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消失的小三 (四)


消失的小三 (四)

《「我」的獨白》
相信大家也十分留意這件案的審訊發展和報章報導,就像「砌併圖」一樣,經過證人作供、自辯、盤問,明早便開始結案陳詞了,你們「砌」到真相了嗎?

這個審訊,如我和讀者所言,震撼!再震撼!更震撼!事發至今已相隔六年,為何陳文深這刻才和盤托出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這是我很好奇的⋯⋯
巧合地,檢控官黎婉姫資深大律師於盤問首個問題中,已問出答案⋯⋯這個情節,令我印象特別深刻,像一個獨白,現在與大家分享。

黎大狀:「事情發生至今已經六年,你先首度承認殺了KK,咩原因令你咁做?」
陳文深:「我好懦弱,無勇氣承擔責任,無咗所有嘢、老婆、兩個仔,唔知有病嘅前妻接唔接受到呢種事(殺人)⋯⋯我對前妻不忠,KK死咗,我好自私,擔心自己無曬一切,我一路隱瞞,但我依家已經無包袱,無咗家庭、老婆(即時流淚)⋯⋯我將件事實情原原本本講曬出黎,可以希望咁做,對大家、前妻、屋企人、支持我嘅朋友、KK,做番負責任行為,所以我認罪(誤殺)!!」


當然,每個人對於以上解釋有不同想法,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最重要還是在於七名陪審員想法。讀者們呢?覺得他是真誠懺悔還是捏造故事?不妨從案件各方面想一想,可能有意想不到的答案⋯⋯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消失的小三 (三)


消失的小三 (三)

《「妳」在那裡?》
昨日談到被告決定要棄屍⋯⋯於是由二十一樓電梯大堂返回屋內,他立即把窗簾拉上,然後在屋內尋找可以盛載屍體的袋,他還記得,KK新居入伙時,有個尼龍袋在房間,便拿出來試試,誰不知「屍體擺唔入,放得入個身就放唔入對腳,放得入對腳就放唔入個身,最後整爛咗個尼龍袋!」於是,他到了屋苑商場搜尋適合作棄屍的用具。
「去到實惠,見到衣服用抽真空袋,我估可能用得著,就放入購物籃。然後,我見到個香薰,就唸起屍體可能有臭味,用來癖臭,又放入購物籃。之後,我見到手套,就驚自已留低指紋喺現場,所以買咗⋯⋯至於盒裝迷你螺絲批,就唔知係幾時掃左落購物籃,我到比錢先發現!」搜購後,他想返回KK居住的大廈內。
這時,他經過超級市場,想起要買保鮮紙估定屍體,然後才把它放入尼龍袋,於是他買了一包三盒的保鮮紙備用。
返回屋內,被告拿出並打開真空袋,但放不下KK的屍體,所以沒有用,放在一邊。之後,他嘗試將KK屍體捲曲,用保鮮紙包著KK以固定姿勢(說到這句被告哭了),再將它塞進剛才找到的尼龍袋內,最後塞進了!
由於當天沒有駕車,所以準備翌日駕車來運走屍袋⋯⋯
此外,要提及的事,被告將KK的手錶、戒指、錢包、證件、衣物、保單(被告為自已買的,受益人為KK)全放入KK的大手袋內,連同無用過的真空袋及其他棄屍用具,一併掉進垃圾房。
另外,他拿走了KK的兩部手機及Sim咭。
之後,太太突然來電說要接被告下班,於是被告速乘的士回公司等侯太太前來。

翌日早上,被告先駕車回中環辦公室,然後駕車往淘大花園,將車子停在大廈平台,手拎著膠袋,內有一個尼龍袋,到達案發單位,把新尼龍袋打開,將昨晚包好的屍袋放入新尼龍袋內,在士多房取出手拉車,盛載屍袋,拉出大廈平台,放上車尾箱,「當時我好驚,慌不擇路,揸住架車四圍兜,架車無油,就喺將軍澳入油,然後喺將軍澳搵棄屍地點......我兜入一個屋苑,想將屍袋掉去垃圾站,但當時好多工人喺垃圾站做嘢,我好擔心,好驚,於是我就揸車離開,直至去到將軍澳與西貢之間嘅一群村屋,有個垃圾站,並有兩三架綠色垃圾收集車,我見無人,就將私家車停喺旁邊,將屍袋連手拉車掉入綠色垃圾車內,再搵旁邊垃圾掩蓋屍袋,然後立刻揸車走......」
講到棄屍後心情,被告形容自己「好傷心,個心好唔安樂,無辦法工作,坐立不安......」不過這刻再無哭泣......

之後,被告開始製造KK還在世之假象,形容為「見步行步」......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消失的小三 (二)


消失的小三 (二)

《今天很震撼》
今天這單無屍案,終於有戲劇性發展,被告首日自辯,透露在淘大花園單位內,與死者秦嘉儀(KK)肢體糾纏,KK不停用腳踢被告,期間兩人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之後,兩人再在地上糾纏間,被告將KK雙手打交叉壓在KK胸前,KK越掙扎,被告便越大力將上半身力壓於KK,最後,壓死了KK⋯⋯
被告嘗試為KK進行急救,包括人工呼吸,但KK已無生命跡象⋯⋯被告稱:「當時我呆咗坐喺KK隔離,個腦一片空白,好迷惘,成個人震曬,我當時唸,係咪要打999,唸左陣,我唸如果可以救番佢,我一定打,但於事無補,我報警又救唔番佢,我又會比人拉,又會乜都無曬,無咗老婆、兩個仔,無咗事業,所以有個念頭,逃走,但走到電梯口,我又唸KK條屍會比人發現,所以我唸,要棄屍⋯⋯」
好精采,明天待續.......
*案中審訊情節,仲未可以從文章中討論,遲啲完左案再寫詳細文章!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消失的小三 (一)


消失的小三 (一)

期待已久的淘大無屍兇案,經多次改期押後,今天終於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看來瘋狂式聽審生活又再度展開⋯⋯
本案主控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姫資深大律師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大律師擔任,辯方大狀為徐福亮大律師。
我估計辯方策略是想組織全男班陪審團,但不如願,用盡了五次挑戰權,也有一名女陪審員,最終抽出61女陪審團,審訊隨即開始⋯⋯
被告陳文深,為上市公司國泰君安控股前董事,2007年於尖沙咀一夜總會認識女子秦嘉儀(KK),其後與她發展婚外情,起初兩人感情甚好,陳文深更付首期購買牛頭角淘大花園一單位金屋藏嬌,兩人一星期見面多達六次以上……
後期因陳文深一次醉酒,被太太撞破他與KK通電話談心,於是被迫「斬纜」……
藕斷絲連的關係又持續了多個月,兩人關係時好時壞,KK情緒更開始出現問題。直至2011105KK返回以上單位後,便人間蒸發……
輾轉間,KK朋友鍥而不捨追尋KK下落,後來更聯絡親友來港報警,經警方追查後,懷疑陳文深在106日曾到以上單位殺害KK並以紅白藍尼龍袋將屍體運走……
我會密切注視此案,「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實在太吸引!待續⋯⋯


*鳴謝豹魁圖片設計*

2017年11月7日 星期二

《「冰」不厭詐》


《「冰」不厭詐》

當高院沒有大案審理,就會發挖案件觀看,其中「販運危險藥物」案,也在我選擇之列,朋友常問:「販毒你都睇?有乜好睇啊?咁悶……」其實,販毒案也有精彩及學習之處,究竟憑什麼去辯護?爭議點是什麼?依賴什麼元素才能使販毒疑犯入罪呢?這些都是我想知想學的,現在向大家說一個故事……

本案被控販毒的女被告,李丹丹,原居地廣州,認識兩名馬來西亞籍男子,洋名分別為「大衛」及「IK」,他們是貿易商人,經常在廣州採購貨品,會叫丹丹替他們寄貨物到海外客戶。
後來,丹丹與大衛發展戀情,大衛向丹丹透露「IK」是他親兄弟,丹丹繼續替大衛處理貨物運送,發貨到海外。另外,丹丹先後四次親自為大衛及IK帶貨品樣板經香港國際機場轉飛到馬來西亞吉隆坡,途中曾被海關檢查行李,經檢查後,沒有觸犯任何法例。
可惜,丹丹與大衛的戀情,隨著大衛返回馬來西亞生活而疏遠,直至有一次,丹丹與友人在廣州逛街,偶遇IK,丹丹當然向他打探大衛消息,更問IK:「點解大衛咁耐都唔返嚟廣州?」此時,IK回答丹丹:「其實我唔係大衛親兄弟,我哋只係同一個鄉下,而且大衛已結婚,仲有仔女。」對丹丹來說,心情當然是晴天霹靂,愛人原來是有婦之夫,傷心透了……
其後,IK向丹丹展開熱烈追求,丹丹最終接受,她形容,雖然在愛情方面未至於百分百信任對方,但仍會選擇相信他。在201510月,IK曾叫丹丹一同回馬來西亞生活,「妳跟我走啦……」因國慶連續九天假期,丹丹未能領取簽證,所以行程押後了……
後來,身處馬來西亞的IK,要求丹丹替他帶貨品樣板,丹丹答應,IK便滙款到廣州朋友銀行戶口,替丹丹支付往馬來西亞機票及酒店房租費用,直至出發前一天,IK的朋友才與丹丹交收機票及貨品樣板。
丹丹形容,並不認識IK的朋友,那朋友是名黑人,兩人以簡單英文溝通。見面後,該朋友打開一個較大的布造行李箱,把貨品樣板放進箱內,包括四對童裝鞋子、四個紫色背包。丹丹稱,心裡不太相信那黑人,怕貨品樣板是冒牌貨或違禁品,所以她有略略檢查貨板,當時沒有發現任何異狀。

丹丹開始行程,先乘飛機到香港國際機場,準備轉機前往吉隆坡途中,丹丹被機場海關人員截停,要求檢查行李,打開布行李箱後,海關人員發現四個背包,有針線縫紉的暗格,割開後,分別取出四袋以膠袋包裝(鋪平)的晶狀物體,經快速測試後,證實為冰毒,當場拘捕丹丹。

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丹丹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冰毒總重量為1983克,冰毒純重量為1934克。
面對如此嚴重指控,丹丹在庭上作供時也顯得一臉無奈,認為自己被男友IK利用,說到這裡,她哭起來了……她稱被羈押後,再沒有IK音訊,她心知被IK及黑人陷害了……
然而,控方的論點,是丹丹知道運送的是毒品,辯方爭論點當然是被告人「絕不知情」。

現談談案件重要之處——法官總結及引導陪審團。
法官稱,控方舉證程度,是要令陪審員「肯定」被告人有干犯該罪行,才可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陪審員「不肯定」被告人有干犯該罪行,即控方舉證未達至舉證標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便要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另外,香港行使普通法,被告人被定罪前,他/她們都是無罪的。控方需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被告人證明自己無罪。
對於被告人被羈押,陪審員亦不應對被告人有不良印象,因為被告定居地不是香港,另外會按案情嚴重性而作出安排。
陪審員必需根據庭上證據、證供、控辯雙方同意事實、被告與海關的錄影會面等……對案件作出裁決。
此外,證人作供範疇,陪審員可選擇相信那些證供,不相信那些證供,亦可選擇接納部分證供。法官稱,記憶會隨時間流逝、忘記,證人可能記不起部分事情或枝節,不足為其。有些人教育水平及表達能力低,不等於那人在「講大話」。相反,有些證人雄辯滔滔、能言善辯,不等於那人「講真話」。此外,證人身份是紀律部隊成員的話,陪審員也不可先入為主,不應認為他們的證供比較可靠可信,要當他們是普通人看待。

最重要的是——本案依賴什麼元素才能使被告入罪?
「販運危險藥物」犯罪元素有四點。
第一,被告人管有該項物件。管有定義是物件實際保管的人、並在那人的控制中,而那人有意圖控制及保管該物件。但注意「管有」不等如「擁有」。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一直拖著那個行李箱,所以此點成立。
第二,若果認為被告人管有該物件,就可繼續想想下個元素:被告人是「肯定」知道行李箱的背包內,藏有四包「東西」,注意只是「東西」,陪審員若果不肯定被告是知道該四包「東西」存在的話,不能裁定被告有罪。
第三,若果陪審員認為被告對四包「東西」是知情的話,便要考慮以下元素:被告是否知道四包「東西」是毒品?不一定需要知道是冰毒,任何一種毒品也可。但若果陪審員不肯定被告知道那些是毒品,又或者被告只知道是違禁品(例如冒牌貨,不是毒品)的話,便要裁定被告無罪。
第四,若陪審員認為被告是知道那四包是毒品,便要考慮以下元素:目的是否作販運用途?本案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出,從被告行李搜出的冰毒,約兩公斤,市值約58萬多,所以無可置疑是作販運用途。
所以定罪元素,需同時符合第一至第三點,陪審員便可裁定被告有罪。

經過陪審團商議六小時後,比數膠著在四比三,未能達成有效裁決,並認為法官再給時間商討亦不能達成共識,於是法官下令解散陪審團,案件需要排期重審……

20187月,案件於高等法院再度開審,經審訊後,兩男五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李丹丹,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

(2156)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四)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四)
談到審訊的聲尾,會與大家分享家屬方的結案陳詞(只有家屬方需做結案陳詞,與其他刑事、民事審訊有所不同)及研訊結果,親友們花五年時間努力追尋真相,結果如何?我們一起看下去……
李大狀的陳詞,由這裡開始……曾德熙,Eason,案發時16歲,重讀中三後,便輟學了,他平易近人,為人隨和,對人有禮,受鄰居及朋友愛戴,喜歡釣魚及遊泳,有沉靜亦有好動一面。
Eason得到父母愛錫,是家中獨子,爸爸長期在國內工作,父子見面時間需少,但感情不錯。與媽媽的關係,更好得不能形容,雖然媽媽不是他生母,但由Eason六歲起便由她照顧,一直視如己出,做足一百分的繼母,十分難得。
大狀認為年輕人任性妄為,Eason也不例外,有定時濫用K仔的習慣,亦與黑社會組織扯上關係,他並沒有向父母提及,這是解理的,因為父母通常到最後才知道子女最壞一面。
朋友之間,Eason雖然曾與朋友一起服食K仔,但Eason在組別二的朋友中得到關心,朋友見他走歪路,加以勸告、提醒,發現Esaon失蹤後,朋友又自發到柴灣貨倉附近岸邊找他,第一晚,他們撲空了,第二晚再去尋找……
感性的開場白後……大狀再以理性角度陳詞……
大狀向陪審團提及各人證供、證物等,叮囑特別留意幾方面:死者死亡時間、頸部傷痕、身體上是否有瘀傷、手背有擦傷、某朋友作供時選擇性失憶,又叫Eason媽媽不要報警、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死者到柴灣貨倉時是清醒,沒有異樣等……大概將本案來龍去脈清清楚楚說多一篇……
大狀稱,裁判官會向各陪審員發出指引及總結本案,期望裁判官會給兩個裁決選擇給陪審團考慮,一是死者死於意外,二是死者死因存疑,而家屬方想得到的結果,當然是死因存疑。
五年來,家屬都接受不了Eason是死於意外這個說法,尤其Eason媽媽,每次當我到庭聽審,碰見她,她總是愁眉深鎖,像有很多心結、心事不能解開,常常低頭哭泣,令人心酸……
「寧願得唔到答案,都唔想得到個錯嘅答案……」我腦內……仍縈繞著家屬這句話……看出他們對追尋真相的渴望是如何強烈……一群親友鍥而不捨為後輩追尋死亡真相的故事,實在令人有許多反思及感受……
本案經死因裁判官總結及引導後,決定給兩個裁決選擇給陪審團考慮,一是死者死於意外,二是死者死因存疑。
陪審團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死者曾德熙,死因存疑!
宣布結果後,親友們都喜極而泣,向陪審團道謝,場面感人,認為不是裁定死於意外便「當贏咗!」
然而,這個理想結局中……應該有更理想的結局……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三)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三)
最令家屬放不下的,除了是E神的死因,還有驗屍報告。現在與大家談談死者的驗屍報告,並看看三位法醫不同看法……
首先作供的是政府高級法醫林衛國醫生。2012年8月1日,Dr. Lam為死者進行驗屍,由於死者已浸泡在海水裡很久,所以不能量度屍溫以釐定死亡時間,只能憑屍體腐化程度及失蹤時間來推斷死者死亡時間,Dr.Lam定為7月28日晚上22:22分。
Dr.Lam特別留意死者頸上的傷痕,它位於前頸中部喉骨位置,一道橫向傷痕,傷口長達6厘米,起初以為是由利器所做成,但經檢驗後,僅是表面傷痕,沒有傷害血管及神經線,強調不會使傷口大量出血,有可能是死者落海時碰到其他物件所造成。傷口有些部分呈鋸齒狀,推斷是被海洋生物啄食所造成。另外,由於屍體已浸泡在海水裡一段時間,所以分辨不到傷痕是生前還是死後所做成的。
此外,死者身上並沒有發現瘀傷、被勒、打鬥及其他明顯傷痕。
Dr. Lam稱,沒有看過死者剛剛被打撈上岸的照片,照片上顯示死者的皮膚多處呈現紅色,而且鼻及口部均有血液流出,而Dr.Lam為死者解剖時,全身多處都呈現綠色,屬於中度腐化,原因是當細菌開始分解血色素,皮膚會先呈現紅色,其後便會變綠色或啡色。
內臟方面,器官都無大礙,唯獨肺部有水腫及膨脹,氣管有泡沫分泌物,顯示死者落水時仍有呼吸,溺斃的機會比較高。
屍體發脹,是由體內細菌分解,氣體積聚所造成的,令身體內有一定壓力,所以眼部凸出,另外膀胱內沒有尿液,可能是屍體內有壓力使尿液迫出,也可能是死亡令身體肌肉放鬆而排出尿液所致。
至於毒理化驗方面,死者的血液內均驗出高濃度氯胺酮(K仔)、止痛藥(撲熱息痛)及抗抑鬱藥(氟西酊)。(這毒理報告稍後有毒理科專家作供加以解釋)
經過解剖屍體後,Dr.Lam的結論是屍體腐化,未能確定死因。
Dr. Lam解釋完驗屍報告後,陪審團有一些問題請專家解答。他們問到,死者被打撈上岸時,在他的褲袋內,發現一個破損至露出銅線的耳機(Earphone),如果死者是被這條耳機線勒過頸部,又浸在水裡一段時間的話,皮膚會否裂開?會否形成頸部傷痕?Dr.Lam回答:「人體皮膚有彈性,所以不會裂開,但如果死者落水時被耳機線勒著頸,係海水中浸泡一段時間,碰到其他物件的話,皮膚就有可能裂開(留意耳機是在褲袋內找到)。」
陪審團又問專家:「死者頸上傷痕會否由塑膠外表的耳機線所造成?」Dr.Lam回答:「可以造成,但死者若被勒頸至失去知覺,傷口應該會較長並延至頸部兩側。」
就著頸上傷痕,陪審團處理比較謹慎,再向專家發問:「頸傷有可能用膠索帶造成嗎?」Dr.Lam回答:「勒傷傷口,好少機會只出現係頸前,通常會延至頸部兩側。」
陪審團又問到:「死者會否服藥過量致死?」Dr.Lam回答:「如果係服食過量藥物致死,死者身上未必有病理變化可以比我(法醫)觀察到。」
另外,代表家屬的李定國大狀問Dr.Lam,死者身上顯示有其他不同瘀傷,是否有可能在生前造成?Dr.Lam回答:「好大機會係屍體腐化令皮膚變色,令人產生錯覺認為係瘀傷,又或者係撞到崖邊岩石表面所致。」
Dr.Lam作供完畢。
下一名專家證人,是北愛爾蘭國家病理學權威,Dr.Jack Crane。他沒有參與驗屍過程,憑驗屍時拍下的照片撰寫報告及作供,他同意政府法醫Dr.Lam撰寫的驗屍報告結論:因屍體腐化,不能確定死因。
死者頸上傷痕長6厘米,傷痕周邊無「生命反應」(若傷痕是死前造成的話,傷痕周邊應會紅腫),認為傷痕是死者落海死後才造成的,傷痕上有部分位置呈鋸齒狀,因屍體腐化所以不能確定怎樣形成,但Dr.Crane認為傷痕是被海洋生物(小魚、蟹)咬成的。
在屍體上沒有發現任何刀傷及瘀傷,顯示沒有遭人襲擊或毆打,頸上亦沒有扼勒痕跡,不同意頸部傷痕是由耳機線所造成的。但Dr.Crane補充,死者身上可能曾有被人襲擊的痕跡,但因遺體在海水中腐爛而使痕跡被掩蓋。
死者手部受傷,相信是墮海時撞上粗糙物所致。
Dr.Crane解釋完自己撰寫的報告後,陪審團便向專家發問:「點解傷口呈一直線,而且傷係頸上?」Dr. Crane回答:「死者係水中背向天,呈弓形,下巴擋去頸部上方,而頸下則有衣服掩護,所以傷口係頸部嘅中間位,非不尋常!」
Dr.Crane作供完畢。
下一位作供的專家,是香港大學病理學系副教授、前政府法醫,馬宣立教授(Dr.Beh)。是家屬方自行邀請的專家證人,他應家屬方要求,研究死者被打撈上岸時拍下的照片及剖屍時拍下的照片,以撰寫報告。Dr.Beh認為屍體已腐爛,還有很多未知的情況,令死者死因未明,建議家屬透過召開死因研訊來尋找答案。
重點說述死者頸上6厘米傷痕,Dr.Beh認為傷口整齊,應由細長利器(刀、紙)所造成,強調「一定要好鋒利,一條線至鎅到出嚟!」傷口屬於淺層,深度大約0.2mm至0.4mm,只於肌肉表面,沒有傷及氣管和血管,不會大量出血,不致命,並推斷傷痕是死者生前造成的。Dr.Beh加以解釋,雖然傷痕周邊無紅腫跡象,但不代表不是生前所造成,因為屍體浸泡在海水裡兩天,痕跡可能會褪淡。
頸部傷痕非由船隻螺旋漿造成,有些位置呈鋸齒狀,可以是由海洋生物(小魚)啄食所造成的,不會是由大型魚、鯊魚所造成,因為大型魚都是以撕咬模式獵食。另外,Dr.Beh又提到,除非「魚類排直線齊齊咬」否則不同意Dr.Crane認為「死者死後由海洋生物咬成直線傷痕」這看法。
死者頭部、頭皮、頭骨沒有受傷,頸部沒有勒痕,腓骨沒有受傷。右手手臂,表面皮看似有擦傷。
內臟方面,氣管有泡沫分泌,肺部內有水腫,相信死者落海那刻仍有呼吸,但呼吸時間不長,Dr.Beh補充,因屍體腐化,所以未能判斷肺部的水是吸入還是滲入。
胃部內沒有食物及水份(如死者清醒,遇溺時掙扎會喝下海水),所以Dr. Beh認為死者可能吸食過量藥物昏迷,使懂得游泳的死者落海後無意識及無能力自救。
剖屍時拍下的相片中,顯示死者頭部左邊耳前、眼附近,皮膚呈現瘀黑色,Dr.Beh解釋,不一定是打鬥造成,有可能是由屍體腐化所致。其實Dr.Beh就著這方面,還撰寫了另一報告,但裁判官稱,關於是否有瘀傷方面,法醫林衛國Dr.Lam已經做了一些測試,結果是屍體腐化而使皮膚變色,而不是瘀傷,Dr.Beh都立刻稱:「咁我呢方面無野可以拗!」
另外,有關死者死亡時間方面,之前Dr.Lam稱,死者死亡時間為2012年7月28日晚上22:22分,但Dr.Beh認為,量度死者死亡時間最準確的方法是量度體溫,而屍體腐化是沒有可能計算出準確死亡時間,只能粗略估計,最多準確至那一日死亡,不能得出22:22分的結論。
Dr.Beh解釋完自己撰寫的報告後,陪審團開始向他發問,若外表有塑膠的耳機線,能否造成死者頸部的傷痕?Dr.Beh回答:「人嘅頸皮係會郁同有彈性,耳機線係軟身,形成唔到咁直嘅傷口!」「但係用耳機線,施加兩公斤力,就足以將一個人勒暈,甚至勒死,因為血液從動脈泵上腦部,當頸部被勒令靜脈關閉,就會導致血液不能回流而缺氧,人就會暈,但本案死者頸上無勒痕。」
最後,陪審團也問到,頸部傷痕有可能是魚絲所造成嗎?Dr.Beh回答:「人嘅皮膚有彈性,用魚絲唔會鎅得咁直咁靚!」
Dr.Beh作供完畢。
有關毒理專家作供方面,證實死者的血液樣本內,驗出高濃度氯胺酮(K仔)、止痛藥(撲熱息痛)及抗抑鬱藥(氟西酊)成分。專家Dr.Lau分析,死者體內的K仔分量,是超出一般吸食者分量,屬於非常高劑量,至於為何死者會一次性吸食超量K仔,專家亦解釋不到,因為一般吸食者吸食至興奮狀態時,正常便會停止吸食,直至藥效散去才會再吸食以保持興奮狀態。
在前往柴灣貨倉沿路的閉路電視影像所見,死者行走時並沒有出現異常狀態,專家認為他不似服食完過量藥物,因為報告顯示死者體內的K仔分量是足以令他進入昏迷狀態,不能行走。
所以專家猜測,死者有可能在被迫情況下超量吸食K仔、被人餵食、亦有可能注射了過量毒品,但屍體上並無發現針孔,所以排除注射可能。
另外,本案還需提及閉路電視方面的證據。警方和家屬方都各自找了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呈堂,大部分片段均顯示,死者前往柴灣貨倉時及到達柴灣貨倉後,狀態是清醒的。
法庭傳召東區重案組探員盧偉雄出庭作供,他曾將影片放大及以慢播模式查看影片,並撰寫了報告,認為閉路電視拍攝到海面出現水花,猜測死者墮海並確定死者墮海時間。又稱閉路電視片段中並沒有發現可疑人物或不尋常事件。
但精明的陪審團質疑,警員所謂的水花不是水花,應是雪花,因為片段的解象度實在太低,又稱:「咁遠都睇唔到水花!」警員解釋:「可能係水花,又可能係其他嘢!呢個係一個推斷,我都唔肯定!」
另外,陪審團亦質疑,警員指片段中身穿白色衣服的人士是死者,但陪審團認為該人士根本不是死者,因為死者事發當晚是穿著黑色上衣。
再值得一提的是,警員在首天作供時,因為不太了解閉路電視片段詳情,曾被裁判官形容:「睇唔出警員嘅證供對法庭有乜幫助……」
以上都是從實證及理據方面觀看此案件,所有人證、物證、報告已經呈堂……










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二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二)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二)

E神朋友出庭作供,他們都是與案發當日有關的朋友,首先介紹一下E神兩組朋友,第一組有:林明憲(Ming)及楊俊傑(傑)。第二組有:潘塏傑(阿狗)、陳詠鑫(朱古力)、謝凱婷(神婆)、陳俊匡(阿咩)、及潘成俊(雞仔)(陳詠鑫前男友)。
先給大家一些概念,2012年7月28日當晚,E神由晚上開始,先約Ming及傑到柴灣叻仔樂園網吧打機及吸食K仔,之後到了興華邨麥當勞與朱古力會合,期間遇見神婆,期後再想相約Ming及傑不果,便致電阿咩稱會前往接阿咩下班,但最後到了柴灣貨倉後便失蹤……
我們來看看林明憲(Ming)的作供。Ming稱,E神有吸毒習慣,試過一天內吸食兩克K仔(屬高劑量),吸食後,E神會「行來行去」、語無倫次、流口水、又會蓋上雙眼像睡覺般。
E神曾經向Ming透露,家人迫他洗掉紋身所以不開心,覺得被家人威脅,不洗掉紋身就不會發零用錢。
2012年7月28日當晚,E神對媽媽稱,與Ming吃晚飯,其實是約了Ming及友人楊俊傑(傑)到柴灣一間網吧叻仔樂園打機,期間他們一同吸食毒品氯胺酮(K仔),後來Ming胃痛,沒有與E神吃飯便先行離開。之後曾與E神通電話,但已忘記談話內容。
E神失蹤後,E神媽媽曾致電給Ming查詢兒子行蹤及消息,當時媽媽問Ming是否需要報警,當時Ming回答:「唔需要住,如果過幾日都搵唔到佢(E神)先報警啦!我都會幫手!」
代表家屬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Mr.Reading)就著Ming以上的話,問:「你不建議E神媽媽報警,係咪知有可怕事情已經發生?」Ming當然不同意大狀的說法,又否認為E神提供毒品,也否認自己是E神的「黑社會大佬」。
另外,當發現E神的屍體後,Ming曾經再致電給E神媽媽,但媽媽對Ming十分反感及不信任,哭著對Ming說:「你賠番E神比我呀!」
接著,看看另一朋友楊俊傑(傑)的作供。直至2012年,傑已有七至八年吸毒習慣,他曾經與E神一起吸毒,會分享毒品,曾一日吸食十多次,共一至兩克K仔,屬高份量,會「食到盡」即花光所有錢為止,也試過每月花過萬元於毒品上。
傑稱自己已經戒毒,形容自己與E神的關係普通「叫唔上兄弟,純粹大家一齊吸毒,係一齊玩嘅朋友!」
裁判官問:「死者(E神)有無黑社會背景?」傑回答:「出嚟玩,個個都有背景!」其後傑也稱,知道E神、Ming、陳俊匡(阿咩)是社團「新X安」成員,他們會以「兄弟老表」相稱,又指另一友人潘塏傑(阿狗)是毒品拆家,曾為E神、Ming、傑提供毒品。
提到2012年7月28日晚上發生的事,傑稱當晚與Ming及E神相約在網吧叻仔樂園打機,期間三人一同吸食K仔,K仔是由E神提供及分享的,傑見Ming及E神吸毒後不清醒,稍後便自己離開網吧,乘的士到中環酒吧喝酒。過了一小時後,E神曾經致電給傑,想與傑會合,但被傑拒絕,原因是:「見佢(E神)唔清醒,費事出到嚟比警察捉到。」之後,兩人再沒有聯絡。
再看潘塏杰(阿狗)的作供,他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十六年半,現正服刑中。所以由懲教員押送到法庭作供。阿狗稱,曾經與E神一起吸毒,E神吸毒後,會腳步不穩,又會隨街小便,所以每次一同吸毒後,都會等E神「啲藥散咗」才與E神分開。
阿狗知道E神失蹤前約了陳俊匡(阿咩)到海邊,所以擔心E神「小便差錯腳跌落海」,於是,阿狗在Facebook發起,與朋友們一同到柴灣碼頭及岸邊一帶尋找E神。
代表家屬的大狀Mr.Reading問阿狗為何會在Facebook撰寫貼文,稱:「希望Eason無事啦!大家都唔會好過!」阿狗在庭上解釋,當時未知道Eason墮海,不希望朋友出事,如果朋友真的有事,大家內心都會不舒服(唔好過)。
接著,由陳詠鑫(朱古力)作供,她是E神的中學同學,提及E神是黑社會成員,之前有段時間曾經「跟」過朱古力前男友潘成俊(雞仔)。
2012年7月28日晚上,E神致電朱古力,對朱古力說:「雞仔嬲咗我!」「幫我哄番雞仔!」於是相約朱古力晚上八時半,在興華邨麥當勞餐廳相見,到達後見E神有少許神志不清,行路有少許搖晃,猜測E神是吸食了毒品。在餐廳期間,他們遇見謝凱婷(神婆),大約半小時後,朱古力便與E神分開,E神自稱會回家。
翌日早上,朱古力知道E神沒有回家、失蹤了,便聯同其他朋友到柴灣貨倉對開岸邊尋找E神,但無發現。
裁判官問:「E神有無可能失足跌落海?」朱古力回答:「差錯腳跌落海就應該無乜可能,即使吸完毒神志不清都應該唔會……碼頭岸邊多處有圍欄、有好多船停泊,船與岸邊之間嘅空隙,應該跌唔到落去!」
至於另一友人謝凱婷(神婆),她以書面作供,說述2012年7月28日晚上,在興華邨麥當勞遇見E神,當時談天一會,E神稱要「比番啲嘢阿Ming!」「唔想同佢哋(Ming)再有接觸!」,神婆亦在口供內稱,知道E神是「跟」阿Ming的,而且阿Ming還要求E神當毒品拆家……
對於朋友失蹤、甚至死亡,神婆懷疑是「有人害死E神」,她曾在E神Facebook留言:「搞到你咁嘅人,會不得好死!」
最後一位朋友出庭作供,是陳俊匡(阿咩)。阿咩於柴灣貨倉任職倉務員,他與E神在2010年認識,不時相約去柴灣貨倉對開岸邊釣魚,兩人亦會傾心事和談及家事,兩人曾經試過一同吸毒,E神吸毒後會表情呆滯、瞓在地上及隨街小便。阿咩形容E神吸食K仔屬高份量,見過E神一天最多吸食一克K仔,曾勸E神減少吸食份量,但E神並沒有聽勸告,最終另一朋友阿狗不再為他供應毒品。
之後E神就疏遠阿咩這群朋友,與另一組朋友(Ming及傑)結交,經常一同吸毒、飲酒,阿咩又曾勸E神「唔好同佢哋(Ming及傑)一齊玩」因為知道E神吸毒的劑量越來越高,又覺得Ming及傑對E神不好。
談到2012年7月28日晚上九時許,E神致電阿咩,稱想找他傾訴,阿咩記不起其他談話內容,只記得自己未下班,形容E神:「死都要過嚟接我放工,話有嘢要同我講!」到了十時,E神再致電給阿咩,稱自己已到達柴灣貨倉,當時阿咩還叮囑E神不要到近海邊的大廈出口,在迴旋處附近等。二十分鐘後,阿咩到達貨倉大門,但不見E神跡影,找不到他,致電E神手機也沒有人接聽。
阿咩對於E神失約不感奇怪,因為E神不是第一次爽約,也從不解釋為何爽約,有時又「無神神走咗去」所以沒有放在心上。他又稱,E神之前無試過來接他下班,感覺E神有異,因為在對話中「覺得E神把聲好似唔開心!」但阿咩強調E神當時說話清晰,不認為E神吸食完毒品。
當阿咩知道E神失蹤後,立刻通知其他朋友,他們相約到柴灣貨倉對開岸邊及石壆尋找E神,但始終找不到他……
看完朋友作供,是否對本案有更清晰的脈絡?若果大家細心觀看的話,會發現有位朋友是沒有作供的,那人便是潘成俊(雞仔),是朱古力前男友、也是E神的前「大佬」,家屬曾經向裁判官提出想把雞仔傳召到庭作供,但裁判官認為證供對案件協助不大,所以最終雞仔是無任何證供的。

2017年10月9日 星期一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一)


死因庭系列-浮屍真相(一)

看過很多很多法庭審訊,謀殺、誤殺、強姦、販毒、暴動、甚至售賣侵權物品等等……每宗案件都帶給我不同感受,看得太多,人都變理性了,聽案求真,實地考察,都成了我的與趣……
本宗案件也不例外,八天的審訊,聽了六天,帶給我一些感受,一群親友鍥而不捨為後輩追尋死亡真相的故事,太吸引,求真、理性、感性並存的案件,現在與大家分享……
首先介紹一下死因裁判法庭,位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無論設施、科技都比舊有法庭優勝,法庭內,設有近觀席給家屬就座,進行審訊時,可有五人陪審團,大狀及律師都不用穿上律師袍及不用戴上假髮,與高等法院審案大為不同。
謹記:死因庭的權限只在於決定死者的死因,與死因無關的內容都不能呈堂,例如:誰應負上死者死亡的法律責任,都不能在死因庭結論中出現,亦超出死因庭所裁判的權限。
故事發生於2012年7月30日晚上大約八時許,一名釣魚人士在柴灣嘉業街,柴灣貨倉對開海岸垂釣時,發現一具浮屍,立即報警,水警輪接報到場搜索,在距離岸邊三十尺位置發現死者,打撈上岸,送往西灣河水警基地,等候初步檢驗及認屍,警員在死者身上發現錢包,內有身份證、銀行咭、八達通及五十元現金,憑身份證查核,是報稱失蹤的青年——曾德熙。
得知噩耗,家人立刻前往認屍並證實身份,母親情緒近乎崩潰。經法醫初步檢驗,死者屍體發脹,估計已死去一至兩天,頸部有一處傷痕,認為死因可疑,案件交由重案組跟進,亦需要進一步剖屍來了解死因……
2012年8月1日,經剖屍後,法醫認為屍體已腐化,未能確定死因,很可借……未能為死者講出死亡真相,而頸上的傷痕,被判定為表面傷痕,加上一些認為沒有可疑的調查報告,似乎令這宗案件劃上句號,無有展開任何死因研訊……
面對這個局面,家屬們都接受不了,好好一個青年,為何無故離奇失蹤、死去、變浮屍?心結始終不能解開……於是,五年來,他們鍥而不捨地調查,自費聘請專業人士撰寫報告、找尋現場多個地點的閉路電視影像、做了多項測試,提交多項有關死因的理據,終於與各部門開會、商討下,香港首個由家屬聘請專家調查後,令有關當局召開的死因研訊正式開審,為德熙死亡尋找真相。
死者曾德熙(Eason),事發時十六歲,因他有一個網誌,名稱叫「小西灣E神」,所以朋友都稱呼他E神。2011年,E神升讀中四,但無心向學,於是輟學了,暫時未有工作,但有意報讀機械課程進修。
2012年中,家人發現E神身上有紋身,父親對紋身十分反感,於是命令E神必須洗掉它……
2012年7月28日,E神與母親吃過早餐後,便由杏花邨住所出發到中環洗掉紋身,於下午五時完成,本想一同回家,但E神稱約了朋友(Ming)吃晚餐,於是E神與母親分開了。
到了當晚的七時及九時,E神與母親也有電話聯絡,之後便聯絡不上,從此陰陽相隔……
究竟E神這幾個小時內發生甚麼事?見過甚麼人?行蹤怎樣?為何離奇死亡?從各人的口供,我們可以深入了解……
2017年9月18日,審訊終於展開,抽選出三男四女陪審團。
首先,由E神母親陳女士作供,她是E神的繼母,六歲起便由她照顧,一直視如己出,關係非常好,在她心目中,E神是乖和孝順。
提到五年前當晚發生的事,大約晚上七時致電問愛兒何時回家,她忘記了兒子回答甚麼,在證人台上哭泣起來,她責怪自己:「我實在太傷心……我無記性架依家……」
到了晚上九時,E神致電給媽媽,對她說十二時便會回家,又要求媽媽在電話錫錫,媽媽稱回家才錫,E神回答媽媽:「你錫我,十二點一定見到我!」可見兩人關係十分好。但是,這是E神與媽媽最後的對話,媽媽之後再打電話給兒子,已沒有人接聽,由晚上十一時開始更轉駁至留言信箱。
E神失蹤,媽媽非常擔心,她致電E神朋友(Ming),打聽兒子行蹤,因為7月28日那天,兒子稱約了Ming吃晚飯,其後音訊全無,Ming回答E神媽媽當晚因胃痛,沒有與E神吃飯。又因為「怕麻煩」,要求E神媽媽不要報警,但媽媽覺得:「一味叫我唔好報警,有可疑!」於是7月30日凌晨,與E神爸爸到柴灣警署報案,當時媽媽再致電給Ming,在旁的警員接過媽媽手機,向Ming詢問E神的行蹤,並對Ming說:「人哋唔見咗個仔呀,梗係搵你!」
裁判官向E神媽媽詢問:「知唔知E神有吸毒問題?」媽媽回答:「事後先知!」另外媽媽亦稱一星期內,E神有一、兩晚會外出,直至凌晨三時才回家,媽媽作供完畢。
接著,E神爸爸作供,曾先生在內地從事工程維修,每月有二十天都在內地工作,E神為獨子,在深圳出世,六歲時來港生活,他疼愛兒子,形容兒子孝順,兩人關係良好,指E神沒有經濟及缺零用錢問題,「每次番香港都會比一千幾佰佢!」
唯一另爸爸不滿的是E神身上的紋身,爸爸嚴厲地對兒子說:「老豆最反感紋身,點解要紋身?你一定要洗咗佢!」那刻,E神雖然不高興,但沒有反駁。
2012年7月28日,即事發那天,E神曾致電爸爸稱已洗掉紋身,又與爸爸暢談一會,E神又想回深圳與其他家人一同暫住,當時爸爸都贊成,因為考慮到E神沒有上學上班。
看似E神是個乖兒子,孝順父母、與家人關係良好,但青少年的另一面,有點令人意想不到,下篇文章,我們會從E神朋友得知更多與案件及E神有關的資訊,使故事更加清晰……

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人夫。情婦。糯米糍(五)



人夫。情婦。糯米糍(五)

《唔覺唔覺又結案》
本宗審訊,控辯雙方結案陳詞都是值得一看的,主要分享辯方大狀怎樣說服陪審團……
先說控方結案陳詞方面,大狀舉證全依賴X口供,大狀將X口供及庭上證供、所提的情節再說一遍……另外原先由X手機錄音的案發過程,控狀選擇將它放在陳詞結尾才重申:「呀……呀……唔好呀!唔好咁啦!我唔要咁樣啊!……」
辯方大狀結案,似乎把X的證供打得落花流水,辯狀舉出多項有關X庭上作供及警署口供不相符之處,說服了七位女陪審員……
首先,必定說,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果陪審員肯定被告有干犯罪行,才能裁定被告有罪,若果不肯定被告有否干犯到該罪行,則不能裁定被告有罪。
雖然本案被告並沒有出庭自辯,但從被告在警署的錄影會面中,能得知被告說的證供,不出庭自辯不代表被告有事隱暪。進行錄影會面距離被捕只相隔幾小時,而且被告事前不知道X已報警,對於被拘捕顯得十分愕然,所以被告所說的口供很可能是真實,因為根本沒有時間給被告「編故事」。
被告說述,睡房門因有電線在地下阻擋,所以不能完全關門鎖上,與X所說的證供不符「除咗我條牛仔褲掉出客廳,然後強姦我!」「你(被告)做乜鎖住我,我求下你唔好鎖!」而且被告孩子正在客廳睡覺,隨時可能會醒來。
被告要求與X在上水住所見面,是因為被告太太於凌晨自殺入院一事,被告想X到醫院解釋兩人不是情侶關係及一起編故事,暫時「呃住老婆,等老婆唔好自殺。」辯狀展示出被告太太的入院證明。
在X的七份警署錄的口供及庭上證供,有一些證供說法是不同的,例如:
第一點,X稱到達被告住所,被被告推背部,推入睡房,手袋就跌在地上。另一口供稱,到達被告住所便把手袋放左客廳。
第二點,時間上的錯誤,X在不同的口供說述案發後,6月15日到深圳後回港的時間,均有所不同,大狀曾質疑,既然是被迫到深圳,不想去的話,應該會記得當時時間。
第三點,被強姦時的衣服狀態,X在警署口供稱被被告脫去衣服然後強姦。在庭上稱被被告扯高粉紅色上衣及胸圍,被除掉牛仔褲及內褲,然後被強姦。
第四點,X稱被被告吻胸部的次數有所出人,一份口供稱被吻胸部三至四次,第二份口供則稱被吻胸部五至六次……
第五點,X說述被強姦的時間均有不同,一份口供稱被強姦了五至六分鐘,另一口供稱十分鐘,再另一口供少過五分鐘,庭上作供稱七至八分鐘。
第六點,X在庭上作供時稱被告強姦她時說:「咁鐘意同其他男仔一齊,我同你做完(性行為),你有咗BB,就唔可以同其他男仔一齊!」但這句話從未在七份警署口供內出現過,強姦時的錄音也錄不到。
再看看其他論點……辯方大狀稱錄音如果是真實,為何錄不到其他對話,在客廳中的對話錄不到,在睡房內有些對話亦錄不到。
另外,有關錄音儲存的時間,案發時間是早上六時許,但錄音檔案名稱顯示尾段為101344(即建立於10時13分44秒)。
辯方大狀又稱,若X真的被強姦,案發後再見到被告的話,她一定會比上一次驚慌及做足戒備,但兩人到深圳消遣、按摩,再發生性行為時,X沒有再錄音。
最後,案發後兩人仍有互傳短訊及通電話,短訊中並沒有提起過強姦及被騷擾一事。辯方大狀結案完畢。
全女班陪審團於裁決日上午10時半開始退庭商議,至下午2時半已經有裁決,驚訝的事發生了……書記聯絡不到被告…辯方大狀到庭後立即聯絡他(簡直十萬火急)……誰不知被告「番咗屋企……」,這刻真的呆了,被告住所在上水,回到法庭大概需要一小時,法庭所有人(全世界Standby)便多等了一小時,辯方大狀都顯得十分無奈,其實被告真的不能走遠,只能離開法庭半小時路程範圍內活動,因為隨時需要開庭處理陪審團問題及證物問題,更何況隨時會有裁決……
終於趕到……開庭,被告梁至威,被控於2016年5月16日,涉嫌強姦女子X及刑事恐嚇罪(威脅X會使X人身受到傷害及使X受驚)。首席陪審員宣布,以一致裁定被告強姦罪名不成立。另一項刑事恐嚇罪,亦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本案令我深刻的是,辯方周大狀很尊重被告無罪的身份,大狀向法官申請訟費前,先向法官申請將無罪的梁至威從被告欄釋放,讓他坐在公眾席,然後再慢慢說述訟費事宣,這份平等及尊重,值得一讚!
本案控方最重要的舉證全依賴X的證供,就憑以上各點反擊,辯方成功令整個陪審團相信X證供不可信,一致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厲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