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石棺藏屍案(二十二)


石棺藏屍案(二十二)

THERE or DARE?》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本篇文章,只可以如實描述大狀發問的內容,雖然資料經過整理,但不可以加入個人理解或見解在文章內……大家需要自行思考大狀為何發問這些問題、用意是甚麼、甚至深層意義是甚麼……最重要的是,想向陪審團表達甚麼……今天說說謝總督察、劉警署警長作供的主要部份……

先說謝總督察的口供。謝總督察,加入警隊大約二十年,處理此案件期間,駐守及掌管荃灣警署刑事部。2016329日,於DAN6單位發現屍體,便開始案件統籌工作,例如認人手續、安排案件重組、準備文件等……

主控官主問,總督察是否曾毆打或威嚇第三被告(KK)?總督察回答沒有。
主控官問總督察,有否看見其他警員毆打或威嚇KK?總督察回答沒有。
主控官問總督察,有否利誘KK?總督察回答沒有。
主控官問總督察,有否作出壓迫行為,導致KK於整個調查內表現合作?總督察回答沒有。

第一被告(T)的大狀盤問,主要圍繞THERE。大狀問總督察,本案所提及的組織,英文串法究竟是「THERE」還是「DARE」?總督察記憶是「THERE」。
大狀問總督察,有否聽過THERE內,頭顱價值是天文數字?總督察沒有聽過。
大狀問總督察,有否指示下屬文督察(案件主管)調查THERE的存在?總督察回答:「我記得無叫過!」
大狀問總督察,荃灣情報科是否有THERE的資料?總督察回答:「以我記得……無!」
大狀問總督察,區域或總部情報科,是否有THERE的資料?總督察回答:「我哋區域嘅情報科系統都會睇到有無THERE嘅資料,我唔排除有情報無放入呢個系統,所以無呢方面嘅資料……但係荃灣區情報科係無THERE嘅資料……

第二被告(阿豪)的大狀盤問,主要圍繞相互交替(Cross Serving)錄影會面程序。當警方將一名疑犯的錄影會面播給另一名疑犯觀看時,這程序稱為相互交替,但執行時是有規限的,例如警員於過程中不得與疑犯對話。三名被告中,只有阿豪看過TKK(第三被告)及小草的錄影會面。
大狀問總督察,之前處理過的舊案件中,你有否做過相互交替?總督察回答沒有。
大狀問總督察,這個程序是否常見?總督察回答:「唔係成日發生,大約100宗案件內,就有兩至三宗出現呢個情況。」
大狀問總督察,這宗案件只有阿豪做過相互交替程序?總督察回答:「其實到依家我都唔係好記得!」
此時,李官問總督察,做相互交替程序前,是否需要你的意見?還是案件主管文督察可決定?總督察答:「文督察可決定做唔做(相互交替)唔駛問我,因為案件主管係有呢啲訓練,係偵緝學校都會有訓練!」「根據個人經驗,案件中有兩名被告,兩名被告都有做錄影會面,如果其中一名被告有提起第二名被告,又或者提起嘅嘢對第二名被告唔有利嘅話,我會考慮做相互交替程序,將第一名被告嘅錄影會面,播比第二名被告睇,等佢知第一名被告講咩……呢個就係我嘅考慮!」「過往嘅舊案件,我有監管過下屬做相互交替,但我無親自做過!」
大狀指出,一般多過一名被告的案件中,有八成被告會將罪名推卸給另一名被告。總督察回應:「我唔可以估幾多個%(巴仙),但我比較唔好彩,我拉嘅犯通常都係唔講嘢……(庭上傳出笑聲)
大狀指出,這宗案件,三名被告都有於錄影會面中說話(交代案情)。總督察回應:「唔好介意……我有啲驚喜!(庭上再傳出笑聲)

第三被告(KK)的大狀盤問,主要圍繞四名人士(T、阿豪、KK、小草)回港事宜及警員恐嚇、利誘、壓迫KK情節。大狀問總督察,在警員前往台灣前,警察聯絡科有否知會關於三名男疑犯回港的安排?總督察回答:「我肯定2016411號上午十一點,已收到聯絡科洪總督察通知,台灣方面會作出呢個安排。」
大狀問總督察,有否指示三名將會執行拘捕行動的沙展,隨身帶備旅遊護照,可能需前往台灣陪同疑犯回港?總督察回答:「我有叫,但唔記得邊日!」
大狀指出,總督察特意預先安排小草先回港,然後才安排三名疑犯回港。總督察不同意。
大狀追問,難道這是巧合?總督察回答:「2016411號,晚上八點,小草係同男朋友番嚟香港,我相信係佢男朋友接佢番嚟,我無叫香港隊員要求小草幾時番嚟香港,411號佢番嚟我都覺得好突然……
大狀問總督察,是否知道小草與台灣當局錄過口供,同時說出她沒有目睹殺人過程?總督察:「以我記得無呢樣嘢,但有講第二樣嘢……
大狀指出,早在三名被告回港前,小草已經指證他們犯謀殺罪。總督察回應:「以我所知,小草投訴話係台灣比人非法禁錮……我記憶中,小草番嚟香港前,無提起過香港發生嘅事(案發)!」
大狀指出,2016412日,當時總督察於台灣,案件主管文督察向總督察匯報小草於香港錄影會面內容。總督察稱「絕對無!」。
大狀問總督察,於三名被告返回香港後,案件主管有否向他匯報小草錄影會面內容?總督察回答:「我相信有,但我唔記得!」
大狀指出,KK被押返荃灣警署後,要求見律師,總督察便威嚇KK。總督察:「唔同意,我都無做過!」
大狀指出,總督察曾經對KK說:「你知唔知呢度係警署,呢度無人見律師架,就算同律師講幾隻字都唔得,你唔好同我玩嘢!」總督察不同意。
大狀指出,總督察曾經對KK說:「OK……你合作,我就比你見媽咪,但見律師就嘥錢,咁就唔會比你見媽咪……陣間帶你出去報案室,你講唔需要律師,唔好講其他嘢,明唔明白?」總督察唔同意。
大狀指出,總督察曾對KK說:「見律師就要洗錢,二來會見唔到媽咪……」總督察回答:「唔同意,我係荃灣警署內,無見過三名被告!」
大狀指出,最重要一環,是確保被告在錄影會面前,得到適切的法律意見。總督察絕對同意。
這時,李官問總督察,小草與男友返回香港,你本人有否安排或指示任何下屬安排此事?總督察回答:「絕對無,因為我哋唔知道佢果日會番嚟!」
大狀問總督察,2016411日,不知小草將會從台灣返回香港?總督察:「我411號準備去台灣,差不多到下午黃昏,好遲先知小草會番嚟香港……所以先安排女沙展去拘捕小草,又安排另外三個沙展當晚前往台灣……
謝總督察作供完畢。

下位出庭作供是劉警署警長。劉警署警長(時沙劉),加入警隊已有三十二年,20164月時駐守荃灣區重案組。當2016329日,於DAN6單位發現屍體時,被任命為案件第二指揮官。

第三被告(KK)的大狀向時沙劉盤問。大狀指出,2016411日,下午二時,於荃灣警署內,謝總督察向隊員作出訓示,告知隊員,小草當晚會返回香港,並指示女沙展作為拘捕警員……而謝總督察於當日稍後時間會前往台灣。時沙劉回應:「有話夜啲去台灣,但係訓示嘅時間我唔記得咗。」
大狀向時沙劉出示警員記事冊,記事冊內,時沙劉的記錄是:4111400時,荃灣警署,謝總督察訓示,小草將會返回香港,謝總督安排各人職責,訓示各人工作,沙展為拘捕警員。時沙劉稱:「我無寫低邊個沙展號碼。」
大狀追問,荃灣重案組只有四名沙展。時沙劉回答:「因為謝總督察嘅訓示係好多好多,每次訓示都唔係全部人係度,我無寫低出席人名同職級,所以我認同指派過沙展工作。」
大狀指出,於時沙劉的警員記事冊內,記事冊的記錄是:4112000時,各隊員到達香港國際機場17號閘口,等候小草下機。4112020時,小草與男友步出17號閘口,女沙展上前拘捕。
大狀指出,小草下機時,謝總督察在場(17號閘口)。時沙劉認同。

大狀問時沙劉,三名被告被拘捕前,是否知道小草於香港的錄影會面內容?時沙劉不知道。
大狀追問,於2018328日,你於宣誓下曾經說過,於KK錄影會面前,知道少許有關小草的錄影會面內容(李官也翻查筆記作實)。但今日在庭上,你說完全不知道內容,我給你一次機會解釋,以準確答案。時沙劉回答:「係KK錄影會面前,我係知道小草錄影會面好基本嘅嘢,詳盡嘅,我唔清楚。」
這時,李官問時沙劉,其實知道甚麼內容?時沙劉回答:「其實我依家真係唔記得,因為我無寫低……
大狀追問,你是拒絕回答問題?還是真的記不起?時沙劉:「我真係唔記得……」「我盡能力記憶,可能係……好似講佢(小草)無參與殺人果部份,但我真係無記錄,我無辦法……
大狀指出,當時警方知道小草錄影會面內容,利用這方面資料恐嚇及利誘KK。時沙劉不同意。

大狀指出,謝總督察拒絕讓KK見律師。時沙劉不同意。
大狀指出,負責調查KK的蔡警員和李警員,曾經恐嚇及利誘KK。時沙劉不同意。
大狀指出,時沙劉曾經恐嚇及利誘KK,並對KK說:「好多嘢都係得一次機會,你知唔知,乜唔係你捉實J,阿豪係上面撳住令佢死咩?你唔駛話比我知個事實係咩,都係我估架啫,件事發生就發生咗,只有你清楚邊個做,警察幫到你嘅係咁多……」時沙劉不同意。
大狀指出,時沙劉及其他警員曾安撫及承諾KK,若錄影會面合作的話,便令KK成為污點證人。時沙劉不同意。
劉警署警長(時沙劉)作供完畢。

現在已寫了三千六百字了,明天再說說其餘四名警員作供內容。
明天上午休庭,下午二時半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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