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9日 星期六

淘大無屍兇案(短篇)

淘大無屍兇案-短篇

香港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認罪」,只靠環境證供、科學推測等,成功將被告定罪的三無兇案,於2015年7月30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這宗案件極具參考價值,身為法庭痴的我,又豈能錯過?全程觀審,英文審訊,天天「晨七」(即七時起床),一分鐘也不想遲到,寫筆記已進入忘我境界,審結此案後還要將筆記重點再用電腦重新整理製成一份新筆記,看到自己如此入迷都感到害怕,究竟有什麼魔力,令聽審歷程達至瘋狂狀態?以下將會一一揭曉……

先說說本案兩名主角的背景,被告陳文深(Ivan) ,案發時39歲,美國籍,在美國攻讀大學,擁有美國執業會計師資格,1998年回港工作,2003年結婚,育有兩子(1314歲),利時集團控股前非執行董事,2008年開設佳宏能源公司,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788) 企業融資部前董事,負責新股上市工作,亦有開設私人顧問公司,為內地中小企業格局重組。
失蹤者秦嘉儀(KK),原名秦建梅,事發時33歲,四川人,小六程度,17歲時到深圳工作,2001年與一名中港司機結婚,2006年持單程證來港,2007年與丈夫離婚,同年於尖沙咀河內道Touch夜總會工作。
陳文深與秦嘉儀(KK)的不倫之戀,於TOUCH夜總會展開,當時陳文深與同事常到夜總會消遣,認識了喜歡拍個人藝術照的KK,由於對她產生好感,於是每次到夜總會都會找她陪伴,俗稱「坐枱」。
到了2008年中,有次陳文深喝醉,與KK發生關係,事後女方又肯不收錢,自此常常「買鐘」帶她出街,逐漸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
陳文深知道KK住在尖沙咀一帶的套房,為了偷歡時有舒適環境,便出錢付首期,購買牛頭角淘大花園E座21樓一單位,為避免太太知道自己金屋藏嬌,所以物業以KK為業主,男方每月都會存款到KK的建設銀行戶口繳付按揭供款,又以佳宏能源公司名義,每月付兩萬元工資給KK協助與內地客人打關係。
每個星期一至五晚上,陳文深都會到單位陪伴KK,但極少在單位過夜,如是者……這段關係發展了兩年多,當時陳文深太太絲毫也不察覺。

陳文深自辯時,提及與KK的甜蜜關係於2011年3月19日曝光。當晚陳文深與朋友食飯,喝醉了,回家後以為太太已入睡,便致電KK談心……此時,被太太發現了,他解釋與秦於夜總會認識,只是逢場作戲,不是真感情,但太太很憤怒,狠狠刮他一巴掌,陳文深承諾以後不會見秦嘉儀……這個時候,陳文深忽然在庭上哽咽起來,要翻譯員為他遞上紙巾。
同日,陳文深向KK說分手,KK不肯,哭泣是必然的,她主動向陳文深提出可減少見面,陳文深擔心KK會自殺,於是安撫KK仍會以朋友身分關心她,自此KK情緒起伏很大,兩人多次爭執,有次KK在家打開窗花企圖跳樓,陳文深把她拉回來,並打趣:「你係度跳樓層樓會唔值錢!」,關係時好時壞,KK開始失去生活動力,不願進食,KK朋友作供時稱KK當時只得大約八十八磅左右,又不理家務、個人衛生及外觀。於是這段日子陳文深會到KK家幫忙打掃。
被揭發戀情後,太太疑心變得很重,不信陳文深與KK已分手,會檢查丈夫手機、月結單、信用卡月結單。
陳文深自辯時又稱,發現太太須服食抗抑鬱藥,知道太太傷心,很惱他,很自責。說到這刻,他又再在庭上流淚……
他自稱,為了挽救婚姻,於是決心與KK分手,又叫KK為自己打算,暫時可居住淘大(單位),直至找到新居所,才辦樓宇轉名手續,陳文深稱KK當時只講:「無咩打算,只係想搵個男人生活下去。」
幾天後,KK答應搬離單位,但不要陳文深的錢,KK:「我同你一齊唔係要你啲錢,你比錢我係侮辱我!」,KK上一段婚姻因第三者介入而離婚,故不想破壞陳文深家庭,願意離開……

陳文深稱,由於KK願意搬走,所以他於2011年10月6日晚,再次來到單位,欲執拾個人物品離開,但被KK趕出單位,於是他在屋苑商場買清潔用品,想一會再到單位替KK進行打掃。
陳文深用八達通,於實惠家居店買了一個1.3米真空袋作放西裝用、兩對洗碗用膠手套、一樽除臭香精、一盒迷你螺絲批。另外,於百佳超級市場買了312寸闊、每卷長度300呎的家用裝保鮮紙,他解釋保鮮紙是用來包裹五幅油畫(即KK的藝術相油畫)。
買東西後,陳文深回到單位,這時太太來電,KK聽到後非常憤怒,再次把陳文深趕出單位,他只好回家。
翌日,陳文深回淘大單位,用鎖匙入屋,見KK房門關上,但無查看KK是否在房內,因為他認為KK在房內睡覺。陳文深放了兩套西裝及多件恤衫入真空袋(沒有用吸塵機抽真空,因為怕吵醒KK)。又把衣服、文件、招股書、十數支紅酒等物品放入尼龍袋,以手拉車經大廈三樓平台,搬上七座位私家車運走。
到了2011年10月10日,陳文深聘請裝修工人勞先生到淘大單位清場,陳文深與勞先生到達單位,發現床頭櫃放了一張由KK寫的字條及一張進出大廈的閘門匙咭,又發現一個用100元紙幣摺成的心型,字條寫著:「阿牛,我永遠愛你!豬豬」(只是被告的證供,從沒有此證物呈堂),陳稱自已生肖屬牛,KK屬豬,故有這兩個暱稱。另外,KK的物品例如:現金、手飾、化粧品及香水全部不見了。
陳文深稱曾發短訊問KK有關取回油畫及單位轉名事宜,收到KK以短訊回覆:「好,我外出幾天,回來再說」、「我上大陸待一段時間,回來再找你」及「今天有事,來不了」。
從此,秦嘉儀好像消失於世上……

庭上作供,其中一位證人是KK的同鄉好友,她叫唐文蓮,亦是發現KK失蹤的人。她作供稱,大約在2011年10月中,開始找不到KK,於是在KK的QQ(國內網絡通訊媒介) 尋找另一名朋友蘭芝,以查詢KK下落,可惜沒有好消息,但在談話之間,發現蘭芝認識KK男友,輾轉之間找到陳文深在國泰君安辦公室電話,於是她們致電陳文深查詢KK下落,但陳文深稱已與KK分手,並指KK只是去旅遊散心,安撫朋友不用擔心KK。
又過了一段時間,KK幾位朋友不但沒有放棄找她,更嘗試登報尋人,又經常致電陳文深查詢KK下落,可惜每次都沒有進展。
KK朋友們又嘗試到警署報案,稱KK失蹤,但警署不接納她們報案,因為她們不是KK的直系親屬,警員又指聽不明白她們說四川語,未能幫助她們。
朋友們在沒有其他方法下,再從QQ方面入手,皇天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KK胞兄的聯絡資料,並對秦兄說述KK的事。於是,愛妹心切的秦兄便千里迢迢來到香港報案,稱妹妹秦嘉儀失蹤,下落不明……

經警方調查後,發現KK男友陳文深與秦嘉儀失蹤有莫大關係,事關重大,很快便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警方派出多人調查及搜證後,多項環境證供令控方有理由推測並相信秦嘉儀已被陳文深殺害,並把屍體運離屋苑。
多項環境證供陸續呈堂……
首先,警員帶走陶大花園E座進出鐵閘的閉路電視錄像,翻看了2011年10月時,共十多日的出入紀錄,發現秦嘉儀最後進入大廈的時間是2011年10月5日下午四時許,其後KK再沒有進出大廈,也沒有與KK身型相似的人進出大廈。
第二,淘大花園保安相當嚴密,若從大廈內推開後樓梯逃生門出口的話,必定會令警鐘響起,其後需由保安員用鎖匙將門鎖還原及停止警鐘,保安公司亦證實,記下保安事宜的流水簿亦沒有警鐘響起紀錄,所以又提供了環境證供證明秦嘉儀並沒有從大廈後樓梯離開。
第三,陳文深自稱運走私人物品那天,他拉走尼龍袋的整個行動,完全被電梯內及三樓平台鐵閘外的閉路電視全程拍攝。此成為環境證供之一,原因是控方認為陳文深殺死秦嘉儀後,用2011年10月6日時買下的真空袋及保鮮紙將秦的屍體包裹,再把她放進尼龍袋內,用手拉車運走。
第四,警方將閉路電視影像交給政府法證化驗師做測量,推斷秦嘉儀的身高及體重,再以身型相若的女警扮演秦嘉儀,將女警放入尼龍袋內並拉上拉鏈,模擬當時陳文深運走屍體的情況,測試結果與閉路電視片段的尼龍袋體積相若,推論當時運走的,的確是秦嘉儀屍體。
第五,陳文深(太太)2011年10月9日,即運走尼龍袋兩日後,曾駕駛當日運走尼龍袋之私家車,到卡士汽車美容中心,進行A+納米消毒及除臭服務,令人推測陳文深曾經用私家車運載屍體,需對車廂進行大清潔以毀滅證據。
第六,陳文深於當年2011年10月9日,聘請任職裝修工人的朋友為淘大花園單位進行清場,將秦嘉儀的所有衣服、物品、單位內的傢俬等通通清走,將單位清理以消除證據。
第七,警方調查秦嘉儀的銀行戶口,發現戶口內的現金原封不動,若秦真要旅遊散心或離開香港開展新生活,為何不提取戶口內的現金旁身或作生活費。
第八,經確定,秦嘉儀並沒有香港的出境紀錄。
第九,陳文深於2012年10月10日,從國泰君安辦公室致電秦手機,電話錄音系統顯示,每次旁邊均有電話聲響,顯示秦的手機在陳文深身旁。
第十,陳文深不斷製造假象,令秦的朋友們相信秦已返回內地。
第十一,秦的朋友提議陳文深到單位尋找秦,但他當時稱沒有該單位門匙,但實情擁有門匙。
第十二,陳文深要求秦的朋友不要向警方提及自已。
十多項的環境證供,矛頭通通指向被告陳文深,陪審員會否用環境證供結合成唯一合理推斷的結論嗎?還是堅持‘No Body, No Murder’?

儘管大家對這宗案件審訊議論紛紛,不要忘記,陳文深的命運還是掌握在七位男陪審員之手,經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員後,陪審員商議僅兩小時之後,一致裁定被告陳文深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

其後,陳文深提出不服定罪上訴,幾經波折,最後請來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為他出戰。大狀於2016年6月13日,在高院上訴庭陳詞時指,上訴理由為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因為對於全依賴環境證供入罪的案件,主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應有一套標準陳詞,而當時的司徒冕法官沒有依足整套準則引導陪審團,令陪審團沒有持平分析,對陳文深作出不利推論或推斷。
另外,亦嫌陪審團退庭商議僅兩個多小時便有裁決是時間過短,認為他們未能充分理解案情總結及作全面分析。
於是,大狀麥高義認為上訴人被定罪可能存在不穩妥要素,要求上訴庭撒銷定罪及發還原訟法庭重審,上訴庭三名法官需對上訴申請作出考慮,宣布押後裁決。
唯有又在等待……天天留意審訊案件表是否有上訴判決,等了又等,又過了個多月,終於等到了,2017年7月26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我再次見到陳文深,滿頭白髮的他明顯比兩年前瘦削……
開庭……上訴庭法官宣判上訴人陳文深得直,撤銷定罪並發還重審,但陳文深仍要解決聘請大律師的問題,要申請法援大狀為自己辯護,看來法庭又會上演一場唇槍舌戰……

經多次改期押後,無屍兇案又於高等法院開審……看來瘋狂式聽審生活又再度展開……
本案主控官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姫資深大律師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大律師擔任,辯方大狀為徐福亮大律師。
估計辯方策略是組織全男班陪審團,但不如願,用盡了五次挑戰權,最終抽出6男1女陪審團,審訊隨即開始……

審訊內容大致與原審一樣……直至,陳文深首日自辯,終於有戲劇性發展……他透露在淘大花園單位內,與死者KK肢體糾纏,KK不停用腳踢他,期間兩人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之後,兩人再在地上糾纏間,陳文深將KK雙手交叉壓在KK胸前,KK越掙扎,陳文深便越用力壓向KK,最後,KK死了……
陳文深察覺有異,立刻嘗試為KK進行急救,包括人工呼吸,但KK已無生命跡象……陳文深稱:「當時我呆咗坐喺KK隔離,個腦一片空白,好迷惘,成個人震曬,我當時唸,係咪要打999,諗左陣,我諗如果可以救番佢,我一定打,但於事無補,我報警又救唔番佢,我又會比人拉,又會乜都無曬,無咗老婆、兩個仔,無咗事業,所以有個念頭,逃走,但走到電梯口,我又諗KK條屍會比人發現,所以我唸,要棄屍……

決定要棄屍……於是陳文深由二十一樓電梯大堂返回屋內,他立即把窗簾拉上,然後在屋內尋找可盛載屍體的袋,他還記得,KK新居入伙時,有個尼龍袋在房間,便拿出來試試,誰不知「屍體擺唔入,放得入個身就放唔入對腳,放得入對腳就放唔入個身,最後整爛咗個尼龍袋!」於是,他到屋苑商場搜尋適合棄屍的用具。
「去到實惠,見到衣服用抽真空袋,我估可能用得著,就放入購物籃。然後,我見到個香薰,就諗起屍體可能有臭味,用來癖臭,又放入購物籃。之後,我見到手套,就驚自已留低指紋喺現場,所以買咗……至於盒裝迷你螺絲批,就唔知係幾時掃左落購物籃,我到比錢先發現!」搜購後,陳文深正在返回單位,途中經過超級市場,便醒起要買保鮮紙估定屍體,然後才把它放入尼龍袋,於是他買了一包三盒的保鮮紙備用。
返到屋內,陳文深打開真空袋,但放不下KK屍體,所以沒有用,放在別處。之後,他嘗試將KK屍體捲曲,用保鮮紙包裹KK以固定姿勢(這時被告哭了),再將它塞進剛才找到的尼龍袋內,最後成功塞進了!
由於當天沒有駕車,所以準備翌日駕車來運走屍袋……
此外,要提及的事,被告將KK的手錶、戒指、錢包、證件、衣物、保單(被告為自已買的,受益人為KK)全放入KK的大手袋內,連同沒有用過的真空袋及其他棄屍用具,一併掉進垃圾房。
另外,他拿走了KK兩部手機及Sim咭。
之後,太太突然來電說要接陳文深下班,於是他速乘的士回公司等侯太太前來。

翌日早上,被告先駕車回中環辦公室,然後駕車往淘大花園,將車子停在大廈平台,手拎著膠袋,內有一個尼龍袋,到達案發單位,把新尼龍袋打開,將昨晚包好的屍袋放入新尼龍袋內,在士多房取出手拉車,盛載屍袋,拉出大廈平台,放上車尾箱,「當時我好驚,慌不擇路,揸住架車四圍兜,架車無油,就喺將軍澳入油,然後喺將軍澳搵棄屍地點......我兜入一個屋苑,想將屍袋掉去垃圾站,但當時好多工人喺垃圾站做嘢,我好擔心,好驚,於是我就揸車離開,直至去到將軍澳與西貢之間嘅一群村屋,有個垃圾站,有兩三架綠色垃圾收集車,我見無人,就將私家車停喺旁邊,將屍袋連手拉車掉入綠色垃圾車內,再搵旁邊嘅垃圾掩蓋屍袋,然後立刻揸車走......」
講到棄屍後心情,被告形容自己「好傷心,個心好唔安樂,冇辦法工作,坐立不安......」不過這刻再無哭泣......

之後,被告開始製造KK還在世之假象,形容為「見步行步」......

這個審訊,如我所言,震撼!再震撼!更震撼!事發至今已相隔六年,為何陳文深這刻才和盤托出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這是我很好奇的……
巧合地,檢控官黎婉姫資深大律師於盤問首個問題中,已問出答案……這個情節,令我印象特別深刻,像一個獨白,黎大狀問:「事情發生至今已經六年,你先首度承認殺了KK,咩原因令你咁做?」
陳文深回答:「我好懦弱,無勇氣承擔責任,無咗所有嘢、老婆、兩個仔,唔知有病嘅前妻接唔接受到呢種事(殺人)……我對前妻不忠,KK死咗,我好自私,擔心自己無曬一切,我一路隱瞞……但我依家已經無包袱,無咗家庭、老婆(即時流淚)……我將件事實情原原本本講曬出黎,希望咁做,對大家、前妻、屋企人、支持我嘅朋友、KK,做番負責任行為,所以我認罪(誤殺)!!」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最重要還是在於七名陪審員想法。本案經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團後,陪審團退庭商議,結果以六比一,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5784)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