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人夫。情婦。糯米糍(五)



人夫。情婦。糯米糍(五)

《唔覺唔覺又結案》
本宗審訊,控辯雙方結案陳詞都是值得一看的,主要分享辯方大狀怎樣說服陪審團……
先說控方結案陳詞方面,大狀舉證全依賴X口供,大狀將X口供及庭上證供、所提的情節再說一遍……另外原先由X手機錄音的案發過程,控狀選擇將它放在陳詞結尾才重申:「呀……呀……唔好呀!唔好咁啦!我唔要咁樣啊!……」
辯方大狀結案,似乎把X的證供打得落花流水,辯狀舉出多項有關X庭上作供及警署口供不相符之處,說服了七位女陪審員……
首先,必定說,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果陪審員肯定被告有干犯罪行,才能裁定被告有罪,若果不肯定被告有否干犯到該罪行,則不能裁定被告有罪。
雖然本案被告並沒有出庭自辯,但從被告在警署的錄影會面中,能得知被告說的證供,不出庭自辯不代表被告有事隱暪。進行錄影會面距離被捕只相隔幾小時,而且被告事前不知道X已報警,對於被拘捕顯得十分愕然,所以被告所說的口供很可能是真實,因為根本沒有時間給被告「編故事」。
被告說述,睡房門因有電線在地下阻擋,所以不能完全關門鎖上,與X所說的證供不符「除咗我條牛仔褲掉出客廳,然後強姦我!」「你(被告)做乜鎖住我,我求下你唔好鎖!」而且被告孩子正在客廳睡覺,隨時可能會醒來。
被告要求與X在上水住所見面,是因為被告太太於凌晨自殺入院一事,被告想X到醫院解釋兩人不是情侶關係及一起編故事,暫時「呃住老婆,等老婆唔好自殺。」辯狀展示出被告太太的入院證明。
在X的七份警署錄的口供及庭上證供,有一些證供說法是不同的,例如:
第一點,X稱到達被告住所,被被告推背部,推入睡房,手袋就跌在地上。另一口供稱,到達被告住所便把手袋放左客廳。
第二點,時間上的錯誤,X在不同的口供說述案發後,6月15日到深圳後回港的時間,均有所不同,大狀曾質疑,既然是被迫到深圳,不想去的話,應該會記得當時時間。
第三點,被強姦時的衣服狀態,X在警署口供稱被被告脫去衣服然後強姦。在庭上稱被被告扯高粉紅色上衣及胸圍,被除掉牛仔褲及內褲,然後被強姦。
第四點,X稱被被告吻胸部的次數有所出人,一份口供稱被吻胸部三至四次,第二份口供則稱被吻胸部五至六次……
第五點,X說述被強姦的時間均有不同,一份口供稱被強姦了五至六分鐘,另一口供稱十分鐘,再另一口供少過五分鐘,庭上作供稱七至八分鐘。
第六點,X在庭上作供時稱被告強姦她時說:「咁鐘意同其他男仔一齊,我同你做完(性行為),你有咗BB,就唔可以同其他男仔一齊!」但這句話從未在七份警署口供內出現過,強姦時的錄音也錄不到。
再看看其他論點……辯方大狀稱錄音如果是真實,為何錄不到其他對話,在客廳中的對話錄不到,在睡房內有些對話亦錄不到。
另外,有關錄音儲存的時間,案發時間是早上六時許,但錄音檔案名稱顯示尾段為101344(即建立於10時13分44秒)。
辯方大狀又稱,若X真的被強姦,案發後再見到被告的話,她一定會比上一次驚慌及做足戒備,但兩人到深圳消遣、按摩,再發生性行為時,X沒有再錄音。
最後,案發後兩人仍有互傳短訊及通電話,短訊中並沒有提起過強姦及被騷擾一事。辯方大狀結案完畢。
全女班陪審團於裁決日上午10時半開始退庭商議,至下午2時半已經有裁決,驚訝的事發生了……書記聯絡不到被告…辯方大狀到庭後立即聯絡他(簡直十萬火急)……誰不知被告「番咗屋企……」,這刻真的呆了,被告住所在上水,回到法庭大概需要一小時,法庭所有人(全世界Standby)便多等了一小時,辯方大狀都顯得十分無奈,其實被告真的不能走遠,只能離開法庭半小時路程範圍內活動,因為隨時需要開庭處理陪審團問題及證物問題,更何況隨時會有裁決……
終於趕到……開庭,被告梁至威,被控於2016年5月16日,涉嫌強姦女子X及刑事恐嚇罪(威脅X會使X人身受到傷害及使X受驚)。首席陪審員宣布,以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另一項刑事恐嚇罪,亦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本案令我深刻的是,辯方周大狀很尊重被告無罪的身份,大狀向法官申請訟費前,先向法官申請將無罪的梁至威從被告欄釋放,讓他坐在公眾席,然後再慢慢說述訟費事宣,這份平等及尊重,值得一讚!
本案控方最重要的舉證全依賴X的證供,就憑以上各點反擊,辯方成功令整個陪審團相信X證供不可信,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厲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