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消失的小三 (四)


消失的小三 (四)

《「我」的獨白》
相信大家也十分留意這件案的審訊發展和報章報導,就像「砌併圖」一樣,經過證人作供、自辯、盤問,明早便開始結案陳詞了,你們「砌」到真相了嗎?

這個審訊,如我和讀者所言,震撼!再震撼!更震撼!事發至今已相隔六年,為何陳文深這刻才和盤托出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這是我很好奇的⋯⋯
巧合地,檢控官黎婉姫資深大律師於盤問首個問題中,已問出答案⋯⋯這個情節,令我印象特別深刻,像一個獨白,現在與大家分享。

黎大狀:「事情發生至今已經六年,你先首度承認殺了KK,咩原因令你咁做?」
陳文深:「我好懦弱,無勇氣承擔責任,無咗所有嘢、老婆、兩個仔,唔知有病嘅前妻接唔接受到呢種事(殺人)⋯⋯我對前妻不忠,KK死咗,我好自私,擔心自己無曬一切,我一路隱瞞,但我依家已經無包袱,無咗家庭、老婆(即時流淚)⋯⋯我將件事實情原原本本講曬出黎,可以希望咁做,對大家、前妻、屋企人、支持我嘅朋友、KK,做番負責任行為,所以我認罪(誤殺)!!」


當然,每個人對於以上解釋有不同想法,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最重要還是在於七名陪審員想法。讀者們呢?覺得他是真誠懺悔還是捏造故事?不妨從案件各方面想一想,可能有意想不到的答案⋯⋯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消失的小三 (三)


消失的小三 (三)

《「妳」在那裡?》
昨日談到被告決定要棄屍⋯⋯於是由二十一樓電梯大堂返回屋內,他立即把窗簾拉上,然後在屋內尋找可以盛載屍體的袋,他還記得,KK新居入伙時,有個尼龍袋在房間,便拿出來試試,誰不知「屍體擺唔入,放得入個身就放唔入對腳,放得入對腳就放唔入個身,最後整爛咗個尼龍袋!」於是,他到了屋苑商場搜尋適合作棄屍的用具。
「去到實惠,見到衣服用抽真空袋,我估可能用得著,就放入購物籃。然後,我見到個香薰,就唸起屍體可能有臭味,用來癖臭,又放入購物籃。之後,我見到手套,就驚自已留低指紋喺現場,所以買咗⋯⋯至於盒裝迷你螺絲批,就唔知係幾時掃左落購物籃,我到比錢先發現!」搜購後,他想返回KK居住的大廈內。
這時,他經過超級市場,想起要買保鮮紙估定屍體,然後才把它放入尼龍袋,於是他買了一包三盒的保鮮紙備用。
返回屋內,被告拿出並打開真空袋,但放不下KK的屍體,所以沒有用,放在一邊。之後,他嘗試將KK屍體捲曲,用保鮮紙包著KK以固定姿勢(說到這句被告哭了),再將它塞進剛才找到的尼龍袋內,最後塞進了!
由於當天沒有駕車,所以準備翌日駕車來運走屍袋⋯⋯
此外,要提及的事,被告將KK的手錶、戒指、錢包、證件、衣物、保單(被告為自已買的,受益人為KK)全放入KK的大手袋內,連同無用過的真空袋及其他棄屍用具,一併掉進垃圾房。
另外,他拿走了KK的兩部手機及Sim咭。
之後,太太突然來電說要接被告下班,於是被告速乘的士回公司等侯太太前來。

翌日早上,被告先駕車回中環辦公室,然後駕車往淘大花園,將車子停在大廈平台,手拎著膠袋,內有一個尼龍袋,到達案發單位,把新尼龍袋打開,將昨晚包好的屍袋放入新尼龍袋內,在士多房取出手拉車,盛載屍袋,拉出大廈平台,放上車尾箱,「當時我好驚,慌不擇路,揸住架車四圍兜,架車無油,就喺將軍澳入油,然後喺將軍澳搵棄屍地點......我兜入一個屋苑,想將屍袋掉去垃圾站,但當時好多工人喺垃圾站做嘢,我好擔心,好驚,於是我就揸車離開,直至去到將軍澳與西貢之間嘅一群村屋,有個垃圾站,並有兩三架綠色垃圾收集車,我見無人,就將私家車停喺旁邊,將屍袋連手拉車掉入綠色垃圾車內,再搵旁邊垃圾掩蓋屍袋,然後立刻揸車走......」
講到棄屍後心情,被告形容自己「好傷心,個心好唔安樂,無辦法工作,坐立不安......」不過這刻再無哭泣......

之後,被告開始製造KK還在世之假象,形容為「見步行步」......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消失的小三 (二)


消失的小三 (二)

《今天很震撼》
今天這單無屍案,終於有戲劇性發展,被告首日自辯,透露在淘大花園單位內,與死者秦嘉儀(KK)肢體糾纏,KK不停用腳踢被告,期間兩人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之後,兩人再在地上糾纏間,被告將KK雙手打交叉壓在KK胸前,KK越掙扎,被告便越大力將上半身力壓於KK,最後,壓死了KK⋯⋯
被告嘗試為KK進行急救,包括人工呼吸,但KK已無生命跡象⋯⋯被告稱:「當時我呆咗坐喺KK隔離,個腦一片空白,好迷惘,成個人震曬,我當時唸,係咪要打999,唸左陣,我唸如果可以救番佢,我一定打,但於事無補,我報警又救唔番佢,我又會比人拉,又會乜都無曬,無咗老婆、兩個仔,無咗事業,所以有個念頭,逃走,但走到電梯口,我又唸KK條屍會比人發現,所以我唸,要棄屍⋯⋯」
好精采,明天待續.......
*案中審訊情節,仲未可以從文章中討論,遲啲完左案再寫詳細文章!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消失的小三 (一)


消失的小三 (一)

期待已久的淘大無屍兇案,經多次改期押後,今天終於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看來瘋狂式聽審生活又再度展開⋯⋯
本案主控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姫資深大律師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大律師擔任,辯方大狀為徐福亮大律師。
我估計辯方策略是想組織全男班陪審團,但不如願,用盡了五次挑戰權,也有一名女陪審員,最終抽出61女陪審團,審訊隨即開始⋯⋯
被告陳文深,為上市公司國泰君安控股前董事,2007年於尖沙咀一夜總會認識女子秦嘉儀(KK),其後與她發展婚外情,起初兩人感情甚好,陳文深更付首期購買牛頭角淘大花園一單位金屋藏嬌,兩人一星期見面多達六次以上……
後期因陳文深一次醉酒,被太太撞破他與KK通電話談心,於是被迫「斬纜」……
藕斷絲連的關係又持續了多個月,兩人關係時好時壞,KK情緒更開始出現問題。直至2011105KK返回以上單位後,便人間蒸發……
輾轉間,KK朋友鍥而不捨追尋KK下落,後來更聯絡親友來港報警,經警方追查後,懷疑陳文深在106日曾到以上單位殺害KK並以紅白藍尼龍袋將屍體運走……
我會密切注視此案,「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實在太吸引!待續⋯⋯


*鳴謝豹魁圖片設計*

2017年11月7日 星期二

《「冰」不厭詐》


《「冰」不厭詐》

當高院沒有大案審理,就會發挖案件觀看,其中「販運危險藥物」案,也在我選擇之列,朋友常問:「販毒你都睇?有乜好睇啊?咁悶……」其實,販毒案也有精彩及學習之處,究竟憑什麼去辯護?爭議點是什麼?依賴什麼元素才能使販毒疑犯入罪呢?這些都是我想知想學的,現在向大家說一個故事……

本案被控販毒的女被告,李丹丹,原居地廣州,認識兩名馬來西亞籍男子,洋名分別為「大衛」及「IK」,他們是貿易商人,經常在廣州採購貨品,會叫丹丹替他們寄貨物到海外客戶。
後來,丹丹與大衛發展戀情,大衛向丹丹透露「IK」是他親兄弟,丹丹繼續替大衛處理貨物運送,發貨到海外。另外,丹丹先後四次親自為大衛及IK帶貨品樣板經香港國際機場轉飛到馬來西亞吉隆坡,途中曾被海關檢查行李,經檢查後,沒有觸犯任何法例。
可惜,丹丹與大衛的戀情,隨著大衛返回馬來西亞生活而疏遠,直至有一次,丹丹與友人在廣州逛街,偶遇IK,丹丹當然向他打探大衛消息,更問IK:「點解大衛咁耐都唔返嚟廣州?」此時,IK回答丹丹:「其實我唔係大衛親兄弟,我哋只係同一個鄉下,而且大衛已結婚,仲有仔女。」對丹丹來說,心情當然是晴天霹靂,愛人原來是有婦之夫,傷心透了……
其後,IK向丹丹展開熱烈追求,丹丹最終接受,她形容,雖然在愛情方面未至於百分百信任對方,但仍會選擇相信他。在201510月,IK曾叫丹丹一同回馬來西亞生活,「妳跟我走啦……」因國慶連續九天假期,丹丹未能領取簽證,所以行程押後了……
後來,身處馬來西亞的IK,要求丹丹替他帶貨品樣板,丹丹答應,IK便滙款到廣州朋友銀行戶口,替丹丹支付往馬來西亞機票及酒店房租費用,直至出發前一天,IK的朋友才與丹丹交收機票及貨品樣板。
丹丹形容,並不認識IK的朋友,那朋友是名黑人,兩人以簡單英文溝通。見面後,該朋友打開一個較大的布造行李箱,把貨品樣板放進箱內,包括四對童裝鞋子、四個紫色背包。丹丹稱,心裡不太相信那黑人,怕貨品樣板是冒牌貨或違禁品,所以她有略略檢查貨板,當時沒有發現任何異狀。

丹丹開始行程,先乘飛機到香港國際機場,準備轉機前往吉隆坡途中,丹丹被機場海關人員截停,要求檢查行李,打開布行李箱後,海關人員發現四個背包,有針線縫紉的暗格,割開後,分別取出四袋以膠袋包裝(鋪平)的晶狀物體,經快速測試後,證實為冰毒,當場拘捕丹丹。

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丹丹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冰毒總重量為1983克,冰毒純重量為1934克。
面對如此嚴重指控,丹丹在庭上作供時也顯得一臉無奈,認為自己被男友IK利用,說到這裡,她哭起來了……她稱被羈押後,再沒有IK音訊,她心知被IK及黑人陷害了……
然而,控方的論點,是丹丹知道運送的是毒品,辯方爭論點當然是被告人「絕不知情」。

現談談案件重要之處——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稱,控方舉證程度,是要令陪審員「肯定」被告人有干犯該罪行,才可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陪審員「不肯定」被告人有干犯該罪行,即控方舉證未達至舉證標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便要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另外,香港行使普通法,被告人被定罪前,他/她們都是無罪的。控方需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
對於被告人被羈押,陪審員亦不應對被告人有不良印象,因為被告定居地不是香港,另外會按案情嚴重性而作出安排。
陪審員必需根據庭上證據、證供、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被告與海關的錄影會面等……對案件作出裁決。
此外,證人作供範疇,陪審員可選擇相信那些證供,不相信那些證供,亦可選擇接納部分證供。法官稱,記憶會隨時間流逝、忘記,證人可能記不起部分事情或枝節,不足為其。有些人教育水平及表達能力低,不等於那人在「講大話」。相反,有些證人雄辯滔滔、能言善辯,不等於那人「講真話」。此外,證人身份是紀律部隊成員的話,陪審員也不可先入為主,不應認為他們的證供比較可靠可信,要當他們是普通人看待。

最重要的是——本案依賴什麼元素才能使被告入罪?
「販運危險藥物」犯罪元素有四點。
第一,被告人管有該項物件。管有定義是物件實際保管的人、並在那人的控制中,而那人有意圖控制及保管該物件。但注意「管有」不等如「擁有」。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一直拖著那個行李箱,所以此點成立。
第二,若果認為被告人管有該物件,就可繼續想想下個元素:被告人是「肯定」知道行李箱的背包內,藏有四包「東西」,注意只是「東西」,陪審員若果不肯定被告是知道該四包「東西」存在的話,不能裁定被告有罪。
第三,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對四包「東西」是知情的話,便要考慮以下元素:被告是否知道四包「東西」是毒品?不一定需要知道是冰毒,任何一種毒品也可。但若果陪審員不肯定被告知道那些是毒品,又或者被告只知道是違禁品(例如冒牌貨,不是毒品)的話,便要裁定被告無罪。
第四,若陪審員認為被告是知道那四包是毒品,便要考慮以下元素:目的是否作販運用途?本案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出,從被告行李搜出的冰毒,約兩公斤,市值約58萬多,所以無可置疑是作販運用途。
所以定罪元素,需同時符合第一至第三點,陪審員便可裁定被告有罪。

經過陪審團商議六小時後,比數膠著在四比三,未能達成有效裁決,並認為法官再給時間商討亦不能達成共識,於是法官下令解散陪審團,案件需要排期重審……

20187月,案件於高等法院再度開審,經審訊後,兩男五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李丹丹,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

(2156)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四)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四)
談到審訊的聲尾,會與大家分享家屬方的結案陳詞(只有家屬方需做結案陳詞,與其他刑事、民事審訊有所不同)及研訊結果,親友們花五年時間努力追尋真相,結果如何?我們一起看下去……
李大狀的陳詞,由這裡開始……曾德熙,Eason,案發時16歲,重讀中三後,便輟學了,他平易近人,為人隨和,對人有禮,受鄰居及朋友愛戴,喜歡釣魚及遊泳,有沉靜亦有好動一面。
Eason得到父母愛錫,是家中獨子,爸爸長期在國內工作,父子見面時間需少,但感情不錯。與媽媽的關係,更好得不能形容,雖然媽媽不是他生母,但由Eason六歲起便由她照顧,一直視如己出,做足一百分的繼母,十分難得。
大狀認為年輕人任性妄為,Eason也不例外,有定時濫用K仔的習慣,亦與黑社會組織扯上關係,他並沒有向父母提及,這是解理的,因為父母通常到最後才知道子女最壞一面。
朋友之間,Eason雖然曾與朋友一起服食K仔,但Eason在組別二的朋友中得到關心,朋友見他走歪路,加以勸告、提醒,發現Esaon失蹤後,朋友又自發到柴灣貨倉附近岸邊找他,第一晚,他們撲空了,第二晚再去尋找……
感性的開場白後……大狀再以理性角度陳詞……
大狀向陪審團提及各人證供、證物等,叮囑特別留意幾方面:死者死亡時間、頸部傷痕、身體上是否有瘀傷、手背有擦傷、某朋友作供時選擇性失憶,又叫Eason媽媽不要報警、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死者到柴灣貨倉時是清醒,沒有異樣等……大概將本案來龍去脈清清楚楚說多一篇……
大狀稱,裁判官會向各陪審員發出指引及總結本案,期望裁判官會給兩個裁決選擇給陪審團考慮,一是死者死於意外,二是死者死因存疑,而家屬方想得到的結果,當然是死因存疑。
五年來,家屬都接受不了Eason是死於意外這個說法,尤其Eason媽媽,每次當我到庭聽審,碰見她,她總是愁眉深鎖,像有很多心結、心事不能解開,常常低頭哭泣,令人心酸……
「寧願得唔到答案,都唔想得到個錯嘅答案……」我腦內……仍縈繞著家屬這句話……看出他們對追尋真相的渴望是如何強烈……一群親友鍥而不捨為後輩追尋死亡真相的故事,實在令人有許多反思及感受……
本案經死因裁判官總結及引導後,決定給兩個裁決選擇給陪審團考慮,一是死者死於意外,二是死者死因存疑。
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死者曾德熙,死因存疑!
宣布結果後,親友們都喜極而泣,向陪審團道謝,場面感人,認為不是裁定死於意外便「當贏咗!」
然而,這個理想結局中……應該有更理想的結局……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三)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三)
最令家屬放不下的,除了是E神的死因,還有驗屍報告。現在與大家談談死者的驗屍報告,並看看三位法醫不同看法……
首先作供的是政府高級法醫林衛國醫生。2012年8月1日,Dr. Lam為死者進行驗屍,由於死者已浸泡在海水裡很久,所以不能量度屍溫以釐定死亡時間,只能憑屍體腐化程度及失蹤時間來推斷死者死亡時間,Dr.Lam定為7月28日晚上22:22分。
Dr.Lam特別留意死者頸上的傷痕,它位於前頸中部喉骨位置,一道橫向傷痕,傷口長達6厘米,起初以為是由利器所做成,但經檢驗後,僅是表面傷痕,沒有傷害血管及神經線,強調不會使傷口大量出血,有可能是死者落海時碰到其他物件所造成。傷口有些部分呈鋸齒狀,推斷是被海洋生物啄食所造成。另外,由於屍體已浸泡在海水裡一段時間,所以分辨不到傷痕是生前還是死後所做成的。
此外,死者身上並沒有發現瘀傷、被勒、打鬥及其他明顯傷痕。
Dr. Lam稱,沒有看過死者剛剛被打撈上岸的照片,照片上顯示死者的皮膚多處呈現紅色,而且鼻及口部均有血液流出,而Dr.Lam為死者解剖時,全身多處都呈現綠色,屬於中度腐化,原因是當細菌開始分解血色素,皮膚會先呈現紅色,其後便會變綠色或啡色。
內臟方面,器官都無大礙,唯獨肺部有水腫及膨脹,氣管有泡沫分泌物,顯示死者落水時仍有呼吸,溺斃的機會比較高。
屍體發脹,是由體內細菌分解,氣體積聚所造成的,令身體內有一定壓力,所以眼部凸出,另外膀胱內沒有尿液,可能是屍體內有壓力使尿液迫出,也可能是死亡令身體肌肉放鬆而排出尿液所致。
至於毒理化驗方面,死者的血液內均驗出高濃度氯胺酮(K仔)、止痛藥(撲熱息痛)及抗抑鬱藥(氟西酊)。(這毒理報告稍後有毒理科專家作供加以解釋)
經過解剖屍體後,Dr.Lam的結論是屍體腐化,未能確定死因。
Dr. Lam解釋完驗屍報告後,陪審團有一些問題請專家解答。他們問到,死者被打撈上岸時,在他的褲袋內,發現一個破損至露出銅線的耳機(Earphone),如果死者是被這條耳機線勒過頸部,又浸在水裡一段時間的話,皮膚會否裂開?會否形成頸部傷痕?Dr.Lam回答:「人體皮膚有彈性,所以不會裂開,但如果死者落水時被耳機線勒著頸,係海水中浸泡一段時間,碰到其他物件的話,皮膚就有可能裂開(留意耳機是在褲袋內找到)。」
陪審團又問專家:「死者頸上傷痕會否由塑膠外表的耳機線所造成?」Dr.Lam回答:「可以造成,但死者若被勒頸至失去知覺,傷口應該會較長並延至頸部兩側。」
就著頸上傷痕,陪審團處理比較謹慎,再向專家發問:「頸傷有可能用膠索帶造成嗎?」Dr.Lam回答:「勒傷傷口,好少機會只出現係頸前,通常會延至頸部兩側。」
陪審團又問到:「死者會否服藥過量致死?」Dr.Lam回答:「如果係服食過量藥物致死,死者身上未必有病理變化可以比我(法醫)觀察到。」
另外,代表家屬的李定國大狀問Dr.Lam,死者身上顯示有其他不同瘀傷,是否有可能在生前造成?Dr.Lam回答:「好大機會係屍體腐化令皮膚變色,令人產生錯覺認為係瘀傷,又或者係撞到崖邊岩石表面所致。」
Dr.Lam作供完畢。
下一名專家證人,是北愛爾蘭國家病理學權威,Dr.Jack Crane。他沒有參與驗屍過程,憑驗屍時拍下的照片撰寫報告及作供,他同意政府法醫Dr.Lam撰寫的驗屍報告結論:因屍體腐化,不能確定死因。
死者頸上傷痕長6厘米,傷痕周邊無「生命反應」(若傷痕是死前造成的話,傷痕周邊應會紅腫),認為傷痕是死者落海死後才造成的,傷痕上有部分位置呈鋸齒狀,因屍體腐化所以不能確定怎樣形成,但Dr.Crane認為傷痕是被海洋生物(小魚、蟹)咬成的。
在屍體上沒有發現任何刀傷及瘀傷,顯示沒有遭人襲擊或毆打,頸上亦沒有扼勒痕跡,不同意頸部傷痕是由耳機線所造成的。但Dr.Crane補充,死者身上可能曾有被人襲擊的痕跡,但因遺體在海水中腐爛而使痕跡被掩蓋。
死者手部受傷,相信是墮海時撞上粗糙物所致。
Dr.Crane解釋完自己撰寫的報告後,陪審團便向專家發問:「點解傷口呈一直線,而且傷係頸上?」Dr. Crane回答:「死者係水中背向天,呈弓形,下巴擋去頸部上方,而頸下則有衣服掩護,所以傷口係頸部嘅中間位,非不尋常!」
Dr.Crane作供完畢。
下一位作供的專家,是香港大學病理學系副教授、前政府法醫,馬宣立教授(Dr.Beh)。是家屬方自行邀請的專家證人,他應家屬方要求,研究死者被打撈上岸時拍下的照片及剖屍時拍下的照片,以撰寫報告。Dr.Beh認為屍體已腐爛,還有很多未知的情況,令死者死因未明,建議家屬透過召開死因研訊來尋找答案。
重點說述死者頸上6厘米傷痕,Dr.Beh認為傷口整齊,應由細長利器(刀、紙)所造成,強調「一定要好鋒利,一條線至鎅到出嚟!」傷口屬於淺層,深度大約0.2mm至0.4mm,只於肌肉表面,沒有傷及氣管和血管,不會大量出血,不致命,並推斷傷痕是死者生前造成的。Dr.Beh加以解釋,雖然傷痕周邊無紅腫跡象,但不代表不是生前所造成,因為屍體浸泡在海水裡兩天,痕跡可能會褪淡。
頸部傷痕非由船隻螺旋漿造成,有些位置呈鋸齒狀,可以是由海洋生物(小魚)啄食所造成的,不會是由大型魚、鯊魚所造成,因為大型魚都是以撕咬模式獵食。另外,Dr.Beh又提到,除非「魚類排直線齊齊咬」否則不同意Dr.Crane認為「死者死後由海洋生物咬成直線傷痕」這看法。
死者頭部、頭皮、頭骨沒有受傷,頸部沒有勒痕,腓骨沒有受傷。右手手臂,表面皮看似有擦傷。
內臟方面,氣管有泡沫分泌,肺部內有水腫,相信死者落海那刻仍有呼吸,但呼吸時間不長,Dr.Beh補充,因屍體腐化,所以未能判斷肺部的水是吸入還是滲入。
胃部內沒有食物及水份(如死者清醒,遇溺時掙扎會喝下海水),所以Dr. Beh認為死者可能吸食過量藥物昏迷,使懂得游泳的死者落海後無意識及無能力自救。
剖屍時拍下的相片中,顯示死者頭部左邊耳前、眼附近,皮膚呈現瘀黑色,Dr.Beh解釋,不一定是打鬥造成,有可能是由屍體腐化所致。其實Dr.Beh就著這方面,還撰寫了另一報告,但裁判官稱,關於是否有瘀傷方面,法醫林衛國Dr.Lam已經做了一些測試,結果是屍體腐化而使皮膚變色,而不是瘀傷,Dr.Beh都立刻稱:「咁我呢方面無野可以拗!」
另外,有關死者死亡時間方面,之前Dr.Lam稱,死者死亡時間為2012年7月28日晚上22:22分,但Dr.Beh認為,量度死者死亡時間最準確的方法是量度體溫,而屍體腐化是沒有可能計算出準確死亡時間,只能粗略估計,最多準確至那一日死亡,不能得出22:22分的結論。
Dr.Beh解釋完自己撰寫的報告後,陪審團開始向他發問,若外表有塑膠的耳機線,能否造成死者頸部的傷痕?Dr.Beh回答:「人嘅頸皮係會郁同有彈性,耳機線係軟身,形成唔到咁直嘅傷口!」「但係用耳機線,施加兩公斤力,就足以將一個人勒暈,甚至勒死,因為血液從動脈泵上腦部,當頸部被勒令靜脈關閉,就會導致血液不能回流而缺氧,人就會暈,但本案死者頸上無勒痕。」
最後,陪審團也問到,頸部傷痕有可能是魚絲所造成嗎?Dr.Beh回答:「人嘅皮膚有彈性,用魚絲唔會鎅得咁直咁靚!」
Dr.Beh作供完畢。
有關毒理專家作供方面,證實死者的血液樣本內,驗出高濃度氯胺酮(K仔)、止痛藥(撲熱息痛)及抗抑鬱藥(氟西酊)成分。專家Dr.Lau分析,死者體內的K仔分量,是超出一般吸食者分量,屬於非常高劑量,至於為何死者會一次性吸食超量K仔,專家亦解釋不到,因為一般吸食者吸食至興奮狀態時,正常便會停止吸食,直至藥效散去才會再吸食以保持興奮狀態。
在前往柴灣貨倉沿路的閉路電視影像所見,死者行走時並沒有出現異常狀態,專家認為他不似服食完過量藥物,因為報告顯示死者體內的K仔分量是足以令他進入昏迷狀態,不能行走。
所以專家猜測,死者有可能在被迫情況下超量吸食K仔、被人餵食、亦有可能注射了過量毒品,但屍體上並無發現針孔,所以排除注射可能。
另外,本案還需提及閉路電視方面的證據。警方和家屬方都各自找了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大部分片段均顯示,死者前往柴灣貨倉時及到達柴灣貨倉後,狀態是清醒的。
法庭傳召東區重案組探員盧偉雄出庭作供,他曾將影片放大及以慢播模式查看影片,並撰寫了報告,認為閉路電視拍攝到海面出現水花,猜測死者墮海並確定死者墮海時間。又稱閉路電視片段中並沒有發現可疑人物或不尋常事件。
但精明的陪審團質疑,警員所謂的水花不是水花,應是雪花,因為片段的解象度實在太低,又稱:「咁遠都睇唔到水花!」警員解釋:「可能係水花,又可能係其他嘢!呢個係一個推斷,我都唔肯定!」
另外,陪審團亦質疑,警員指片段中身穿白色衣服的人士是死者,但陪審團認為該人士根本不是死者,因為死者事發當晚是穿著黑色上衣。
再值得一提的是,警員在首天作供時,因為不太了解閉路電視片段詳情,曾被裁判官形容:「睇唔出警員嘅證供對法庭有乜幫助……」
以上都是從實證及理據方面觀看此案件,所有人證、物證、報告已經呈堂……










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二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二)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二)

E神朋友出庭作供,他們都是與案發當日有關的朋友,首先介紹一下E神兩組朋友,第一組有:林明憲(Ming)及楊俊傑(傑)。第二組有:潘塏傑(阿狗)、陳詠鑫(朱古力)、謝凱婷(神婆)、陳俊匡(阿咩)、及潘成俊(雞仔)(陳詠鑫前男友)。
先給大家一些概念,2012年7月28日當晚,E神由晚上開始,先約Ming及傑到柴灣叻仔樂園網吧打機及吸食K仔,之後到了興華邨麥當勞與朱古力會合,期間遇見神婆,期後再想相約Ming及傑不果,便致電阿咩稱會前往接阿咩下班,但最後到了柴灣貨倉後便失蹤……
我們來看看林明憲(Ming)的作供。Ming稱,E神有吸毒習慣,試過一天內吸食兩克K仔(屬高劑量),吸食後,E神會「行來行去」、語無倫次、流口水、又會蓋上雙眼像睡覺般。
E神曾經向Ming透露,家人迫他洗掉紋身所以不開心,覺得被家人威脅,不洗掉紋身就不會發零用錢。
2012年7月28日當晚,E神對媽媽稱,與Ming吃晚飯,其實是約了Ming及友人楊俊傑(傑)到柴灣一間網吧叻仔樂園打機,期間他們一同吸食毒品氯胺酮(K仔),後來Ming胃痛,沒有與E神吃飯便先行離開。之後曾與E神通電話,但已忘記談話內容。
E神失蹤後,E神媽媽曾致電給Ming查詢兒子行蹤及消息,當時媽媽問Ming是否需要報警,當時Ming回答:「唔需要住,如果過幾日都搵唔到佢(E神)先報警啦!我都會幫手!」
代表家屬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Mr.Reading)就著Ming以上的話,問:「你不建議E神媽媽報警,係咪知有可怕事情已經發生?」Ming當然不同意大狀的說法,又否認為E神提供毒品,也否認自己是E神的「黑社會大佬」。
另外,當發現E神的屍體後,Ming曾經再致電給E神媽媽,但媽媽對Ming十分反感及不信任,哭著對Ming說:「你賠番E神比我呀!」
接著,看看另一朋友楊俊傑(傑)的作供。直至2012年,傑已有七至八年吸毒習慣,他曾經與E神一起吸毒,會分享毒品,曾一日吸食十多次,共一至兩克K仔,屬高份量,會「食到盡」即花光所有錢為止,也試過每月花過萬元於毒品上。
傑稱自己已經戒毒,形容自己與E神的關係普通「叫唔上兄弟,純粹大家一齊吸毒,係一齊玩嘅朋友!」
裁判官問:「死者(E神)有無黑社會背景?」傑回答:「出嚟玩,個個都有背景!」其後傑也稱,知道E神、Ming、陳俊匡(阿咩)是社團「新X安」成員,他們會以「兄弟老表」相稱,又指另一友人潘塏傑(阿狗)是毒品拆家,曾為E神、Ming、傑提供毒品。
提到2012年7月28日晚上發生的事,傑稱當晚與Ming及E神相約在網吧叻仔樂園打機,期間三人一同吸食K仔,K仔是由E神提供及分享的,傑見Ming及E神吸毒後不清醒,稍後便自己離開網吧,乘的士到中環酒吧喝酒。過了一小時後,E神曾經致電給傑,想與傑會合,但被傑拒絕,原因是:「見佢(E神)唔清醒,費事出到嚟比警察捉到。」之後,兩人再沒有聯絡。
再看潘塏杰(阿狗)的作供,他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十六年半,現正服刑中。所以由懲教員押送到法庭作供。阿狗稱,曾經與E神一起吸毒,E神吸毒後,會腳步不穩,又會隨街小便,所以每次一同吸毒後,都會等E神「啲藥散咗」才與E神分開。
阿狗知道E神失蹤前約了陳俊匡(阿咩)到海邊,所以擔心E神「小便差錯腳跌落海」,於是,阿狗在Facebook發起,與朋友們一同到柴灣碼頭及岸邊一帶尋找E神。
代表家屬的大狀Mr.Reading問阿狗為何會在Facebook撰寫貼文,稱:「希望Eason無事啦!大家都唔會好過!」阿狗在庭上解釋,當時未知道Eason墮海,不希望朋友出事,如果朋友真的有事,大家內心都會不舒服(唔好過)。
接著,由陳詠鑫(朱古力)作供,她是E神的中學同學,提及E神是黑社會成員,之前有段時間曾經「跟」過朱古力前男友潘成俊(雞仔)。
2012年7月28日晚上,E神致電朱古力,對朱古力說:「雞仔嬲咗我!」「幫我哄番雞仔!」於是相約朱古力晚上八時半,在興華邨麥當勞餐廳相見,到達後見E神有少許神志不清,行路有少許搖晃,猜測E神是吸食了毒品。在餐廳期間,他們遇見謝凱婷(神婆),大約半小時後,朱古力便與E神分開,E神自稱會回家。
翌日早上,朱古力知道E神沒有回家、失蹤了,便聯同其他朋友到柴灣貨倉對開岸邊尋找E神,但無發現。
裁判官問:「E神有無可能失足跌落海?」朱古力回答:「差錯腳跌落海就應該無乜可能,即使吸完毒神志不清都應該唔會……碼頭岸邊多處有圍欄、有好多船停泊,船與岸邊之間嘅空隙,應該跌唔到落去!」
至於另一友人謝凱婷(神婆),她以書面作供,說述2012年7月28日晚上,在興華邨麥當勞遇見E神,當時談天一會,E神稱要「比番啲嘢阿Ming!」「唔想同佢哋(Ming)再有接觸!」,神婆亦在口供內稱,知道E神是「跟」阿Ming的,而且阿Ming還要求E神當毒品拆家……
對於朋友失蹤、甚至死亡,神婆懷疑是「有人害死E神」,她曾在E神Facebook留言:「搞到你咁嘅人,會不得好死!」
最後一位朋友出庭作供,是陳俊匡(阿咩)。阿咩於柴灣貨倉任職倉務員,他與E神在2010年認識,不時相約去柴灣貨倉對開岸邊釣魚,兩人亦會傾心事和談及家事,兩人曾經試過一同吸毒,E神吸毒後會表情呆滯、瞓在地上及隨街小便。阿咩形容E神吸食K仔屬高份量,見過E神一天最多吸食一克K仔,曾勸E神減少吸食份量,但E神並沒有聽勸告,最終另一朋友阿狗不再為他供應毒品。
之後E神就疏遠阿咩這群朋友,與另一組朋友(Ming及傑)結交,經常一同吸毒、飲酒,阿咩又曾勸E神「唔好同佢哋(Ming及傑)一齊玩」因為知道E神吸毒的劑量越來越高,又覺得Ming及傑對E神不好。
談到2012年7月28日晚上九時許,E神致電阿咩,稱想找他傾訴,阿咩記不起其他談話內容,只記得自己未下班,形容E神:「死都要過嚟接我放工,話有嘢要同我講!」到了十時,E神再致電給阿咩,稱自己已到達柴灣貨倉,當時阿咩還叮囑E神不要到近海邊的大廈出口,在迴旋處附近等。二十分鐘後,阿咩到達貨倉大門,但不見E神跡影,找不到他,致電E神手機也沒有人接聽。
阿咩對於E神失約不感奇怪,因為E神不是第一次爽約,也從不解釋為何爽約,有時又「無神神走咗去」所以沒有放在心上。他又稱,E神之前無試過來接他下班,感覺E神有異,因為在對話中「覺得E神把聲好似唔開心!」但阿咩強調E神當時說話清晰,不認為E神吸食完毒品。
當阿咩知道E神失蹤後,立刻通知其他朋友,他們相約到柴灣貨倉對開岸邊及石壆尋找E神,但始終找不到他……
看完朋友作供,是否對本案有更清晰的脈絡?若果大家細心觀看的話,會發現有位朋友是沒有作供的,那人便是潘成俊(雞仔),是朱古力前男友、也是E神的前「大佬」,家屬曾經向裁判官提出想把雞仔傳召到庭作供,但裁判官認為證供對案件協助不大,所以最終雞仔是無任何證供的。

2017年10月9日 星期一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一)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一)

看過很多很多法庭審訊,謀殺、誤殺、強姦、販毒、暴動、甚至售賣侵權物品等等……每宗案件都帶給我不同感受,看得太多,人都變理性了,聽案求真,實地考察,都成了我的與趣……
本宗案件也不例外,八天的審訊,聽了六天,帶給我一些感受,一群親友鍥而不捨為後輩追尋死亡真相的故事,太吸引,求真、理性、感性並存的案件,現在與大家分享……
首先介紹一下死因裁判法庭,位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無論設施、科技都比舊有法庭優勝,法庭內,設有近觀席給家屬就座,進行審訊時,可有五人陪審團,大狀及律師都不用穿上律師袍及不用戴上假髮,與高等法院審案大為不同。
謹記:死因庭的權限只在於決定死者的死因,與死因無關的內容都不能呈堂,例如:誰應負上死者死亡的法律責任,都不能在死因庭結論中出現,亦超出死因庭所裁判的權限。
故事發生於2012年7月30日晚上大約八時許,一名釣魚人士在柴灣嘉業街,柴灣貨倉對開海岸垂釣時,發現一具浮屍,立即報警,水警輪接報到場搜索,在距離岸邊三十尺位置發現死者,打撈上岸,送往西灣河水警基地,等候初步檢驗及認屍,警員在死者身上發現錢包,內有身份證、銀行咭、八達通及五十元現金,憑身份證查核,是報稱失蹤的青年——曾德熙。
得知噩耗,家人立刻前往認屍並證實身份,母親情緒近乎崩潰。經法醫初步檢驗,死者屍體發脹,估計已死去一至兩天,頸部有一處傷痕,認為死因可疑,案件交由重案組跟進,亦需要進一步剖屍來了解死因……
2012年8月1日,經剖屍後,法醫認為屍體已腐化,未能確定死因,很可借……未能為死者講出死亡真相,而頸上的傷痕,被判定為表面傷痕,加上一些認為沒有可疑的調查報告,似乎令這宗案件劃上句號,無有展開任何死因研訊……
面對這個局面,家屬們都接受不了,好好一個青年,為何無故離奇失蹤、死去、變浮屍?心結始終不能解開……於是,五年來,他們鍥而不捨地調查,自費聘請專業人士撰寫報告、找尋現場多個地點的閉路電視影像、做了多項測試,提交多項有關死因的理據,終於與各部門開會、商討下,香港首個由家屬聘請專家調查後,令有關當局召開的死因研訊正式開審,為德熙死亡尋找真相。
死者曾德熙(Eason),事發時十六歲,因他有一個網誌,名稱叫「小西灣E神」,所以朋友都稱呼他E神。2011年,E神升讀中四,但無心向學,於是輟學了,暫時未有工作,但有意報讀機械課程進修。
2012年中,家人發現E神身上有紋身,父親對紋身十分反感,於是命令E神必須洗掉它……
2012年7月28日,E神與母親吃過早餐後,便由杏花邨住所出發到中環洗掉紋身,於下午五時完成,本想一同回家,但E神稱約了朋友(Ming)吃晚餐,於是E神與母親分開了。
到了當晚的七時及九時,E神與母親也有電話聯絡,之後便聯絡不上,從此陰陽相隔……
究竟E神這幾個小時內發生甚麼事?見過甚麼人?行蹤怎樣?為何離奇死亡?從各人的口供,我們可以深入了解……
2017年9月18日,審訊終於展開,抽選出三男四女陪審團。
首先,由E神母親陳女士作供,她是E神的繼母,六歲起便由她照顧,一直視如己出,關係非常好,在她心目中,E神是乖和孝順。
提到五年前當晚發生的事,大約晚上七時致電問愛兒何時回家,她忘記了兒子回答甚麼,在證人台上哭泣起來,她責怪自己:「我實在太傷心……我無記性架依家……」
到了晚上九時,E神致電給媽媽,對她說十二時便會回家,又要求媽媽在電話錫錫,媽媽稱回家才錫,E神回答媽媽:「你錫我,十二點一定見到我!」可見兩人關係十分好。但是,這是E神與媽媽最後的對話,媽媽之後再打電話給兒子,已沒有人接聽,由晚上十一時開始更轉駁至留言信箱。
E神失蹤,媽媽非常擔心,她致電E神朋友(Ming),打聽兒子行蹤,因為7月28日那天,兒子稱約了Ming吃晚飯,其後音訊全無,Ming回答E神媽媽當晚因胃痛,沒有與E神吃飯。又因為「怕麻煩」,要求E神媽媽不要報警,但媽媽覺得:「一味叫我唔好報警,有可疑!」於是7月30日凌晨,與E神爸爸到柴灣警署報案,當時媽媽再致電給Ming,在旁的警員接過媽媽手機,向Ming詢問E神的行蹤,並對Ming說:「人哋唔見咗個仔呀,梗係搵你!」
裁判官向E神媽媽詢問:「知唔知E神有吸毒問題?」媽媽回答:「事後先知!」另外媽媽亦稱一星期內,E神有一、兩晚會外出,直至凌晨三時才回家,媽媽作供完畢。
接著,E神爸爸作供,曾先生在內地從事工程維修,每月有二十天都在內地工作,E神為獨子,在深圳出世,六歲時來港生活,他疼愛兒子,形容兒子孝順,兩人關係良好,指E神沒有經濟及缺零用錢問題,「每次番香港都會比一千幾佰佢!」
唯一另爸爸不滿的是E神身上的紋身,爸爸嚴厲地對兒子說:「老豆最反感紋身,點解要紋身?你一定要洗咗佢!」那刻,E神雖然不高興,但沒有反駁。
2012年7月28日,即事發那天,E神曾致電爸爸稱已洗掉紋身,又與爸爸暢談一會,E神又想回深圳與其他家人一同暫住,當時爸爸都贊成,因為考慮到E神沒有上學上班。
看似E神是個乖兒子,孝順父母、與家人關係良好,但青少年的另一面,有點令人意想不到,下篇文章,我們會從E神朋友得知更多與案件及E神有關的資訊,使故事更加清晰……

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人夫。情婦。糯米糍(五)



人夫。情婦。糯米糍(五)

《唔覺唔覺又結案》
本宗審訊,控辯雙方結案陳詞都是值得一看的,主要分享辯方大狀怎樣說服陪審團……
先說控方結案陳詞方面,大狀舉證全依賴X口供,大狀將X口供及庭上證供、所提的情節再說一遍……另外原先由X手機錄音的案發過程,控狀選擇將它放在陳詞結尾才重申:「呀……呀……唔好呀!唔好咁啦!我唔要咁樣啊!……」
辯方大狀結案,似乎把X的證供打得落花流水,辯狀舉出多項有關X庭上作供及警署口供不相符之處,說服了七位女陪審員……
首先,必定說,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果陪審員肯定被告有干犯罪行,才能裁定被告有罪,若果不肯定被告有否干犯到該罪行,則不能裁定被告有罪。
雖然本案被告並沒有出庭自辯,但從被告在警署的錄影會面中,能得知被告說的證供,不出庭自辯不代表被告有事隱暪。進行錄影會面距離被捕只相隔幾小時,而且被告事前不知道X已報警,對於被拘捕顯得十分愕然,所以被告所說的口供很可能是真實,因為根本沒有時間給被告「編故事」。
被告說述,睡房門因有電線在地下阻擋,所以不能完全關門鎖上,與X所說的證供不符「除咗我條牛仔褲掉出客廳,然後強姦我!」「你(被告)做乜鎖住我,我求下你唔好鎖!」而且被告孩子正在客廳睡覺,隨時可能會醒來。
被告要求與X在上水住所見面,是因為被告太太於凌晨自殺入院一事,被告想X到醫院解釋兩人不是情侶關係及一起編故事,暫時「呃住老婆,等老婆唔好自殺。」辯狀展示出被告太太的入院證明。
在X的七份警署錄的口供及庭上證供,有一些證供說法是不同的,例如:
第一點,X稱到達被告住所,被被告推背部,推入睡房,手袋就跌在地上。另一口供稱,到達被告住所便把手袋放左客廳。
第二點,時間上的錯誤,X在不同的口供說述案發後,6月15日到深圳後回港的時間,均有所不同,大狀曾質疑,既然是被迫到深圳,不想去的話,應該會記得當時時間。
第三點,被強姦時的衣服狀態,X在警署口供稱被被告脫去衣服然後強姦。在庭上稱被被告扯高粉紅色上衣及胸圍,被除掉牛仔褲及內褲,然後被強姦。
第四點,X稱被被告吻胸部的次數有所出人,一份口供稱被吻胸部三至四次,第二份口供則稱被吻胸部五至六次……
第五點,X說述被強姦的時間均有不同,一份口供稱被強姦了五至六分鐘,另一口供稱十分鐘,再另一口供少過五分鐘,庭上作供稱七至八分鐘。
第六點,X在庭上作供時稱被告強姦她時說:「咁鐘意同其他男仔一齊,我同你做完(性行為),你有咗BB,就唔可以同其他男仔一齊!」但這句話從未在七份警署口供內出現過,強姦時的錄音也錄不到。
再看看其他論點……辯方大狀稱錄音如果是真實,為何錄不到其他對話,在客廳中的對話錄不到,在睡房內有些對話亦錄不到。
另外,有關錄音儲存的時間,案發時間是早上六時許,但錄音檔案名稱顯示尾段為101344(即建立於10時13分44秒)。
辯方大狀又稱,若X真的被強姦,案發後再見到被告的話,她一定會比上一次驚慌及做足戒備,但兩人到深圳消遣、按摩,再發生性行為時,X沒有再錄音。
最後,案發後兩人仍有互傳短訊及通電話,短訊中並沒有提起過強姦及被騷擾一事。辯方大狀結案完畢。
全女班陪審團於裁決日上午10時半開始退庭商議,至下午2時半已經有裁決,驚訝的事發生了……書記聯絡不到被告…辯方大狀到庭後立即聯絡他(簡直十萬火急)……誰不知被告「番咗屋企……」,這刻真的呆了,被告住所在上水,回到法庭大概需要一小時,法庭所有人(全世界Standby)便多等了一小時,辯方大狀都顯得十分無奈,其實被告真的不能走遠,只能離開法庭半小時路程範圍內活動,因為隨時需要開庭處理陪審團問題及證物問題,更何況隨時會有裁決……
終於趕到……開庭,被告梁至威,被控於2016年5月16日,涉嫌強姦女子X及刑事恐嚇罪(威脅X會使X人身受到傷害及使X受驚)。首席陪審員宣布,以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另一項刑事恐嚇罪,亦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本案令我深刻的是,辯方周大狀很尊重被告無罪的身份,大狀向法官申請訟費前,先向法官申請將無罪的梁至威從被告欄釋放,讓他坐在公眾席,然後再慢慢說述訟費事宣,這份平等及尊重,值得一讚!
本案控方最重要的舉證全依賴X的證供,就憑以上各點反擊,辯方成功令整個陪審團相信X證供不可信,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厲害吧!!

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人夫。情婦。糯米糍(四)


人夫。情婦。糯米糍(四)

《沒有自辯的自辯》
昨天提到,案件已經進入法官總結和引導部分,此審訊進度比預期快了兩天,所以我也要努力一點寫文章,趕上此審訊進度,因為……今早陪審團已退庭商議,意味著將會有裁決了……
X作供後,控方傳召一位女警出庭作供。X被強姦時,開啟手機錄音功能,錄下了一部分聲音過程。女警姓葉,隸屬數碼法證隊伍,她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葉警員負責用法證軟件,從X手機中抽取該錄音檔案作證物,她稱若在蘋果手機(IPhone)錄音,檔案名稱會顯示錄音完成的年月日及時間,例如2017年8月31日上午8時15分12秒完成錄音,檔案名稱便會顯示20170831及081512。但根據X的口供說述案發時間是大約上午6時許,但檔案名卻反映儲存時間為上午10時許,這是難以理解的。另外,若此檔案曾經被人修改過的話,葉警員能否看出?警員回答:「未必睇得出!」
之後,控方再傳召一名偵緝警員作供,這位警員負責拘捕、蒐證及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該影碟呈堂,由於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所以錄影會面便顯得相當重要了,因為被告會以他的版本,把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說一遍……
被告於2011年11月在香港註冊結婚,育有一子,今年大約五歲,在上水居住,現職鞋店售貨員。2014年11月於尖沙咀海運大廈某西餐廳與X相識,X負責售賣麵包部門、被告則於餐廳部門兼職工作,另外被告還在別的公司擔任代購員。
兩人做了朋友,常常交談,又相約去「飲嘢」及行年宵市場,2015年1月29日(即行年宵後一天),因X與前度男友分手了,X不開心,於是被告與X到長洲散心,被告提意租一間渡假屋(房),到了房間,被告與X的情侶關係正式展開,兩人發生了性行為,X替他口交及戴安全套,完事後兩人一同洗澡,然後一同外出用餐、購物。
被告稱與X的關係,同事們也知道。當被告放假,間中會送食物到公司門口給X。兩人繼續發展,發生性行為的地方有上水住所、X住所、深圳七天酒店等,性行為時會戴安全套,亦有試過不安全性行為,因為X不想他用安全套,想替他「生BB」……
關於2016年5月16日發生的事,被告表明:「我無強姦佢(X)!」,事發前一晚,被告與太太因被告婚外情一事吵架,被告離開單位冷靜情緒,途中接到太太來電說:「你以後唔駛番嚟,我依家食藥死俾你睇!」被告立即返回單位,發現太太無意識,便致電999召救傷車,救護員到達,見被告太太毫無意識,便把太太送往北區醫院治理,醫生診斷太太精神狀態很有問題,雖留院觀察,於是被告大約清晨五時便帶兒子回家。
安頓好兒子後,被告便致電X,告知太太因自殺留院,被告:「我老婆話叫你(X)出嚟講清楚,你過嚟我屋企拆解呢個問題,呃住我老婆先,等老婆穩定情緒……你搭的士嚟啦,我比番錢你!」於是X乘的士到被告上水住所。
大約上午7時半至8時,X到達被告住所,坐在沙發上,被告坐在對面的電視櫃,發現X不開心,想哭的樣子,被告對X說:「我老婆自殺,睇下可唔可以講個大話,等老婆唔好自殺。」X回答:「點解我要去(醫院)?」之後兩人便開始吵架……為免吵醒正在客廳睡覺的兒子,被告叫X入睡房再談……
兩人開始對罵……被告罵X:「你咁大洗,爭咭數未找,又賭錢,又唔識儲錢,岩岩先同你去完台灣,一落機就諗去泰國……」「咁多個女朋友,你係未儲到錢嘅一個!」X亦不甘示弱,哭著、失控反罵被告:「點解要我過去同你老婆對質?識你兩年,你話離婚又未離……我想分手……」被告對警員表示,吵架過程大約半小時,被告無奈說:「我唔係鬧得好大聲,但啲說話唔係好好聽……我決定離婚…佢(X)又話分手……」
之後,被告覺得X近期很古怪,又改了電話登入密碼,他要求查看X的電話,認為X有別的男友,但查看後並無發現。在睡房中,X擁抱著貓兒「糯米糍」,後來兒子醒了,被告與X返回客廳,X還在忍泣,被告令兒子叫「姐姐」,兒子還拿紙巾給X抹眼淚,吻了X的臉一下。接著X說很累,就在沙發睡了大約二十分鐘。大約早上9時,X醒來,她說很累,又不想去醫院跟被告太太解釋,於是被告給了X五百元,X便離開了……
關於6月中到深圳的事,被告是這樣說的……當晚我提意去深圳消遣,大約凌晨12時許,被告與X到太子乘旅遊巴到落馬洲關口,出境後,兩人先乘的士到向西村用餐,然後大約凌晨2時半至3時,到了水療中心(骨場),兩人同房,有兩張按摩床,技師按摩後便離開了,被告把兩張床「拍埋」一起,與X一同睡覺,途中,被告伸手摸X,X沒有反抗,被告對警員說:「我有問佢(X)比唔比摸,因為我哋當時嘅關係比較複雜,唔算情侶,但做啲嘢又係情侶……」「我哋除衫,佢摸我陰莖,我哋發生性行為,無用Condom(安全套),因為冇帶,體位係佢側身,我喺佢後面……佢話唔好射入面(體內射精),完事後,我用紙巾幫佢抹番啲精液……佢情緒正常,然後我哋再瞓覺……」
大約中午,被告與X去了深圳東門購物,買了電話保護殼及外置充電器,逗留大約一小時後,便乘巴士到羅湖關口,回港後,大約下午3時半,便乘港鐵由上水到旺角,因為X想買鞋,兩人先去旺角兆萬商場的茶木(Teawood)用膳,然後再買鞋,途中遇見同事葉先生,還點頭打招呼……
由事發至深圳消遣期間,被告稱見過X大約十幾至二十次,會接X放工,然後用餐,警員問:「X會唔會搵你(被告)?」被告:「佢要買嘢嘅時候就搵我!」警員續問:「點解搵你?因為你會比意見?」被告妙答:「搵我比錢多啲囉……」
時間談到七月初,被告太太見到被告與X的合照,被告對警員說:「老婆見到X戴過我隻錶,就掉咗我隻錶…..又見到我同X著一樣嘅鞋,老婆就掉咗我對鞋……」「我老婆喺Instagram及Facebook騷擾朋友」老婆不停留言:「叫佢(X)現身!」
被告說的版本,你們認為可信嗎?信X還是被告?

2017年8月30日 星期三

人夫。情婦。糯米糍(三)


人夫。情婦。糯米糍(三)

《辯狀的質疑》
控方主問下,X將被姦情節說了一篇,主問完成後,辯方大狀是時候反擊了,將疑點逐點向X盤問……
首先,有關X在警署所錄的七份口供,與X庭上作供,情節有所不同。例如:在警署的口供指,是被告脫掉她的衣服並強姦她,被姦後她哭著在房門外取回牛仔褲及穿衣服,但在庭上則指被告拉高她的衣服並強姦她,性交持續時間方面也記錯了。
再者,被告在強姦時說的:「你咁鐘意同其他男仔一齊,我同你做完(性行為),你有咗BB,就唔可以同其他男仔一齊!」這句話是沒有在七份警署口供中出現過的,所以辯方大狀懷疑X在講大話、編故事。X當然不同意,她稱在警署錄口供時因精神不佳而說漏了……
另外,辯方大狀質疑案發當日,X跟本沒有被被告強姦,X到被告住所,是要商量妻子已揭發婚外情的事,兩人甚至沒有發生性行為。當然X也不同意。
辯方大狀亦質疑,當天X於被告住所逗留了三小時才離開,而錄音只是頭13分49秒,還有兩小時許,究竟途中發生甚麼事呢?X解釋,因為長期被被告電話騷擾,以致失眠,被告發現她錄音後,除了用刀指嚇她外,還不讓她離開,於是她在客廳睡著了……其後X醒了,便哀求被告讓她離開,被告要求與她擁抱,一會兒後便讓她離開單位。
此外,辯方大狀亦呈上一些被告與X於6月16日(案發後一個月),到深圳消遣時拍下的照片,兩人像戀人一樣親密,X在相中露出開心的笑容、兩人穿著情侶波鞋、被告展示出X英文名的紋身、被告撓著X的腰拍照……辯方大狀質疑,其實所謂「強姦」的事發後,兩人關係也非常好,也質疑:「睇你(X) 嘅表情、笑容,唔似被迫喎!」X肯定地說她是被迫的,笑容只是裝出來的,是被告叫她開心點,不要發呆,而情侶波鞋方面,X稱:「對鞋係佢(被告)買,我都唔知點解著同一對鞋(情侶鞋)!」
辯方大狀呈上一些臉書(Facebook) 帖子紀錄,有關一個假帳戶不斷在X丈夫的Facebook帖子內惡意作出誹謗及侮辱性的留言,又不停受騷擾,內容包括:「真幹他娘的搞笑,小心有愛滋!」辯方大狀質疑X認為誹謗和騷擾Facebook帖子的人是被告及被告妻子,所以才決定報警。X承認,這是驅使她報警的其中一個原因,另外丈夫都勸過X幾次,應該報警處理強姦一事,後來7月8日與公司經理劉先生說強姦一事,劉先生都建議X報警,於是7月9日,X便報警處理。
辯方大狀指出,於X報警的前一天,被告向X發微信(WeChat),稱已將與X的關係告知太太,太太也自殺過幾次,太太已尋找另一個地方居住,等待太太搬離住所後,便會與X一起居住,還會把門匙給X,又說會娶X為妻,向X求婚,被告表明自己:「講真!唔咪講笑!」。X回答說:「我唔知佢(被告)幾時講真,幾時講假,我知佢跟本無同老婆離婚,點解我要嫁比佢?況且我都已經結咗婚……」
辯方大狀再問,為何X於被強姦後七星期才去報警?X回答說:「我曾經有唸過自殺,但問題唔係完全係我度,我點解要為咁嘅人死……初時諗住忍下就算,但我怕,如果我唔企出黎,舉報佢(被告),會有好多女仔好似我咁,因為佢攞把刀出黎對住我,話一齊死,唔排除佢識咗第二個女仔又係咁,做錯嘢就要企出黎面對。」
另外,X稱,7月9日曾向被告投訴被他妻子騷擾,但被告向X說,其妻子有躁鬱症及精神問題,所以無法阻止她。
最後,X也提及,被告時常要脅她,脾氣很大,「發癲」時會像躁狂症病人,會很用力捉著X及很大聲說話。
X作供完畢。

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人夫。情婦。糯米糍(二)


人夫。情婦。糯米糍(二)
《惡夢的來臨》
惡夢於溫馨晚飯後約一星期發生,2016年5月16日凌晨,被告打電話給X,傾談了大約一小時,內容大致是被告妻子揭發了被告與X的戀情,於是被告與妻子吵架,其後被告回家時,發現妻子自殺,需送院治理,被告想X到醫院向妻子解釋,稱兩人只是舊同事,而不是情侶關係。X在庭上否認此事……
X稱,被告致電給她,其實是懷疑她另結新歡,要求與她到被告上水住所見面,否則被告會把「糯米糍(兩人一同飼養的貓兒)由33樓掉落街!」X為了愛貓,只好答應被告要求。
到達被告住所樓下,X將蘋果手機(IPHONE)有線耳筒的咪高峰部分,卡在手袋邊,並開啟錄音功能……
到了被告住所,被告叫X放下手袋,並對X說:「有咩入房傾!」X拒絕,被告說兒子正在客廳睡覺,不想吵醒他,最後X入了房間。
「呀……呀……唔好呀!唔好咁啦!我唔要咁樣啊!……」庭上播出以上錄音檔案,X稱,這段錄音反映了一件事情,被告將要強行與她發生性行為……錄音檔案長度13分49秒……最後的五分鐘,聲音寂靜了,X稱這時正是被強姦。
在庭上,X指在房間內,被告推她落床,拉高她的衣服,脫掉她的牛仔褲及拉低她的內褲,被告用手按著X的手,用膝蓋頂開X的雙腿,強吻X的胸部,X有嘗試推開被告,但不成功,最後被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在X陰道內抽插至射精,被告還對X說:「咁鐘意同其他男仔一齊,我同你做完(性行為) ,你有咗BB,就唔可以同其他男仔一齊!」
完事後,被告發現X的電話正在錄音,X停止錄音,被告情緒開始激動,從睡房內毛公仔後取出刀子指嚇X,揚言:「如果你要同我分手嘅話,就攬住一齊死!」又質問X為何與其他男子上床(性行為),當時被告不讓X離開,她見被告情緒開始冷靜,便哀求離開,最後X離開單位……
案發後大概一個月,6月15日凌晨一時許,出入境記錄顯示,X曾與被告一同出境,X稱是被告要求她一同去深圳,若不去的話,他會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等X、將偷拍X的相片在互聯網上公開、又稱「食埋餐飯就唔會再搵我(X)!」,於是X只好答應,兩人到了深圳吃飯、按摩、過夜,在按摩後的休息時間途中,X稱:「佢(被告)將佢張床拍埋嚟我張床,跟住摸我,我叫佢唔好掂我,嘗試推開佢,但我精神狀態疲弱,因為差唔多整個月都受被告電話騷擾,所以累到無反抗,被告就除褲同我發生性行為!」辯方大狀問X為何不自行返家,X稱「唔熟路」,於是由被告於翌日下午大概三時陪同返港……
其實,在四月份的時候,X在網上認識了一名台灣男子,事發時,X與台灣男子只是普通朋友,不是戀人。事發後,兩人關係迅速發展,於7月2日,X到了台灣與該男子見面,兩日後,兩人在台灣註冊結婚了。丈夫知道X被強姦的事,勸了X三至四次報警處理,因為怕被告突然有日取出刀子來桶死X。
於是……X於7月9日鼓起勇氣報警了……

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

人夫。情婦。糯米糍(一)


人夫。情婦。糯米糍(一)

《近來很多X》
上星期四完了前懲教主任涉姦陌生醉娃案,原本想休養生息一下,因為日日晨七起床,真是要擁有無比意志,而且投入度接近一百巴仙,又案探又搜集資料,每天都過得很充實⋯⋯
誰不知又接著一單強姦案開審,兩宗案件案情大為不同,上星期五又心思思出動去高院聽審,休息了週末,今天終於有能量寫文章回顧一下⋯⋯
先說一些背景資料,被告梁至威,審訊時三十二歲,已婚,育有一子,兒子大概五歲,任職鞋店售貨員,被控強姦及刑事恐嚇罪(威脅X會使X人身受到傷害及使X受驚)。
女事主X,審訊時二十一歲,事發大約一個多月後已與台灣籍男友結婚,定居台灣,審訊時已懷孕將近臨盤,特意回來香港出庭作供。X於2013年參加中學文憑試後,便投身社會工作,於餐廳打工時認識梁至威,初時X不知情被告已婚……
糯米糍,是兩人一同撫養的貓兒,在被告住所中飼養。
故事要由2014年開始說起,一月時,X與前度男友分手,被告陪伴X到離島長洲遊覽散心,同日兩人發展至情侶關係並發生性行為。短時間後,X從同事口中得知梁已婚,梁承認,並告知X正與妻子辦離婚手續及分床睡覺。
兩人繼續發展不倫之戀,被告不喜歡X與其他朋友外出,所以常到X公司找她及接她去吃飯。兩人會互傳情信,以「老公」「老婆」相稱。每月會多次約會,亦會發生性行為,地點是被告住所、X住所、時鐘酒店或內地。由於X每月只有13000至14000薪金,被告會為X提供經濟援助,又試過替X「找咭數」,合共二萬多元,又會送食物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X形容是被告「自願」的,「佢(被告)自己請我食飯,自己攞嘢比我食,我無迫佢一定要㗎喎……」
雖然拍拖期間,被告對X提出過四次分手,但每次被告也會哀求X復合,直至2016年,兩人曾結伴到台灣旅遊,到了四月份關係急轉直下,被告懷疑X另結新歡,於是提出分手,X願意,因不想再繼續破壞別人家庭。
提出分手後,兩人保持電話聯絡及見面,但X稱被告不斷滋擾她,若不回覆的話,被告會在X住所樓下及工作地方找她,於是唯有和被告繼續聯絡。
到了五月九日,被告相約X到尖沙咀The One商場的高級餐廳慶祝週年紀念,當時共拍攝了18張溫馨甜蜜照片,有X捧花束照、親吻照、手拖手照、X坐在被告大腿上照、X與蛋糕照(寫上對唔住老婆)等等……辯方大狀問:「兩人關係應該係進一步,而唔係鬧分手?難道你係被迫攞住扎花、被迫手拖手?」X回答:「佢(被告)話影完相就唔會再煩我!」
惡夢於溫馨晚飯約一星期後,五月十六日發生,因為文章太長,明天再與大家分享,待續⋯⋯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十)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

**相片在文章後**
《結局⋯⋯理性⋯⋯感性⋯⋯》

經過控辯雙方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後,陪審團今早開始退庭商議,經過六個半小時商議,以五比二,裁定被告罪成不成立。
現在可與大家談談小案探了......謝謝前輩提醒,不能在案件審訊時評論或描述與案情相關資訊,所以有判決後才發佈文章……

正所謂,查案講證據嘛……我不肯定誰對誰錯,對錯交由七位陪審員決定,不過我做了少許功課,希望為自已一些想法帶來客觀啟發,不知你腦內又有否相似的想法呢?

還記得,事主X,於案發當天的凌晨二時,曾與友人到中環蘭桂坊的酒吧Magnum消遣,直至凌晨四時,事主X與友人「轉場」到蘭桂坊另一酒吧Volar繼續消遣……

我走進中環蘭桂坊,滿街都是夜店酒吧,走上一級級樓梯,到達了威靈頓街1號荊威廣場3-4樓,Magnum Club,我嘗試由Magnum落電梯往Volar方向行,開始計時,沿威靈頓街行至德己立街,然後左轉,往上行,走過一條斜路,再走上三十三級樓梯,便到了位於德己立街38-44好利商業大廈的Volar Club,由於Volar是在大廈的地庫,所以當時事主X需要再落大約二十級樓梯進入Volar。以本人矮小個子行走,行為清醒計,到達Volar門口大概需要三分鐘,當時X的情況究竟是如何呢?

根據證供,到了清晨六時許,被告與事主X一同離開Volar(或被拉離開Volar),由Volar兩人開始離開的位置,先經舞池,再到樓梯,直至走上地面出口,估計需要大概七十七步,如果大家印象深刻的話,被告曾說於Volar門口截了一輛紅的,但因司機需要收取二百元附加費,所以沒有與X上車。兩人右轉,往皇后大道中方向行,沿路再多截兩輛紅的,也要收附加費,所以兩人又沒有上車。

我嘗試由Volar門口,同樣往下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走,沿途需要落三十三級樓梯,再走一段小小斜路,便到了,若以本人矮小個子及行為清醒的行走,需要大概兩分半鐘時間。由於我不確實清楚被告與事主X上車的位置,因為被告只說皇后大道中,所以我再往前行向畢打街置地廣場的士站進發,清晨時份,這處是過海的士「等客」的熱門地,由Volar行到的士站,大概需要四分鐘,究竟當時有否如X所說,被告在Volar門口推她上的士?抑或如被告所說,與X手拖手行往皇后大道中才上車呢?

之後,我到了九龍塘德雲酒店一帶實地考察,X友人Benji作供時說,接到X電話稱被人「搞(強姦)」,立刻與另外兩名友人乘的士到德雲酒店,在酒店對面馬路與X會合。另外,控方有相片,指被告曾經在酒店門口看見X在對面馬路邊,被告回答本想上前問X拿取電話號碼,但突然因看見女友短訊而放棄念頭,始終沒有上前。以我觀察,其實酒店與對面馬路不是想象中那麼遠,只有兩條行車線之隔。
行得身水身汗,做了小案探後,我有少許啟發,感滿足,你呢?…...

睇完呢單案,有幾樣感受,簡單講講,要明就會明白🤗。。

1️⃣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父母一定撐仔女
2️⃣生性,真係要生性丫
3️⃣女性都可理性分析
4️⃣打官司要搵岩大狀,等如對症下藥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九)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九)

到達36庭,在庭外有很多人在等侯,由於法官有另一單案件跟進,遲了兩小時才開庭(等到發毛,雖然聽了一會DR誤殺案),結案陳詞於中午十二時才開始⋯⋯
首先由主控陳詞,一如以往,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又要聽一次整個故事,當然控方所說的是事主X版本,主要是X與被告是不相識,無有交流,當時喝醉,很暈,不能打開眼睛走路,跟據CCTV片段及相片顯示,認為被告於Volar Club內拉事主離開的,另外提及驗傷報告,事主膝蓋有三處擦傷,其中一處達2厘米長⋯⋯
事主不同意發生性行為,因為案發當日是來經第二天,被姦後也哭著致電給友人Benji,求救說:「我比人搞!」,顯示當時X是不願意的,X有意識但身體無能力反抗,而且性行為期間,X有對被告說:「唔好!」及「旭」動身軀示意不同意。
德雲酒店女職員作供也提及,見到被告與X在的士上,也曾問被告:「個女仔咁醉,得唔得架?」亦寫下備註:女子有醉意!所以控方認意當時X是醉得不醒人事⋯⋯
而且,兩人於性行為後,X沒有說「拜拜」便離開,認為是不尋常。雖然,被告之後在酒店外見X在哭泣,有刻想上前問X取電話號碼聯絡,但最終沒有走近X,認為被告是否因為心虛沒有走近⋯⋯
控方認為被告趁被告醉倒(黃金機會),借機與X發生性行為(強姦)⋯⋯

辯方怎樣反駁呢⋯⋯?一同看看⋯⋯
例牌環節,一定說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辯狀指盤問時,X的證供指陌生人(被告),由中環拉她到九龍塘,說自己虛弱及暈,但離開酒店可以如此快速。
辯狀亦指出事主X驗血報告,報告是案發後一天所做的,顯示X血液內,沒有酒精反應,證明X說的虛弱及暈不是如此嚴重。
另外X證供有不同版本,X與朋友Benji所說的「佢(被告)打我!」、「出黎先慢慢炮製你!」,在庭上作供時,她否認對Benji說過,但Benji作供時則指X有說這些話。
此外,辯方指,為何X遇到陌生人,甚至將她拉走,她不立刻坐在地上?只要X顯示不願意、坐在地上,被告便不能把她帶走⋯⋯
由Volar Club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走,才能截到的士,全程是由被告與X手拖手行走,X是腳步浮浮但可以行走。
在往九龍塘的士上,X是伏在被告大腳上睡著了,如果是抗拒被告應不會有此舉動。
在酒店內,如果X是如此醉或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會願意或能夠自己走一層樓梯上B4房間?
另外,X衣服沒有損壞,完整無缺。
總體來說,辯方認為X講大話,證供不可信⋯⋯
辯狀反指被告的證供可信,因為不怕世俗眼光,直認自己目標是找一夜情⋯⋯
令我意外的是,辯狀沒有把被告說述的故事再說一遍⋯⋯

控辯雙方結案於短短90分鐘內完畢,之後是法官總結及引導⋯⋯

你信那一方?我信⋯⋯

謝謝豹爺圖片設計❤️

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八)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八)

《不如去酒店休息下⋯⋯》
繼續審訊,終於到被告出庭作供,先自辯,由辯狀發問。
先說說被告一些背景資料。被告蔡仲強(Eddie)29歲,單身,於黃大仙竹園與父母同住,無案底,為註冊護士,現於香港中文大學修讀護理系碩士課程。20118月至20153月,於聯合醫院任職註冊護士。20153月至11月,於懲教署任職懲教主任。後來於2015125日起,再返回聯合醫院註冊護士工作崗位,於急症室及深切治療部工作,直至現在……
被告作供十分流暢(快到我幾乎寫唔切筆記),於2016910日晚,被告與陳姓男友人,到中環蘭桂坊Levels Night Club消遣,至翌日大約凌晨四時,友人先行離開。直至大約五時,被告獨自到蘭桂坊另一酒吧Volar繼續消遣。
到達Volar後,見很多人在大型舞池內聽歌跳舞,被告先行到酒吧位置,然後到舞池與在場人士人一同跳舞,這是很正常的情況…..
之後,被告在酒吧位置休息期間,認識了一名酒保,叫阿威,談天了一會,被告買了兩杯酒,一杯請阿威喝,一杯自已喝。之後,阿威需要工作,兩人對話便暫停。被告又再返回舞池聽歌跳舞。
之後,被告與事主X在舞池第一次相遇,兩人在舞池一同跳舞,雙方介紹自已稱呼,被告稱自已任職護士,而X則任職化妝工作。其間,被告用手輕輕攬著X腰部,當時X是清醒,能正常對答,亦沒有抗拒被告的行為,X情緒亦比較高漲,跟著音樂節奏跳舞,有時還舉起雙手揮動。大約十分鐘後,X對被告說要找回同行的朋友,所以兩人便分開了……
被告繼續獨自跳舞,過了十多分鐘後,在附近位置又與X相遇,X笑著行近被告身邊,兩人開始大跳辣身舞,被告:「佢(X)用背脊貼住我心口,用佢既Patpat(屁股)貼住我下體,一齊跟住音樂嘅節奏跳舞,我輕輕攬住佢條腰,佢有時會拎轉面望住我,間中佢會用手摸我Patpat同陰莖,後來我哋面對面,佢錫我個嘴,亦有傾偈,當時我哋有講自已工作遇到嘅事,我當時有同佢講,之前做懲教主任壓力好大(我看見法庭內的懲教員抓了一下頭)……
之後,兩人談興趣,又談為什麼喜歡到蘭桂坊消遣,X向被告表示,間中有去ClubbingX說去過台灣的酒吧,其中最喜歡是台北的MystLuxy,兩人大概交談了十分鐘,其間,X沒有說過要回家及離開,沒有用任何方式推開及抗拒被告,被告形容,兩人對話是很融洽、很歡愉和很開心。
過了一陣子,Volar Club內的燈亮起,表示將要打烊,被告認為,與X有攬攬錫錫,X跳舞時又有摸他的屁股和陰莖,明顯是可進一步,他向X提出:「不如去酒店休息下!」被告稱即是去「開房(發生性行為)」,於是與X手拖手,由舞池走出Volar,其間被告沒有拉著X離開,X是願意與他一同離開的。被告稱:「如果佢(X)放軟身體的話,我無可能拉或扯到佢上樓梯,X無不情願同我走,無講過話要番屋企,當時佢清醒,可對答,可睜大眼自已行走,途中無跌倒,只是腳步有點浮。」
由於Volar是在地庫位置,當兩人走出Volar,被告立刻截到一輛紅的,但司機稱過海(去九龍方向)的話要加200元附加費,於是兩人沒有上車,再手拖手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走,期間也截到兩輛的士,但同樣要徵收附加費100200元,所以兩人也沒有登車,直至到達皇后大道中,終於截到合適的士,被告先上車,X坐在被告的左邊,被告對司機說:「九龍塘根德道德雲酒店!」
在的士上,被告指X是清醒,兩人談天,X稱有感情問題,她有男友,還拍了結婚照,還拿出電話給被告看那些結婚照,被告也說述自已當時有女友交往,其後,兩人在車廂中又攬又錫,X還摸被告陰莖……當的士駛到紅磡海底隧道附近,X稱由前一天下午開始工作,所以覺得很累,於是便將頭「挨()」在被告的大腿上睡覺。
的士到達德雲酒店正門,X仍在睡覺,被告叫醒她,然後被告拿錢包出來付的士費用,酒店職員從酒店行出來,問:「喺咪租房架?」被告回答:「OK嘅!等陣先!」職員便回到酒店內,X當時醒來,還伸了下懶腰及整理頭髮,然後兩人手拖手進入酒店,期間被告無用力拖X下車,X沒有拒絕下車。
到達德雲酒店接待櫃台,職員說述價錢,被告付款,有簽旅客登記表(庭上展示),然後職員對兩人說,沿走廊直行上一層樓梯到B4房,兩人手拖手行,職員隨後,當時X有能力自已行走,沒有說過想離開,途中也沒有跌倒,X是清醒有知覺自已行走,到達樓梯後被告便扶著X的手踭行……
兩人到達B4房間,被告稱沒有推X入房,沒有推X落床,X坐在床邊,被告在床尾脫鞋,職員替他們開空調很便離開房間,然後兩人開始在床上攬攬錫錫,雙方開始替大家脫衣服,但被告稱已記不起那件衣服是他脫的,X沒有表示她不願意及作出反抗。一兩分鐘後,房間電話響起,是職員提醒兩人記得鎖好房門。之後,兩人再攬攬錫錫,被告發現X正來經,問X可否繼續,X點頭表示可以,於是被告戴上安全套,與X發生性行為……
最初兩人的性交體位是男上女下,大概進行幾分鐘後,職員敲門,說:「麻煩身分證登記!」然後被告拿身分證給職員抄下資料,職員其後離開,兩人繼續發生性行為,這時的性交體位是女上男下,大概維持十分鐘,其間,X沒有不願意,沒有說:「唔好!」,沒有抵抗,有關X稱有「旭動」過身體顯示不願意,被告解釋為性交體移動。
性交後,兩人攬著一起睡覺大約二十分鐘,被告醒了,到洗手間洗臉及小便,出來時見X開始穿回衣服,當時X沒有哭、沒有用手機、沒有與被告對話便離開,之後被告也穿回衣服離開,獨自行到九龍塘又一城乘車回家…….
說述完案發當日的整個過程,接著看看被告的抗辯理由……
辯方大狀問被告有否考慮到與X的性交風險,被告是這樣回答:「從來都唔覺得有風險,X係飲咗酒,有醉意,有問有答,我相信佢喺清醒,相信佢(X)喺同意與我發生性行為,同我去酒店佢無表示唔願意……」、「如果佢唔願意,絕對可放軟身體,我絕對拉唔到佢上德雲酒店,佢亦無同的士司機及酒店職員投訴過,我同佢一齊行入酒店,佢無言語或肢體上唔接受……」、「如果佢唔願意,我喺唔會罔顧情況下同佢發生性行為……」、「我無強迫佢或者係佢唔情願嘅情況下,同佢發生性行為,亦無利用佢醉意而借機乘人之危……」、「如果我喺有心強姦,我大可以去蘭桂坊其他時鐘酒店,唔需要咁遠去到九龍塘……
控方盤問被告時,被告亦抗辯稱:「如果我知道一夜情後有呢個情況(被指強姦),不如我去「啅」.......去叫雞.......
睇完被告及事主X的證供,雙方證供明顯各執一詞,產生了一些疑點(雙方各有),心水清的奇案迷,若果你是陪審員,你信那一方?


特別鳴謝豹爺圖片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