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 星期三

人夫。情婦。糯米糍(三)


人夫。情婦。糯米糍(三)

《辯狀的質疑》
控方主問下,X將被姦情節說了一篇,主問完成後,辯方大狀是時候反擊了,將疑點逐點向X盤問……
首先,有關X在警署所錄的七份口供,與X庭上作供,情節有所不同。例如:在警署的口供指,是被告脫掉她的衣服並強姦她,被姦後她哭著在房門外取回牛仔褲及穿衣服,但在庭上則指被告拉高她的衣服並強姦她,性交持續時間方面也記錯了。
再者,被告在強姦時說的:「你咁鐘意同其他男仔一齊,我同你做完(性行為),你有咗BB,就唔可以同其他男仔一齊!」這句話是沒有在七份警署口供中出現過的,所以辯方大狀懷疑X在講大話、編故事。X當然不同意,她稱在警署錄口供時因精神不佳而說漏了……
另外,辯方大狀質疑案發當日,X跟本沒有被被告強姦,X到被告住所,是要商量妻子已揭發婚外情的事,兩人甚至沒有發生性行為。當然X也不同意。
辯方大狀亦質疑,當天X於被告住所逗留了三小時才離開,而錄音只是頭13分49秒,還有兩小時許,究竟途中發生甚麼事呢?X解釋,因為長期被被告電話騷擾,以致失眠,被告發現她錄音後,除了用刀指嚇她外,還不讓她離開,於是她在客廳睡著了……其後X醒了,便哀求被告讓她離開,被告要求與她擁抱,一會兒後便讓她離開單位。
此外,辯方大狀亦呈上一些被告與X於6月16日(案發後一個月),到深圳消遣時拍下的照片,兩人像戀人一樣親密,X在相中露出開心的笑容、兩人穿著情侶波鞋、被告展示出X英文名的紋身、被告撓著X的腰拍照……辯方大狀質疑,其實所謂「強姦」的事發後,兩人關係也非常好,也質疑:「睇你(X) 嘅表情、笑容,唔似被迫喎!」X肯定地說她是被迫的,笑容只是裝出來的,是被告叫她開心點,不要發呆,而情侶波鞋方面,X稱:「對鞋係佢(被告)買,我都唔知點解著同一對鞋(情侶鞋)!」
辯方大狀呈上一些臉書(Facebook) 帖子紀錄,有關一個假帳戶不斷在X丈夫的Facebook帖子內惡意作出誹謗及侮辱性的留言,又不停受騷擾,內容包括:「真幹他娘的搞笑,小心有愛滋!」辯方大狀質疑X認為誹謗和騷擾Facebook帖子的人是被告及被告妻子,所以才決定報警。X承認,這是驅使她報警的其中一個原因,另外丈夫都勸過X幾次,應該報警處理強姦一事,後來7月8日與公司經理劉先生說強姦一事,劉先生都建議X報警,於是7月9日,X便報警處理。
辯方大狀指出,於X報警的前一天,被告向X發微信(WeChat),稱已將與X的關係告知太太,太太也自殺過幾次,太太已尋找另一個地方居住,等待太太搬離住所後,便會與X一起居住,還會把門匙給X,又說會娶X為妻,向X求婚,被告表明自己:「講真!唔咪講笑!」。X回答說:「我唔知佢(被告)幾時講真,幾時講假,我知佢跟本無同老婆離婚,點解我要嫁比佢?況且我都已經結咗婚……」
辯方大狀再問,為何X於被強姦後七星期才去報警?X回答說:「我曾經有唸過自殺,但問題唔係完全係我度,我點解要為咁嘅人死……初時諗住忍下就算,但我怕,如果我唔企出黎,舉報佢(被告),會有好多女仔好似我咁,因為佢攞把刀出黎對住我,話一齊死,唔排除佢識咗第二個女仔又係咁,做錯嘢就要企出黎面對。」
另外,X稱,7月9日曾向被告投訴被他妻子騷擾,但被告向X說,其妻子有躁鬱症及精神問題,所以無法阻止她。
最後,X也提及,被告時常要脅她,脾氣很大,「發癲」時會像躁狂症病人,會很用力捉著X及很大聲說話。
X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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