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 星期二

私影少女虐殺記(完整篇)


私影少女虐殺記(完整篇)

一宗少女被虐殺案件,正式在高等法院開審,控方讀了一天沉悶的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後(此案太多證物與報告),進入證人出庭階段,請大家做好心理準備,現在帶你們進入一個驚嚇故事……

被告劉璋輝,涉嫌謀殺十五歲女子郭惠明(小B),於2014129日被警方拘捕。
被告早在年少時已是被欺凌對象,他做過幾份工,包括維修技工和搬運,以前有賭博習慣。現在已婚,與太太、岳母同住在旺角甘芳街二至四號二樓一單位。案發時無業,失業前於滙豐銀行工作了七年,他形容這七年裡極不如意,與同事不能溝通,長期被同事羞辱,更被言語人生攻擊,甚至恥笑他長得矮少,長期堆砌出來的壓力一直令他耿耿於懷……

被告開始在電話交友程式中認識朋友,「遇見」是他常用的交友程式,小B在程式中自稱職業為私影,被告「未試過」請女子私影,在好奇心驅使下,便將小B添加為通訊程式「微信」好友,與小B展開文字對話,認識幾天後,被告相約小B外出私影,酬勞為港幣五百元,第一次因小B沒空而告吹。翌日,被告再次相約小B,小B起初因左眼發炎而拒絕,但後來應約,於是被告便約她於旺角朗豪坊相見。
見面前,被告先到旺角滙豐銀行總行櫃員機提取了港幣六千元,他獨自在旺角物色適合私影的睡衣造型,他嫌普通店鋪的女裝睡衣太過「阿婆款」平實而沒有興趣,被告到了朗豪坊九樓,在比較高尚的女性內衣店(Bxx Bxx Bxx)逛了逛,但他又認為款式太過性感,沒有選購。
被告乘電梯返回地面,在朗豪坊正門外等候小B,她遲了十五分鐘到達,當天小B著黑色羽絨外套、紅色短裙、絲襪,身上揹着一個豹紋背囊……她在微信以文字告訴被告「已到達,我著紅色裙」,於是兩人相認,被告留意到小B化了淡粧,小B還比被告高大約「半個頭」。
相認後,兩人再到朗豪坊的女性內衣店選購睡衣,但小B覺得那些睡衣太性感,所以沒有揀選,反而告訴被告「我帶咗套聖誕衫出嚟影相」,於是兩人便離開商場。

被告稱,聽聞網上很多人於約會後爽約「放飛機」,所以他沒有帶備相機出來赴約,被告致電家人以確定他們不在家,雖然家人電話未能接通,他還是帶小B回甘芳街住所拿取相機……到達後,小B不敢入屋,被告叫她進入,然後關上大門。
在屋內,被告吩咐小B穿上自備的「聖誕衫」,但小B不肯。此時,被告形容自己「我自揭瘡疤講起依家失業,之前份工好唔如意,同事有權力,所以自己只有齋做,同事唔滿意你,你做乜都無用!」面對著陌生男人突然說起自己的苦難史,小B回應一句:「我啲錢都係快來快去……」這句話觸動了被告的神經「當時我好嬲,對世界好憤怒!淨係做嘢唔會做死,係受同事氣好辛苦!」之後,被告稱突然當作小B是自己同事,開始襲擊小B,將多年來積下的壓力,發洩在小B身上……
被告在客廳取了一樽將快用完的蕃茄醬(玻璃瓶),正面扑向小B頭部兩下,小B反抗,推開被告,被告手部都受了皮外傷,「小B瞓咗係地,我就係電視組合櫃攞透明膠紙將小B嘅雙手纏咗個圈,然後將小B嘅雙手壓喺臉上,用透明膠紙將雙手連頭部一同纏咗幾個圈……」小B掙扎,所以膠紙鬆開了,然後被告又用膠索帶接駁在一起,把小B手部連頭部一同索起來,期間遇到小B反抗,被告又用蕃茄醬瓶扑向小B頭部,糾纏間,劉已記不起扑了小B頭部多少下……
被告再用膠紙把小B的手與頭纏在一起,之後,在睡房取出一支潤滑劑(KY),他把小B的屁股塗上KY後,又取出一樽喝剩五分一的鹿茸大補酒(大約250毫升),打開樽蓋,將樽嘴塞向小B肛門,還進進出出的移動酒樽十多下,然後拿出酒樽,酒便從小B的肛門流出來,被告看見此現象便拿取藥水樽蓋塞進小B的屁眼,防止酒再流出來。突然,被告想灌醉小B,所以又將剩餘酒樽內的大補酒倒向小B口中,結果小B沒有醉,被告驚訝「因為我平時自己飲果陣都會醉……」
被告又拉低小B的絲襪與內褲,用舌頭舔小B的陰部大約十多秒,弱弱的小B:「我會照你意思做,做乜都可以,會令你好舒服,你唔好再打我……」可惜,被告並沒有理會,還不停望著掛在牆上的時鐘,擔心家人回來。另一方面,他稱「收唔到科、無退路」,便將索帶索在小B的頸上,這時被告感覺到小B的呼吸及心跳都慢了……接著,被告便趕快將小B放入家中一個螢光綠色的行李喼內,把小B的物件、鞋放入她的豹紋背囊裡,把背囊藏在睡床罅隙,另外把小BLG手機的主機體用紅色膠袋包好,放入冰箱以防家人發現。被告用毛巾清理地上的血跡,然後趕快帶同行李箱出門,運走小B……

被告趕快地把行李箱拖離住所,形容行李箱「好重!好重!好重!真係超級重!因為小B高過我半個頭!」在住所甘芳街附近的廣東道,有間豪畔酒店,被告早前已知道房租為港幣580元,而且路程只需五分鐘,於是把行李箱拖到這裡。到了酒店大堂,在櫃檯登記租房,需要預付按金港幣200元,當時被告的錢包內只有一張100元,其他全是500元鈔票,因職員未能找續,所以只收取被告100元作為按金。
到達四樓的酒店房間,房間內沒有太多空間,被告把行李箱拉進房間後,便把箱內的小B抱出來,放到雙人床上,被告形容小B已完全沒有知覺和反應,被告:「已經搞到咁嘅田地,橫掂都係,唔好嘥,但又唔應該講唔好嘥,總之我就係咸濕……我除咗小B嘅紅色裙、絲襪、底褲,然後打開小B雙腿,將陰莖插入小B陰道,同佢做咗(做愛),又將陰莖插入佢肛門肛交,當時無戴套(安全套),過程維持左幾個字時間,直至我射精就停止……」
完事後,被告穿回褲子,拿著小B的裙子、絲襪、內褲,掉進酒店門外的公眾垃圾筒內,他看見街上的租房(床位)街招,欲租房「諗住收埋小B,我諗佢一陣就醒番……租一日酒店580蚊,租十日就要5800蚊,好貴……」他致電街招上的電話號碼,然後前往觀看,被告形容房子很細小,只有一張床和一部細小的電視機,被告:「房東講長租租金每月1600蚊,短租就要2000蚊個月,我諗住短租,問房東可唔可以平啲,但佢企硬唔肯減價,我見個位又唔太啱心水,所以都係諗下先,最後冇租到……」
看完房子後,被告又返回酒店,「同小B做第二次(做愛),做到射精,當時小B完全無反應,之後就入沖涼房用清水沖身,著番衫褲……」然後致電太太,相約吃晚飯,因為覺得家人工作辛苦,最終被告與太太相約當晚到油麻地港鐵站A出口附近的餐廳吃海南雞飯……
還有一段時間才吃晚飯,被告先回到居住單位,處理小B的物件,把小B的八達通、聖誕造型衫、鞋、電話機殼、電話電池,放進小B的豹紋背囊內,然後將背囊及物件分別掉進幾個公眾垃圾筒。至於當日小B所穿的黑色UNIQXX羽絨外套,被告:「件羽絨掉咗好嘥,我行到甘芳街尾嘅遊樂場對面,比咗露宿者!」
當晚,被告與太太一同晚飯,然後回家,看電視,太太發現他受了傷,便詢問傷勢由來,被告回答是在樓梯跌倒,之後他與太太傾談起來,太太一番話,令被告哭起來,太太:「每晚都想見到你,搵唔搵到錢唔係問題,暫時無野做都唔係問題,要做個好人,你係屋企一份子,唔好要人擔心你……」被告稱,之前在匯豐銀行工作時,月薪港幣10800元,失業接近一年了,所以由太太負責供樓,形容太太和岳母是好人,自己最差,但強調在公司裡只有自己是好人……這一晚,被告睡得不好「瞓下醒下」……

翌日早上七時半,太太出門上班,被告在家中一個櫃頂取了兩個紅白藍尼龍袋,放入自己的背囊內,之後到砵蘭街近朗豪坊的肯德基家鄉雞店(KFC)附近,向清理建材的「肥師奶」以20元買了一束特大黑色垃圾袋,又用1元買了塊A3尺寸的紙皮,被告稱:「自己蠢過人,自己都睇到,所以買黑色垃圾袋用嚟袋住小B,包多幾個(),咁就唔會比人摸到紅白藍膠袋裡面嘅係人,而紙皮係用嚟墊底,墊住個袋底……」
之後,被告返回酒店房間,隱約嗅到一陣異味,他很清楚知道,這種氣味是由小B身上傳來的,又見到小B身和腳有一些紅點,認為是屍斑,於是他用三個黑色垃圾袋包裹小B,另外,打開第一個紅白藍尼龍袋,用紙皮「墊底」,將小B放入紅白藍尼龍袋(頭向地),之後再打開第二個紅白藍尼龍袋,套入第一個尼龍袋外,拉上拉鍊,由於體積太大,已不能放回行李箱內,而且「超級重」,於是被告離開酒店房間,到砵蘭街垃圾站,被告:「我比60蚊阿姐(清潔工人)借手推車,阿姐話唔駛比錢,垃圾站同酒店距離三個街口,我就推住小B去砵蘭街垃圾站,然後將尼龍袋搬上綠色大垃圾車,真係好重,有個阿姐(清潔工人)幫手,阿姐問我袋嘢咁重係咪磚頭嚟?我答佢唔係啊,係雜物嚟!」
棄屍後,被告回到酒店退房,被告:「個阿姐(酒店職員)比番200蚊按金我,我話唔係喎,你琴日收咗我100蚊按金咋喎,唔要你蝕錢……個阿姐講唔該……」然後,被告就將螢光綠色行李箱拉回住所,將行李箱打開「散下小B陣味」,他致電給媽媽,相約媽媽到大家樂餐廳吃超值早餐,被告:「果刻我諗,事情過咗去,我想做好人,有冇做番好人嘅機會呢?」
與劉媽媽吃過早餐後,被告到了遊戲機中心觀看別人「打機」,然後回家,誰不知探員已在住所門口等待他……「我知錯喇,我錯手殺死對方,我心感痛苦……怕影響到身邊人,奪去一個無辜生命,相識幾日,覺得好錯……」
原來上午九時許,小B屍體已在垃圾站被清潔女工發現,警方接手調查,迅速鎖定劉璋輝為疑兇,被告:「想件事無人發現,重新做人,點知天網恢恢比人發現咗,係應該嘅,我要接受番自己做過嘅嘢……」

談談死者小B的驗屍報告,清楚了解她的死因……
2014129日,清潔工人於上午九時發現屍體,法醫奉命到砵蘭街垃圾站為屍體進行檢查。首先,從綠色垃圾車上,搬取藏屍的尼龍袋到地上,打開兩層尼龍袋,屍體被黑色垃圾袋包裹著,再打開黑色垃圾袋,發現一具女屍,法醫稱屍體偏瘦,為亞裔少女,上半身穿少量衣服,下半身赤裸,經直腸探溫,認為死亡時間不多於一天,大約為二十小時內,屍體將運到葵青公眾殮房等候驗屍、解剖,鑑定死因……
翌日,署理法醫科高級醫生傅家聰,為小B屍體講說話,法醫稱發現小B時,姿勢像未出生的嬰兒,雙腳摺曲,手臂屈曲放在臉前,前臂與頭部被多層透明膠紙捆在一起,法醫沒有計算膠紙數量,但稱數量非常多、非常多,遮蓋著小B的口鼻,其後法醫拆開膠紙,又發現大量黑色膠紙封實小B的口鼻。另外,發現頸部有索帶。法醫稱,先以膠紙捆綁口鼻,再加索帶索緊頸部,會比只捆綁膠紙的情況,加快窒息速度,可於幾分鐘內死亡……
另外,有關頭部,還有十處被鈍物或硬物擊打的損傷、裂傷、瘀傷,為非致命傷。頸上有擦損、瘀傷、勒痕,曾遭用力勒頸,此為可致命傷。下巴有瘀傷,上嘴唇有擦傷,手指有擦傷,陰部無新近傷痕,大腿有屍斑,腳踝有膠索帶緊緊索上,陷入皮膚組織。
重點的事,被告曾於錄影會面中,提及兩度姦屍時均有進行肛交,又曾將鹿茸大補酒樽頸,塞進小B的肛門內,究竟這些行為,對器官造成甚麼傷害?以上行為導致小B肛門受傷、黏膜撕裂、有微小及表面新近傷痕、有血跡,法醫認為這些傷勢是由肛交或硬物(酒樽頸)插入肛門造成的。
此外,被告為防止大補酒從小B肛門流出,曾將一個藥水樽蓋塞進小B肛門。法醫稱,在垃圾站內對屍體進行初步檢查時並未有發現該樽蓋,但在解剖時,於小B直腸上半部、大約距離肛門十厘米位置,發現樽蓋。
毒理化驗方面,小B的血液和尿液樣本中,均驗出大量酒精,但未能確定酒精濃度,法醫稱被告向小B肛門灌酒,會令她吸收酒精,最嚴重會導致失去知覺。
死因鑑定為窒息導致腦部缺氧,因從傷勢判斷出小B被膠紙覆蓋口鼻以致不能呼吸、被膠索帶或用手勒斃。
最後,解剖結論為被告口供與死者傷勢及死因吻合……

審訊中段,辯方大狀突然向法庭申請被告因精神問題,不適宜審訊、答辯,根據《刑事訴訟條例》75條,要求陪審團裁定被告不適宜答辯及無能力繼續進行審訊。在這情況下,原本審訊中的陪審團需重新宣誓,接受新任務,根據早前呈堂證供、將會出庭作供的精神科醫生證供,考慮被告是否適合在審訊中答辯。
若果陪審團認為被告適合答辯,法庭需另選陪審團,即是案件需要排期重審。另一種情況是,陪審團認為被告在現階段不適合答辯的話,那現有陪審團便需對被告所干犯的謀殺罪作出裁決。
陪審團需要跟據下列標準,對被告裁定是否適合答辯:(一)是否明白控罪。(二)有能力決定認罪或否認控罪。(三)遴選陪審團時,是否知道有權利運用挑戰權。(四)是否有能力給指示予代表律師。(五)是否明白審訊過程。(六)是否有能力出庭自辯作供。
經過幾名分別代表控方及辯方的精神科醫生作供後,陪審團裁定被告適宜答辨,案件需要排期重審。

案件於2018226日,再度開審,選出新的陪審團裁決被告是否干犯謀殺罪,控方像第一次審訊時舉證一樣,將原有證物呈堂,並將原有證人又再傳召出庭作供多一遍,舉證完畢後,被告選擇出庭自辯,把故事說一遍,最後經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團後,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
陪審團經過三小時商議後,一致裁定被告劉璋輝,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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