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九)


當前懲教主任遇上陌生醉娃(九)

到達36庭,在庭外有很多人在等侯,由於法官有另一單案件跟進,遲了兩小時才開庭(等到發毛,雖然聽了一會DR誤殺案),結案陳詞於中午十二時才開始⋯⋯
首先由主控陳詞,一如以往,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又要聽一次整個故事,當然控方所說的是事主X版本,主要是X與被告是不相識,無有交流,當時喝醉,很暈,不能打開眼睛走路,跟據CCTV片段及相片顯示,認為被告於Volar Club內拉事主離開的,另外提及驗傷報告,事主膝蓋有三處擦傷,其中一處達2厘米長⋯⋯
事主不同意發生性行為,因為案發當日是來經第二天,被姦後也哭著致電給友人Benji,求救說:「我比人搞!」,顯示當時X是不願意的,X有意識但身體無能力反抗,而且性行為期間,X有對被告說:「唔好!」及「旭」動身軀示意不同意。
德雲酒店女職員作供也提及,見到被告與X在的士上,也曾問被告:「個女仔咁醉,得唔得架?」亦寫下備註:女子有醉意!所以控方認意當時X是醉得不醒人事⋯⋯
而且,兩人於性行為後,X沒有說「拜拜」便離開,認為是不尋常。雖然,被告之後在酒店外見X在哭泣,有刻想上前問X取電話號碼聯絡,但最終沒有走近X,認為被告是否因為心虛沒有走近⋯⋯
控方認為被告趁被告醉倒(黃金機會),借機與X發生性行為(強姦)⋯⋯

辯方怎樣反駁呢⋯⋯?一同看看⋯⋯
例牌環節,一定說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辯狀指盤問時,X的證供指陌生人(被告),由中環拉她到九龍塘,說自己虛弱及暈,但離開酒店可以如此快速。
辯狀亦指出事主X驗血報告,報告是案發後一天所做的,顯示X血液內,沒有酒精反應,證明X說的虛弱及暈不是如此嚴重。
另外X證供有不同版本,X與朋友Benji所說的「佢(被告)打我!」、「出黎先慢慢炮製你!」,在庭上作供時,她否認對Benji說過,但Benji作供時則指X有說這些話。
此外,辯方指,為何X遇到陌生人,甚至將她拉走,她不立刻坐在地上?只要X顯示不願意、坐在地上,被告便不能把她帶走⋯⋯
由Volar Club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走,才能截到的士,全程是由被告與X手拖手行走,X是腳步浮浮但可以行走。
在往九龍塘的士上,X是伏在被告大腳上睡著了,如果是抗拒被告應不會有此舉動。
在酒店內,如果X是如此醉或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會願意或能夠自己走一層樓梯上B4房間?
另外,X衣服沒有損壞,完整無缺。
總體來說,辯方認為X講大話,證供不可信⋯⋯
辯狀反指被告的證供可信,因為不怕世俗眼光,直認自己目標是找一夜情⋯⋯
令我意外的是,辯狀沒有把被告說述的故事再說一遍⋯⋯

控辯雙方結案於短短90分鐘內完畢,之後是法官總結及引導⋯⋯

你信那一方?我信⋯⋯

謝謝豹爺圖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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