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人夫。情婦。糯米糍(四)


人夫。情婦。糯米糍(四)

《沒有自辯的自辯》
昨天提到,案件已經進入法官總結和引導部分,此審訊進度比預期快了兩天,所以我也要努力一點寫文章,趕上此審訊進度,因為……今早陪審團已退庭商議,意味著將會有裁決了……
X作供後,控方傳召一位女警出庭作供。X被強姦時,開啟手機錄音功能,錄下了一部分聲音過程。女警姓葉,隸屬數碼法證隊伍,她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葉警員負責用法證軟件,從X手機中抽取該錄音檔案作證物,她稱若在蘋果手機(IPhone)錄音,檔案名稱會顯示錄音完成的年月日及時間,例如2017年8月31日上午8時15分12秒完成錄音,檔案名稱便會顯示20170831及081512。但根據X的口供說述案發時間是大約上午6時許,但檔案名卻反映儲存時間為上午10時許,這是難以理解的。另外,若此檔案曾經被人修改過的話,葉警員能否看出?警員回答:「未必睇得出!」
之後,控方再傳召一名偵緝警員作供,這位警員負責拘捕、蒐證及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該影碟呈堂,由於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所以錄影會面便顯得相當重要了,因為被告會以他的版本,把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說一遍……
被告於2011年11月在香港註冊結婚,育有一子,今年大約五歲,在上水居住,現職鞋店售貨員。2014年11月於尖沙咀海運大廈某西餐廳與X相識,X負責售賣麵包部門、被告則於餐廳部門兼職工作,另外被告還在別的公司擔任代購員。
兩人做了朋友,常常交談,又相約去「飲嘢」及行年宵市場,2015年1月29日(即行年宵後一天),因X與前度男友分手了,X不開心,於是被告與X到長洲散心,被告提意租一間渡假屋(房),到了房間,被告與X的情侶關係正式展開,兩人發生了性行為,X替他口交及戴安全套,完事後兩人一同洗澡,然後一同外出用餐、購物。
被告稱與X的關係,同事們也知道。當被告放假,間中會送食物到公司門口給X。兩人繼續發展,發生性行為的地方有上水住所、X住所、深圳七天酒店等,性行為時會戴安全套,亦有試過不安全性行為,因為X不想他用安全套,想替他「生BB」……
關於2016年5月16日發生的事,被告表明:「我無強姦佢(X)!」,事發前一晚,被告與太太因被告婚外情一事吵架,被告離開單位冷靜情緒,途中接到太太來電說:「你以後唔駛番嚟,我依家食藥死俾你睇!」被告立即返回單位,發現太太無意識,便致電999召救傷車,救護員到達,見被告太太毫無意識,便把太太送往北區醫院治理,醫生診斷太太精神狀態很有問題,雖留院觀察,於是被告大約清晨五時便帶兒子回家。
安頓好兒子後,被告便致電X,告知太太因自殺留院,被告:「我老婆話叫你(X)出嚟講清楚,你過嚟我屋企拆解呢個問題,呃住我老婆先,等老婆穩定情緒……你搭的士嚟啦,我比番錢你!」於是X乘的士到被告上水住所。
大約上午7時半至8時,X到達被告住所,坐在沙發上,被告坐在對面的電視櫃,發現X不開心,想哭的樣子,被告對X說:「我老婆自殺,睇下可唔可以講個大話,等老婆唔好自殺。」X回答:「點解我要去(醫院)?」之後兩人便開始吵架……為免吵醒正在客廳睡覺的兒子,被告叫X入睡房再談……
兩人開始對罵……被告罵X:「你咁大洗,爭咭數未找,又賭錢,又唔識儲錢,岩岩先同你去完台灣,一落機就諗去泰國……」「咁多個女朋友,你係未儲到錢嘅一個!」X亦不甘示弱,哭著、失控反罵被告:「點解要我過去同你老婆對質?識你兩年,你話離婚又未離……我想分手……」被告對警員表示,吵架過程大約半小時,被告無奈說:「我唔係鬧得好大聲,但啲說話唔係好好聽……我決定離婚…佢(X)又話分手……」
之後,被告覺得X近期很古怪,又改了電話登入密碼,他要求查看X的電話,認為X有別的男友,但查看後並無發現。在睡房中,X擁抱著貓兒「糯米糍」,後來兒子醒了,被告與X返回客廳,X還在忍泣,被告令兒子叫「姐姐」,兒子還拿紙巾給X抹眼淚,吻了X的臉一下。接著X說很累,就在沙發睡了大約二十分鐘。大約早上9時,X醒來,她說很累,又不想去醫院跟被告太太解釋,於是被告給了X五百元,X便離開了……
關於6月中到深圳的事,被告是這樣說的……當晚我提意去深圳消遣,大約凌晨12時許,被告與X到太子乘旅遊巴到落馬洲關口,出境後,兩人先乘的士到向西村用餐,然後大約凌晨2時半至3時,到了水療中心(骨場),兩人同房,有兩張按摩床,技師按摩後便離開了,被告把兩張床「拍埋」一起,與X一同睡覺,途中,被告伸手摸X,X沒有反抗,被告對警員說:「我有問佢(X)比唔比摸,因為我哋當時嘅關係比較複雜,唔算情侶,但做啲嘢又係情侶……」「我哋除衫,佢摸我陰莖,我哋發生性行為,無用Condom(安全套),因為冇帶,體位係佢側身,我喺佢後面……佢話唔好射入面(體內射精),完事後,我用紙巾幫佢抹番啲精液……佢情緒正常,然後我哋再瞓覺……」
大約中午,被告與X去了深圳東門購物,買了電話保護殼及外置充電器,逗留大約一小時後,便乘巴士到羅湖關口,回港後,大約下午3時半,便乘港鐵由上水到旺角,因為X想買鞋,兩人先去旺角兆萬商場的茶木(Teawood)用膳,然後再買鞋,途中遇見同事葉先生,還點頭打招呼……
由事發至深圳消遣期間,被告稱見過X大約十幾至二十次,會接X放工,然後用餐,警員問:「X會唔會搵你(被告)?」被告:「佢要買嘢嘅時候就搵我!」警員續問:「點解搵你?因為你會比意見?」被告妙答:「搵我比錢多啲囉……」
時間談到七月初,被告太太見到被告與X的合照,被告對警員說:「老婆見到X戴過我隻錶,就掉咗我隻錶…..又見到我同X著一樣嘅鞋,老婆就掉咗我對鞋……」「我老婆喺Instagram及Facebook騷擾朋友」老婆不停留言:「叫佢(X)現身!」
被告說的版本,你們認為可信嗎?信X還是被告?

2017年8月30日 星期三

人夫。情婦。糯米糍(三)


人夫。情婦。糯米糍(三)

《辯狀的質疑》
控方主問下,X將被姦情節說了一篇,主問完成後,辯方大狀是時候反擊了,將疑點逐點向X盤問……
首先,有關X在警署所錄的七份口供,與X庭上作供,情節有所不同。例如:在警署的口供指,是被告脫掉她的衣服並強姦她,被姦後她哭著在房門外取回牛仔褲及穿衣服,但在庭上則指被告拉高她的衣服並強姦她,性交持續時間方面也記錯了。
再者,被告在強姦時說的:「你咁鐘意同其他男仔一齊,我同你做完(性行為),你有咗BB,就唔可以同其他男仔一齊!」這句話是沒有在七份警署口供中出現過的,所以辯方大狀懷疑X在講大話、編故事。X當然不同意,她稱在警署錄口供時因精神不佳而說漏了……
另外,辯方大狀質疑案發當日,X跟本沒有被被告強姦,X到被告住所,是要商量妻子已揭發婚外情的事,兩人甚至沒有發生性行為。當然X也不同意。
辯方大狀亦質疑,當天X於被告住所逗留了三小時才離開,而錄音只是頭13分49秒,還有兩小時許,究竟途中發生甚麼事呢?X解釋,因為長期被被告電話騷擾,以致失眠,被告發現她錄音後,除了用刀指嚇她外,還不讓她離開,於是她在客廳睡著了……其後X醒了,便哀求被告讓她離開,被告要求與她擁抱,一會兒後便讓她離開單位。
此外,辯方大狀亦呈上一些被告與X於6月16日(案發後一個月),到深圳消遣時拍下的照片,兩人像戀人一樣親密,X在相中露出開心的笑容、兩人穿著情侶波鞋、被告展示出X英文名的紋身、被告撓著X的腰拍照……辯方大狀質疑,其實所謂「強姦」的事發後,兩人關係也非常好,也質疑:「睇你(X) 嘅表情、笑容,唔似被迫喎!」X肯定地說她是被迫的,笑容只是裝出來的,是被告叫她開心點,不要發呆,而情侶波鞋方面,X稱:「對鞋係佢(被告)買,我都唔知點解著同一對鞋(情侶鞋)!」
辯方大狀呈上一些臉書(Facebook) 帖子紀錄,有關一個假帳戶不斷在X丈夫的Facebook帖子內惡意作出誹謗及侮辱性的留言,又不停受騷擾,內容包括:「真幹他娘的搞笑,小心有愛滋!」辯方大狀質疑X認為誹謗和騷擾Facebook帖子的人是被告及被告妻子,所以才決定報警。X承認,這是驅使她報警的其中一個原因,另外丈夫都勸過X幾次,應該報警處理強姦一事,後來7月8日與公司經理劉先生說強姦一事,劉先生都建議X報警,於是7月9日,X便報警處理。
辯方大狀指出,於X報警的前一天,被告向X發微信(WeChat),稱已將與X的關係告知太太,太太也自殺過幾次,太太已尋找另一個地方居住,等待太太搬離住所後,便會與X一起居住,還會把門匙給X,又說會娶X為妻,向X求婚,被告表明自己:「講真!唔咪講笑!」。X回答說:「我唔知佢(被告)幾時講真,幾時講假,我知佢跟本無同老婆離婚,點解我要嫁比佢?況且我都已經結咗婚……」
辯方大狀再問,為何X於被強姦後七星期才去報警?X回答說:「我曾經有唸過自殺,但問題唔係完全係我度,我點解要為咁嘅人死……初時諗住忍下就算,但我怕,如果我唔企出黎,舉報佢(被告),會有好多女仔好似我咁,因為佢攞把刀出黎對住我,話一齊死,唔排除佢識咗第二個女仔又係咁,做錯嘢就要企出黎面對。」
另外,X稱,7月9日曾向被告投訴被他妻子騷擾,但被告向X說,其妻子有躁鬱症及精神問題,所以無法阻止她。
最後,X也提及,被告時常要脅她,脾氣很大,「發癲」時會像躁狂症病人,會很用力捉著X及很大聲說話。
X作供完畢。

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人夫。情婦。糯米糍(二)


人夫。情婦。糯米糍(二)
《惡夢的來臨》
惡夢於溫馨晚飯後約一星期發生,2016年5月16日凌晨,被告打電話給X,傾談了大約一小時,內容大致是被告妻子揭發了被告與X的戀情,於是被告與妻子吵架,其後被告回家時,發現妻子自殺,需送院治理,被告想X到醫院向妻子解釋,稱兩人只是舊同事,而不是情侶關係。X在庭上否認此事……
X稱,被告致電給她,其實是懷疑她另結新歡,要求與她到被告上水住所見面,否則被告會把「糯米糍(兩人一同飼養的貓兒)由33樓掉落街!」X為了愛貓,只好答應被告要求。
到達被告住所樓下,X將蘋果手機(IPHONE)有線耳筒的咪高峰部分,卡在手袋邊,並開啟錄音功能……
到了被告住所,被告叫X放下手袋,並對X說:「有咩入房傾!」X拒絕,被告說兒子正在客廳睡覺,不想吵醒他,最後X入了房間。
「呀……呀……唔好呀!唔好咁啦!我唔要咁樣啊!……」庭上播出以上錄音檔案,X稱,這段錄音反映了一件事情,被告將要強行與她發生性行為……錄音檔案長度13分49秒……最後的五分鐘,聲音寂靜了,X稱這時正是被強姦。
在庭上,X指在房間內,被告推她落床,拉高她的衣服,脫掉她的牛仔褲及拉低她的內褲,被告用手按著X的手,用膝蓋頂開X的雙腿,強吻X的胸部,X有嘗試推開被告,但不成功,最後被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在X陰道內抽插至射精,被告還對X說:「咁鐘意同其他男仔一齊,我同你做完(性行為) ,你有咗BB,就唔可以同其他男仔一齊!」
完事後,被告發現X的電話正在錄音,X停止錄音,被告情緒開始激動,從睡房內毛公仔後取出刀子指嚇X,揚言:「如果你要同我分手嘅話,就攬住一齊死!」又質問X為何與其他男子上床(性行為),當時被告不讓X離開,她見被告情緒開始冷靜,便哀求離開,最後X離開單位……
案發後大概一個月,6月15日凌晨一時許,出入境記錄顯示,X曾與被告一同出境,X稱是被告要求她一同去深圳,若不去的話,他會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等X、將偷拍X的相片在互聯網上公開、又稱「食埋餐飯就唔會再搵我(X)!」,於是X只好答應,兩人到了深圳吃飯、按摩、過夜,在按摩後的休息時間途中,X稱:「佢(被告)將佢張床拍埋嚟我張床,跟住摸我,我叫佢唔好掂我,嘗試推開佢,但我精神狀態疲弱,因為差唔多整個月都受被告電話騷擾,所以累到無反抗,被告就除褲同我發生性行為!」辯方大狀問X為何不自行返家,X稱「唔熟路」,於是由被告於翌日下午大概三時陪同返港……
其實,在四月份的時候,X在網上認識了一名台灣男子,事發時,X與台灣男子只是普通朋友,不是戀人。事發後,兩人關係迅速發展,於7月2日,X到了台灣與該男子見面,兩日後,兩人在台灣註冊結婚了。丈夫知道X被強姦的事,勸了X三至四次報警處理,因為怕被告突然有日取出刀子來桶死X。
於是……X於7月9日鼓起勇氣報警了……

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

人夫。情婦。糯米糍(一)


人夫。情婦。糯米糍(一)

《近來很多X》
上星期四完了前懲教主任涉姦陌生醉娃案,原本想休養生息一下,因為日日晨七起床,真是要擁有無比意志,而且投入度接近一百巴仙,又案探又搜集資料,每天都過得很充實⋯⋯
誰不知又接著一單強姦案開審,兩宗案件案情大為不同,上星期五又心思思出動去高院聽審,休息了週末,今天終於有能量寫文章回顧一下⋯⋯
先說一些背景資料,被告梁至威,審訊時三十二歲,已婚,育有一子,兒子大概五歲,任職鞋店售貨員,被控強姦及刑事恐嚇罪(威脅X會使X人身受到傷害及使X受驚)。
女事主X,審訊時二十一歲,事發大約一個多月後已與台灣籍男友結婚,定居台灣,審訊時已懷孕將近臨盤,特意回來香港出庭作供。X於2013年參加中學文憑試後,便投身社會工作,於餐廳打工時認識梁至威,初時X不知情被告已婚……
糯米糍,是兩人一同撫養的貓兒,在被告住所中飼養。
故事要由2014年開始說起,一月時,X與前度男友分手,被告陪伴X到離島長洲遊覽散心,同日兩人發展至情侶關係並發生性行為。短時間後,X從同事口中得知梁已婚,梁承認,並告知X正與妻子辦離婚手續及分床睡覺。
兩人繼續發展不倫之戀,被告不喜歡X與其他朋友外出,所以常到X公司找她及接她去吃飯。兩人會互傳情信,以「老公」「老婆」相稱。每月會多次約會,亦會發生性行為,地點是被告住所、X住所、時鐘酒店或內地。由於X每月只有13000至14000薪金,被告會為X提供經濟援助,又試過替X「找咭數」,合共二萬多元,又會送食物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X形容是被告「自願」的,「佢(被告)自己請我食飯,自己攞嘢比我食,我無迫佢一定要㗎喎……」
雖然拍拖期間,被告對X提出過四次分手,但每次被告也會哀求X復合,直至2016年,兩人曾結伴到台灣旅遊,到了四月份關係急轉直下,被告懷疑X另結新歡,於是提出分手,X願意,因不想再繼續破壞別人家庭。
提出分手後,兩人保持電話聯絡及見面,但X稱被告不斷滋擾她,若不回覆的話,被告會在X住所樓下及工作地方找她,於是唯有和被告繼續聯絡。
到了五月九日,被告相約X到尖沙咀The One商場的高級餐廳慶祝週年紀念,當時共拍攝了18張溫馨甜蜜照片,有X捧花束照、親吻照、手拖手照、X坐在被告大腿上照、X與蛋糕照(寫上對唔住老婆)等等……辯方大狀問:「兩人關係應該係進一步,而唔係鬧分手?難道你係被迫攞住扎花、被迫手拖手?」X回答:「佢(被告)話影完相就唔會再煩我!」
惡夢於溫馨晚飯約一星期後,五月十六日發生,因為文章太長,明天再與大家分享,待續⋯⋯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十)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

**相片在文章後**
《結局⋯⋯理性⋯⋯感性⋯⋯》

經過控辯雙方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後,陪審團今早開始退庭商議,經過六個半小時商議,以五比二,裁定被告罪成不成立。
現在可與大家談談小案探了......謝謝前輩提醒,不能在案件審訊時評論或描述與案情相關資訊,所以有判決後才發佈文章……

正所謂,查案講證據嘛……我不肯定誰對誰錯,對錯交由七位陪審員決定,不過我做了少許功課,希望為自已一些想法帶來客觀啟發,不知你腦內又有否相似的想法呢?

還記得,事主X,於案發當天的凌晨二時,曾與友人到中環蘭桂坊的酒吧Magnum消遣,直至凌晨四時,事主X與友人「轉場」到蘭桂坊另一酒吧Volar繼續消遣……

我走進中環蘭桂坊,滿街都是夜店酒吧,走上一級級樓梯,到達了威靈頓街1號荊威廣場3-4樓,Magnum Club,我嘗試由Magnum落電梯往Volar方向行,開始計時,沿威靈頓街行至德己立街,然後左轉,往上行,走過一條斜路,再走上三十三級樓梯,便到了位於德己立街38-44好利商業大廈的Volar Club,由於Volar是在大廈的地庫,所以當時事主X需要再落大約二十級樓梯進入Volar。以本人矮小個子行走,行為清醒計,到達Volar門口大概需要三分鐘,當時X的情況究竟是如何呢?

根據證供,到了清晨六時許,被告與事主X一同離開Volar(或被拉離開Volar),由Volar兩人開始離開的位置,先經舞池,再到樓梯,直至走上地面出口,估計需要大概七十七步,如果大家印象深刻的話,被告曾說於Volar門口截了一輛紅的,但因司機需要收取二百元附加費,所以沒有與X上車。兩人右轉,往皇后大道中方向行,沿路再多截兩輛紅的,也要收附加費,所以兩人又沒有上車。

我嘗試由Volar門口,同樣往下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走,沿途需要落三十三級樓梯,再走一段小小斜路,便到了,若以本人矮小個子及行為清醒的行走,需要大概兩分半鐘時間。由於我不確實清楚被告與事主X上車的位置,因為被告只說皇后大道中,所以我再往前行向畢打街置地廣場的士站進發,清晨時份,這處是過海的士「等客」的熱門地,由Volar行到的士站,大概需要四分鐘,究竟當時有否如X所說,被告在Volar門口推她上的士?抑或如被告所說,與X手拖手行往皇后大道中才上車呢?

之後,我到了九龍塘德雲酒店一帶實地考察,X友人Benji作供時說,接到X電話稱被人「搞(強姦)」,立刻與另外兩名友人乘的士到德雲酒店,在酒店對面馬路與X會合。另外,控方有相片,指被告曾經在酒店門口看見X在對面馬路邊,被告回答本想上前問X拿取電話號碼,但突然因看見女友短訊而放棄念頭,始終沒有上前。以我觀察,其實酒店與對面馬路不是想象中那麼遠,只有兩條行車線之隔。
行得身水身汗,做了小案探後,我有少許啟發,感滿足,你呢?…...

睇完呢單案,有幾樣感受,簡單講講,要明就會明白🤗。。

1️⃣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父母一定撐仔女
2️⃣生性,真係要生性丫
3️⃣女性都可理性分析
4️⃣打官司要搵岩大狀,等如對症下藥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九)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九)

到達36庭,在庭外有很多人在等侯,由於法官有另一單案件跟進,遲了兩小時才開庭(等到發毛,雖然聽了一會DR誤殺案),結案陳詞於中午十二時才開始⋯⋯
首先由主控陳詞,一如以往,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又要聽一次整個故事,當然控方所說的是事主X版本,主要是X與被告是不相識,無有交流,當時喝醉,很暈,不能打開眼睛走路,跟據CCTV片段及相片顯示,認為被告於Volar Club內拉事主離開的,另外提及驗傷報告,事主膝蓋有三處擦傷,其中一處達2厘米長⋯⋯
事主不同意發生性行為,因為案發當日是來經第二天,被姦後也哭著致電給友人Benji,求救說:「我比人搞!」,顯示當時X是不願意的,X有意識但身體無能力反抗,而且性行為期間,X有對被告說:「唔好!」及「旭」動身軀示意不同意。
德雲酒店女職員作供也提及,見到被告與X在的士上,也曾問被告:「個女仔咁醉,得唔得架?」亦寫下備註:女子有醉意!所以控方認意當時X是醉得不醒人事⋯⋯
而且,兩人於性行為後,X沒有說「拜拜」便離開,認為是不尋常。雖然,被告之後在酒店外見X在哭泣,有刻想上前問X取電話號碼聯絡,但最終沒有走近X,認為被告是否因為心虛沒有走近⋯⋯
控方認為被告趁被告醉倒(黃金機會),借機與X發生性行為(強姦)⋯⋯

辯方怎樣反駁呢⋯⋯?一同看看⋯⋯
例牌環節,一定說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辯狀指盤問時,X的證供指陌生人(被告),由中環拉她到九龍塘,說自己虛弱及暈,但離開酒店可以如此快速。
辯狀亦指出事主X驗血報告,報告是案發後一天所做的,顯示X血液內,沒有酒精反應,證明X說的虛弱及暈不是如此嚴重。
另外X證供有不同版本,X與朋友Benji所說的「佢(被告)打我!」、「出黎先慢慢炮製你!」,在庭上作供時,她否認對Benji說過,但Benji作供時則指X有說這些話。
此外,辯方指,為何X遇到陌生人,甚至將她拉走,她不立刻坐在地上?只要X顯示不願意、坐在地上,被告便不能把她帶走⋯⋯
由Volar Club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走,才能截到的士,全程是由被告與X手拖手行走,X是腳步浮浮但可以行走。
在往九龍塘的士上,X是伏在被告大腳上睡著了,如果是抗拒被告應不會有此舉動。
在酒店內,如果X是如此醉或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會願意或能夠自己走一層樓梯上B4房間?
另外,X衣服沒有損壞,完整無缺。
總體來說,辯方認為X講大話,證供不可信⋯⋯
辯狀反指被告的證供可信,因為不怕世俗眼光,直認自己目標是找一夜情⋯⋯
令我意外的是,辯狀沒有把被告說述的故事再說一遍⋯⋯

控辯雙方結案於短短90分鐘內完畢,之後是法官總結及引導⋯⋯

你信那一方?我信⋯⋯

謝謝豹爺圖片設計❤️

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八)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八)

《不如去酒店休息下⋯⋯》
繼續審訊,終於到被告出庭作供,先自辯,由辯狀發問。
先說說被告一些背景資料。被告蔡仲強(Eddie)29歲,單身,於黃大仙竹園與父母同住,無案底,為註冊護士,現於香港中文大學修讀護理系碩士課程。20118月至20153月,於聯合醫院任職註冊護士。20153月至11月,於懲教署任職懲教主任。後來於2015125日起,再返回聯合醫院註冊護士工作崗位,於急症室及深切治療部工作,直至現在……
被告作供十分流暢(快到我幾乎寫唔切筆記),於2016910日晚,被告與陳姓男友人,到中環蘭桂坊Levels Night Club消遣,至翌日大約凌晨四時,友人先行離開。直至大約五時,被告獨自到蘭桂坊另一酒吧Volar繼續消遣。
到達Volar後,見很多人在大型舞池內聽歌跳舞,被告先行到酒吧位置,然後到舞池與在場人士人一同跳舞,這是很正常的情況…..
之後,被告在酒吧位置休息期間,認識了一名酒保,叫阿威,談天了一會,被告買了兩杯酒,一杯請阿威喝,一杯自已喝。之後,阿威需要工作,兩人對話便暫停。被告又再返回舞池聽歌跳舞。
之後,被告與事主X在舞池第一次相遇,兩人在舞池一同跳舞,雙方介紹自已稱呼,被告稱自已任職護士,而X則任職化妝工作。其間,被告用手輕輕攬著X腰部,當時X是清醒,能正常對答,亦沒有抗拒被告的行為,X情緒亦比較高漲,跟著音樂節奏跳舞,有時還舉起雙手揮動。大約十分鐘後,X對被告說要找回同行的朋友,所以兩人便分開了……
被告繼續獨自跳舞,過了十多分鐘後,在附近位置又與X相遇,X笑著行近被告身邊,兩人開始大跳辣身舞,被告:「佢(X)用背脊貼住我心口,用佢既Patpat(屁股)貼住我下體,一齊跟住音樂嘅節奏跳舞,我輕輕攬住佢條腰,佢有時會拎轉面望住我,間中佢會用手摸我Patpat同陰莖,後來我哋面對面,佢錫我個嘴,亦有傾偈,當時我哋有講自已工作遇到嘅事,我當時有同佢講,之前做懲教主任壓力好大(我看見法庭內的懲教員抓了一下頭)……
之後,兩人談興趣,又談為什麼喜歡到蘭桂坊消遣,X向被告表示,間中有去ClubbingX說去過台灣的酒吧,其中最喜歡是台北的MystLuxy,兩人大概交談了十分鐘,其間,X沒有說過要回家及離開,沒有用任何方式推開及抗拒被告,被告形容,兩人對話是很融洽、很歡愉和很開心。
過了一陣子,Volar Club內的燈亮起,表示將要打烊,被告認為,與X有攬攬錫錫,X跳舞時又有摸他的屁股和陰莖,明顯是可進一步,他向X提出:「不如去酒店休息下!」被告稱即是去「開房(發生性行為)」,於是與X手拖手,由舞池走出Volar,其間被告沒有拉著X離開,X是願意與他一同離開的。被告稱:「如果佢(X)放軟身體的話,我無可能拉或扯到佢上樓梯,X無不情願同我走,無講過話要番屋企,當時佢清醒,可對答,可睜大眼自已行走,途中無跌倒,只是腳步有點浮。」
由於Volar是在地庫位置,當兩人走出Volar,被告立刻截到一輛紅的,但司機稱過海(去九龍方向)的話要加200元附加費,於是兩人沒有上車,再手拖手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走,期間也截到兩輛的士,但同樣要徵收附加費100200元,所以兩人也沒有登車,直至到達皇后大道中,終於截到合適的士,被告先上車,X坐在被告的左邊,被告對司機說:「九龍塘根德道德雲酒店!」
在的士上,被告指X是清醒,兩人談天,X稱有感情問題,她有男友,還拍了結婚照,還拿出電話給被告看那些結婚照,被告也說述自已當時有女友交往,其後,兩人在車廂中又攬又錫,X還摸被告陰莖……當的士駛到紅磡海底隧道附近,X稱由前一天下午開始工作,所以覺得很累,於是便將頭「挨()」在被告的大腿上睡覺。
的士到達德雲酒店正門,X仍在睡覺,被告叫醒她,然後被告拿錢包出來付的士費用,酒店職員從酒店行出來,問:「喺咪租房架?」被告回答:「OK嘅!等陣先!」職員便回到酒店內,X當時醒來,還伸了下懶腰及整理頭髮,然後兩人手拖手進入酒店,期間被告無用力拖X下車,X沒有拒絕下車。
到達德雲酒店接待櫃台,職員說述價錢,被告付款,有簽旅客登記表(庭上展示),然後職員對兩人說,沿走廊直行上一層樓梯到B4房,兩人手拖手行,職員隨後,當時X有能力自已行走,沒有說過想離開,途中也沒有跌倒,X是清醒有知覺自已行走,到達樓梯後被告便扶著X的手踭行……
兩人到達B4房間,被告稱沒有推X入房,沒有推X落床,X坐在床邊,被告在床尾脫鞋,職員替他們開空調很便離開房間,然後兩人開始在床上攬攬錫錫,雙方開始替大家脫衣服,但被告稱已記不起那件衣服是他脫的,X沒有表示她不願意及作出反抗。一兩分鐘後,房間電話響起,是職員提醒兩人記得鎖好房門。之後,兩人再攬攬錫錫,被告發現X正來經,問X可否繼續,X點頭表示可以,於是被告戴上安全套,與X發生性行為……
最初兩人的性交體位是男上女下,大概進行幾分鐘後,職員敲門,說:「麻煩身分證登記!」然後被告拿身分證給職員抄下資料,職員其後離開,兩人繼續發生性行為,這時的性交體位是女上男下,大概維持十分鐘,其間,X沒有不願意,沒有說:「唔好!」,沒有抵抗,有關X稱有「旭動」過身體顯示不願意,被告解釋為性交體移動。
性交後,兩人攬著一起睡覺大約二十分鐘,被告醒了,到洗手間洗臉及小便,出來時見X開始穿回衣服,當時X沒有哭、沒有用手機、沒有與被告對話便離開,之後被告也穿回衣服離開,獨自行到九龍塘又一城乘車回家…….
說述完案發當日的整個過程,接著看看被告的抗辯理由……
辯方大狀問被告有否考慮到與X的性交風險,被告是這樣回答:「從來都唔覺得有風險,X係飲咗酒,有醉意,有問有答,我相信佢喺清醒,相信佢(X)喺同意與我發生性行為,同我去酒店佢無表示唔願意……」、「如果佢唔願意,絕對可放軟身體,我絕對拉唔到佢上德雲酒店,佢亦無同的士司機及酒店職員投訴過,我同佢一齊行入酒店,佢無言語或肢體上唔接受……」、「如果佢唔願意,我喺唔會罔顧情況下同佢發生性行為……」、「我無強迫佢或者係佢唔情願嘅情況下,同佢發生性行為,亦無利用佢醉意而借機乘人之危……」、「如果我喺有心強姦,我大可以去蘭桂坊其他時鐘酒店,唔需要咁遠去到九龍塘……
控方盤問被告時,被告亦抗辯稱:「如果我知道一夜情後有呢個情況(被指強姦),不如我去「啅」.......去叫雞.......
睇完被告及事主X的證供,雙方證供明顯各執一詞,產生了一些疑點(雙方各有),心水清的奇案迷,若果你是陪審員,你信那一方?


特別鳴謝豹爺圖片設計🤓

2017年8月17日 星期四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七)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七)

《沖完涼出黎再慢慢泡製你⋯⋯》
繼續審訊,今天控方傳召,事主X友人梁先生(Benji)作供,2016910日凌晨二時,與事主X到中環蘭桂坊Magnum Club消遣。
大約凌晨四時,梁先生與男性朋友轉移至蘭桂坊另一酒吧Volar Club繼續消遣,前往其間接到X來電,詢問他在那裡,梁先生回答X,正在前往VolarX稱她會與一女性朋友到Volar,最後,他們一同五人(三男兩女)一同到Volar消遣。
到達Volar,五人一同喝了杯飲品後,其中兩名男性朋友便行開了,剩下梁生、X及另一女友人繼續喝酒。
其後,梁生在場內遇見另一班朋友,起初X與他一起,但梁先生見X有醉意,便安排她到梳化休息,大約十分鐘後,X可以站立並欲繼續喝酒,梁先生及其他友人阻止,再安排X坐下休息,後來不見了她。
之後,梁先生在附近兩至三米位置見X「挨」著梳化(以梳化做支撐點),與一名男子正在站立談天一段時間,便覺得X情況還可以,所以不以為意,但梁先生聽不到X與男子的對話,因為現場音樂十分,至於該名與X交談的男子是否為本案被告,便由陪審團自行判斷
梁先生形容,X是有醉意,會腳步浮浮,但未醉至失去意識,能站立、走路、對答,並情緒高漲⋯⋯
其後,再沒有理會X,大約六時,因為Volar接近打烊,所以場內的燈全部亮起,然後,梁先生與兩位男性朋友離開Volar,到麥當勞吃早餐後回家,其間沒有再見到X,在可知範圍內也沒有見X被人拉走⋯⋯
大約早上八時,X哭著致電給梁先生,X:「好驚!救我!我比人搞(強姦)!」,梁先生意識到X被人侵犯,立刻問X所在位置,之後得知X在德雲酒店,梁先生問X發生何事?X重覆回答:「我比人搞,佢打我!」梁先生續問:「你依家咩情況?」但X哭得不能回答⋯⋯
隔了幾秒,X再向梁先生稱:「我仲喺房入面,佢(被告)喺洗手間沖涼,佢話沖完涼出黎再慢慢泡製我⋯⋯」梁先生勸X不要理任何事,先穿衣服離開酒店。
梁先生立刻相約兩位男性朋友,一同乘的士到九龍塘,其間接到X來電,稱自己已離開酒店,在酒店對面馬路,梁先生到達後,見X蹲著、喊著,感覺X在抖顫,但無見X有明顯傷勢,梁先生安慰X,之後他們到了公園坐下,讓X冷靜後再問事發經過。
之後,同行兩名男性友人送X回家,梁先生便獨自乘坐的士回家⋯⋯
我記得,於辯狀盤問事主X後期,曾經問她是否與梁先生講過:「我比人搞,佢打我!」、「佢話沖完涼出黎再慢慢泡製我⋯⋯」但X堅決否認與梁先生提及這兩句話⋯⋯

我想知⋯⋯究竟真相是怎樣?⋯⋯誰在「講大話」?

2017年8月16日 星期三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六)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六)

《個女仔咁醉,得唔得架?》
繼續審理此案,今天傳召德雲小築職員韓女士作供,她日常負責收銀台及顧客登記,去年9月10日,早上七時,看見一對男女乘的士來到酒店,見兩人很久也未下車,便出門外看看,女子當時「挨(伏)」在男子大腿上⋯⋯女子看似有醉意⋯⋯
後來男子扶著女子進入小築,到達櫃台,韓女士便問男子:「個女仔咁醉,得唔得架?」男子說:「OK!」
韓女士為男子填寫旅客登記表,此刻沒有登記身分證資料,然後請男子簽名,她不肯定男子有否簽字,當時韓女士亦不以為意,因為很多客人都不會簽名,房租由男子支付。
然後男子扶著女子走上一樓B4房間,女子雖有醉意,但扶著時可行走,男子沒有拉著女子行走,韓女士隨後,男女入房後,韓女士為他們開燈及空調,其間沒有見到男子推女子落床,沒有發現異樣,之後便回地下櫃枱繼續工作,但韓女士警覺意識很強,在登記表上有寫下「女子有醉意」,因為她怕女子「會有咩事或唔見野」。
其後韓女士拍B4房門,請男子出示身分證以抄下資料,但強調此舉動無特別意思,但男子只從門隙出示女子的身分證,韓女士回答男子:「唔咪呢張!」,然後男子出示自己的身分證,韓女士抄下男子資料,但不小心抄漏了身分證號碼其中一個數字。
最後韓女士見女子獨自哭著離開酒店,比男子早離開。男子其後離開小築,當時是上午七時四十三分。
待續⋯⋯

謝謝豹爺圖片❤️好靚⋯⋯十分喜歡❤️

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五)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五)

《我宣得誓就唔會講大話》
繼續審理此案,事主X作供,已踏入第三天作供,對事主X來說,多次重提經歷,是十分痛苦,心理亦造成創傷,尤其已有未婚夫的她⋯⋯
於是法官開庭時提醒,盤問及作供盡可能於上午完成,提醒X作供無需過多重覆回答同一番說話,依我所理解,例如她常回答後加以解釋:「我當時飲醉,好暈,有意志但無能力反抗⋯⋯」諸如此類。
X稱,到達九龍塘德雲小築,入房後,被告替她脫鞋,脫掉她的衣服,用身體壓著她,被告開始吻她的頸,然後被告分開她雙腿,分別兩次把性器官插入她的陰道,時快時慢地抽插,時間大概持續八分鐘,其間被告在她耳邊說:「我做懲教壓力好大!」。當時X有叫「唔好!」並避開,但無能力用手或腳去反抗,辯狀續問為何你不咬他?X堅定回答:「無能力去做!邊有能力去咬佢呀?」
辯狀質疑,X非醉得不醒人事,是清楚記得情況,當然,X並不認同辯狀說法⋯⋯
辯狀續問,X當日所穿的衣服,並沒有任何損壞,若果被告脫掉X的上衣,X必須舉高雙手,X在庭上說明,若不舉手如果脫掉衣服。
根據CCTV顯示,當天被告與X,大概早上七時進入小築,X於七時四十一分離開,X稱沒有印象,辯狀質疑X曾作供稱當時很虛弱及無力,但CCTV顯示,X是獨自跑著離開小築,不需攙扶。
辯狀問X,是否曾經稱被告在房間內去過洗手間?X大聲回答:「如果我知道佢去洗手間,即係我記得番啲野,咁我就係自願啦⋯⋯」
辯狀續問,是否因飲酒刺激起性慾,X當然否認⋯⋯
辯狀指,當天在小築內,兩人進行性行為期間,被告發現X開始來經,被告曾問X是否可繼續性行為?X堅決否認、大哭著說:「佢(被告)無講過!我宣得誓就唔會講大話,係佢拉我上去,係佢夾硬黎(強姦)㗎!」
其後X確認,被告強姦她期間,沒有使用暴力及恐嚇。X重申:「我第二日黎M,無可能同意該次性行為,因為女仔黎經真係好痛苦,陰道會很痛,性行為唔會覺得係享受囉⋯⋯」
漫長的辯狀盤問終於完畢⋯⋯
待續⋯⋯

感謝豹爺製作圖片,真係好靚丫❤️

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213刀情殺案(二)

213刀情殺案(二)

「一次偷歡,足以致命」
昨天的文章提及期待與大家分享開案陳詞,現在我們一同探討……
控方開始說述舉證過程大概需要三天審訊時間,證人名單上本有十七位證人,最後控方將會傳召八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死者新歡、前夫、警員、醫生等……而辯方則有被告太太及女兒出庭作供。
控方其後說述被告及死者一些個人資料、背景及事發經過,好讓陪審員對本案有些概念。被告梁耀強,1995年與姓鐘女子於內地結婚,育有一女,已離婚。死者楊秀瑜於2000年與姓陸男子結婚,翌年誕下女兒,2008年在內地認識被告,2009年4月與被告及被告女兒一同來港生活,同年八月與丈夫離婚,來港後很快便在深水埗汝洲街7-11便利店任職店務員,每天工作時間由早上七時至下午三時。
在便利店工作期間,她認識了任職小巴司機的陳先生,兩人迅速發展成親密戀人,在案發前一天(即9月11日),陳先生到了涉案單位,與楊發生性行為,使用過的安全套連同家居垃圾,棄置於梯間,被告發現,於9月12日凌晨與死者發生爭執,期間於廚房拿出菜刀向女友揮刀狂斬,多達213刀。
同日,被告致電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向女兒稱「我斬死左佢(楊)」、「我斬左佢(楊)好多下」,之後將一些財物交給女兒,然後逃回內地。
情夫陳先生發現楊失蹤,於是報警,後來警方找到被告女兒,女兒有涉案單位鎖匙,與警員到達單位,發現楊倒卧地上,當時電視及冷氣仍然開著。
被告太太曾致電被告,勸他自首,於9月13日,被告經深圳灣口岸回港時被捕。
探討完開案陳詞,現在我們看看證人作供……
下午二時半,傳召第一位證人,死者情夫,陳北勝先生……陳先生作供聲音很小,可能是感尷尬吧……他已婚,案發時任職小巴45M專線司機,每日接載乘客往返汝洲街至明愛醫院,由於專線總站位於汝洲街7-11便利店旁,於2009年8月便認識了店務員的楊…….他稱認識楊時已經知道楊與一名姓梁的男子同居,兩人關係於大約一星期內迅速發展成親密戀人,陳先生形容兩人會常常談電話、約會、打情罵俏、攬攬錫錫……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9月11日,陳先生休假,楊同時休假,兩人於早上多達六次電話聯絡後,於下午大約一時,陳先生到了楊位於青山道和興大廈四樓的居住單位,起初談天,然後發生性行為,性交時有使用安全套(粉紅色),完事後楊指示陳先生將安全套棄置於洗手間的垃圾筒內,其後兩人離開單位用餐,楊建議清空垃圾筒,將整袋垃圾棄置於二樓通往三樓的梯間(該大廈沒有電梯)。
用餐後,陳先生發現遺漏雨傘於楊家,兩人返回單位,其後再發生性行為,同樣,陳先生有使用安全套,完事後將安全套棄置於廚房垃圾筒。大約三至四時,他們再次外出用餐,這次他們將廚房整袋垃圾棄置於街上的垃圾筒內。
他們到了佐敦用餐,到了晚上大約9至10時,楊提議步行回家,兩人由佐敦步行到太子,直至到達太子港鐵站才分道揚鑣,之後兩人曾三次電話聯絡,最後一次是翌日凌晨00:04,陳先生於收線前叮囑楊,「你(楊)聽朝番工就call我啦!」。
到了9月12日早上,楊沒有致電給陳先生,他嘗試致電楊,但電話未能接通,陳先生心感不安,於是他到了楊位於汝洲街工作的便利店找楊,但撲空。其後,他又到了楊的住所外,但沒有按門鈴及敲門便離開。之後,陳先生到了警署報案,指楊失蹤,警員接手調查,於翌日揭發本案。

但今早審訊出現嚴重狀況,控方指英文虎報及都市日報於報導時提及本案經上訴再重審,控方與辯方大狀麥高義一同認為,若陪審員觀看過此報導,會對被告和案件產生不良印象,做成審訊不公,故法官彭寶琴經一個多小時考慮後,認為繼續審訊有風險,決定解散陪審團,案件需再擇日審理。

唉。。。又要再等待了。。
唯有返回22庭聽DR醫學美容誤殺案或36庭的新強姦案吧。。。



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

213刀情殺案(一)


213刀情殺案(一)

「213刀,偷歡代價」

今天法庭有一宗謀殺案開審,好奇心驅使下,原本正聽22庭DR醫學美容誤殺案的我,決定「轉場」到24庭看看⋯⋯

先介紹一下案件背景,被告梁耀強,現年53歲,職業為散工,育有一女,女兒於2009年來港生活,案發時居住於長沙灣青山道和興大廈。

死者楊秀瑜,案發時35歲,2007年於內地與被告認識,翌年相戀並同居,當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

2009年9月,與被告一同生活的死者,懷疑搭上另一有婦之夫,於9月11日帶情夫回上述單位偷歡,被告於大廈梯間發現一個已使用的安全套,懷疑女友出軌,一怒之下,翌日凌晨與女友(楊)於單位內對質,被告不但沒有得到釋懷,女友不肯講出情夫資料之餘,更恥笑被告的樣子及性能力弱,又叫被告跳樓,更甚的是,女友將用過的安全套塞入被告口內⋯⋯

被告受辱後,即時於廚房拿出菜刀,向女友揮刀,將她斬死,經驗屍證實刀傷多達213刀,亦有被勒痕迹。

2017年8月8日即今天,案件於高院開審(HCCC37/2017),由彭寶琴法官審理,比較少看到彭官處理謀殺案,希望順利,經抽籤後,選出四男三女陪審團,期待再與大家分享開案陳詞,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