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213刀情殺案(二)

213刀情殺案(二)

「一次偷歡,足以致命」
昨天的文章提及期待與大家分享開案陳詞,現在我們一同探討……
控方開始說述舉證過程大概需要三天審訊時間,證人名單上本有十七位證人,最後控方將會傳召八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死者新歡、前夫、警員、醫生等……而辯方則有被告太太及女兒出庭作供。
控方其後說述被告及死者一些個人資料、背景及事發經過,好讓陪審員對本案有些概念。被告梁耀強,1995年與姓鐘女子於內地結婚,育有一女,已離婚。死者楊秀瑜於2000年與姓陸男子結婚,翌年誕下女兒,2008年在內地認識被告,2009年4月與被告及被告女兒一同來港生活,同年八月與丈夫離婚,來港後很快便在深水埗汝洲街7-11便利店任職店務員,每天工作時間由早上七時至下午三時。
在便利店工作期間,她認識了任職小巴司機的陳先生,兩人迅速發展成親密戀人,在案發前一天(即9月11日),陳先生到了涉案單位,與楊發生性行為,使用過的安全套連同家居垃圾,棄置於梯間,被告發現,於9月12日凌晨與死者發生爭執,期間於廚房拿出菜刀向女友揮刀狂斬,多達213刀。
同日,被告致電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向女兒稱「我斬死左佢(楊)」、「我斬左佢(楊)好多下」,之後將一些財物交給女兒,然後逃回內地。
情夫陳先生發現楊失蹤,於是報警,後來警方找到被告女兒,女兒有涉案單位鎖匙,與警員到達單位,發現楊倒卧地上,當時電視及冷氣仍然開著。
被告太太曾致電被告,勸他自首,於9月13日,被告經深圳灣口岸回港時被捕。
探討完開案陳詞,現在我們看看證人作供……
下午二時半,傳召第一位證人,死者情夫,陳北勝先生……陳先生作供聲音很小,可能是感尷尬吧……他已婚,案發時任職小巴45M專線司機,每日接載乘客往返汝洲街至明愛醫院,由於專線總站位於汝洲街7-11便利店旁,於2009年8月便認識了店務員的楊…….他稱認識楊時已經知道楊與一名姓梁的男子同居,兩人關係於大約一星期內迅速發展成親密戀人,陳先生形容兩人會常常談電話、約會、打情罵俏、攬攬錫錫……但沒有發生性行為。​
9月11日,陳先生休假,楊同時休假,兩人於早上多達六次電話聯絡後,於下午大約一時,陳先生到了楊位於青山道和興大廈四樓的居住單位,起初談天,然後發生性行為,性交時有使用安全套(粉紅色),完事後楊指示陳先生將安全套棄置於洗手間的垃圾筒內,其後兩人離開單位用餐,楊建議清空垃圾筒,將整袋垃圾棄置於二樓通往三樓的梯間(該大廈沒有電梯)。
用餐後,陳先生發現遺漏雨傘於楊家,兩人返回單位,其後再發生性行為,同樣,陳先生有使用安全套,完事後將安全套棄置於廚房垃圾筒。大約三至四時,他們再次外出用餐,這次他們將廚房整袋垃圾棄置於街上的垃圾筒內。
他們到了佐敦用餐,到了晚上大約9至10時,楊提議步行回家,兩人由佐敦步行到太子,直至到達太子港鐵站才分道揚鑣,之後兩人曾三次電話聯絡,最後一次是翌日凌晨00:04,陳先生於收線前叮囑楊,「你(楊)聽朝番工就call我啦!」。
到了9月12日早上,楊沒有致電給陳先生,他嘗試致電楊,但電話未能接通,陳先生心感不安,於是他到了楊位於汝洲街工作的便利店找楊,但撲空。其後,他又到了楊的住所外,但沒有按門鈴及敲門便離開。之後,陳先生到了警署報案,指楊失蹤,警員接手調查,於翌日揭發本案。

但今早審訊出現嚴重狀況,控方指英文虎報及都市日報於報導時提及本案經上訴再重審,控方與辯方大狀麥高義一同認為,若陪審員觀看過此報導,會對被告和案件產生不良印象,做成審訊不公,故法官彭寶琴經一個多小時考慮後,認為繼續審訊有風險,決定解散陪審團,案件需再擇日審理。

唉。。。又要再等待了。。
唯有返回22庭聽DR醫學美容誤殺案或36庭的新強姦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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