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 星期四

人夫。情婦。糯米糍(四)


人夫。情婦。糯米糍(四)

《沒有自辯的自辯》
昨天提到,案件已經進入法官總結和引導部分,此審訊進度比預期快了兩天,所以我也要努力一點寫文章,趕上此審訊進度,因為……今早陪審團已退庭商議,意味著將會有裁決了……
X作供後,控方傳召一位女警出庭作供。X被強姦時,開啟手機錄音功能,錄下了一部分聲音過程。女警姓葉,隸屬數碼法證隊伍,她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葉警員負責用法證軟件,從X手機中抽取該錄音檔案作證物,她稱若在蘋果手機(IPhone)錄音,檔案名稱會顯示錄音完成的年月日及時間,例如2017年8月31日上午8時15分12秒完成錄音,檔案名稱便會顯示20170831及081512。但根據X的口供說述案發時間是大約上午6時許,但檔案名卻反映儲存時間為上午10時許,這是難以理解的。另外,若此檔案曾經被人修改過的話,葉警員能否看出?警員回答:「未必睇得出!」
之後,控方再傳召一名偵緝警員作供,這位警員負責拘捕、蒐證及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該影碟呈堂,由於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所以錄影會面便顯得相當重要了,因為被告會以他的版本,把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說一遍……
被告於2011年11月在香港註冊結婚,育有一子,今年大約五歲,在上水居住,現職鞋店售貨員。2014年11月於尖沙咀海運大廈某西餐廳與X相識,X負責售賣麵包部門、被告則於餐廳部門兼職工作,另外被告還在別的公司擔任代購員。
兩人做了朋友,常常交談,又相約去「飲嘢」及行年宵市場,2015年1月29日(即行年宵後一天),因X與前度男友分手了,X不開心,於是被告與X到長洲散心,被告提意租一間渡假屋(房),到了房間,被告與X的情侶關係正式展開,兩人發生了性行為,X替他口交及戴安全套,完事後兩人一同洗澡,然後一同外出用餐、購物。
被告稱與X的關係,同事們也知道。當被告放假,間中會送食物到公司門口給X。兩人繼續發展,發生性行為的地方有上水住所、X住所、深圳七天酒店等,性行為時會戴安全套,亦有試過不安全性行為,因為X不想他用安全套,想替他「生BB」……
關於2016年5月16日發生的事,被告表明:「我無強姦佢(X)!」,事發前一晚,被告與太太因被告婚外情一事吵架,被告離開單位冷靜情緒,途中接到太太來電說:「你以後唔駛番嚟,我依家食藥死俾你睇!」被告立即返回單位,發現太太無意識,便致電999召救傷車,救護員到達,見被告太太毫無意識,便把太太送往北區醫院治理,醫生診斷太太精神狀態很有問題,雖留院觀察,於是被告大約清晨五時便帶兒子回家。
安頓好兒子後,被告便致電X,告知太太因自殺留院,被告:「我老婆話叫你(X)出嚟講清楚,你過嚟我屋企拆解呢個問題,呃住我老婆先,等老婆穩定情緒……你搭的士嚟啦,我比番錢你!」於是X乘的士到被告上水住所。
大約上午7時半至8時,X到達被告住所,坐在沙發上,被告坐在對面的電視櫃,發現X不開心,想哭的樣子,被告對X說:「我老婆自殺,睇下可唔可以講個大話,等老婆唔好自殺。」X回答:「點解我要去(醫院)?」之後兩人便開始吵架……為免吵醒正在客廳睡覺的兒子,被告叫X入睡房再談……
兩人開始對罵……被告罵X:「你咁大洗,爭咭數未找,又賭錢,又唔識儲錢,岩岩先同你去完台灣,一落機就諗去泰國……」「咁多個女朋友,你係未儲到錢嘅一個!」X亦不甘示弱,哭著、失控反罵被告:「點解要我過去同你老婆對質?識你兩年,你話離婚又未離……我想分手……」被告對警員表示,吵架過程大約半小時,被告無奈說:「我唔係鬧得好大聲,但啲說話唔係好好聽……我決定離婚…佢(X)又話分手……」
之後,被告覺得X近期很古怪,又改了電話登入密碼,他要求查看X的電話,認為X有別的男友,但查看後並無發現。在睡房中,X擁抱著貓兒「糯米糍」,後來兒子醒了,被告與X返回客廳,X還在忍泣,被告令兒子叫「姐姐」,兒子還拿紙巾給X抹眼淚,吻了X的臉一下。接著X說很累,就在沙發睡了大約二十分鐘。大約早上9時,X醒來,她說很累,又不想去醫院跟被告太太解釋,於是被告給了X五百元,X便離開了……
關於6月中到深圳的事,被告是這樣說的……當晚我提意去深圳消遣,大約凌晨12時許,被告與X到太子乘旅遊巴到落馬洲關口,出境後,兩人先乘的士到向西村用餐,然後大約凌晨2時半至3時,到了水療中心(骨場),兩人同房,有兩張按摩床,技師按摩後便離開了,被告把兩張床「拍埋」一起,與X一同睡覺,途中,被告伸手摸X,X沒有反抗,被告對警員說:「我有問佢(X)比唔比摸,因為我哋當時嘅關係比較複雜,唔算情侶,但做啲嘢又係情侶……」「我哋除衫,佢摸我陰莖,我哋發生性行為,無用Condom(安全套),因為冇帶,體位係佢側身,我喺佢後面……佢話唔好射入面(體內射精),完事後,我用紙巾幫佢抹番啲精液……佢情緒正常,然後我哋再瞓覺……」
大約中午,被告與X去了深圳東門購物,買了電話保護殼及外置充電器,逗留大約一小時後,便乘巴士到羅湖關口,回港後,大約下午3時半,便乘港鐵由上水到旺角,因為X想買鞋,兩人先去旺角兆萬商場的茶木(Teawood)用膳,然後再買鞋,途中遇見同事葉先生,還點頭打招呼……
由事發至深圳消遣期間,被告稱見過X大約十幾至二十次,會接X放工,然後用餐,警員問:「X會唔會搵你(被告)?」被告:「佢要買嘢嘅時候就搵我!」警員續問:「點解搵你?因為你會比意見?」被告妙答:「搵我比錢多啲囉……」
時間談到七月初,被告太太見到被告與X的合照,被告對警員說:「老婆見到X戴過我隻錶,就掉咗我隻錶…..又見到我同X著一樣嘅鞋,老婆就掉咗我對鞋……」「我老婆喺Instagram及Facebook騷擾朋友」老婆不停留言:「叫佢(X)現身!」
被告說的版本,你們認為可信嗎?信X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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