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 星期五

石棺藏屍案(十)


石棺藏屍案()
《「啪」咗個人》

案情撮要:2016年3月4日至3月29日期間,於荃灣灰窰角街DAN6商業大廈,本案被告曾祥欣(T)、劉錫豪(阿豪)、張善恒(KK)涉嫌謀殺男子張萬里(J)。行兇後以木板製成巨型箱子,放入屍體,再用水泥填封整個箱子,形成石棺。
三名被告企圖將石棺運到偏僻地埋掉或掉進海裡,可惜石棺過重,超出電梯負載量,需折返單位……三人欲鑿開石棺取出屍體方便棄屍,始終失敗,於是把石棺留在單位內,決定帶同知情女子何菱瑜(小草)逃走到台灣……
今早回到戰場……繼續審訊……
繼續分享,第一被告(T)朋友唐先生(Fay)被辯方大狀盤問時的證供……
首先,由第一被告大狀開始盤問。大狀問Fay,與T是不是好朋友?Fay堅定回答:「佢係我個客!」大狀提到,警察曾有段時間,懷疑Fay與本案有關,對Fay作出拘捕並控告他串謀謀殺,當然最後釋放了Fay,之後Fay在警署做了兩份證人口供,為本案提供資料。
Fay所做的第二份證人口供中,Fay曾經提到:「(2016)農曆新年期間,T曾經問起有關於哥羅芳嘅事……T想買一啲同哥羅芳同一功效嘅物質……」大狀質疑Fay,為何做第二份證人口供時才記得以上有關哥羅芳的事,是否預先知道本案的關鍵就是哥羅芳?Fay稱,後來才得知此案是有關於哥羅芳。
2016310日時,有關被告們到Fay店鋪借打印機,在店鋪內的一些話句。大狀向Fay指出,第三被告(KK)曾經說:「大鑊過毒品!」Fay沒印象。大狀又指出,第二被告(阿豪)曾經說:「總之有人死咗!」「攞哥羅芳整死咗,錯手嘅!」這兩句Fay也沒印象。
2016317日時,T在台灣致電Fay的電話內容,Fay於主問時稱電話內有背景聲、一些夾雜粗口的人聲透露案發後事情。大狀向Fay指出,當TFay借錢被拒後,T是立刻掛斷電話。Fay沒印象。Fay最後重申,是清楚聽到背景人聲說的每一個字!
2016328日時,T在台灣再致電給FayTFay先前往先達商場、向一名叫「爸爸」的人提錢,再協助匯款到台灣。大狀向Fay指出,T曾對Fay說:「盡可能攞到幾多得幾多!」Fay稱當時回答T:「盡量啦!」最後Fay沒有前往提錢。
第一被告大狀盤問完畢。

接著,第二被告大狀向Fay盤問。大狀向Fay指出,主問時,有些答案含有「佢哋」字眼,未能準確指出是誰說的話。Fay回答:「係嘅!」
2016831日所做的證人口供內,提到電話內背景有人聲,問到是誰的聲音在說「On9」仔?當時Fay回答:「好似係阿豪把聲!」大狀向Fay指出,他不是100%肯定這把聲音是屬於阿豪的。Fay回應:「我認得佢(阿豪)把聲,但唔可以100%肯定,電話裡面係邊個。」
大狀指出,Fay的證人口供內,有提及「一把好似阿豪嘅聲講,將條屍埋係水泥度。」但在法庭作供,Fay沒有提及以上說話。Fay回應:「因為始終果個時間已經非常之耐,所以好多嘢唔咪太記得同清楚。」大狀問Fay,來法庭作供前,有沒有回看過證人口供內容?Fay:「我有睇過,但miss(遺漏)咗呢part(部份)!」
大狀稱Fay還遺漏了另一部份,證人口供內,Fay曾說「KK講有噴空氣清新劑同香水,掩蓋味道。」而在庭上作供時則沒有提及。Fay回應:「頭先都陳述過,但無講明係邊個。」
另外,Fay指出當時是KK用手提電腦以無線接駁方式將台灣簽證列印。
20171024日所做的證人口供內,需澄清「啪」左個人的「啪」字,本案中的「啪」字,理解為殺了人。但大狀在口供的英文翻譯本內看到「啪」是代表注射危險藥物,俗語「啪針」。經李官了解後,認為是警察部門譯文者理解為「啪針」,所以才會產生混淆。大狀指出,即使提及殺了人,Fay也不知道被告們以甚麼方法殺人。Fay同意。而Fay重申,只有T說「啪咗個人」。
Fay補充,知道被告們以甚麼方法殺人,Fay:「T先後多次打長途電話比我借錢,其中一次打嚟果陣,我問佢點解咁需要錢,T答我,佢係香港用哥羅芳焗死咗個人,依家要著草去台灣。」
第二被告大狀盤問完畢。

之後,是第三被告大狀向Fay盤問。大狀向Fay指出,在庭上作供時,Fay稱:「係KK用電腦同列印台證。但Fay的首份證人口供中,提及2016310日,被告們來到你工作的店鋪時,拿著電腦的人是T。公平起見,大狀即時朗讀有關口供,Fay承認當時是T拿著電腦,不是KK。其中「阿T就自己係打印機度搞」,Fay回應:「當時我有客,打印機係轉角位,所以我睇唔到,後來我睇佢地做完未,先見到KK操作。」
大狀指出,當時T拿著幾本護照,後來T與阿豪離開店鋪,到其他地方買東西,就把那幾本護照交給KKFay回答:「呢個過程我睇唔到!」
大狀指出2016317日,T在台灣致電給Fay,聽到電話背景聲,是阿豪說T是「On9」仔。Fay認同。之後,大狀指出,根據Fay的證人口供,T曾經說:「我自己唸計!」,但在庭上作供沒有提及。Fay認同。
第三被告大狀盤問完畢,Fay完成作供。

接著,出庭作供的,是T的朋友,姓廖,作供前,李官讀出律政司給予廖的「轄免起訴書」,李官解釋內容,令廖清楚知道,在這審訊中,要將全面及真實的證供說出來,所透露犯罪事情都不會被起訴。但若果審訊中,沒有將全面及真實的證供說出來,律政司及控方有可能會起訴廖,而「括免起訴書」將不適用。
先說說廖先生的背景,他中五畢業,從事餐飲業,2007年,與T在九龍灣德褔花園遊戲機中心認識,成為朋友。20092016年間,於富豪東方酒店Cafe Neo餐廳任職部長,每月薪金大約港幣12000元,剛剛足夠糊口,很少儲蓄。
回想2009年,會與T談論「錢銀嘢」,T叫廖向銀行借貸然後做投資,廖:「我聽咗佢講,去咗兩間銀行借錢。」當時廖向大眾財務及邦民財務,合共借了港幣十五萬元。廖確認。這時李官立刻更正廖,以上兩間不是銀行,是財務公司。廖同意。
廖稱自己很想要錢,因為自己在單親家庭長大,父親學識不高,想他生活好一點。
誰不知,三個月後,廖說:「T講投資經紀走咗佬,啲錢無曬,當時我好嬲,我唔知自己想點做。」「債項要自己還錢,每月還少少,十五萬連利息,我還唔曬!」
之後,廖與T再次相遇,廖說:「T話可以向星展銀行借二十萬,佢話借咗之後,就還清大眾及邦民嘅錢……果時我無錢,所以都係信咗佢,借咗二十萬,我將啲錢比咗佢幫我還大眾及邦民嘅錢,佢最後比番八千蚊我……
「財務嘅野,我比曬佢跟,之後財務追我數,T話過數比佢就會搞掂,每隔兩個月都會轉錢比佢,轉過幾次,仲係收到財務寄嚟嘅收數信,又收到追數電話,T話佢跟緊,叫我唔駛理啲信同電話,最後T就叫我轉11000蚊比佢,搞埋呢次就唔會比財務追錢,我當時相信,轉咗錢比佢,但仍然欠債……」「我靠份人工轉錢比佢,我月薪12000蚊,轉咗11000蚊比佢,留番少少做生活費,少於一千蚊。」「我相信佢係因為我無錢,我無朋友同我傾訴,無朋友可以借到錢比我。」
李官問:「知唔知自己係大眾、邦民、星展仲欠幾多錢?」廖不知道。

接著,於2015年,廖經T介紹,認識了小草,她當時於旺角一間Cafe工作,不知道小草住那裡。到了2015年尾,T邀請廖到DAN6單位,當時見到另有兩男一女,是阿豪、KK,另一名女子並不認識,當時不知道阿豪和KK住在那裡。

到了2016年三月頭,收到T來電,他向廖借工作證,廖問T為何需要,T稱,要辦理住址證明,廖最後有借給T。廖:「我借比佢嘅原因係,佢話比張11萬嘅支票我,話補償之前借錢事情嘅損失,張支票我放咗係身,T話四月先入票,但我無問點解……

2016310日,大約晚上八時,收到T來電,廖說:「T話自已係機場,想問我借證件,即係護照,佢話要嚟係台灣租屋,我話無錢入機場,而且我當時番緊工,但佢重覆打咗比我好多次,佢話比番一千蚊車費我,我好想要錢,所以就同上司講要先離開餐廳,我番屋企攞護照,然後搭的士去機場攞比佢,到達後,當時T同阿豪、KK、小草一齊。T比咗一千蚊我,我用咗二百蚊搭的士。」
「期間,我淨係記得機場職員同T講,小草無出世紙,所以唔可以登機……之後T同小草傾完計後,就跑咗出機場,跟住我就走咗……」「我交出我本護照時,無唸過會干涉罪行!」

李官問廖與小草的關係,問兩人之間有沒有成為男女朋友?有沒有感情瓜葛?有沒有單獨見面?廖答:「201510月,見過小草但唔算太熟……我無同小草成為男女朋友……無單獨見……無感情瓜葛。」

主問完畢,接著是辯方大狀盤問。首先是第一被告大狀,問了少許問題,大概在上文已交代了答案,要說明的是,大狀問廖知不知由T的朋友吳建華,陪同廖去星展銀行借錢。廖不知道,沒有印象。

第二被告大狀沒有盤問問題。

第三被告大狀,向廖發問:「你同T做朋友期問,T向你表現好識賺錢、投資、好易賺錢?」廖認同,亦因上述對T的印象,所以相信投資會有好報回。
大狀指出,根據證人口供,T是告訴廖,投資經紀偷了錢,而不是說「走咗佬」。廖認同。

之後李官發問:「當時去星展銀行借二十萬,係唔係按正常程序申請?例如要填表格、出示糧單、身份證、住址證明、稅單?」廖回答:「當時我同T一齊去,我唔記得,我好似有帶文件,但唔記得放係邊。」李官:「你月薪11000蚊,你唔覺得驚訝,係無底押嘅情況下,銀行會肯借錢比你?」廖回答:「印象中,我好似報大咗人工,係T叫我咁做……

廖先生作供完畢。

下午時間,證物警員出庭作供,將DAN6單位檢取的證物呈堂,由於現在已經寫了三千多字,我們留待明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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