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八)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八)

《不如去酒店休息下⋯⋯》
繼續審訊,終於到被告出庭作供,先自辯,由辯狀發問。
先說說被告一些背景資料。被告蔡仲強(Eddie)29歲,單身,於黃大仙竹園與父母同住,無案底,為註冊護士,現於香港中文大學修讀護理系碩士課程。20118月至20153月,於聯合醫院任職註冊護士。20153月至11月,於懲教署任職懲教主任。後來於2015125日起,再返回聯合醫院註冊護士工作崗位,於急症室及深切治療部工作,直至現在……
被告作供十分流暢(快到我幾乎寫唔切筆記),於2016910日晚,被告與陳姓男友人,到中環蘭桂坊Levels Night Club消遣,至翌日大約凌晨四時,友人先行離開。直至大約五時,被告獨自到蘭桂坊另一酒吧Volar繼續消遣。
到達Volar後,見很多人在大型舞池內聽歌跳舞,被告先行到酒吧位置,然後到舞池與在場人士人一同跳舞,這是很正常的情況…..
之後,被告在酒吧位置休息期間,認識了一名酒保,叫阿威,談天了一會,被告買了兩杯酒,一杯請阿威喝,一杯自已喝。之後,阿威需要工作,兩人對話便暫停。被告又再返回舞池聽歌跳舞。
之後,被告與事主X在舞池第一次相遇,兩人在舞池一同跳舞,雙方介紹自已稱呼,被告稱自已任職護士,而X則任職化妝工作。其間,被告用手輕輕攬著X腰部,當時X是清醒,能正常對答,亦沒有抗拒被告的行為,X情緒亦比較高漲,跟著音樂節奏跳舞,有時還舉起雙手揮動。大約十分鐘後,X對被告說要找回同行的朋友,所以兩人便分開了……
被告繼續獨自跳舞,過了十多分鐘後,在附近位置又與X相遇,X笑著行近被告身邊,兩人開始大跳辣身舞,被告:「佢(X)用背脊貼住我心口,用佢既Patpat(屁股)貼住我下體,一齊跟住音樂嘅節奏跳舞,我輕輕攬住佢條腰,佢有時會拎轉面望住我,間中佢會用手摸我Patpat同陰莖,後來我哋面對面,佢錫我個嘴,亦有傾偈,當時我哋有講自已工作遇到嘅事,我當時有同佢講,之前做懲教主任壓力好大(我看見法庭內的懲教員抓了一下頭)……
之後,兩人談興趣,又談為什麼喜歡到蘭桂坊消遣,X向被告表示,間中有去ClubbingX說去過台灣的酒吧,其中最喜歡是台北的MystLuxy,兩人大概交談了十分鐘,其間,X沒有說過要回家及離開,沒有用任何方式推開及抗拒被告,被告形容,兩人對話是很融洽、很歡愉和很開心。
過了一陣子,Volar Club內的燈亮起,表示將要打烊,被告認為,與X有攬攬錫錫,X跳舞時又有摸他的屁股和陰莖,明顯是可進一步,他向X提出:「不如去酒店休息下!」被告稱即是去「開房(發生性行為)」,於是與X手拖手,由舞池走出Volar,其間被告沒有拉著X離開,X是願意與他一同離開的。被告稱:「如果佢(X)放軟身體的話,我無可能拉或扯到佢上樓梯,X無不情願同我走,無講過話要番屋企,當時佢清醒,可對答,可睜大眼自已行走,途中無跌倒,只是腳步有點浮。」
由於Volar是在地庫位置,當兩人走出Volar,被告立刻截到一輛紅的,但司機稱過海(去九龍方向)的話要加200元附加費,於是兩人沒有上車,再手拖手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走,期間也截到兩輛的士,但同樣要徵收附加費100200元,所以兩人也沒有登車,直至到達皇后大道中,終於截到合適的士,被告先上車,X坐在被告的左邊,被告對司機說:「九龍塘根德道德雲酒店!」
在的士上,被告指X是清醒,兩人談天,X稱有感情問題,她有男友,還拍了結婚照,還拿出電話給被告看那些結婚照,被告也說述自已當時有女友交往,其後,兩人在車廂中又攬又錫,X還摸被告陰莖……當的士駛到紅磡海底隧道附近,X稱由前一天下午開始工作,所以覺得很累,於是便將頭「挨()」在被告的大腿上睡覺。
的士到達德雲酒店正門,X仍在睡覺,被告叫醒她,然後被告拿錢包出來付的士費用,酒店職員從酒店行出來,問:「喺咪租房架?」被告回答:「OK嘅!等陣先!」職員便回到酒店內,X當時醒來,還伸了下懶腰及整理頭髮,然後兩人手拖手進入酒店,期間被告無用力拖X下車,X沒有拒絕下車。
到達德雲酒店接待櫃台,職員說述價錢,被告付款,有簽旅客登記表(庭上展示),然後職員對兩人說,沿走廊直行上一層樓梯到B4房,兩人手拖手行,職員隨後,當時X有能力自已行走,沒有說過想離開,途中也沒有跌倒,X是清醒有知覺自已行走,到達樓梯後被告便扶著X的手踭行……
兩人到達B4房間,被告稱沒有推X入房,沒有推X落床,X坐在床邊,被告在床尾脫鞋,職員替他們開空調很便離開房間,然後兩人開始在床上攬攬錫錫,雙方開始替大家脫衣服,但被告稱已記不起那件衣服是他脫的,X沒有表示她不願意及作出反抗。一兩分鐘後,房間電話響起,是職員提醒兩人記得鎖好房門。之後,兩人再攬攬錫錫,被告發現X正來經,問X可否繼續,X點頭表示可以,於是被告戴上安全套,與X發生性行為……
最初兩人的性交體位是男上女下,大概進行幾分鐘後,職員敲門,說:「麻煩身分證登記!」然後被告拿身分證給職員抄下資料,職員其後離開,兩人繼續發生性行為,這時的性交體位是女上男下,大概維持十分鐘,其間,X沒有不願意,沒有說:「唔好!」,沒有抵抗,有關X稱有「旭動」過身體顯示不願意,被告解釋為性交體移動。
性交後,兩人攬著一起睡覺大約二十分鐘,被告醒了,到洗手間洗臉及小便,出來時見X開始穿回衣服,當時X沒有哭、沒有用手機、沒有與被告對話便離開,之後被告也穿回衣服離開,獨自行到九龍塘又一城乘車回家…….
說述完案發當日的整個過程,接著看看被告的抗辯理由……
辯方大狀問被告有否考慮到與X的性交風險,被告是這樣回答:「從來都唔覺得有風險,X係飲咗酒,有醉意,有問有答,我相信佢喺清醒,相信佢(X)喺同意與我發生性行為,同我去酒店佢無表示唔願意……」、「如果佢唔願意,絕對可放軟身體,我絕對拉唔到佢上德雲酒店,佢亦無同的士司機及酒店職員投訴過,我同佢一齊行入酒店,佢無言語或肢體上唔接受……」、「如果佢唔願意,我喺唔會罔顧情況下同佢發生性行為……」、「我無強迫佢或者係佢唔情願嘅情況下,同佢發生性行為,亦無利用佢醉意而借機乘人之危……」、「如果我喺有心強姦,我大可以去蘭桂坊其他時鐘酒店,唔需要咁遠去到九龍塘……
控方盤問被告時,被告亦抗辯稱:「如果我知道一夜情後有呢個情況(被指強姦),不如我去「啅」.......去叫雞.......
睇完被告及事主X的證供,雙方證供明顯各執一詞,產生了一些疑點(雙方各有),心水清的奇案迷,若果你是陪審員,你信那一方?


特別鳴謝豹爺圖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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