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石棺藏屍案(二十六)


石棺藏屍案(二十六)

T作供篇-THERE通訊衛星?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本篇文章與大家一同看看第三被告(KK)大狀盤問T的過程,拭目以待……
大狀第一個盤問範疇是T與KK的關係。T與KK是2015年10月31日,蘭桂坊一個萬聖節派對認識的。T稱,知道少許KK的家庭背景。雖然T不知道KK於兩歲時,KK的父母離婚了,但知道KK是單親家庭長大,媽媽獨力照顧KK。媽媽於醫院任職醫務助理,獨個兒把KK撫養成人,好不容易買了將軍澳一個單位作安樂窩……
T認為KK讀很多書,是一個有學識的人,雖然不知道KK高中畢業後曾任職時裝店售貨員,但T知道KK除了全職工作外,還同時修讀了高級文憑課程。後來KK轉職,到港鐵公司任職站務主任,月薪港幣一萬三千元。
大狀問T,當時與KK相識不久,KK是否有任何財政困難、是否需要借錢去解決財政困難?T答:「我唔會知佢有無財政困難。」
2015年萬聖節後幾天,T邀請KK到DAN6單位談天,翌日早上,KK自行到了首爾渡假,返回香港後,T與KK再次見面。
2015年11月12日,KK到了DAN6單位,T叫KK到財務公司借貸。大狀指出,KK曾對T稱:「都無財政困難,點解叫我去借錢?」T不同意。
大狀指出,T曾經對KK說:「唔駛擔心,就算借到錢,唔駛還,我識人係財務公司入面做,可以刪除貸款記錄。」T回答:「一啲同意,一啲唔同意,我有講過還同唔還個情況係點樣……識得人係財務公司做,唔駛還錢,我意思係識得有人係入面做,但佢哋剷唔剷到個記錄我係唔清楚。」
大狀指出,T對KK進行詐騙,令KK相信借貸後可以不用還款,可以刪除記錄。T不同意。
大狀指出,T叫KK去財務公司借錢的事,阿豪知情。T認同。
大狀指出,T與阿豪帶KK到黃大仙大眾財務分行進行借貸。T認同。
大狀指出,T叫KK向大眾財務借貸港幣七萬元。T不同意。
大狀問T,KK到底向大眾財務借貸多少元?T答:「我唔同意,意思係我唔知佢借幾錢架喎……」
大狀指出,KK貸款港幣七萬元後,T叫KK將五萬元交給他。T答:「唔記係咪五萬。」
大狀問T,為何要取KK的錢?T回答:「我同KK講,有個人負責投資,問KK有無興趣投資,問佢攞筆錢去投資,投資有幾個金額可以揀,佢就比現金我。」
大狀指出,第一次借貸後兩天,T是否叫KK到邦民財務借貸?T記不起是那一天。
大狀問T,為何要叫KK再去借貸?T答:「我唔會知佢點解要同第二間財務借錢。」「我有同佢講過話投資可以大啲,但佢借唔借錢我迫唔到佢。」
大狀指出,KK向邦民財務借貸了七萬元,T叫KK將六萬交給他。T同意。
大狀問T,若果投資事項是真的,那有沒有回報?T答:「幫KK投資果個(人)死咗囉喎……J係負責幫KK投資果個(人),我講過話投資最少要三至四個月。」「唔淨只KK,咁耐以來,J都係負責(其他人)投資果Part(部份)。」
突然,李官說:「唔知有幾多個人,我無興趣知道其他人,要集中講KK。」
大狀問T,T取了KK的錢去投資,投資人是J,其實KK知不知情?T答:「唔知有無講過,有無實際同KK講係阿J投資,就唔記得。」
大狀指出,KK借貸一個月後,開始收到財務公司催收帳項,T對KK說不用擔心,會處理到。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KK追問T有關財務公司還款的事,T恐嚇KK,說有人跟著KK。T不同意。
大狀指出,同樣地,小草追問T每月八千元的工資,T同樣恐嚇小草,說有人跟著她。T不同意。

大狀指出,2015年11月,T請阿豪、KK、小草到澳門旅遊,入住威尼斯人酒店。之後,T再與KK、小草乘飛機到T家鄉梅州。其後,T再請KK、小草到日本北海道旅遊。T同意。
大狀指出,T到了梅州家鄉,介紹KK及小草給家人認識,「街坊」稱T做少爺。T回應:「街坊唔係,係祖屋啲人叫少爺。」
大狀指出,到達北海道,旅程中,T對KK說戶口被凍結,所以叫KK以信用咭支付洗用。T回應:「我補充,我係有叫KK用信用咭碌一碌咭,不過唔係全個旅程,係旅程最後果兩日。」
大狀問T,帶KK到三個地方遊玩目的,是否要炫耀自己富有?T答:「一齊就有得玩,去玩喝玩樂……我純粹請佢去玩,無諗咁多嘢。」
大狀指出,從北海道返回香港,KK便搬入DAN6居住,共居住了三個月,T是要令KK欠他人情,所以熱情款待KK。T答:「完全無咁嘅覺得。」

大狀指出,T曾經將一些混有不知明物質、不知明粉末的酒,給小草及KK喝,之後兩人都感到身體不適,昏迷、神志不清、不醒人事、喪失判斷力及時間觀念。T答:「我係屋企成日都溝啲嘢落酒度,所以我唔知果啲粉末係咩……好多顏色,好多酒都有溝過……同佢哋練酒量……」「有同佢哋講過飲呢啲酒無問題……係需要啲時間適應……」

談到T與第二被告(阿豪)的關係。T與阿豪相識了八年。T曾告訴阿豪,T與J之間的金錢瓜葛。
大狀指出,得悉J死後,T搜尋J的公事包,然後告訴阿豪,知道J家中有港幣一千萬現金於夾萬內,並且知道J銀行戶口內有八位數字的金額。T不同意。

談到T與死者張萬里(J)的關係。T與J的生意伙伴、合作關係始於2009年,T認為他與J的合作可算是成功,J於財務公司內工作,T介紹客人到財務公司借貸後,就可得到佣金。
T稱沒有與J合作,開設一間投資公司,J亦沒有合股五百萬元。T曾經將與J生意關係,略略告訴KK,只是表面資料,並不詳細。但T沒有將與J的金錢瓜葛告訴KK。
談到2016年3月4日,T曾經與J的未婚妻通電話,T告訴J未婚妻,J有來過DAN6單位,但沒有領取金額五百萬本票。大狀指出,T對J未婚妻說:「有張五百萬,抬頭寫張萬里嘅本票……」T回應:「類似有咁講過啦……我應該係話,有張本票抬頭寫J個名,問佢要唔要,佢話唔要喇……應該係咁。」
大狀問T,為何J想要這張本票,是否想從你與他合作的公司退股?T答應該是。大狀追問T,真的?T再回答:「唔係!」
大狀問T,為何J急切地需要這張本票,是否J於3月1至2日曾經簽了樓宇的臨時買賣合約?T答:「J係咁講……」
大狀問T,知否J與未婚妻買樓的金額二十一萬支票訂金退了票?T答:「佢未婚妻庭上作供有講。」
大狀指出,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由2016年3月3日至3月4日期間,J共致電了106次給T,但T於這段期間內,只致電了5次給J。
大狀問T,你認為J向你借錢十分煩厭,借款金額由港幣五百萬,一直降至港幣三十萬。T認同。
接著,大狀問T:「乜死者唔係追你還五百萬咩?」T回答:「我都無爭佢五百萬。」
大狀追擊T:「如果無,點解你叫J嘅未婚妻黎攞本票?」T回答:「我純粹係講大話,想拖延時間。」

大狀指出,J的106次來電,是催促你借錢給他,實行澳洲房地產投資。T認同。
大狀指出,你感覺J藉著澳洲房地產項目,想欺騙你金錢。T認同
大狀指出,J向你借這筆貸款,其實你沒有錢,不能借給他。T:「我無五百萬現金,但三十萬現金都有,有二十萬係婆婆度……」
大狀追擊說:「但你著草都要問爸爸借七萬蚊,咁你3月4號點會有三十萬可以借比佢(J)啊?」T答:「如果我要借錢比佢,我可以出去搵人借錢比佢,唔一定要我自己借比佢。」
大狀再追擊說:「係問緊你本人點借點比佢,唔係你啲金主啊……」T回答:「如果我真係要借錢比佢,我買咗屋企啲Herman袋都借到比佢嘅……」李官問是甚麼來的?(庭上傳出笑聲)經翻譯主任正確發音,意思是法國名牌愛瑪士(Hermes)的手袋。

有關THERE組織的事。大狀指出,T曾說過殺掉J就會有二千萬美金。T答沒有說過。
大狀指出,所有相關時段,說殺掉J可得二千萬,根本不是認真。T同意。
大狀指出,在THERE中,沒有人會嚴肅看待談話內容。T答:「認同……基本上成班飲酒吹水,都無人認真架啦……」
大狀指出,在THERE的「吹水」過程中,提及殺掉前特首梁振英,便可得到一百萬美金。T回答:「我係講值咁多錢啫,我無話殺咗佢……我講笑咁講過……佢係出現係Delete Record list(消除記錄名單)上面……」
大狀指出,在THERE中,提及過炸掉香港三條海底隧道。T答:「我記得有人講過,不過唔係我。」
大狀指出,在THERE中,T曾經說外太空有個衛星,與THERE通訊是依靠該衛星。T答:「我無講過呢啲嘢!」
大狀指出,在THERE中,T曾經說可以控制原子彈。T答:「有人講,但唔係我。」

有關觀塘海濱長廊的事。大狀問T,你知道J真是富有的人?T答:「佢應該收埋收埋啲錢!」
這時李官問T,這是J的錢,為何叫「收埋」?T回答:「佢(J)儲嘅錢。」
李官問T,J在你眼中,富有得令你想去「老笠」他?T否認。
李官說:「如果係咁,果朝你點解去觀塘視察環境,搵適當嘅地方老笠J嘅錢?」T回答:「我去觀塘嘅意思係,我跟從咗阿豪嘅意思,去果度睇下個地方,因為我提意架嘛個地方……」
大狀問T,你到達觀塘海濱長廊那刻,是同意加入「老笠」J?T答:「去到觀塘果刻,我都係同意。」
大狀指出,你之所以到觀塘海濱長廊視察環境,源於是COCO Duck與J喝酒當晚,阿豪於回家時與你及KK說:「今日冧佢(J)唔到,無得同大佬交代。」T認同。
大狀指出,由COCO Duck回DAN6途中,阿豪吩咐T,若果下次相約J出來見面,就告訴他(阿豪),「老笠」他。T答:「應該係話,如果下次阿J再出嚟,叫埋佢(阿豪)。」
大狀指出,你們到過觀塘海濱長廊視察環境後,知道當地太多CCTV(閉路電視),不能下手「老笠」J。T認同。
T稱,於觀塘回DAN6途中的士上,三人有談話,大家有共識取消打劫計劃及念頭。

有關2016年3月4日早上於DAN6單位發生的事。當三人從觀塘海濱長廊回到DAN6,根據T的證供,阿豪吩咐T與KK做Google Search(谷歌搜尋),尋找適合地點「老笠」J。縱使T與KK都有做Google Search,三人沒有想過於3月4日當天動手,亦沒有想過於DAN6單位內或其他地方動手「老笠」J。
T與KK找不到適合「老笠」J的地方,之後三人在討論「老笠」事宜。大狀問T,這次談話的理解是甚麼?T答:「傾完計,佢(阿豪)話今日唔會攪咁多嘢架喇……」
大狀指出,三人討論如何弄暈J,有人提及哥羅芳,而3月4日早上便買了哥羅芳回來。T認同。
大狀指出,T及KK買了哥羅芳及其他打劫用品回DAN6,但不是3月4日當天用的,只是用作Standby(準備)。T同意。

有關哥羅芳的事情。李官指出,T曾在警署錄影會面中,說過家中的哥羅芳差不多用完了,阿豪吩咐T購買及準備,T就去買哥羅芳,因為家中不夠用。T認同。
李官問T,你常常在家裡使用哥羅芳?T回答:「屋企樓梯下面啲膠書架,係用哥羅芳黐。」
李官問T:「用亞加力膠黏合劑?」T認同。
李官追問T:「你肯定用哥羅芳係作以上呢個目的?」T回答:「果間膠鋪個人話黐到,我咪買囉……」
李官再問:「有無係你任何警署錄影會面講過,哥羅芳係以上呢個用途?」T答沒有。
李官問:「計劃整好多書架牙?」T答:「唔係……三個人傾計果陣,唔記得邊個講,有人話哥羅芳可以整暈人,屋企果支就嚟用曬,所以買支新嘅。」

有關2016年3月4日中午,J到達DAN6單位後發生的事。大狀指出,T曾對警察告訴及試範一連串目擊案發過程,阿豪、KK、J一同於下層客廳床褥上,是阿豪於最上方,中間是J,最底層是KK。T認同。
大狀指出,直到T替J最後一次打針,KK仍然被壓在最底層。T:「認同,呢個係事實。」
大狀問T,當時阿豪在做甚麼?為何要壓在最上?T回答:「我見到佢隻手,唔知撳住J的乜嘢,另一隻手撐住自己,騎係J嘅上面……佢(阿豪)成個人壓落去,應該好大力。」
大狀問T,知否阿豪體重多少?起碼八十公斤?T答:「確實唔知佢幾重,不過應該幾重……應該有八十公斤。」
大狀問T,知否J有多重,根據法醫說,解剖屍體時J有三十六公斤,那J原本的重量有否七十公斤?T答:「都係我唔知道佢有幾重……係瘦阿豪少少。」
大狀指出,那阿豪加上J的重量差不多有一百五十公斤(壓著KK)。T同意。

T的第一份及第二份警署錄影會面中,曾提及阿豪掩著J。大狀問T,於錄影會面陳述該方面的證供,是否正確?T答是。
李官問T,於第一份錄影會面時,T說阿豪掩著J的口。於第二份錄影會面時,T說阿豪掩著J的鼻。在庭上,T說阿豪掩著J的口。那到底正確位置是掩著那裡?T答:「阿豪行開咗(從J身上爬起)後,條毛巾遮住咗(J)成個樣咁滯……其實遮曬,你話口又得、鼻又得……」
李官追問:「依家講係撳臉?」T答:「其實唔係咁準確,我見到嘅嘢係遮曬口鼻,當初話口,我又話岩,口同鼻嚟講,對我嚟講呢個Area(範圍)係無分別……唔肯定係口定係鼻……」

大狀向T指出KK的案情,看T是否同意。
大狀指出,當時阿豪、KK、J於下層客廳發生了狀況,阿豪大叫幫手後,T的右手是戴著一隻手術手套,並持著一支有酒精的針筒。T不同意。
大狀指出,事發時,T曾經交了一塊沾有哥羅芳的白布給阿豪。T不同意。
大狀指出,事發時,阿豪的右手是戴著勞工手襪,當T將白布交給阿豪後,阿豪掩著死者的口鼻。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T替J打了幾次針(酒精)後,阿豪脫下手襪,塞入J的口內。T不同意。
大狀指出,當阿豪從J的身上爬起來後,KK也能爬起來,當時KK瘋狂為J做心肺復蘇。T回答:「佢係有做心肺復蘇。」
大狀指出,J死後,KK曾經講過:「乜唔係唔會攪死人架咩……淨係整暈佢之嘛……」T:「我有聽佢講過。」
大狀指出,J死後,KK曾經激動地問T:「點解會死咗人!」T:「我同意佢有問,但未到激動。」
大狀指出,當KK正在為J做心肺復蘇,阿豪說:「都唔知係咪真係死咗……定暈咋……」T回答:「聽過類似嘅嘢。」
大狀指出,不只沒有一個協議前往打劫J,3月4日從來沒有意圖實行打劫行動。T認同。
第三被告(KK)大狀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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