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 星期二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完整篇)

灣仔嘉薈軒雙屍案-完整篇

全城矚目的灣仔雙屍案,除了成為全城焦點外,英、美國家傳媒例如:The Guardian、BBC、The Mirror、Bloomberg、Reuters等……均有相關報導,看看此案為何如此引人入勝……
每庭審訊前後,位於高等法院LG6樓層的囚車出入口都瀰漫著一般緊張氣氛,警員荷槍實彈監察疑犯運送過程。而且還臨時封閉了金鐘道往中環方向大約十分鐘,用「鐵馬」開路,加上多輛衝鋒車,押送囚車以逆線離開。這是罕見現象,因被告所犯的,不是涉及軍火案或劫獄風險極高類型的案件。為了這個疑問我做了些功課,原來警方是收到法庭及相關部門要求,做了風險評估,用適當人手及警力,押送疑犯。
究竟這宗案件的案情是怎樣的?要由2014年11月1日開始說起……案件是由被告自行致電報警稱「有事發生」而揭發的。
被告Rurik Jutting(譯名:朱亭)於灣仔嘉薈軒31樓一單位內,先後殺害兩名印尼籍女子,她們為性工作者,與被告有性交易。性交前,曾向兩女提供毒品可卡因,而被告亦有吸食可卡因。經法醫檢驗,兩名死者都是被割喉致死,首名死者頸部傷口更長達24厘米,其他部位也有傷痕(包括臉和眼部),曾受虐待,屍體已開始腐化,傳出濃濃的屍臭味。
朱亭屬英籍,自小就讀英國頭等學院,曾讀Winchester學院,學費不菲,於劍橋大學畢業,其後入職大型投資銀行工作,成為銀行家。
看見被告,樣子與普通外籍人士無異,亦不是一看就覺得他是「變態佬」的類型。但要提的是,他與兩年前被捕時的身型明顯消瘦許多,頭髮很短,鬍子全剃了,戴上眼鏡,穿著深藍色恤衫,整齊的出席應訊,還帶備了厚厚文件。審訊時,間中有抄寫筆記。
案件主審法官為司徒冕暫委法官,他曾主理多宗謀殺案,對處理謀殺案審訊相當有經驗,例如:陳文深的淘大無屍兇案、周凱亮的大角咀弑父母案等……
至於律師團隊,絕對是強勢的。控方有四名大狀,其中一名主控官是曾於政府任職25年刑事檢控官的Mr.John Reading,SC(即資深大律師),為律政署外聘大狀,是法律界響噹噹人物,現時於Pacific Chambers (太平) 私人執業,他不間斷地為法律界作出貢獻,例如:擔任法律國際會議的講者、不斷出版法律書籍等……另外,談到他主理的案件,必定是2011年商人楊家誠(前上市公司伯明罕環球控股主席) 洗黑錢案。
辯方亦有四名大狀,其中一位是倫敦星級大狀Tim Owen,QC(即御用大律師),是被告父母不惜賣掉家產也要為愛兒聘請的大律師,屬於英國的Matrix Chambers,客戶包括有倫敦富時100指數(FTSE100)、250間公司機構、外國政府等……現時Mr.Owen打官司的活躍地主要是英國海外領地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及香港。
本案中,用作呈堂的相片集是比較血腥的,汲取以往比較血腥謀殺案審訊經驗,法官特別採用九人陪審團班子,抽出五男四女陪審員。進入正題,審訊開始……
庭上播出朱亭被補後,於翌日在警署所做的錄影會面片段,當時他沒有律師陪同,錄影途中,他感謝警方與英國大使館聯絡,說話看似清晰及有條理。
他說述驚憟血腥的案情,開始慢慢交代殺人前後的經過。他常吸食可卡因,同時會喝酒或紅牛(Red bull),吸食後對性愛有極度需求,而且情緒會變得高漲。
首名死者為Sumarti Ningsih,英文名為Alice,於召妓網站與被告認識,開價港幣一萬元肉金,以陪伴被告及進行性行為,被告議價,最後以港幣八千元還價成功,獲得Alice提供服務。
被告自述吸食可卡因後,對尋求性刺激、性滿足意識很高,於是準備性虐用具與Alice進行極端的性虐遊戲,用皮帶綁著女方的手、用皮帶虐打女方、迫女方與他口交、強姦、迫女方為他舔肛門、用拳頭塞進女方的陰道、綁著女方的手然後迫女方舔淋浴間內的馬桶、甚至用工具鉗子來夾女方乳頭使其又紅又腫,都令被告得到快感。
被告稱無意及無計劃殺害Alice,只是她死前五分鐘才產生殺念,他趁Alice舔馬桶時,以左手從後掩蓋女方的口鼻,右手用刀子由左至右割破女方的頸,女方不是即時死亡,直至被告再用刀割女方的頸,直至女方死去為止。半小時後,被告見Alice臉色蒼白、全無氣息,就用大型膠袋將屍體向內屈曲然後緊緊包好,再放入行李箱內,完成後再將行李箱放於單位的露台。
被告稱「殺她是唯一的選擇」,因為Alice擁有被告的電話號碼,怕Alice會將被性虐的事報警控告,所以就選擇將她殺害。其後,被告曾想自殺及逃返英國,但始終無任何行動。在警署錄口供期間,被告間中會因情緒激動或哭泣而短暫停頓。
至於第二名死者Seneng Mujiasih,英文名為Jesse,於酒吧「New Makati」內與被告認識,開價以港幣一萬二千元肉金,以陪伴被告及進行性行為,被告議價,最後以港幣一萬元還價成功,獲得Jesse提供服務。
被告憶述與Jesse在單位內,均有吸食可卡因,與女方親熱期間,被女方發現有數件性虐用具,女方即時破口大罵被告,由於被告覺得Jesse太嘈吵和煩厭,於是取出藏於沙發的刀,命令女方立刻閉嘴,但Jesse無懼威嚇,仍然大聲高呼,於是被告便將Jesse按於地上,然後用刀從後割喉,直至她死去。
接著,影片中,警察為被告展示搜集的證物,被告逐樣解釋來源及用途,有兇刀、相片、用以包裹Alice屍身的大膠袋、被告手機(內有大量性虐待及驚慄照片)、銀包、信用咭、旅遊證件、一些屬於死者的隨身物品等......
播放完被告於警署的錄影會面後,辯方傳召專家證人Dr.Richard James Latham作供,來自英國,是法證精神科醫生。他與被告曾於荔枝角收押所會面數小時,然後作出評估。Dr. Latham稱被告認為自己受高等教育、有智慧、自信自大、保護意識強、缺乏社交生活、不承認遇逆景、遇失敗便諸多借口、患有人格障礙及性愛方面等心理問題,而且還沉溺於吸食可卡因、酒精及性虐遊戲。
Dr.Latham還透露,2012年被告曾因為酗酒,在英國已向精神科醫生求助,又開始因特別性癖好而召妓(性虐遊戲),遺憾是他沒有持續接受治療。
言談中,被告透露自己16歲時曾目睹父親自殺,被家人送往醫院。在讀書時又被迫與男同學口交,又試過於醉酒時被女性強姦,雖然心理受損,但扮作若無其事。
Dr.Latham提到被告殺害首名死者後,便設定了虐待第二人的計劃,第二人稱為「獵物」,他精心準備性虐用具,這是與被告所患的虐待症相符,但醫生稱被告沒有詳細交代虐待計劃,所以不能判斷被告是否有計劃殺害「獵物」。
另外,醫生判定被告是否有人格障礙時,大多數基於被告自述的背景、事情及被告對家人的說法而作出判斷,而且被告與家人分隔兩地已久,所以準確度要視乎被告是否坦白。
被告亦向醫生提及電影《Truman Show》及《華爾街狼人》,認為95%銀行家都是心理變態,又稱自己與電影主角相似,證明被告覺得自己是成功人士,被受注目及關注,自戀程度屬於人格障礙。
此外,由於醫生指被告在案發時受到可卡因及酒精影響,所以法官問醫生:「若吸食可卡因越多,是否會增加殺人風險?是否可減輕被告刑責?」醫生妙答:「我唔知道,要交由陪審團決定!」在場人士都笑了。
談到審訊的戲肉,一定是控方律師在盤問Dr.Latham期間,播出兩段於被告手機拍攝的短片,以供醫生分析及評估被告狀態,驚嚇萬分。
第一片段,相信是殺害第一名受害人後所拍攝的,臉頰紅紅的被告在自拍,稱自己殺了人,鏡頭一轉是個淋浴室,鏡頭轉向下方,地上伏著一名長髮全裸的女性,面向地下,四肢呈微曲的大字形,頭部附近有大量血跡。影片播放時,我身旁的女士回避播放中的螢幕,亦聽到另一名女士在我身後感嘆:「Oh my God!」
第二片段,是被告描述性虐工具用法的片段,背景音樂十分強勁,播放著名美國歌手Rihanna的歌曲「Disturbia」。片段中,被告展出了兩條性虐用的巨大「假陽具」,其中一條佈滿密密麻麻的橫向坑紋,另一條則是平面光滑的,片段的後期被告更加展示了手提卡式石油氣火槍,是用作燒女性陰唇的。
Dr.Latham完成作供後,辯方傳召第二專家證人,Professor Derek Perkins,是英國的法醫心理學教授,他曾於2016年一月時,於荔枝角收押所與被告見面合共15小時,除出庭作供外,也撰寫了一份長達二十多頁的醫學報告呈堂,究竟他對被告的評語是怎樣?
報告內容主要是依靠與被告見面時的自述,包括個人背景、經歷、過去,再作出分析。他認為被告喜愛操控人,覺得自己是眾人的焦點及主角、要做領導角色、極度需要別人認同、經常強調個人成就、有能力、自大、自戀、有初步心理變態跡象,另外,教授稱與被告曾作智商測試,為137分,屬極高智商類別,但被告對此評分並不滿意、不滿足。
教授認為被告受經歷影響,以致人格障礙,沉溺於可卡因、酒精及性虐遊戲。被告曾任職於英國第二大銀行巴克萊(Barclays),因工作不如意,於是,2010年,轉換工作環境,任職美銀美林(Bank of American Merrill Lynch)投資銀行,起初事業一帆風順,很快便升任為副總裁,年薪更高達26-27萬英磅。直至2012年,因銷售銀行投資產品違規,受上司責備及侮辱,更被指破壞銀行聲譽,於2013年,被上司調往香港分部工作。
自此,被告開始意志消沉,沉溺於可卡因、酒精、召妓、研究性虐影片、甚至有特殊性癖好例如:性虐待、召男妓、多人雜交。一連串惡習令他生活極度懶散,經常不上班,已達至嚴重程度,甚至要上司叫同事到住所請他上班。另外,他更缺席公司於倫敦會議,事後辯稱自己有愛滋病。
關於本案方面,教授稱被告曾經說述犯案經過,當時他情緒激動至落淚。大狀問教授:「被告為何落淚?」教授回答指被告認為第一死者Sumarti(Alice),由家鄉印尼到香港,辛苦工作賺錢養家,但因案發時他吸食可卡因,以致突然把道德拘束抛諸腦後,把Sumarti殺害,感到傷痛。而教授則覺得被告落淚是真誠的,不是假裝同情死者。
最後教授也認同第一專家證人Dr.Latham(法醫精神科)對被告的分析,被告有自戀型人格障礙,並有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這是有可能影響被告犯案的原因。Professor Derek Perkins完成作供。
辯方專家證人出庭作供後,看看控方專家證人如何反駁辯方專家證人的看法……
控方傳召專家證人周潔雲精神科醫生作供,她認為被告有自戀傾向,但未至於人格障礙、有初步心理變態、可卡因使用障礙、酒精使用障礙及性虐症。
周醫生主要說述被告在戀愛及性交方面的問題。被告每次談戀愛時,時間短暫,最長不多於兩年半,曾有九名女友,亦有同性戀、肛交、多人雜交經驗。被告喜愛於性愛方面扮演主導角色,原因是曾有幾名女友叫他拍照及攝錄性交過程,又叫被告於性交途中綁著及掌摑她,自此他享受由自己主導的性愛,其後衍生出特別性癖好。
最後出庭的控方專家證人,是陳炤佑醫生,專業於精神科,於2014成為醫生,他有十次於法庭作專家證人經驗,但本案是他第一次跟進性虐殺案件,他與被告於荔枝角收押所見面四次,合共八小時。
陳醫生認為,被告有可卡因與酒精使用障礙,但未至於失控,可控制自己。另外,陳醫生認為被告只有性虐癖,亦未至於構成精神障礙問題,這個觀點,與其他三位專家證人的觀點是有所不同的。
陳醫生稱,被告喜歡選擇亞洲女性(妓女)作為性虐對象,原因是亞洲女性的身型比較嬌小,較易操控。而被告對醫生稱,一度想強姦其他女性,但並無實行,所以陳醫生跟據這兩點,認為被告能作出有思考能力的決定。
另外,陳醫生的觀點,是最接近控方所提出檢控論點的。被告殺害第一名死者Alice時,下手前在她耳邊說了句「我愛妳」,割喉後發現Alice並未死去,便把Alice拉進淋浴間再割她的喉,直至死去,並且將她的屍體藏於行李箱內,所以陳醫生認為被告當時是有思考能力的。
而陳醫生也認為,被告殺害第一名死者後,到性商店及五金店購置性虐用品,還拍下影片說明如何使用這些性虐用品及尋找下一名「獵物」,思路及說話十分清晰,顯示沒有完全被可卡因及酒精所影響。
辯方大狀Mr.Owen質疑陳醫生的觀點,成為審訊焦點、精彩之處。
聽過很多審訊,感覺到某些根深蒂固的想法也改變了,尤其是對專家觀點方面,諷刺是專家的話原來不是100%正確,為何?當幾名專家對被告的分析有所不同,便會感到非常疑惑究竟誰是對、誰是錯,令想法產生混亂,令人難以判斷被告究竟有沒有罪,這亦是審訊引人入勝之處。
Mr.Owen從盤問開端便質疑陳醫生:「你於2014年才開始執業,只擔任過十次法庭專家證人,而跟進性虐殺案更是第一次,而且你報告上結論顯然與其他三位專家證人不同......」只看以上的開場白,無疑已損害證人作供自信心,但陳醫生處理得恰當,繼續作供,Mr.Owen再問「陳醫生,即是你覺得自己的報告正確,其他三位專家的看法是不正確?」陳醫生認為是。
然後Mr.Owen即時揶揄陳醫生:「你都好有自信......」陳醫生認同。Mr.Owen再問:「陳醫生,今朝在庭外,我見到你與周潔雲醫生(第三專家證人)談話,你哋傾緊咩?係唔係就你哋份報告交換意見?你係唔可以咁做。」陳醫生稱只與周醫生閒話家常,並沒有提及本案。
Mr.Owen向陳醫生問了幾個問題,陳醫生看著一份文件(擬似筆記)上的資料作答,Mr.Owen又鍥而不捨追擊「陳醫生你睇緊咩?除左你撰寫嘅報告外,你係唔可以就你嘅筆記答其他嘢,依家我想睇下你枱上面嘅文件係乜。」經法官批准後,Mr.Owen真有查看陳醫生枱上文件,但無特別發現。
完成作供,陳醫生也鬆了一口氣,如釋重負,做專家不易、作供不易......壓力真是大得透頂了!
所有證人完成作供,朱亭選擇不自辯。接下來的程序,是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控方大狀Mr. Reading,陳詞用了約一小時,開場白是「死者不是一件性物件、不是一件性玩具、不是性實驗品,而是有血有肉、活活的人……」大狀指被告是有計劃殺死死者,一直有謀殺念頭,選擇用吸食可卡因及飲酒來「壯膽」,就好像別人玩笨豬跳及滑翔傘前要先喝酒來定神一樣。
而專家所指,被告有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人格障礙等,陪審團可考慮這些因素對犯案影響有多大,再作出判決,不過,從被告在案發前後所拍攝的影片顯示,被告可能犯案時受可卡因及酒精影響,但不是完全不能自控,言語清晰,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陳詞最後,Mr.Reading亦有提起陳醫生的作供,認為辯方大狀Mr.Owen不應質疑陳醫生的資歷及其醫學報告的準確性,因為陳醫生任控方專家證人,辯方是同意的,Mr.Reading亦不禁嘆「當人越老,不代表越聰明的……」
期待的辯方結案,究竟Mr. Owen的陳詞能否幫助被告減輕刑責?論點是否比控方結案內容更加堅實?
首先,Mr. Owen陳詞的兩小時中,花了較長篇幅交代被告的背景。被告的外公曾於皇家香港警察任職高層,後來在80年代因涉嫌貪污,被廉正公署調查,於是返回英國居住。外公於香港工作時結識了被告的外婆,她是中國人,於香港誕下被告母親,所以,被告擁有四份一中國人血統。被告母親是獨女,家境富裕,是成功商人,長居英國南部的古老大宅,她在倫敦誕下兒子(被告),取名Rurik,是俄語,願兒子「Be the great one.Be the special one.」(譯:做個出色及特別的人)。
被告原為大好青年,事業逐漸攀上巔峰,他於英國劍橋大學畢業,在法律系取得二級榮譽成績,他想成為一位律師,任職於律師行。兩年後,被獵頭公司網羅,轉投英國第二大巴克萊銀行工作,當時年薪十萬英鎊,花紅更有三萬五千英鎊。直至2010年,再轉投美銀美林投資銀行工作,當時年薪躍升至二十萬英鎊。更可觀的是,兩年後,獲晉升至副總裁職位,年薪再攀升至二十七萬英鎊,可稱為金融界巨子,事業達至頂峰。
可惜,好景不常,2012年,涉嫌銷售違規,被上司以影響銀行聲譽為由,把被告調往香港區分部工作,由2013年起,被告事業跌至谷底,自暴自棄,終日沉迷酒色、沉淪毒海。
有關本案方面,控辯雙方唯一爭論點在於被告犯案時,是否因精神及神志失常為由而減輕刑責。早於1957年,英國法庭已有案例,疑犯可因精神失常為理由以減輕刑責,此為法庭案件中常見情節。
大狀的抗辯點是被告有嚴重可卡因及酒精使用障礙,並有自戀型人格障礙及性虐癖症,導致被告案發時判斷力弱、削弱自制能力。大狀反駁控方,雖然案發時被告有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以致殺害兩條性命。
後來,大狀也提及陳炤佑精神科醫生的作供及醫學報告,Mr.Owen稱無意為難及冒犯陳醫生,陳醫生是首次處理性虐殺案件,其觀點又與其他三位專家有所不同,希望陪審團不採納及不考慮該報告作為裁決基準。
大狀又以Dr.Latham及Professor Perkins的資歷與陳醫生資歴比較,Dr.Latham擁有14年相關年資,而Professor Perkins則由1975年計起有41年相關年資,二人合共的55年經驗更顯報告之準確性。大狀稱,若果陳醫生有看以上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可能會對被告的想法改變,報告可能得到改寫。
Mr. Owen亦不忘向陪審團表示歉意,形容本案證物中的影片、相片顯露殺人過程及血肉模糊情境,會使陪審團感到噁心、可怕、難忘及恐懼。重申陪審員不應因驚慌、憤怒,而替社會向被告報復(裁定謀殺罪成)。法庭審訊應依遁法律觀點及罪行成立元素作為裁決基礎,希望陪審團不要違背誓言,要給予被告公平裁決,而不是道德審判,請接受被告因精神問題影響而犯案,減輕刑責至誤殺罪成。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完畢。接著,由司徒冕暫委法官對本案作出總結及引導陪審團。法官先就案件證據、證物、證人作供作簡單總結,然後再道出適用於本案的法律部分。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回應辯方Mr. Owen的看法,陪審團不應對被告存有偏見,雖然大家可能同情死者,但法庭並非道德審判之地,要按法律基礎及準則去衡量被告的罪行是否成立。
法官稱,兩名死者不是同時遇害,但兩項謀殺罪名的裁決應盡量一致,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其中一次犯案時受精神問題影響的話,那麼被告殺害兩名死者也會受同樣的精神狀態所影響。陪審團應從被告犯案時的判斷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方面作出考慮,衡量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若果認為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已嚴重受損、失常,其程度影響至不能自控,便可裁定為誤殺罪成。
每宗審訊最緊張的關鍵時刻,到底雙屍案的結局如果?謀殺?減輕刑責的誤殺?留守法庭,見證重要時刻。
裁決日上午十時,陪審團已斷絕與外界聯繫,開始退庭商議,法庭大堂有數十人在等侯結果,大多為傳媒,以外國傳媒為主,另有數名印尼籍女士在守候。
陪審團商議五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Jutting Rurik謀殺兩名印尼籍女子,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案件審結後,Jutting Rurik向高等法院申請對案件作出上訴,但不成功。其後,Jutting Rurik再向終審法院申請案件上訴,最終也被駁回。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