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消失的小三 (四)


消失的小三 (四)

《「我」的獨白》
相信大家也十分留意這件案的審訊發展和報章報導,就像「砌併圖」一樣,經過證人作供、自辯、盤問,明早便開始結案陳詞了,你們「砌」到真相了嗎?

這個審訊,如我和讀者所言,震撼!再震撼!更震撼!事發至今已相隔六年,為何陳文深這刻才和盤托出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這是我很好奇的⋯⋯
巧合地,檢控官黎婉姫資深大律師於盤問首個問題中,已問出答案⋯⋯這個情節,令我印象特別深刻,像一個獨白,現在與大家分享。

黎大狀:「事情發生至今已經六年,你先首度承認殺了KK,咩原因令你咁做?」
陳文深:「我好懦弱,無勇氣承擔責任,無咗所有嘢、老婆、兩個仔,唔知有病嘅前妻接唔接受到呢種事(殺人)⋯⋯我對前妻不忠,KK死咗,我好自私,擔心自己無曬一切,我一路隱瞞,但我依家已經無包袱,無咗家庭、老婆(即時流淚)⋯⋯我將件事實情原原本本講曬出黎,可以希望咁做,對大家、前妻、屋企人、支持我嘅朋友、KK,做番負責任行為,所以我認罪(誤殺)!!」


當然,每個人對於以上解釋有不同想法,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最重要還是在於七名陪審員想法。讀者們呢?覺得他是真誠懺悔還是捏造故事?不妨從案件各方面想一想,可能有意想不到的答案⋯⋯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消失的小三 (三)


消失的小三 (三)

《「妳」在那裡?》
昨日談到被告決定要棄屍⋯⋯於是由二十一樓電梯大堂返回屋內,他立即把窗簾拉上,然後在屋內尋找可以盛載屍體的袋,他還記得,KK新居入伙時,有個尼龍袋在房間,便拿出來試試,誰不知「屍體擺唔入,放得入個身就放唔入對腳,放得入對腳就放唔入個身,最後整爛咗個尼龍袋!」於是,他到了屋苑商場搜尋適合作棄屍的用具。
「去到實惠,見到衣服用抽真空袋,我估可能用得著,就放入購物籃。然後,我見到個香薰,就唸起屍體可能有臭味,用來癖臭,又放入購物籃。之後,我見到手套,就驚自已留低指紋喺現場,所以買咗⋯⋯至於盒裝迷你螺絲批,就唔知係幾時掃左落購物籃,我到比錢先發現!」搜購後,他想返回KK居住的大廈內。
這時,他經過超級市場,想起要買保鮮紙估定屍體,然後才把它放入尼龍袋,於是他買了一包三盒的保鮮紙備用。
返回屋內,被告拿出並打開真空袋,但放不下KK的屍體,所以沒有用,放在一邊。之後,他嘗試將KK屍體捲曲,用保鮮紙包著KK以固定姿勢(說到這句被告哭了),再將它塞進剛才找到的尼龍袋內,最後塞進了!
由於當天沒有駕車,所以準備翌日駕車來運走屍袋⋯⋯
此外,要提及的事,被告將KK的手錶、戒指、錢包、證件、衣物、保單(被告為自已買的,受益人為KK)全放入KK的大手袋內,連同無用過的真空袋及其他棄屍用具,一併掉進垃圾房。
另外,他拿走了KK的兩部手機及Sim咭。
之後,太太突然來電說要接被告下班,於是被告速乘的士回公司等侯太太前來。

翌日早上,被告先駕車回中環辦公室,然後駕車往淘大花園,將車子停在大廈平台,手拎著膠袋,內有一個尼龍袋,到達案發單位,把新尼龍袋打開,將昨晚包好的屍袋放入新尼龍袋內,在士多房取出手拉車,盛載屍袋,拉出大廈平台,放上車尾箱,「當時我好驚,慌不擇路,揸住架車四圍兜,架車無油,就喺將軍澳入油,然後喺將軍澳搵棄屍地點......我兜入一個屋苑,想將屍袋掉去垃圾站,但當時好多工人喺垃圾站做嘢,我好擔心,好驚,於是我就揸車離開,直至去到將軍澳與西貢之間嘅一群村屋,有個垃圾站,並有兩三架綠色垃圾收集車,我見無人,就將私家車停喺旁邊,將屍袋連手拉車掉入綠色垃圾車內,再搵旁邊垃圾掩蓋屍袋,然後立刻揸車走......」
講到棄屍後心情,被告形容自己「好傷心,個心好唔安樂,無辦法工作,坐立不安......」不過這刻再無哭泣......

之後,被告開始製造KK還在世之假象,形容為「見步行步」......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消失的小三 (二)


消失的小三 (二)

《今天很震撼》
今天這單無屍案,終於有戲劇性發展,被告首日自辯,透露在淘大花園單位內,與死者秦嘉儀(KK)肢體糾纏,KK不停用腳踢被告,期間兩人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之後,兩人再在地上糾纏間,被告將KK雙手打交叉壓在KK胸前,KK越掙扎,被告便越大力將上半身力壓於KK,最後,壓死了KK⋯⋯
被告嘗試為KK進行急救,包括人工呼吸,但KK已無生命跡象⋯⋯被告稱:「當時我呆咗坐喺KK隔離,個腦一片空白,好迷惘,成個人震曬,我當時唸,係咪要打999,唸左陣,我唸如果可以救番佢,我一定打,但於事無補,我報警又救唔番佢,我又會比人拉,又會乜都無曬,無咗老婆、兩個仔,無咗事業,所以有個念頭,逃走,但走到電梯口,我又唸KK條屍會比人發現,所以我唸,要棄屍⋯⋯」
好精采,明天待續.......
*案中審訊情節,仲未可以從文章中討論,遲啲完左案再寫詳細文章!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消失的小三 (一)


消失的小三 (一)

期待已久的淘大無屍兇案,經多次改期押後,今天終於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看來瘋狂式聽審生活又再度展開⋯⋯
本案主控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姫資深大律師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大律師擔任,辯方大狀為徐福亮大律師。
我估計辯方策略是想組織全男班陪審團,但不如願,用盡了五次挑戰權,也有一名女陪審員,最終抽出61女陪審團,審訊隨即開始⋯⋯
被告陳文深,為上市公司國泰君安控股前董事,2007年於尖沙咀一夜總會認識女子秦嘉儀(KK),其後與她發展婚外情,起初兩人感情甚好,陳文深更付首期購買牛頭角淘大花園一單位金屋藏嬌,兩人一星期見面多達六次以上……
後期因陳文深一次醉酒,被太太撞破他與KK通電話談心,於是被迫「斬纜」……
藕斷絲連的關係又持續了多個月,兩人關係時好時壞,KK情緒更開始出現問題。直至2011105KK返回以上單位後,便人間蒸發……
輾轉間,KK朋友鍥而不捨追尋KK下落,後來更聯絡親友來港報警,經警方追查後,懷疑陳文深在106日曾到以上單位殺害KK並以紅白藍尼龍袋將屍體運走……
我會密切注視此案,「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實在太吸引!待續⋯⋯


*鳴謝豹魁圖片設計*

2017年11月7日 星期二

《「冰」不厭詐》


《「冰」不厭詐》

當高院沒有大案審理,就會發挖案件觀看,其中「販運危險藥物」案,也在我選擇之列,朋友常問:「販毒你都睇?有乜好睇啊?咁悶……」其實,販毒案也有精彩及學習之處,究竟憑什麼去辯護?爭議點是什麼?依賴什麼元素才能使販毒疑犯入罪呢?這些都是我想知想學的,現在向大家說一個故事……

本案被控販毒的女被告,李丹丹,原居地廣州,認識兩名馬來西亞籍男子,洋名分別為「大衛」及「IK」,他們是貿易商人,經常在廣州採購貨品,會叫丹丹替他們寄貨物到海外客戶。
後來,丹丹與大衛發展戀情,大衛向丹丹透露「IK」是他親兄弟,丹丹繼續替大衛處理貨物運送,發貨到海外。另外,丹丹先後四次親自為大衛及IK帶貨品樣板經香港國際機場轉飛到馬來西亞吉隆坡,途中曾被海關檢查行李,經檢查後,沒有觸犯任何法例。
可惜,丹丹與大衛的戀情,隨著大衛返回馬來西亞生活而疏遠,直至有一次,丹丹與友人在廣州逛街,偶遇IK,丹丹當然向他打探大衛消息,更問IK:「點解大衛咁耐都唔返嚟廣州?」此時,IK回答丹丹:「其實我唔係大衛親兄弟,我哋只係同一個鄉下,而且大衛已結婚,仲有仔女。」對丹丹來說,心情當然是晴天霹靂,愛人原來是有婦之夫,傷心透了……
其後,IK向丹丹展開熱烈追求,丹丹最終接受,她形容,雖然在愛情方面未至於百分百信任對方,但仍會選擇相信他。在201510月,IK曾叫丹丹一同回馬來西亞生活,「妳跟我走啦……」因國慶連續九天假期,丹丹未能領取簽證,所以行程押後了……
後來,身處馬來西亞的IK,要求丹丹替他帶貨品樣板,丹丹答應,IK便滙款到廣州朋友銀行戶口,替丹丹支付往馬來西亞機票及酒店房租費用,直至出發前一天,IK的朋友才與丹丹交收機票及貨品樣板。
丹丹形容,並不認識IK的朋友,那朋友是名黑人,兩人以簡單英文溝通。見面後,該朋友打開一個較大的布造行李箱,把貨品樣板放進箱內,包括四對童裝鞋子、四個紫色背包。丹丹稱,心裡不太相信那黑人,怕貨品樣板是冒牌貨或違禁品,所以她有略略檢查貨板,當時沒有發現任何異狀。

丹丹開始行程,先乘飛機到香港國際機場,準備轉機前往吉隆坡途中,丹丹被機場海關人員截停,要求檢查行李,打開布行李箱後,海關人員發現四個背包,有針線縫紉的暗格,割開後,分別取出四袋以膠袋包裝(鋪平)的晶狀物體,經快速測試後,證實為冰毒,當場拘捕丹丹。

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丹丹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冰毒總重量為1983克,冰毒純重量為1934克。
面對如此嚴重指控,丹丹在庭上作供時也顯得一臉無奈,認為自己被男友IK利用,說到這裡,她哭起來了……她稱被羈押後,再沒有IK音訊,她心知被IK及黑人陷害了……
然而,控方的論點,是丹丹知道運送的是毒品,辯方爭論點當然是被告人「絕不知情」。

現談談案件重要之處——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稱,控方舉證程度,是要令陪審員「肯定」被告人有干犯該罪行,才可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陪審員「不肯定」被告人有干犯該罪行,即控方舉證未達至舉證標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便要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另外,香港行使普通法,被告人被定罪前,他/她們都是無罪的。控方需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
對於被告人被羈押,陪審員亦不應對被告人有不良印象,因為被告定居地不是香港,另外會按案情嚴重性而作出安排。
陪審員必需根據庭上證據、證供、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被告與海關的錄影會面等……對案件作出裁決。
此外,證人作供範疇,陪審員可選擇相信那些證供,不相信那些證供,亦可選擇接納部分證供。法官稱,記憶會隨時間流逝、忘記,證人可能記不起部分事情或枝節,不足為其。有些人教育水平及表達能力低,不等於那人在「講大話」。相反,有些證人雄辯滔滔、能言善辯,不等於那人「講真話」。此外,證人身份是紀律部隊成員的話,陪審員也不可先入為主,不應認為他們的證供比較可靠可信,要當他們是普通人看待。

最重要的是——本案依賴什麼元素才能使被告入罪?
「販運危險藥物」犯罪元素有四點。
第一,被告人管有該項物件。管有定義是物件實際保管的人、並在那人的控制中,而那人有意圖控制及保管該物件。但注意「管有」不等如「擁有」。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一直拖著那個行李箱,所以此點成立。
第二,若果認為被告人管有該物件,就可繼續想想下個元素:被告人是「肯定」知道行李箱的背包內,藏有四包「東西」,注意只是「東西」,陪審員若果不肯定被告是知道該四包「東西」存在的話,不能裁定被告有罪。
第三,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對四包「東西」是知情的話,便要考慮以下元素:被告是否知道四包「東西」是毒品?不一定需要知道是冰毒,任何一種毒品也可。但若果陪審員不肯定被告知道那些是毒品,又或者被告只知道是違禁品(例如冒牌貨,不是毒品)的話,便要裁定被告無罪。
第四,若陪審員認為被告是知道那四包是毒品,便要考慮以下元素:目的是否作販運用途?本案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出,從被告行李搜出的冰毒,約兩公斤,市值約58萬多,所以無可置疑是作販運用途。
所以定罪元素,需同時符合第一至第三點,陪審員便可裁定被告有罪。

經過陪審團商議六小時後,比數膠著在四比三,未能達成有效裁決,並認為法官再給時間商討亦不能達成共識,於是法官下令解散陪審團,案件需要排期重審……

20187月,案件於高等法院再度開審,經審訊後,兩男五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李丹丹,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