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大角咀弒父母案(八)

大角咀弒父母案(八)

《你有罪……我無罪……》
故事來到終極篇,先談談第二被告謝臻麒(阿麒)的大狀傳召臨床心理學家作供⋯⋯然後簡述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及審訊結果……
辯方專家證人,臨床心理學家李錦華出庭作供。李先生當心理學家已有三十年經驗。在本案中,他與阿麒共見面了七次,有以下觀察及發現……
阿麒沒有任何精神病,但智商僅84,低於平均水平,100人中只有13人智商低於他。阿麒操作智商是91(Performance Intelligence Quotient-即知覺組織和處理速度)。言語智商是81(Verbal Intelligence Quotient-即言語理解和工作記憶),顯示言語智商較低,反映阿麒並非全面發展。
長期觀察後,李先生認為阿麒是個率直的人,情緒及表情是源自其真實經歷。阿麒對警方作出招認,是出於疲倦及自我放棄,在警署的錄影會面中,沒有詳細憶述案情,只是簡單地說自己用刀殺人,所以李先生認為阿麒於警署的招認是不可信的。
李先生又認為,這個犯案計劃已超越阿麒智商可處理的範圍。
李先生相信阿麒的原因,是基於以下五點:第一,阿麒提及殘肢時的具體反應是驚慌。第二,阿麒每次的說法大致相同。第三,阿麒出現創傷後遺症徵狀,例如常常發惡夢,夢中看見殘肢片段。第四,阿麒的智商較低。第五,阿麒經常重覆講述一些片段。
所有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現在與大家簡述控辯雙方結案陳詞的要點。
首先是控方大狀陳詞……控方指出,第一被告阿亮與第二被告阿麒於案發前後保持緊密聯絡。另外,控方也認為殺人時間僅二十分鐘,若只有一人犯案,根本無法殺害兩名死者。
控方認為阿亮承認殺人但否認肢解屍體,是營造自己於精神失常影響下殺人以減低刑責。控方精神科專家證人已證明阿亮沒有精神問題,不應獲減免刑責。而辯方精神科專家出庭作供時亦承認,若有強烈證據證明阿亮有殺人動機(例如金錢),或會改變對阿亮的診斷結論。
控方認為阿麒,出庭作供時大話連篇,從警署錄影會面及庭上作供表現中可看出差距,並於庭上作供時表現搏取各人同情,營造自己是弱者。阿麒曾說過自己腰部受傷,無法揹著重重的物件,但醫生檢查後發現阿麒根本沒有受傷。控方也認為,阿麒智商雖然較低,但絕非愚蠢,本案的複雜程度未能導致阿麒無法處理。
控方陳詞完畢後,接下來是阿亮的大狀陳詞……本案沒有任何證據指出阿亮是因為貪取父母金錢及財產而犯案,就連阿亮本人也無法解釋犯案動機。阿亮日常從股票買賣中賺取收入,生活水平正常,不奢侈。大狀又指出犯案時費用不便宜,顯示阿亮並不缺錢。另外,辯方精神科醫生亦證明阿亮犯案時是受精神問題影響。
此外,阿亮犯案後,主動對表姐及朋友坦白承認事實,又在群組向其他朋友招認犯案,與朋友道別,對警方也和盤托出整個犯案過程和細節,是不尋常行為……種種跡象顯示,阿亮的確有精神問題。
接著,是阿麒的大狀陳詞……阿麒的智商較一般人低,他心地善良,被別人殘忍對待也不會還擊、不會對別人做出殘忍的事。
阿亮如此聰明及有資金,如需要一個殺人拍檔,根本不會選擇阿麒,低智商的人不能獨自清理殺人現場,也不能在無人指導下肢解屍體。而且,本案沒有任何證據指出阿麒有犯案意圖。
值得一提的是阿麒被捕後,曾被轉送到多間警署,已折騰了很長時間。在警署中,阿麒已十分疲倦,扣留了四十小時後,在半夜時分開始錄取口供長達八小時,警員目的是要在四十八小時拘留限期間令阿麒招供。雖然警方曾反駁,指阿麒被拘捕時早已承認非法處理屍體,此罪名也足以令警方將他繼續拘留,但警方目的是要令阿麒對殺人方面作出招供。所以這個疲勞的情況下,阿麒於警署突然招認是不可信的。
經過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後,下一個審訊程序,是由法官對陪審團作出案件總結及指引,然後陪審團便開始退庭商議……四男五女組成的九人陪審團經商議六個多小時後,以八比一大比數裁定第一被告周凱亮,兩項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處終身監禁;而周凱亮早前承認的兩項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各判處四年八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共九年四個月,但與謀殺罪同期執行。
至於第二被告謝臻麒,陪審團一致裁定兩項謀殺罪名不成立。而謝臻麒早前承認的兩項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判處一年監禁,由於謝臻麒已還押兩年,可即時獲釋。
長達二十天的審訊,終於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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