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 星期一

女學護傷人案




特別鳴謝:豹魁 圖片設計
《女學護傷人案》

還記得……舉行婚禮時,婚姻監禮人(證婚律師)總會讀出一段莊嚴和神聖的忠告……「在兩位結為夫婦前,本人在職責上要提醒你們:根據《香港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
夢幻過後,總會有人會忘記誓言,將一生一世照顧你、對你忠心不二等等誓言拋諸腦後……一段被男主角形容為「沉悶」的婚姻,衍生了一段不倫之戀,被妻子揭發後仍與外遇藕斷絲連,結果讓成悲劇,最終要於法庭將關係公諸於世、解決雙方關係。
故事中的男事主,姓鄭,審訊時37歲,於2000年時於香港中文大學畢業,主修化學,現於醫療產品及器械公司任職售貨員。鄭先生與妻子於1999年認識,2011年結為夫婦。
女被告,簡媛茌,審訊時29歲,為家中獨女,父母已退休。曾於香港大學副學士課程就讀,2008年曾與一男子結婚,四年後分開了,與前夫斷絕來往,但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案發時就讀浸信會醫院普通科護理文憑課程。
鄭與簡於2015年1月,在社交應用程式微信(WeChat)上認識,同年3月,鄭向簡撰寫情書展開追求,向簡示愛,「遇到妳係我一生最幸福嘅事」、「掛住妳掛到瞓唔著」、「我唔理結果係點,而我亦已經有離婚打算,我好想為你任性一次」,簡被鄭的文字深深感動,雖然悉知鄭已有妻子,但情到濃時難以抗拒,最終鄭與簡發展成情侶關係。
這段不倫戀,起初相當甜蜜,鄭不時向簡展露愛意,會撰寫情書給簡「妳已經成為我努力工作的動力」「希望早上起身第一眼就見到你,辛苦工作後返到屋企,可以攬住你,攬到好實」,又承諾會學習西式烹飪給簡品嘗,又會送鮮花及戒指給簡,更經常接簡放學,一同晚餐,駕車送簡回家,兩人亦有性生活。
誰知甜蜜戀情發展三個月後,鄭的妻子發現丈夫行為有異,於是查看丈夫的臉書(Facebook),發現丈夫向簡留言說「我好掛住你」,一怒之下質問丈夫,丈夫直認有婚外情,承諾會處理與簡的關係,會與簡分手,但需要一些時間,因為簡有自殺傾向。
鄭向簡訛稱太太有了身孕並提出分手,於是鄭和簡暫時分開了……
看似結束的不倫戀,於兩人分手後七個月,死灰復燃,全因簡的一個臉書(Facebook)帖子,「我赤著雙腳,踩在滿佈玻璃,無論流多少血,無論打幾多麻醉針都無用......」帖子觸動鄭的心靈,擔心簡的情緒。
於是,鄭用即時通訊軟件(Whatsapp),表示會到簡於上水的住所探望她。
2016年1月12日傍晚,鄭駕車到簡的居住地,上水古洞松柏塱村,鄭將車子停泊後,需要步行大約四百米,才可到達簡家。由於簡事前已知道鄭會前來探望,所以事先將門匙掛在門鎖上,讓鄭可自行進入屋內。
鄭入屋後,發現簡正在睡房內睡覺,於是他為簡打掃家居接近三小時。
大約晚上七時,鄭蹲下準備穿鞋離開。這時,簡醒來並從睡房行出來,從後向鄭淋液體,令鄭全身濕透,雙方開始糾纏,期間,簡扯脫鄭的外衣,再用火燒那件衣服,目的是不想讓鄭離開單位。
此時,簡突然取出一把餐刀,刺了鄭的腰背位置一下,鄭本能反應,用手將簡撥開,簡再用餐刀插鄭的胸口近心臟位置三下,鄭未能避開簡的襲擊,開始失血,體力漸漸不勝負荷,鄭在法庭作供時稱:「雙腳無力、行唔郁、流左好多血!」
「我求佢(簡)放過我,但佢無理會,我爬落樓梯,佢一直係隔離望住我爬,我不停爬,爬到大門鐵閘,經過鄉公所,終於爬到停車場,大概爬咗四百米。」
鄭憶述:「當時我先醒起,無車匙,我求佢(簡)比我走,但佢堅持要送我返屋企,佢唔肯,再係手袋攞把刀出嚟,向我右胸插多一下……當時我已經無力反抗,只好比佢揸車送我返屋企。」
「我爬上車,簡無即時開車,隱約聽到佢(簡﹚用我部手提電話聯絡一啲人,大約凌晨兩點出發返我屋企,佢揸車途中,再用餐刀插我右胸一下,我無力反抗,只好承受佢再插我一刀!」
之後,到達鄭的居住地,將軍澳健明邨地庫停車場,當鄭以為可以回家時,簡坐在他的腿上,突然,簡轉身用刀再刺他右邊胸口一下。
大約清晨六時,鄭的父母到達停車場,當時簡仍然坐在鄭的腿上,父母見車子內外都血漬斑斑,立刻報警求助,其後警方及救護員到場後,立刻送了鄭到將軍澳醫院接受治療……
2016年1月13日,上午七時四十分,簡於將軍澳醫院被警方拘捕,她被起訴四項有意圖而傷人罪(Wounding with intent) 。地點分別於簡位於上水的居所內、其居所附近停車處、車輛行駛途中及將軍澳健明邨地庫停車場,分別以刀,四次(共七刀)刺向鄭而令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此外,簡亦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Criminal intimidation)。原因是當鄭答應給簡駕車送他回家時,簡曾用鄭的手機,於出發前(大約凌晨一時五十分)致電給鄭母,除了告訴鄭母將會送鄭回家外,還對鄭母說:「我唔擔保佢齊全返嚟!」,控方認為簡在對話中恐嚇鄭母,威脅會使鄭身體受傷害,意圖令鄭母受驚。
審訊時,控方傳召將軍澳醫院急症室醫生出庭作供。醫生稱,鄭送院時的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CS)為滿分,即15分,表示傷者當時是完全清醒的,面部、雙膝、前胸壁均有瘀傷,另外於胸腔及背部均有由利器造成的刺傷,利器刺進身體後拉出,使受傷肌肉會收縮,傷口深度會較深,大概是1厘米至2.5厘米,流血不算嚴重,但屬於非常緊急類別,於是啟動了創傷召喚(Trauma Call),將鄭轉送至伊利沙伯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轉院後,醫生隨即為鄭進行檢查,做電腦掃描,發現有血胸及左腎有挫傷,需立刻進行心胸外科緊急手術。手術後,鄭因持續發燒,需入住深切治療病房,於2016年1月26日才出院。
另外,政府科學鑑證主任作供稱,曾到簡位於上水的住所及健明邨地庫停車場搜證。屋內佈滿血漬,經化驗後是鄭的血液。另外,案發單位內十分凌亂,亦發現一堆被燒過的黑色殘餘物(相信是衣服)。
此外,於健明邨地庫停車場,鄭的私家車上,共取14支血液樣本,其中六個樣本屬於鄭,其他樣本則混合了其他物質。在車位發現一把餐刀、在簡(即被告)的手袋內亦發現另一把同款餐刀。
在法庭審訊中,一般是由控方證人先作供,本案的控方證人,毫無疑問是事主鄭先生。他作供時所提及的案件情節,我們在前文已了解過。現在談談辯方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對鄭的盤問,盡揭鄭與被告(簡)分手後仍甜言蜜語,顯然是再見亦是戀人。
鄭於庭上作供時形容,他與被告的關係是「感情上嘅缺失,情感上嘅出錯」,因感到被告人生各方面有很多波折,她曾經自殺,相當同情及憐憫被告,所以分手後仍然想與被告維持朋友關係,照顧被告,但這番話被駱大狀否定了。
大狀將鄭於6月分手後傳送給被告的訊息於庭上讀出:「事實上不是妳不能失去我,而是我不能失去妳,當我找不到妳,我到處找妳的朋友查詢,甚至想透過面書聯絡妳的家人,你令我瘋了,我愚蠢及錯了」「妳對我很重要,我愛妳,今天我來接你放學」「我非常掛住你,唔能夠停止想妳」等等……大狀舉證,除了顯露出鄭作供不誠實外,還揭露了一個重大的秘密……
原來被告曾於2016年9月初,證實懷孕,由於不能與鄭達成生育的共識,於是10月份,被告於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進行了一次人工流產手術。起初,當辯方大狀提及到到這個範疇時,鄭即時劃清界線,並稱:「唔係好記得!」
之後,大狀提供有關懷孕證明,又提供鄭與被告間的文字對話,鄭便不得不承認被告懷孕的事,文字由鄭發出的如下:「不但愛上妳,仲有了BB,我覺得自己超級過份……原來自己(鄭)咁X街……我覺得自己傷害咗妳同老婆及愛我嘅人……」此外,還有文字訊息證明,被告在醫院進行人工流產手術後,住院期間,鄭曾問候:「痛唔痛?」又替她買衛生巾,還請護士幫忙轉交被告。
辯方大狀提到以上幾點,目的在於證明鄭作供時蓄意隱瞞、不誠實、不負責任、不是一個可靠的證人。
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認為控方表證成立,被告需進行答辯,她選擇作供,但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被告的供詞,與事主鄭先生的大為不同。接下來,我們看看被告說述的故事……
2015年6月,被告與鄭的戀情被揭發,鄭以太太懷孕為由與被告分手。之後,被告出外旅行一星期,回港後,知道鄭曾四周打探她的行蹤,又收到鄭傳來的短訊「我發現我唔可以無咗妳」所感動,於是兩人再續前緣。
2015年8月26日,被告發現自己懷孕,9月初將消息告訴鄭,但換來鄭的一句:「我哋係咪應該趁早解決(即人工流產)咗佢?」說到這裡,被告已在庭上哭起來,激動地說:「我當然想要個BB,因為要尊重生命,如果我唔要個BB,我以後係醫院點救人?」但被告與鄭為懷孕的事商討一星期仍無共識,被告不想為鄭添加壓力,所以尊重鄭的決定,於十月到醫院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被告稱,知道鄭不是真心愛她,只是想為墮胎一事作出補償,她曾對鄭說:「如果你唔鍾意我,你講聲我就走!」,但最終兩人還是藕斷絲連。
提到案發當晚所發生的事,鄭只穿內衣褲在單位睡房內睡覺,簡在好奇心驅使下,簡查看鄭的手機,發現手機程式微訊內竟有幾張援交少女的性感相片,她當時突然覺得鄭很陌生,「我呆左係度,覺得好心寒」,之後即時質問鄭是否有新女友,鄭否認,欲離開單位,簡為求阻止鄭離開,大力扯下鄭的衣服燒毀 ,鄭很憤怒,用雙手捏著簡的頸部,簡不停用手拍打鄭,最終鄭差點導致簡窒息才肯放手。
之後,簡感到驚慌,便拿起生果刀自衛,鄭再用掛衣鐵支扔向簡,簡作出本能反應,用刀刺了鄭左背一下,糾纏期間,簡也割傷手腕及弄傷膝蓋,鄭亦用腳「撐」了簡心口一下,簡才多刺了鄭幾下。
被告稱,護理課程只是修讀第二學期中,不懂急救,只懂「貼膠布」,原本欲送鄭到急症室,但鄭堅持回家,又說洗澡後便無大礙,於是簡便駕車送鄭回家,途中再也沒有傷害鄭,亦無恐嚇鄭母,也不知道手袋內有兩把餐刀。
簡亦道出,雖然她和鄭之間激情不再,但她當鄭是家人,即使案發後,也很想保護鄭,儘管糾纏期間被鄭以餐刀割傷手腕,她也稱傷痕是由自己割脈做成的,自稱:「唔想搞大件事」。
審訊最後,灣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認為控方已能證明,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五項罪行所有犯罪元素成立,被告簡媛茌被判入獄三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