選擇將她殺害,其後,被告曾經想自殺及逃返英國,但始終無任何行動。在警署錄口供期間,被告說話間中會因情緒激動或哭泣而短暫停頓。
至於第二名死者Seneng Mujiasih,英文名為Jesse,於酒吧「New Makati」內與被告認識,開價以港幣一萬二千元肉金,以陪伴被告及進行性行為,被告議價,最後以港幣一萬元還價成功,獲得Jesse提供服務。
被告憶述與Jesse在單位內,均有吸食可卡因,與女方親熱期間,被女方發現有數件性虐用具,女方立即發爛破口大罵,由於被告覺得Jesse太嘈吵和煩厭,於是取出藏於沙發的刀,令女方立刻閉嘴,但Jesse無懼威嚇,仍然大聲高呼,於是被告便將Jesse按於地上,然後用刀從後割喉,直至她死去。
接著,影片中,警察為被告展示所搜集的證物,被告逐樣解釋來源及用途,有兇刀、相片、用以包裹Alice屍身的大膠袋、被告手機(內有大量性虐待及驚慄照片)、銀包、信用咭、旅遊證件、一些屬於死者的隨身物品等......

說述完緊張刺激、令人毛骨悚然的殺人經過後,現在談談控辯雙方大狀的強勁陣容,如何令案件成為各地焦點。昨天的文章略略提到律師團隊大致陣容,現比較詳細的資料是其中一名主控官是曾於政府任職25年刑事檢控官的John Reading,SC(即資深大律師) ,是法律界響噹噹人物,現時於Pacific Chambers (太平) 私人執業,他不間斷地為法律界作出貢獻,例如:擔任法律國際會議的講者、不斷出版法律書籍等……另外,談到他主理的案件,就必定要提到2011年商人楊家誠(前上市公司伯明罕環球控股主席) 洗黑錢案。
而辯方其中一名大狀,是被告父母不惜賣掉家產也要為愛兒聘請的倫敦星級大狀Tim Owen,QC(即御用大律師),屬位於英國的Matrix Chambers,客戶包括有倫敦富時100指數(FTSE100)、250間公司機構、外國政府等……現時Mr.Owen打官司的活躍地主要是英國海外領地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及香港。
所以這宗案件絕對是鼎鼎大名的大狀對決,如何不令國際傳媒爭相報導呢……

今日的審訊,由五樓第七庭,搬往十四樓第三十六庭。由一個現代化庭轉去舊庭,設備真是差天共地,尤其音響系統差,而且座位較少,遲來的人士便慘被「罰企」了......

另外一提的是,臨散庭前,法庭書記突然傳遞一張字條給法官,法官隨即問某行的在場人士是否在錄音,明顯嚴格了!聽審人士要小心啊⋯⋯

**本日下午休庭,星期五全日休庭,星期一早上十點待續。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一)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一)

《若不是吸食可卡因,便不會殺掉兩人》
今日與戰友天使來到高院,聽灣仔雙屍案,這宗案件是由被告自行致電報警稱「有事發生」,於2014年11月1日揭發的。
被告Rurik Jutting(譯名:朱亭),英藉,自小就讀英國頭等學院,曾讀Winchester學院,學費不菲,於劍橋大學畢業,之後入職投資大行工作,成為銀行家。
於灣仔嘉薈軒31樓一單位內,先後殺害兩名印尼藉女子,她們為性工作者,與被告有性交易,被告於性交前曾向兩女提供毒品可卡因吸食,而被告自已亦有吸食可卡因。
第一名死者為Sumarti Ningsih,遇害時23歲,相信是2014年10月27日遇害,被告將她割喉放血,而裸裸的屍體就被塞在行李箱內,然後於置在住所露台。
第二名死者為Seneng Mujiasih,遇害時30歲,2014年11月1日遇害,她同樣是被被告割喉殺害,根據庭上播放被告的自拍影片,我們知道的是她死前已經知道同胞遇害,因為片段中Seneng在嚎哭,叫著Sumarti(第一死者)的名字,其後片段播出的是一名女子倒臥浴室,而被告在片中也自稱自己若沒有吸食可卡因的話便不會殺人,成為了本單案件的關鍵:被告是否受藥物影響下殺人?
庭上被告否認謀殺罪名。因此,控辯雙方都需要用大量時間取得各項醫學及化驗報告,所以2014年尾發生的案件,延至2016第三季才開審。
介紹完案件背景,現在我想介紹一下庭內看到及發生的事,亦是你們所期待的。本宗案件的法官為司徒冕暫委法官,他曾主理多宗謀殺案,對審謀殺案相當有經驗,有陳文深的淘大無屍兇案、周凱亮的大角咀弑父母案等,而我已經是第三次看他審謀殺案了,可說是習慣了他審案的模式,比較易跟進。
本案於高院的五樓第七庭審理,這庭明顯比其他庭新淨,經裝修後格外顯得現代化。換上以鋼化玻璃造的犯人欄,不再像舊式犯人欄用鐵枝建造。有一個大約七八十寸的投射螢幕,另有兩台比較大的高清電視,有助陪審員清晰觀看影片證物。公眾人士觀審席翻新後,每張椅子均有桌子,方便了我寫筆記。另外第一行公眾席加設了供電及寬頻插座,值得一讚。
再看看本宗案件,今天看見被告,樣子與普通外藉人士無異,亦不是一看就覺得他是「變態佬」的類型。但要提的是,他與兩年前被捕時的身型明顯瘦了兩三個碼,頭髮很短,鬍子全剃了,戴上眼鏡,穿著深藍色恤衫,整齊的出席應訊,還帶備了厚厚的文件,審訊時,間中有寫筆記。
至於律師團隊,絕對是強勢的。控方有四名大狀,其中兩名是外籍大狀。辯方亦有四名大狀,三名為外藉大狀,聽聞是由被告父母賣掉物業替被告所聘請,他們都是資深律師(S.C),英語都是操英式口音。
本案中,用作呈堂的相片集應該是比較血腥的,汲取了以往比較血腥的謀殺案審訊經驗,法官特別採用九人的陪審團班子,五男四女,觀察到的是發現男陪審員的個子異常的高,比洋人還要高。翻譯員是一位叔叔,頗專業的,主控官帶領陪審員翻揭呈堂相簿時,他也跟隨揭着。
進入今早審訊的案情,香港中毒諮詢中心總監劉飛龍先生,被問及有關被告吸食可卡因的含量及化驗被告所擁有的可卡因含量,他講到,若被告所吸食10毫克的可卡因,若每天都持續吸食或藥效過後再吸食的話,當然被告會持續受可卡因藥效影響,包括幻覺,他舉了例子:例如被告在皮膚上割了一道傷痕,有可能被告會看成蟲子。另外劉先生也道出,被告受吸食可卡因影響,當然也要基於所吸食可卡因的濃度。
之後作供的潘法醫,為兩具屍體進行檢驗,說明出她們都是因割喉致死,首名死者頸部傷口更長達24厘米,其他部位也有傷痕(包括臉和眼部),曾受虐待。
其後作供的救護車指揮杜先生,稱2014年11月1日凌晨四時許,接報到達案發單位,有軍裝警員在屋內,當時見到一名女子伏在地上,他和救護隊員想為女子進行急救,但證實沒有呼吸及脈搏,雙手已僵硬。屋內還傳出濃濃的屍臭味。另外,還看見一名外籍男子(被告),情緒激動,坐立不安,自言自語,還在哭泣。
今天第四位作供的,是駐守灣仔區的高級督察蔡小姐,她曾經與被告進行了九次錄影會面,還與英國大使館聯絡過。至於錄影會面的內容,按照慣例,都會在庭上播放以作呈堂之用,即是我們要看九次......看來我們今天下午都是看影片了.......



八子勒索鳳姐案

八子勒索鳳姐案
被告:A1.鄭皓霖 A2.吳俊傑
        A3.張梓鑫 A4.張梓峰
        A5.杜何泉 A6.李俊賢
        A7.楊景輝 A8.敖錦源
日期:2016年6月24日 - 宣布裁決日
--------------------
《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

今日轉戰灣仔區域法院,本來想聽《性交轉運案》的,但到達才知該案件已延至八月一日續審。所以唯有上十樓三十五庭聽《七警案》,已完成案中案陳詞,有待星期二下午開庭裁決案中案是否成立,此案的法律觀點值得學習,而且有強大的律師陣容,絕對值得觀看。

今天想寫的,反而是一宗勒索案,這案件我之前沒有追蹤,都是前輩介紹的。今天是宣布裁決日,在區域法院審訊並沒有陪審團,所以被告的命運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

現在我們先談判決,後談案情。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犯案時2014年無案底,今年17歲,中一學歷,曾任運輸及建築工人,被捕後於2015年9月24日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而被判入教導所,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現正於壁屋服刑中,而且在本案中不是主導角色、年輕、犯案時無案底、希望法官可以將本案刑期與現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媽媽有到法庭支持及關心兒子,父親過身了,希望法官考慮輕判。
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並且向法庭申請訟費。父母亦有到法庭聽審。
第三被告:罪名成立,犯案時2014年無案底,今年16歲,中三學歷,被捕時是學生,被捕後於2016年5月26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而被判入教導所40個月,現於壁屋服刑,媽媽有到法庭聽審。
第四被告:罪名成立,無案底,今年19歲,中五學歷,曾任運輸,法官要求索取懲教署報告以決定刑期,律師明顯準備不足,未為被告求情,及在發言時長期放空,令法官也不耐煩。
第五被告:罪名成立,今年17歲,無案底,中二學歷,被捕時是學生,單親家庭,父親於被告七歲時已過身,律師明顯早有準備,附上求情信及案例給法官參考,其中有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小學老師寫的,說述了被告本性及與老師關係密切,律師求情時亦提到被告年紀輕,被捕後處理態度正面,肯認罪,無浪費法庭時間,希望法官可以從輕發落。媽媽有到法庭聽審。
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父親均有到庭聽審。
第七被告:罪成成立,今年23歲,中四學歷,無案底,曾任餐廳待應及售貨員,律師求情時指出,父母均有到庭支持兒子,無放棄兒子,等待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
第八被告:罪名成立,今年28歲,犯案時2014年無案底,中五學歷,被捕時任職夜總會公關經理,被捕後於2015年9月10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而被判入獄34個月,又因邀請他人加入黑被會及自稱黑被會被判入獄8個月及兩個月,三項罪行有些是同時執行,故總刑期為37個月。與女友育有兩名兒子,大子三歲,二子約一歲,被告媽媽及女友帶同兩名兒子到庭上聽審,律師求情時指出,兒子每次來到法庭,都只能偷偷望一眼爸爸(被告),被告媽媽年紀大,用端莊的字體寫了封求情信,同時要照顧被告兩名兒子,十分吃力。另外,律師亦提供外展社工的求情信給法官參考,不希望取任何報告作判刑參考,亦提及被告誤入黑社會,想於幫會中擁有地位,所以於短時間內干犯多宗罪行而入獄,希望法官盡量將所有罪行的刑期同期執行,加少少刑期合理,但希望於人情之內。

今天我走進這個法庭時,覺得庭內很多人,原來全都是被告的親友,這類案件很少有記者跟進,因為不是甚麼大案,亦不是十分有新聞價值的案件,所以常常都被忽略,但這類案件反映出很多社會及青少年問題,有時看這類案件會有少許感受及啟發,好像今日聽審,我見到很多父母都很關心兒子,可能平時他們不懂得向兒子表達「愛」,但他們專誠來法庭聽審、支持兒子,就是證明「愛」的表現,法官宣布判決的一剎那,我聽到很多哭聲,很多母親在嚎哭,很憂心,坐我附近的兩位太太,她們是好友,亦是其中兩名被告的母親,心情非常焦急,又聽不清楚判決是甚麼,十分不安,散庭後,我在地院的門外遇見她們,仍是很不安的樣子,剛好在我身旁,我便開口問:「兩位太太,你地散庭後有無問番律師判決係點?我見你地頭先好不安又聽唔清楚又好多疑惑!」然後有趣既事情就出現,她們主動與我傾談這件案,應該交談了三十分鐘至四十五分鐘,本來我完全不知道案情,現在完全明白及吸收了。

案件中,關鍵人物是第八被告,而其他七名被告是第八被告的手下,七名被告應第八被告要求,到涉案鳳姐的單位,其中有幾人到了單位才知原來要對鳳姐進行勒索,已表明下次不會再去及參與,但第一次到鳳姐單位的過程已被門外的閉路電視全程拍攝,鳳姐其實沒有報警,亦表明自已不會追究,而且鳳姐已經離開香港移民到澳洲生活,所有被告沒有成功勒索到鳳姐任何金錢,此案能夠立案皆因有警方卧底滲入,該卧底亦是第八被告的手下,同時搜集了很多罪犯證據,所以有些被告已因其他罪行而判處入獄。

擁有偵探頭腦的大家可能已即時想到,為何第二及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呢?兩位太太氣憤及異口同聲地說:「因為閉路電視影唔到佢地兩個囉!!!」「呢個世界無天理架,個真正主謀(即是主腦X哥)就捉唔到,我個仔去過一次,連X哥都無見過,無份勒索就罪名成立!」「個卧底點解咁無良心,為升職就害左啲細路一生!」我所聽到兩位母親的話,見到她們的憂愁,不願接受現實的心理,完全反映出愛子心切這四字的含意,養兒一百歲,的的確確是長憂九十九...........

案件將於7月14日,星期四,灣仔區院,下午2:30判刑。

房東強姦房客女案(二)

房東強姦房客女案()
被告:C.T.(因受害人為兒童,故案中主要人物需用化名保護身份)
日期:2016623(7/7)# 判決日
 --------------------
《法庭判決是意想不到的,就是這麼引人入勝》

在法庭聽審已有一段日子,有緣認識了一群新的朋友,我稱呼他們為「前輩」,他們來自各個界別,有著許多不同的人生經驗,正所謂:「佢地食鹽仲多過我食米」,我相當佩服他們,現在我們常常交換聽審情報,有好聽的案、有趣的案便一起去聽審,獲益良多,今天是房東姦房客十歲女案的判決日,我們輪班留守高院等待判決。

當然,陪審團退庭商議,我們就在庭外等待,按照慣例,我們會互相交流對此案的心得及看法,若大家有看這宗案件新聞的話,離不開有幾種想法:一.被告真有強姦過X,並提供大量金錢物質給X,希望X不會將被強姦的事說出來。二.被告的情婦Y,誣告及勒索被告,被告從無強姦過X。三.被告有強姦XY知道事情後勒索被告。四.Y有否教唆X,誣害被告?

本案入罪與否,只靠唯一證據證供-----女童X的口供,有人會話,小朋友不會說謊,大家怎認為?

這宗案件,亦疑點重重:一.定居於美國的XY,只有X一人回港上庭視像作供,Y堅拒回港。因為Y拒絕回港,辯方律師曾經將此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被拒,然後辯方律師申請押後聆訊,希望Y可以回港作供,但Y最後亦無回港。有關文件,陪審員亦有副本,法官做總結指引時亦提到,此點確實對被告不公平。二.此案並無專家證人上庭作供,只有一份相隔案發十個月後所做的女童檢查報告呈堂,報告的內容模棱兩可,對女童的處女膜檢驗,只提出「無異樣」的字眼,不能確實交代女童情況。三.被告的確有將金錢匯給Y,至於目的及用途便不得而知。四.女童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時,曾被女警問引導性問題,呢點法官亦同意,同時提醒陪審員要小心注意這點。五.女童在庭上的視像作供,與最初在警署作供,有很多不同之處,而且在庭上視像作供時,在多個問題上都只答「唔記得」,未能清楚描述情況。

今天我下午才到達高院,除了討論案情外,便是等待,到了下午五點,仍未有結果,法官宣布將時間延至晚上八點,再看看陪審團是否有結果。到了六時許,前輩們都要回家了,我便接班留守。法庭外都有六、七個人在守候,有記者、律師行職員、女主控等。辯方律師行職員對我說述他今天已經吃了四餐及兩杯麥當奴雪糕,但仍未有結果,他問我是否「同行」,我答:「當然....唔係啦!我都想!哈哈!」,然後他又說現在的局面和等待對客人(被告)造成很大壓力,因為被告每一日都要支付幾十萬律師費,原因是他請了三個大狀為他辯護,而且當中一人更是資深大狀。但這位職員同時慨歎,雖然被告每天付幾十萬律師費,但他的超時工作時薪金只有$46.8(@@’’咁你要加油...將來要做律師啦)

更有趣的是女主控相當健談,亦無架子,與我們一起說笑,她說等了大半天,再沒有判決的話就會蝕了一隻保露華鑽石錶(咁誇張,打官司真係燒錢遊戲)。

到了晚上八時,法庭書記出來通知主控返回庭內,稍後辯方大狀亦返回法庭,但這次不是有判決,而是陪審團又有問題要發問,主要是他們商討了大半天,都搞不清楚入罪的完素,現在,我亦想解釋一下,所謂的入罪完素即是入罪標準,以本案來說,強姦,《刑事罪行條例》即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3)條,有三個入罪完素,陪審員必須肯定集齊三個完素,才可判被告罪名成立,缺一不可,完素如下:
.被告的陰莖有插入陰道或只要陰莖些微插入陰道,即使沒有射精完成性交亦成立此完素。
.受害人不同意與被告性交。
.被告罔顧受害者不同意。
法官說明,其實本案很簡單,只是信與不信女童證供而已。當法官再次解釋後,首席陪審員說他們只需要十五分鐘便有判決。

這時,被告太太和一名親戚坐在我身旁,我隱約聽到被告太太的深呼吸聲,她真的很緊張,令我體會到,她真的很愛很愛丈夫,愛到海枯石爛那種,就算她丈夫怎樣錯、包二奶、強姦女童,太太永遠都在身旁。亦見到該名親戚不停轉動手上的那串佛珠,為被告祈福。

當再次開庭,首席陪審員宣布結果那刻,被告太太與親戚是緊緊手拖手的,當然,結果並不符合她們的預期,被告五項強姦罪中有四項罪名成立,被告太太哭得肝腸寸斷,不停說著:「點算?點算?」散庭後,有幾分鐘時間讓她可以與犯人欄內的丈夫接觸,我只見兩人十指緊扣對話,場面感人,不論被告有否干犯強姦罪,他有這位大量的太太,已經是他的福份,希望他出獄後可以好好愛惜太太,不要再做對太太不忠的事,惹禍上身。

201678日,星期五,下午判刑。
會索取被告心理報告(重犯風險)
女童已回美國,不會有心理創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